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 喪服第十一
疏衰裳齊、牡麻绖、冠布纓、削杖、布帶、疏屨三年者。疏猶粗也。
[疏]“疏衰”至“年者”。
○注“疏猶粗也”。
○釋曰:此《齊衰三年章》,以輕於斬,故次斬后。疏猶粗也,粗衰者,案上《斬衰章》中為君三升半粗衰,鄭注《雜記》云微細焉,則屬於粗,則三升正服斬不得粗名,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細則得粗稱。粗衰為在三升斬內(nèi),以斬為正,故沒義服之粗。至此四升,始見粗也。若然,為父哀極,直見深痛之?dāng),不沒人功之粗。至於義服斬衰之等,乃見粗稱,至於大功、小功,更見人功之顯,緦麻極輕,又表細密之事,皆為哀有深淺,故作文不同也。斬衰先言斬者,一則見先斬其布,乃作衰裳;二則見為父極哀,先表斬之深重。此齊衰稍輕,直見造衣之法。衰裳既就,乃始緝之,是以斬衰,斬在上,齊衰,齊在下!澳德槔劇闭,斬衰绖不言麻,此齊衰绖見麻者,彼有杖,杖亦苴,故不得言麻。此绖文孤不兼杖,故得言麻也。云“冠布纓”者,案斬衰冠繩纓,退在絞帶下,使不蒙苴齊,冠布纓,無此義,故進之使與绖同處。此布纓亦如上繩纓,以一條為武,垂下為纓也。云“削杖布帶”者,并不取蒙苴之義,故在常處。但杖實是桐,不言桐者,以斬衰杖不言竹,使蒙苴故闕竹字。此既不取蒙苴,亦不言桐者,欲見母比父削殺之義,故亦沒桐文也。布帶者,亦象革帶,以七升布為之,此即下章帶緣各視其冠是也。齊斬不言布,此纓帶言布者,以對斬衰纓帶用繩,故此須言用布之事也!笆鑼铡闭,疏取用草之義,即《爾雅》云“疏不熟”之疏。若然,注云疏猶粗者,直釋經(jīng)疏衰而已,不釋疏屨之疏。若然,《斬衰章》言“菅屨”,見草體者,以其重,故見草體,舉其惡貌。此言疏以其稍輕,故舉草之總稱。自此以下,各舉差降之宜,故《不杖章》言“麻屨”,《齊衰三月》與《大功》同“繩屨”,《小功》緦麻輕,又沒其屨號。言“三年”者,以其為母稍輕,故表其年月。若然,父在為厭降至期,今既父卒,直申三年之衰,猶不申斬者,以天無二日,家無二尊也。是以父雖卒后,仍以馀尊所厭,直申三年,不得申斬也。云“者”者,亦如《斬衰章》文,明者為下出也。
《傳》曰:齊者何?緝也。牡麻者,枲麻也。牡麻绖,右本在上,冠者沽功也。疏屨者,藨蒯之菲也。沽猶粗也。冠尊,加其粗。粗功,大功也。齊衰不書受月者,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(shù)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菲也”。
○注“沽猶”至“異數(shù)”。
○釋曰:緝則今人謂之為緶也。上章傳先云“斬者何不緝也”,此章言齊對斬,故亦先言“齊者何緝也”。云牡麻者枲麻也者,此枲對上章苴,苴是惡色,則枲是好色。故《閒傳》云“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枲”也。云“牡麻绖右本在上”者,上章為父,左本在下者,陽統(tǒng)於內(nèi);則此為母,陰統(tǒng)於外,故右本在上也。云“疏屨者藨蒯之菲也”者,藨是草名,案《玉藻》云“屨蒯席”,則蒯亦草類。云“冠尊加其粗,粗功大功也”者,此鄭雖據(jù)齊衰三年而言,冠尊加服皆同,是以衰裳升數(shù)恒少,冠之升數(shù)恒多。冠在首尊,既冠從首尊,故加飾而升數(shù)恒多也。斬冠六升,不言功者,六升雖是齊之末,未得沽稱,故不見人功。此三年齊冠七升,初入大功之境,故言沽功,始見人功。沽,粗之義,故云粗功,見人功粗大不精者也。云“齊衰不書受月者,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(shù)”者,其義說與《斬章》同,故云“亦”也。
父卒則為母。尊得伸也。
[疏]“父卒則為母”。
○注“尊得伸也”。
○釋曰:此章專為母三年,重於期,故在前也。直云父卒為母足矣,而云“則”者,欲見父卒三年之內(nèi)而母卒,仍服期,要父服除后,而母死乃得伸三年,故云則以差其義也。必知義如此者,案《內(nèi)則》云:“女子十有五而笄,二十而嫁。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!弊⒃疲骸肮,謂父母之喪!毖远,不止一喪而已,故鄭并云父母喪也。若前遭母喪,后遭父喪,自然為母期為父三年,二十三而嫁可知。若前遭父服未闋,即得為母三年,則是有故,二十四而嫁,不止二十三也。知者,假令女年二十,二月嫁娶之月,將嫁,正月而遭父喪,并后年正月為十三月小祥,又至后年正月大祥,女年二十二,欲以二月將嫁,又遭母喪,至后年正月十三月大祥,女年二十三將嫁。此是父服將除,遭母喪,猶不得為申三年。況遭父喪,在小祥之前,何得即申三年也。是父服未除,不得為母三年之驗,一也。又《服問》注曰:“為母既葬,衰八升!币鄵(jù)父卒為母,與父在為母同五升衰裳,八升冠。既葬,以其冠為之受衰八升,是父卒為母,未得申三年之驗,二也!堕f傳》云為母既虞卒哭,衰七升者,乃是父服除后,乃為母申三年。初死,衰四升,冠七升;既葬,以其冠為之受衰七升,與此經(jīng)同是父服除后為母,乃申三年之驗,是三也。諸解者全不得思此義,妄解則文,說義多涂,皆為謬也。尊得伸者,得伸三年,猶未伸斬。
繼母如母。
[疏]“繼母如母”。
○釋曰:繼母本非骨肉,故次親母后。謂己母早卒,或被出之后,繼續(xù)己母,喪之如親母,故云“如母”。但父卒之后如母,明父在如母可知。下《期章》不言者,舉父沒后,明父在如母,可知慈母之義亦然,皆省文也,故皆舉后以明前也。若然,直言繼母載在《三年章》內(nèi),自然如母可知,而言如母者,欲見生事,死事一皆如己母也。
傳曰:繼母何以如母?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,故孝子不敢殊也。因猶親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殊也”。
○釋曰:傳發(fā)問者,以繼母本是路人,今來配父,輒如己母,故發(fā)斯問。答云繼母配父,即是片合之義,既與己母無別,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。
慈母如母。
[疏]“慈母如母”。
○釋曰:慈母非父片合,故次后也。云如母者,亦生禮、死事皆如己母。
