隋唐時代開始應(yīng)用的公文體制
【發(fā)敕】唐朝制度,廢除或設(shè)置州縣,增減官吏,發(fā)兵。授予、免除六品以上官職,皆用發(fā)敕。
【敕旨】旨,意也。唐代百官奏請朝廷施行的政務(wù),竽帝批答用敕旨。后來又稱旨。自唐迄清,歷代都用此名稱。
【敕書】唐制,皇帝行文臣僚,凡慰諭公卿,誡約朝臣者稱敕書。
【敕牒】始于隋唐之際,除授百官,由門下省政事堂草擬文書經(jīng)中書舍人進奏畫敕字,然后政事堂出牒公布于外,所以又稱敕牒。宋元沿用此體。又據(jù)《資治通鑒》二一O唐景云元年:唐制,封授三品以上官稱冊授;五品以上稱制授;六品以下稱敕授。
【德音】唐宋兩代,在詔敕之外,還有德音一體,用于頒降恩惠,如同后世所稱的恩詔,旨在戒勵風俗。
【批】從唐代開始,公牘才有批。唐以前只用于私人書信,保王羲之《敬倫帖》末尾書“羲之批”。唐代君主對大臣疏奏的答復(fù)稱為批,又稱為批答。但自從唐太宗答劉泊之后,皆由詞臣代為執(zhí)筆。唐玄宗曾設(shè)置翰林待詔。掌四方批答。唐朝有給事中的官職,他的責任是對詔敕不便于下達的,涂竄而奏還,稱為“涂歸”。下級對于上官的符牒,不便實行的也可以批了意見退還原件,但須是敢言的循吏。后來官府對下級機關(guān)的稟啟,也用批或批示答復(fù),以迄民國。
【判】唐人集中多判詞,文章用駢儷體。唐代貢舉有明法科,考身、言、書、判四事。宋江少虞《宋朝事實類苑》卷三十二《典故沿革》:“大率唐人風俗,自朝廷下至郡縣,決事皆有詞,謂之判。
【堂貼】唐代中書省所下宰相判事文書。
【榜子】唐人用于奏事、通謁。唐陸贄有《榜子集》。這是大臣入覲皇帝時用以奏事的一種文體。宋人稱為札子。唐人亦有將有將布告稱為榜子的,見《太平廣記》四九一所載李公佐《謝小娥傳》:”歲余至潯陽郡,見竹戶上有紙榜子,云:‘召傭者’!
【榜】用木牌懸掛揭示的文書,通作榜。唐宋兩朝節(jié)度使初任命,用敕收出示曉諭管內(nèi)官吏、軍人、僧道、百姓、稱為“布政榜”。元以后廢。宋代亦用于救茺恤民,如拉熹《勸立社倉榜》;或用于保護文化古跡,如朱熹《洞學榜》。宋代又有“揭示”,用天征賦徭役,后世宣布地方公款收支用“揭示”,韋源于此,清代又有應(yīng)個人或團體的請求而發(fā)的保護權(quán)益、維持秩序的布告,稱為“給示”,由官署或呈請人公開張貼。
【咨報】唐代學士院上中書省的公文稱為咨報,見宋江少虞《宋朝事料類苑.詞翰書籍》:“若百司申中書,皆用狀,惟學士院用咨報,產(chǎn)如札子,但當值學士一人押字而已,謂之咨報。此唐學士舊規(guī)也。”
【箋啟】唐人以箋啟為上行文之一,任記室的文人多擅長此文體,大都是四六駢儷。
【關(guān)】本義是由此以達彼為關(guān),唐代諸司之間自相質(zhì)問所用的公文體裁之一。宋明仍沿用,清代只有正印官(從布政司到知州、知縣等各級地方長官)對佐貳(通判、州同、縣丞),都司對于府、州、用之。民國后廢。
【刺】本義為達,見《文心雕龍.書記》:“刺者,達也。”《陔余叢考》說:“古人通名,三用削木書字,漢時謂之謁,漢末謂之刺。:即今之名片。但作為公文的一仃不知始于何時。唐書《百官志》上說,諸司相質(zhì)的文書。除關(guān)文與移文而外,尚有刺文,但程式無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