傳曰:慈母者何也?傳曰:“妾之無子者,妾子之無母者,父命妾曰:‘女以為子!釉唬骸詾槟!比羰,則生養(yǎng)之,終其身如母。死則喪之三年如母,貴父之命也。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子者。其使養(yǎng)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。大夫之妾子,父在為母大功,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。父卒則皆得伸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命也”。
○釋曰:傳別舉“傳”者,是子夏引舊傳證成己義故也。欲見慈母之義,舊已如此,故須重之如己母也。云“妾之無子”者,謂舊有子,今無者,失子之妾,有恩慈深,則能養(yǎng)他子以為己子者也。若未經(jīng)有子,恩慈淺,則不得立后而養(yǎng)他。不云“君命妾曰”,而云“父”者,對子而言父,故言父也。必先命母者,容子小,未有所識,乃命之或養(yǎng)子是然,故先命母也。云“若是則生養(yǎng)之終其身”者,案《內(nèi)則》云:“孝子之身終,終身也者,非終父母之身,終其身也!北私K其身為終孝子之身。此終其身下乃云如母,死則喪之三年,則以慈母輕於繼母,言終其身,唯據(jù)終慈母之身而已。明三年之后不復(fù)如是,以《小記》云慈母“不世祭”,亦見輕之義也。云“如母,貴父之命也”者,一非骨血之屬,二非配父之尊,但唯貴父之命故也。傳所引唯言妾之子與妾相事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云:“為慈母后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!编嵲疲骸熬墳榇饶负笾x,父之妾無子者,亦可命已庶子為后!庇衷萍词訛楹,此皆子也,傳重而已不先命之,與適妻使為母子也。若然,此父命妾之文,兼有庶母、祖庶母,但不命女君與妾子為母子而已。
○注“此謂”至“伸也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子者”,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,案下記云:“公子為其母,練冠,麻衣縓緣!奔仍岢,父沒乃大功。明天子庶子亦然,何有命為母子為之三年乎?故知主謂大夫士之妾與妾子也。云“其使養(yǎng)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”者,《小功章》云:“君子子為庶母之慈己者”。注云:“君子子者,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!北酥^適妻,子備三母:有師母、慈母、保母。慈居中,服之則師母、保母服,可知是庶母為慈母服,《小功》下云其不慈己則緦可也,是大夫之適妻子不命,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。若妾子為父之妾,慈己加服小功可知。若不慈己,則緦麻矣。士為庶母,《緦麻章》云:“士為庶母!眰髟唬骸耙悦!惫蚀嗽撇幻鼮槟缸觿t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。云“大夫之妾子,父在為其母大功”者,《大功章》云“大夫之庶子為其母”,是大功也。云“士之妾子為其母期矣”者,《期章》云:“父在為母”,不可言士之妾子為其母,鄭知者,推究其理,大夫妾子厭降,為母大功。士無厭降,明如眾人服期也。云“父卒則皆得伸也”者,士父在已伸矣,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,父卒則與士皆得伸三年也。
母為長子。
[疏]“母為長子”。
○釋曰:長子卑,故在母下。但父為長子在《斬章》,母為長子在齊衰,以子為母服齊衰,母為之不得過於子為己,故亦齊衰也。若然,長子與眾子為母,父在期,若夫在為長子,豈亦不得過於子為己服期乎?然者子為母有降屈之義,父母為長子本為先祖之正體,無厭降之義,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,明母為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也。
傳曰:何以三年也?父之所不降,母亦不敢降也。不敢降者,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何以三年”者,此亦問,比例,父母為眾子期等是子,此何以獨三年?云“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”者,《斬章》又云“何以三年”,答云“正體於上,將所傳重”,不降,故於母亦云不敢降,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。若然,夫不敢降,妻亦不敢降,而云父母者,以其父母各自為子,故父母各云“何以三年”而問之,是以答各據(jù)父母為子而言,不據(jù)夫妻也。
○注“不敢”至“正體”。
○釋曰:云“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”者,上傳於父已答云“正體於上”,是以鄭解母不降,亦與父同,以夫婦一體,故不降之義亦等。
疏衰裳齊、牡麻绖、冠布纓、削杖、布帶、疏屨期者。
[疏]“疏衰”至“期者”。
○釋曰: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,還依此經(jīng)所陳,唯言不杖及麻屨異於上者,此章“疏衰”已下,與前章不殊,唯“期”一字與前三年有異。今不直言其異,而還具列之者,以其此一期與前三年懸絕,恐服制亦多不同,故須重列七服者也。但此章雖止一期,而禫杖具有。案下《雜記》云:“期之喪,十一月而練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!弊⒃疲骸按酥^父在為母!奔词谴苏抡咭。母之與父,恩愛本同,為父所厭屈而至期,是以雖屈猶申禫杖也。為妻亦申,妻雖義合,妻乃天夫,為夫斬衰,為妻報以禫杖,但以夫尊妻卑,故齊斬有異。
傳曰:問者曰:何冠也?曰:齊衰、大功,冠其受也。緦麻、小功,冠其衰也。帶緣各視其冠。問之者,見斬衰有二,其冠同。今齊衰有四章,不知其冠之異同爾。緣,如深衣之緣。今文無冠布纓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其冠”。
○釋曰:云“問者曰何冠也”者,此還子夏之問答而言。問者曰者,子夏欲起發(fā)前人使之開悟,故假他問答己之言也。云“曰齊衰大功,冠其受也”者,降服,齊衰四升,冠七升;既葬,以其冠為受,衰七升,冠八升。正服,齊衰五升,冠八升;既葬,以其冠為受,衰八升,冠九升。義服,齊衰六升,冠九升;既葬,以其冠為受,受服衰九升,冠十升。降服,大功衰七升,冠十升;既葬,以其冠為受,受衰十升,冠十一升。正服,大功衰八升,冠十升;既葬,以其冠為受,受衰十升,冠十一升。義服,大功衰九升,冠十一升;既葬,以其冠為受,受衰十一升,冠十二升。以其初死,冠升皆與既葬衰升數(shù)同,故云冠其受也。大功亦然。云“緦麻小功,冠其衰也”者,以其降服,小功衰十升;正服,小功衰十一升;義服,小功衰十二升,緦麻十五升,抽其半七升半,冠皆與衰升數(shù)同,故云冠其衰也。義疏備於下記也。云“帶緣各視其冠”者,帶謂布帶,象革帶者,緣謂喪服之內(nèi),中衣緣用布,緣之二者之布升數(shù)多少,視猶比也,各比擬其冠也。然本問齊衰之冠,因答大功與緦麻,小功并答帶緣者,子夏欲因問博陳其義,是以假問答異常例也。
○注“問之”至“布纓”。
○釋曰:云“問之者見斬衰有二,其冠同”者,下記云“斬衰三升,三升有半,冠六升”,是其冠同也。云“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”者,下記云“齊衰四升,其冠七升”,既葬,“以其冠為受,受衰七升,冠八升”,唯見此降服齊衰,不見正服、義服,及三月齊衰一章不見,以不知其冠之異同,故致此問也。云“緣如深衣之緣”者,案深衣《目錄》云:“深衣,連衣裳而純之,以采素純曰長衣,有表則謂之中衣!贝思仍趩史畠(nèi),則是中衣矣。而云深衣,以其中衣與深衣同是連衣裳,其制大同,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。案《玉藻》云其為“長中繼揜尺”,注云:“其為長衣、中衣則繼袂揜一尺,若今褎矣。深衣則緣而已!比羧,中衣與長衣袂皆手外長一尺。案《檀弓》云練時“鹿裘衡長袪”,注云“袪謂褎緣袂口也”。練而為裘,橫廣之又長之,又為袪,則先時狹短,無袪可知。若然,此初喪之中衣緣亦狹短,不得如《玉藻》中衣繼袂揜一尺者也。但吉時麛裘,即兇時鹿裘,吉時中衣,深衣!赌夸洝吩拼蠓蛞陨嫌盟,士中衣不用布,緣皆用采,況喪中緣用布,明中衣亦用布也。其中衣用布,雖無明文,亦當(dāng)視冠。若然,直言緣視冠,不言中衣緣用采,故特言緣用布,何妨喪時中衣亦用布乎?云“今文無冠布纓”者,鄭注《儀禮》從經(jīng)今文者,注內(nèi)疊出古文,不從古文。若從經(jīng)古文者,注內(nèi)疊出今文,不從今文。此注既疊出今文,明不從今文,從經(jīng)古文,有冠布纓為正也。
父在為母。
[疏]“父在為母”。
○釋曰:《斬章》直言父,即知子為之可知。今此言母,亦知子為之,而言父在為母者,欲明父母恩愛等,為母期者,由父在厭,故為母屈至期,故須言父在為母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屈也。至尊在,不敢伸其私尊也。父必三年然后娶,達子之志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之志也”。
○釋曰:上章已論斬衰不同訖,故傳直言“何以期”而不三年決之也!扒病闭,答辭,以家無二尊,故於母屈而為期,是以云“至尊在,不敢伸其私尊也”,解父在母屈之意也。言不敢伸其私尊,明子於父母本尊。若然,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,其父非直於子為至尊,妻於夫亦至尊。母則於子為尊,夫不尊之,直據(jù)子而言,故言私尊也。若然,夫妻敵體而言屈,公子為母練冠在五服之外,不言屈者,舉尊以見卑,屈可知。大夫妾子為母大功,亦斯類也。云“父必三年然后娶達子之志也”者,子於母屈而期,心喪猶三年,故父雖為妻期,而除三年乃娶者,通達子之心喪之志故也。不云“心”而言“志”者,心者,萬慮之總,喜怒哀樂好惡六情皆是情,則為志母雖一期,哀猶未絕,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,故云志也,不云心也!蹲笫蟼鳌窌x叔向云一歲王“有三年之喪二”,據(jù)大子與穆后,天子為后亦期,而云三年喪者,據(jù)達子之志而言三年也。
妻。傳曰:為妻何以期也?妻至親也。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,以父為之主也!斗䥺枴吩唬骸熬,夫人、妻、大子適婦!备冈,子為妻以杖即位,謂庶子。
[疏]“妻傳曰”至“親也”。
○釋曰:妻卑於母,故次之。夫為妻,年月禫杖亦與母同,故同章也。以其出嫁天夫,為夫斬,故夫為之,亦與父在為母同。傳曰“何以期也”者,傳意以妻擬母,母是血屬得期,怪妻義合亦期,故發(fā)此之傳也。此問異於常例,上問母直云“何以期”,今云“為妻”,乃云“何以期”者,雷氏云:“妻卑,以擬同於母,故問深於常也!痹啤捌拗劣H也”,答以妻至親,故同於母。言妻至親者,妻既移天齊體,與己同奉宗廟,為萬世之主,故云至親也。
○注“適子”至“庶子”。
○釋曰:云“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,以父為之主也”者,《不杖章》之文也。又引《服問》者,鄭彼注云:“言妻見大夫已下,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!比羰勘,為此三人為喪主可知。若然,至此經(jīng)為妻,非直是庶子為妻,欲見兼有適子父沒為妻在其中。云“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云“父在,子為妻以杖即位可”是也。引之者,證經(jīng)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,父皆不為庶子之妻為喪主,故夫皆為妻杖,得伸也。
出妻之子為母。出猶去也。
[疏]“出妻之子為母”。
○釋曰:此謂母犯七出。去,謂去夫氏或適他族,或之本家子從而為服者也。七出者:無子一也,淫泆二也,不事舅姑三也,口舌四也,盜竊五也,妒忌六也,惡疾七也。天子諸侯之妻,無子不出,唯有六出耳。雷氏云:子無出母之義,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。
傳曰:出妻之子為母期,則為外祖父母無服。傳曰:“絕族無施服,親者屬!背銎拗訛楦负笳,則為出母無服。傳曰:“與尊者為一體,不敢服其私親也!痹谂远霸皇,親者屬,母子至親,無絕道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私親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出妻之子為母期,則為外祖父母無服”者,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,故於外祖可以無服,恐人疑為之服,故傳明言之也。又云“傳曰”者,子夏引他舊傳,證成己義。云“絕族”者,嫁來承奉宗廟,與族相連綴,今出則與族絕,故云絕族也!盁o施服”者,傍及為施,以母為族絕,即無傍及之服也。云“親者屬”者,舊傳解母被出,猶為之服也。云“出妻之子為父后者則為出母無服”者,舊傳釋為父后者,謂父沒適子承重,不合為出母服意。云“傳”曰者,子夏釋舊傳意云與尊者為一體者,不言與父為體,而言與尊者,上《斬衰章》已有《傳》云“正體於上,將所傳重”,釋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,故不言父也。但事宗廟祭祀者,不欲聞見兇人,故《雜記》云有死於宮中三月不祭,況有故可得祭乎?是以不敢服其私親也。父已與母無親,子獨親之,故云“私親”也。
○注“在旁”至“絕道”。
○釋曰:云“在旁而及曰施”者,《詩》云“莫莫葛藟,施于條枚”,“蔦與女蘿,施于松上”,皆是在旁而及曰施。此以母為主,旁及外祖,今母已絕族,不復(fù)及在旁,故云無施服也。云“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”者,屬猶續(xù)也,《孝經(jīng)》云“父母主之,續(xù)莫大焉”,故謂母子為屬,對父與母義合有絕道,故云母子至親無絕道。
父卒,繼母嫁,從,為之服,報。傳曰:何以期也?貴終也。嘗為母子,貴終其恩。
[疏]“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”。
○釋曰:云“父卒繼母嫁”者,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,恩意之極,故子為之一期,得伸禫杖。但以不生己,父卒改嫁,故降於已母。雖父卒后,不伸三年,一期而已。云“從為之服”者,亦為本是路人,暫時之與父片合,父卒,還嫁,便是路人,子仍著服,故生從為之文也!皥蟆闭,《喪服上、下》并記云報者十有二,無降殺之差。感恩者皆稱報。若此子念繼母恩,終從而為服,母以子恩,不可降殺,即生報文,馀皆放此。
不杖、麻屨者,此亦齊衰,言其異於上。
[疏]“不杖麻屨者”。
○注“此亦”至“於上”。
○釋曰:案上《斬章》布總箭笄亦是異於上,鄭不言之,至此乃注者,彼亦是異於上,不言者,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眾臣,為其君布帶繩屨,亦是異於上。同是斬衰,而有二文皆異,故不得言異於上,直注云:“此妻妾女子子異於男子而已。此則雖是別章,唯此二事異於上,故得言之也。此《不杖章》輕於上禫杖,故次之。又云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,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。必知父在為母不衰四升,冠七升,與上三年齊衰同者,見鄭注《雜記》云:“士以臣從君服之齊衰,為其母與兄弟!笔歉冈,為母與兄弟同正服五升,八升之驗也。又鄭注《服問》云“為母既葬衰八升”,是初死衰五升,冠八升。既葬,以其冠為受,受衰八升,冠九升,是亦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驗也。又案此章云“不杖麻屨”,鄭云“言其異於上”,則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,又是為母同正服五升之驗也。案下記云齊衰四升冠七升,及《閒傳》云為母既虞,受衰七升者,唯據(jù)上章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者也。
祖父母。
[疏]“祖父母”。
○釋曰:孫為之服喪服條例,皆親而尊者在先,故《斬章》先父三年,齊衰先母,此不杖期先祖,亦是其次。若然,此章有降、有正、有義服之本制,若為父期,祖合大功,為父母加隆至三年,祖亦加隆至期,是以祖在於章,首得其宜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至尊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何以期也至尊也”者,此據(jù)母而問,所生之母至親,唯期而已,祖為孫止大功,孫為祖既疏,何以亦期。答云“至尊也”者,祖為孫降至大功,似父母於子降至期,祖雖非至親,是至尊,故期。若然,不云“祖至尊”,而直云“至尊”者,以是父之至尊,非孫之至尊,故直云至尊也。
世父母、叔父母。
[疏]“世父母叔父母”。
○釋曰:世叔既卑於祖,故次之。伯言世者,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,亦期。不言報者,以昆弟之子猶子,若言報為疏,故不言報也。
傳曰:世父、叔父何以期也?與尊者一體也。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?旁尊也。不足以加尊焉,故報之也。父子一體也,夫妻一體也,昆弟一體也。故父子,首足也;夫妻,牉合也;昆弟,四體也。故昆弟之義無分,然而有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。子不私其父,則不成為子。故有東宮,有西宮,有南宮,有北宮,異居而同財,有馀則歸之宗,不足則資之宗。世母、叔母,何以亦期也?以名服也。宗者,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。資,取也。為姑姊妹在室,亦如之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名服也”。
○釋曰:傳發(fā)“何以期”問比例者,雷氏云:“非父之所尊,嫌服重,故問也!辈恢痹啤昂我匝允栏甘甯浮闭,以經(jīng)總言而傳離釋,故二文欲別問也。云“與尊者一體也”者,雖非至尊,既與尊者為一體,故服期。不言與父為一體者,直言尊者,明父為一體也,為與一尊,故加期也。云“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”者,以世叔父與二尊為體,故加期。昆弟之子無此義,何以亦期?故怪而致問也。云“旁尊也,不足以加尊焉,故報之也”者,凡得降者,皆由已尊也,故降之。世叔非正尊,故生報也。云“父子一體”已下云云,傳云此者,上既云一體,故傳又廣明一體之義,凡言“體”者,若人之四體,故傳解父子、夫妻、兄弟,還比人四體而言也。云“父子一體也”者,謂子與父骨血是同為體,因其父與祖亦為一體,又見世叔與祖亦為一體也。云“夫妻一體也”者,亦見世叔母與世叔父為一體也。云“昆弟一體也”者,又見世叔與父亦為一體也。故馬云:言一體者,還是至親,因父加於世叔,故云昆弟一體。因世叔加於世叔母,故以夫妻一體也。因上世叔是旁尊,故以下廣明尊有正有旁之義也。人身首足為上下,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,故父子比於首足。因父子兼見祖孫,故馬云首足者,父尊若首,加祖在期,子卑若足,曾孫在緦也。云“夫婦牉合也”者,《郊特牲》云“天地合而后萬物興焉”,是夫婦半合,子胤生焉,是半合為一體也。云“昆弟四體也”者,四體謂二手、二足,在身之旁,昆弟亦在父之旁,故云四體也。云“故昆弟之義無分”者,此傳兄弟有合離之義,以手足四體本在一身,不可分別。若昆弟共成父身,亦不可分別,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。云“然而有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”者,昆弟理不合分,然而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,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,故須分也。云“子不私其父,則不成為子”者,《內(nèi)則》云:“子事父母,雞初鳴,咸盥漱,櫛纚笄總!背赂改,若兄弟同在一宮,則尊崇諸父之長者。第二已下,其子不得私其父,不成為人人之子之法也。云“故有東宮有西宮”云云,案《內(nèi)則》云:“命士以上,父子異宮!辈幻,父子同宮,縱同宮亦有隔別,亦為四方之宮也。云“世母、叔母,何以亦期也,以名服也”者,二母是路人,以來配世叔父,則生母名,既有母名,則當(dāng)隨世叔而服之,故云以名服也。
○注“宗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服小記》云:“繼別為大宗,繼禰為小宗!贝笞诶^別子之后,百世不遷之宗,在五服之中者,族人為之月筭如邦人,如為齊衰,《齊衰三月章》宗子是也。小宗有四,皆據(jù)五服之內(nèi),依常著服。五世別高祖,則別事親者。今宗子在《期章》之內(nèi),明非大宗子,是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。云“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《大功章》云“為姑嫁大功”,明未嫁在此《期章》。若然,不見姑者,雷云:不見姑者,欲見時早出之義。
大夫之適子為妻。
[疏]“大夫之適子為妻”。
○釋曰:云“大夫之適子為妻”,在此《不杖章》,則上《杖章》為妻者是庶子為妻,父沒后適子亦為妻杖,亦在彼章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何以不杖也?父在則為妻不杖。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,重適也。凡不降者,謂如其親服服之。降有四品:君、大夫以尊降,公子、大夫之子以厭降,公之昆弟以旁尊降,為人后者、女子子嫁者以出降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不杖”。
○釋曰:怪所以期,發(fā)比例而問者。大夫眾子為妻皆大功,今令適子為妻期,故發(fā)問也。云“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”者,《大功章》有適婦,注云:“適子之妻!笔歉覆唤颠m婦也。云子亦不敢降者,謂不敢降至大功,與庶子同也。云“何以不杖也”者,既不降,怪不杖,故發(fā)問也!案冈跒槠薏徽取闭,父為適子之婦為喪主,故適子不敢伸而杖也!斗䥺枴吩疲骸熬,夫人、妻、大子適婦!笔谴蠓驗檫m婦為喪主也,故子不杖也。若然,此適子為妻通貴賤,今不云“長子”通上下而云“適子”,唯據(jù)大夫者,以五十始爵,為降服之始,嫌降適婦,其子亦降其妻,故明。舉大夫不降,天子諸侯雖尊,不降可知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出降”。
○釋曰:云“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,重適也”者,此解經(jīng)文所不降適子之婦,對大夫為庶子之婦小功,是尊降也。云“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”者,謂依五服常法服之。云“降有四品”者,鄭因傳有降、不降之文,遂總解《喪服》上下降服之義。云“君大夫以尊降”者,天子諸侯為正統(tǒng)之親,后夫人與長子、長子之妻等不降,馀親則絕。天子諸侯絕者,大夫降一等,即大夫為眾子大功之等是也。云“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”者,此非身自尊,受父之厭屈以降,無尊之妻。下記云“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,為其妻縓冠葛绖帶麻衣”,父卒乃大功是也。大夫之子即《小功章》云“大夫之子為從父昆弟在小功”皆是也。云“公之昆弟以旁尊降”者,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,故亦降其諸親,即《小功章》云“公之昆弟為從父母昆弟”是也。案《大功章》云“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”,傳曰:“先君馀尊之所厭,不得過大功!比羧,公之昆弟有兩義,既以旁尊,又為馀尊厭也。云“為人后者,女子子嫁者以出降”者,謂若下文云“為人后者為其父母報”,又下文云“女子適人者為其父母、昆弟為父后者”,此二者是出也。凡大夫之服,例在正服后,今在昆弟上者,以其妻本在杖期,直以父為主,故降入《不杖章》,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。
昆弟。昆,兄也。為姊妹在室亦如之。
[疏]“昆弟”。
○注“昆兄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昆弟卑於世叔,故次之,此亦至親以期斷。云“昆,兄也”者,昆,明也,以其次長,故以明為稱弟。弟也,以其小,故以次弟為名。云“為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義同於上,姑在室也。
為眾子。眾子者,長子之弟及妾子,女子子在室亦如之。士謂之眾子,未能遠別也,大夫則謂之庶子,降之為大功。天子、國君不服之!秲(nèi)則》曰:“冢子未食而見,必執(zhí)其右手。適子、庶子已食而見,必循其首!
[疏]“為眾子”。
○注“眾子”至“其首”。
○釋曰:眾子卑於昆弟,故次之,注兼云女子之義,如上姑姊妹。但上注鄭云“在室”,此不云在室可知,故略不言也。昆弟眾子及下昆弟之子者,皆不發(fā)傳者,以其同是一體,故無異問。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見者,亦如上姑不見。雷氏云:“欲見出當(dāng)及時”,又《大功章》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,明此在室可知,故略之也。云“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”者,經(jīng)不云士,鄭云士者,《喪服》平文是士,故言士可知也。云“大夫則謂之庶子,降之為大功”者,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,降一等,故大功。云“天子國君不服之”者,以其絕旁親,故知不服。若然,經(jīng)所云唯據(jù)士也。引《內(nèi)則》者,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,釋日翦發(fā)為鬌,以見於父。若冢子,生則見於正寢,其日夫妻共食,具視朔食,天子則大牢,諸侯則少牢,大夫特牲,士特豚。冢子未食而見,必執(zhí)其右手,咳而名之。執(zhí)右明授之室事,退入夫之燕寢乃食,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。云“適子庶子巳食而見必循其首”者,不授室事故也,而鄭注未食已食,急正緩庶之義。言冢子猶言長子,通於下也,彼言適子,謂適妻所生第二已下,庶子謂妾子也。引之者,證言庶子是別於適長者也。
昆弟之子。
傳曰:何以期也?報之也!短垂吩唬骸皢史,兄弟之子猶子也。”蓋引而進之。
[疏]“昆弟之子”。
○注“檀弓”至“進之”。
○釋曰:昆弟子疏於親子,故次之。世叔父為之,此兩相為服,不言報者,引同己子,與親子同,故不言報,是以《檀弓》為證,言“進”者,進同己子故也。
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。兩言之者,適子或為兄,或為弟。
[疏]“大夫”至“昆弟”。
○注“兩言”至“為弟”。
○釋曰:此大夫之妾子,故言庶,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,當(dāng)直云昆弟,不言庶也。云“兩言之”者,以其適妻所生適子,或長於妾子,或小於妾子,故云兩言之。適子或為兄,或為弟,是以經(jīng)昆弟并言之。
《傳》曰: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適,重之也。適子為庶昆弟,庶昆弟相為,亦如大夫為之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父之所不降”者,即《斬章》父為長子是也。云“子亦不敢降”者,於此服期是也。發(fā)“何以”傳者,馀兄弟相為皆大功,獨為適服期,故發(fā)問比例之傳也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為之”。
○釋曰:云“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適,重之也”者,釋傳父之所不降。云“適子為庶昆弟”已下,鄭廣明大夫與適子所降者,以大夫適子得行大夫禮,故父子俱降庶,庶又自相降也。如大夫為之皆大功也。
適孫。
[疏]“適孫”。
○釋曰:孫卑於昆弟,故次之。此謂適子死,其適孫承重者,祖為之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不敢降其適也。有適子者無適孫,孫婦亦如之。周之道,適子死則立適孫,是適孫將上為祖后者也。長子在,則皆為庶孫耳,孫婦亦如之。適婦在,亦為庶孫之婦。凡父於將為后者,非長子,皆期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傳云“何以”問比例者,亦為眾孫大功,此獨期,故發(fā)問也。云“有適子者無適孫”者,謂適子在,不得立適孫為后也。云“孫婦亦如之”,亦謂不立之,故云亦如之也。
○注“周之”至“期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周之道,適子死則立適孫,是適孫將上為祖后者也”者,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。言周之道,對殷道則不然,以其殷道,適子死,弟乃當(dāng)先立,故言周之道也。云“長子在則為庶孫耳”者,既適子在不得立孫,明同庶孫之例。云“凡父於將為后者,非長子皆期也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云:“適婦不為舅后者,則姑為之小功!弊⒃疲骸爸^夫有廢疾他故,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,小功庶婦之服也。凡父母於子,舅姑於婦,將不傳重於適。及將傳重者非適,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!笔且脏嵲品哺改胳蹲,舅姑於婦,非長子皆期。明非長子婦及於非適孫傳重,同於庶孫,大功可知也。若然,長子為父斬,父亦為斬,適孫承重為祖斬,祖為之期,不報之?dāng)卣,父子一體,本有三年之情,故特為祖斬。祖為孫本非一體,但以報期,故期不得斬也。
為人后者為其父母,報。
[疏]“為人后者為其父母報”。
○釋曰:此謂其子后人反來為父母在者,欲其厚於所后,薄於本親,抑之,故次在孫后也。若然,既為本生不降斬,至《禫杖章》者,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。言報者,既深抑之,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不貳斬也。何以不貳斬也?持重於大宗者,降其小宗也。為人后者孰后?后大宗也。曷為后大宗?大宗者,尊之統(tǒng)也。禽獸知母而不知父。野人曰:父母何筭焉?都邑之士,則知尊禰矣。大夫及學(xué)士,則知尊祖矣。諸侯及其大祖,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,尊者尊統(tǒng)上,卑者尊統(tǒng)下。大宗者,尊之統(tǒng)也。大宗者,收族者也,不可以絕。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。適子不得后大宗。都邑之士,則知尊彌,近政化也。大祖,始封之君。始祖者,感神靈而生,若稷、契也。自,由也。及始祖之所由出,謂祭天也。上猶遠也。下猶近也。收族者,謂別親疏,序昭穆!洞髠鳌吩唬合抵孕斩e,綴之以食而弗殊,雖百世昏姻不通者,周道然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大宗”。
○釋曰:問者,本生父母應(yīng)斬及三年,今乃不杖期,故問比例也。云“不貳斬”者,答辭。又不貳斬者,持重於大宗者,降其小宗,此解不貳斬之意也。此問答雖兼母,專據(jù)父,故答以斬而言。案《喪服小記》云:“別子為祖,繼別為大宗!敝^若魯桓公適夫人文姜生大子,名同,后為君,次子慶父、叔牙、季友,此三子謂之別子。別子者,皆以臣道事君,無兄弟相宗之法,與大子有別,又與后世為始,故稱別子也。大宗有一,小宗有四。大宗一者,別子之子,適者為諸弟來宗之,即謂之大宗。自此以下,適適相承,謂之百世不遷之宗。五服之內(nèi),親者月筭如邦人,五服之外,皆來宗之,為之齊衰,《齊衰三月章》“為宗子之母妻”是也。小宗有四者,謂大宗之后生者,謂別子之弟!缎∮洝纷⒃疲骸皠e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!钡诙严,長者親弟來宗之,為繼禰小宗。更一世長者,非直親兄弟,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,為繼祖小宗。更一世長者,非直親昆弟,從父昆弟,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,為繼曾祖小宗。更一世長者,非直有親昆弟,從父昆弟,從祖昆弟來宗之,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,為繼高祖小宗也。更一世絕服,不復(fù)來事,以彼自事,五服內(nèi)繼高祖巳下者也。四者皆是小宗,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。雖家家盡有小宗,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,是以上傳云“有馀則歸之宗”,亦謂當(dāng)家之長為小宗者也。云“為人后者孰后,后大宗也”者,此問小宗、大宗二者與何者為后,后大宗也。案何休云“小宗無后當(dāng)絕”,與此義同也。又云“后大宗者降其小宗”,此則繼為人后為父母,父母尚降,明馀皆降也。故《大功章》云“為人后者為其昆弟”,是降小宗之類也。云“曷為后大宗,大宗者,尊之統(tǒng)”者,此問必后大宗,何意也?明宗子尊統(tǒng)領(lǐng),是以《書傳》云:“宗子燕族人於堂,宗婦燕族人於房,序之以昭穆”,既有族食、族燕齒序族人之事,是以須后不可絕也,故云尊之統(tǒng)也。云“禽獸”已下者,因之尊宗子,遂廣申尊祖,宗子之事也。云“禽獸知母不知父”者,《爾雅》云:“兩足而羽謂之禽,四足而毛謂之獸!北藢ξ亩灾。若散文言之,獸亦名禽。禽獸所生,唯知隨母,不知隨父,是知母不知父。云“野人曰父母何筭焉”者,野人謂若《論語》鄭注云“野人粗略”,與都邑之士相對。亦謂國外為野人,野人稍遠政化,都邑之士為近政化!吨芏Y》云“野自六尺”之類者,不知分別父母尊卑也。云“都邑之士則知尊禰”者,士下對野人,上對大夫,則此士所謂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,民知義禮者,總謂之為士也。云“大夫及學(xué)士則知尊祖”者,此學(xué)謂鄉(xiāng)庠序及國之大學(xué)、小學(xué)之學(xué)士,文王之世子亦云“學(xué)士”,雖未有官爵,以其習(xí)知四術(shù),閑知六藝,知祖義父仁之禮,故敬父遂尊祖,得與大夫之貴同也。諸侯及其大祖,天子及其始祖,皆是爵尊者,其德所及遠之義也。云大宗“收族”已下,謂論大宗立后之意也。云“適子不得后大宗”者,以其自當(dāng)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。
○注“都邑”至“道然也”。
○釋曰:都邑之士者,對天子諸侯曰國采地,大夫曰都邑。故《周禮·載師》有家邑、小都、大都,《春秋左氏》諸侯下大夫采地,亦云邑曰筑,都曰城。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,都邑之內(nèi)者,其民近政化。若然,天子諸侯施政化,民無以遠近為異,但近者易化,遠者難感,故民近政化者識深,則知尊父,遠政化者識淺,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別也。大祖始封之君者,案《周禮·典命》云三公八命,卿六命,大夫四命,其爵皆加一等。加一等者,八命為上公九命,為牧八命,為侯伯七命,為子男五命,此皆為大祖,后世不毀其廟。若魯之周公,齊之大公,衛(wèi)之康叔,鄭之桓公之類,皆是大祖者也。云“始祖感神靈而生,若后稷契也。自,由也。及始祖所由出謂祭天”者,謂祭所感帝,還以始祖配之。案《大傳》云: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!笔呛箴⒏袞|方青帝靈威仰所生,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紀(jì)所生!兑拙暋吩啤叭踔,一用夏正”!督继厣吩啤罢兹侦赌辖,就陽位”,則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,還以感生祖配祭,周以后稷,殷以契配之,故鄭云謂祖配祭天也。又鄭注《大傳》云王者之先祖,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,則不止后稷與契而已。但后稷感青帝所生,即《生民》詩云“履帝武敏歆”,據(jù)鄭義,帝嚳后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跡而生后稷,殷之先母有娀氏之女簡狄吞燕卵而生契,此二者文著,故鄭據(jù)而言之,其實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。云“上猶遠也,下猶近”者,天子始祖,諸侯及大祖,并於親廟外祭之,是尊統(tǒng)遠。大夫三廟,適士二廟,中下士一廟,是卑者尊統(tǒng)近也。若然,此論大宗子,而言天子諸侯、大夫士之等者,欲見大宗子統(tǒng)領(lǐng)百世而不遷,又上祭別祖子大祖而不易,亦是尊統(tǒng)遠。小宗子唯統(tǒng)五服之內(nèi),是尊統(tǒng)近,故傳言尊統(tǒng)遠近而云大宗者,尊之統(tǒng)也。又云大宗者,收族,是大宗統(tǒng)遠之事也。引《大傳》者,案彼稱姓謂正姓,若殷于、周姬之類,綴之以食者,以食禮相連綴,使不相疏,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、族燕者也。云“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”者,對殷道則不然,謂殷家不系之以正姓,但五世絕服,以后庶姓別於上,而戚單於下,下婚姻通也。引之者,證周之大宗子統(tǒng)領(lǐng)族人,序以昭穆,百世不亂之事也。
女子子適人者,為其父母、昆弟之為父后者。
[疏]“女子子”至“父后者”。
○釋曰:女子卑於男子,故次男子后。
傳曰:為父何以期也?婦人不貳斬也。婦人不貳斬者何也?婦人有三從之義,無專用之道,故未嫁從父,既嫁從夫,夫死從子。故父者,子之天也。夫者,妻之天也。婦人不貳斬者,猶曰不貳天也。婦人不能貳尊也。為昆弟之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?婦人雖在外,必有歸宗,曰小宗,故服期也。從者,從其教令。歸宗者,父雖卒,猶自歸宗,其為父后持重者,不自絕於其族類也。曰小宗者,言是乃小宗也,小宗明非一也,小宗有四。丈夫婦人之為小宗,各如其親之服,辟大宗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服期也”。
○釋曰:經(jīng)兼言父母,傳特問父不問母者,家無二尊,故父在為母期,今出嫁仍期,但不杖禫而已。未多懸絕,故不問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。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懸絕,故問云“為父何以期也”!皨D人不貳斬也”,答辭。云“婦人不貳斬者何”,更問不貳斬之意也。云“婦人有三從之義”已下,答辭。前《斬章》云為人后,不云丈夫不貳斬,至此女子子云婦人不貳斬者,則丈夫容有貳斬,故有為長子皆斬。又《喪服四制》云:“門內(nèi)之治,恩揜義,門外之治,義斷恩!敝领毒竸e時而喪,仍得為父申斬,則丈夫有二斬。至於女子子在家為父,出嫁為夫,唯一無二,故特言婦人,是異於男子故也。若然,案《雜記》云:“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!笔菋D人為夫并為君得二斬者,然則此婦人不貳斬者,在家為父斬,出嫁為夫斬,為父期,此其常事。彼為君不可以輕服,服君非常之事,不得決此也。言婦人有三從之義者,欲言不貳斬之意,婦人從人所從,即為之?dāng)。若然,夫死從子,不為子斬者,子為母齊衰,母為子不得過齊衰,故亦不斬也。云“婦人不能二尊”者,欲見不貳斬之義。云曰“小宗故服期”者,欲見大宗子百世不遷,婦人所歸,雖不歸大宗,宗內(nèi)丈夫,婦人為之齊衰三月。小宗宗內(nèi)兄弟父之適長者為之,婦人之所歸宗者,歸此小宗,遂之期,與大宗別。傳恐人疑為大宗,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。
○注“從者”至“大宗”。
○釋曰: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,知義然者,若父母在,嫁女自當(dāng)歸寧父母,何須歸宗子。傳言“婦人雖在外必歸宗”,明是據(jù)父母卒者,故鄭據(jù)父母卒而言。若然,天子諸侯夫人父母卒,不得歸宗,以其人君絕宗,故許穆夫人、衛(wèi)侯之女,父死不得歸,賦《載馳》詩是也。云“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”者,鄭解傳意言“曰小宗”者,傳重釋歸宗,是乃小宗也。云“明非一”者,欲見家家皆有也。云“小宗有四”者,已於上釋。云“丈夫婦人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”者,謂各如五服尊卑,服之無所加減。云“避大宗”者,大宗則齊衰三月,云丈夫婦人五服外,皆齊衰三月。五服內(nèi),月筭如邦人,亦皆齊衰,無大功、小功、緦麻,故云避大宗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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