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 檀弓下第四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“義同前篇,以簡策繁多,故分為上下二卷。”
君之適長殤,車三乘。公之庶長殤,車一乘。大夫之適長殤,車一乘。皆下成人也。自上而下,降殺以兩,成人遣車五乘,長殤三乘,下殤一乘,尊卑以此差之。庶子言公,卑遠之。傳曰:“大功之殤小從上!
○適,丁歷反,下及下“適室”同。長殤,丁丈反,下及注同:下式羊反。乘,繩證反,下及注同。皆下,戶嫁反。殺,色戒反。遣,棄戰(zhàn)反。差,初隹反,又初宜反。遠,于萬反。
[疏]“君之”至“一乘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諸侯及卿大夫之子送葬遣車之數(shù)。
○“君”者,五等諸侯也。今此謂諸侯適子在長殤而死,故云“君之適長殤”也!败嚾恕闭,遣車也。葬柩朝廟畢,將行,設(shè)遣奠竟,取遣奠牲體臂臑,折之為段,用此車載之,以遣送亡者,故謂之遣車。然遣車之形甚小,《周禮·巾車》云:“大喪飾遣車鄭云:“使人以次舉之以如墓也。又雜記遣車視牢具置于四隅鄭云:“四隅,郭中之四隅。”以此而推,故知小也。所以必須遣車者,《雜記》云:“大饗既饗,卷三牲之俎,歸于賓館,父母而賓客之、所以為哀也。”是言父母方將遠去,亦如賓客之義,所以載牲體送之也。但遣車之數(shù),貴賤不同。若生有爵命車馬之賜,則死有遣車送之,諸侯七乘,大夫五乘,此后有明文。鄭惟諸侯既七乘,降殺宜兩,則國王宜九乘,士三乘也。今此所明并是殤未成人,未有爵命車馬之賜而得遣車者,言其父有之,得與子也。王九乘,若適子成人,則應(yīng)七乘,在長殤而死,則五乘。中殤從上亦五乘,下殤,三乘也。若有國王庶子成人,則應(yīng)五乘,長殤中殤三乘,下殤一乘也。諸侯既自得七乘,其適子成人五乘,長殤三乘,故“君之適長殤,車三乘”也。中則從上,若下殤則一乘也。
○“公之庶長殤,車一乘”者,公亦諸侯也。適長殤既三乘,庶子若成人乃三乘,而長殤則一乘,故云“車一乘”也。中殤亦從上,若下殤則無。“大夫之適長殤,車一乘”者,大夫自得五乘,適子成人三乘,長殤降二,故一乘也。中殤從上,亦一乘。若下殤及庶殤并不得也。案下注云:“人臣賜車馬,乃得有遣車!倍Y:三命始賜車馬。然諸侯大夫再命而下,則不合有遣車。今大夫適子長殤得有遣車一乘者,以其身為大夫,德位既重,雖未三命,得有遣車,約鄭注《雜記》云,則士無遣車。禮,天子上士三命,得有車馬之賜,而云“士無遣車”者,謂諸侯之士及天子中士、下士也。但喪禮質(zhì)略,天子之臣與諸侯之臣命數(shù)雖殊,喪禮不異,故鄭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車。文主天子大夫,其實兼諸侯大夫也。鄭以士無遣車者,文王諸侯之士,其實亦兼天子中、下士也。諸侯及大夫之子!毙苁显疲骸叭顺嫉密囻R賜者,遣車得及子。若不得車馬賜者,雖為大夫,遣車不得及子!卑复私(jīng)云“大夫之適長殤,車一乘”,則大夫之身五乘。下云:“大夫五個,遣車五乘!倍恼总,但此總為殤而言之,故言其子。下文為晏子大儉,故舉國君及大夫之身,本無及子不及子之義,橫生異意,無所證據(jù),熊氏非也!峨s記》云:“遣車視牢具!眲t遣車一乘,當苞一個,士無遣車,《既夕禮》苞三個者,亦是豐小殺大禮之義。若服虔之意,“視牢具”者,視饔餼牢具。故襄二十五年崔杼葬莊公,“下車七乘”,服注云:“上公饔餼九牢,遣車九乘!迸c此異也。
○注“庶子”至“從上”。
○正義曰:君是對臣之名,有地大夫以上,皆有君號。公則五等之上,又同三公之尊。今庶子言“公”,就其尊號,是卑遠於庶子也。此有公、君相對,故為此解。若文無所對,嫡與稱公,故《喪服》云“公子嫡子”是也。又鄭引《喪服傳》云“大功之殤中從上”者,證此遣車亦中從上也。必知然者,服是生人所著,哀念死者,車亦生者所有,被及亡人,車、服雖殊,皆緣生者之事,故車馬與服同中從上;若其瓦棺堲周之屬,本為死者,中殤年實童幼,故從於下。盧植以為遣車亦中從下,非其宜。
公之喪,諸達官之長杖。謂君所命,雖有官職,不達於君,則不服斬。
[疏]“公之”至“長杖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臣為君杖法。公者,五等諸侯也。諸者,非一之辭。達官,謂國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。既被君命,故稱“達官”也。既達於官,而貴有其職,此對不達者為長,故云“長”也。若遭君喪,則備服衰杖,故云“諸達官之長杖”也。不云“衰”,從可知也。
○注“謂君”至“服斬”。
○正義曰:“不達於君”,謂府史之屬也。賤不被命,是不達於君也。不服斬衰,但服齊衰三月耳。故《喪服》齊衰三月章有“庶人為國君”。鄭云:“不言民而言庶人,庶人或有在官者。”案彼注即是不達者也,皆是幾謂庶人在官者。若其近臣閽寺之屬,雖無爵命,但嗣君服斬,則亦服斬,與此異也。故《喪服》斬衰章云:“公士大夫之眾臣,為其君布帶繩屨。”傳曰:“近臣,君服斯服矣。”鄭注云:“近臣,閽寺之屬!比舸蠓蛑迹m不被命於諸侯,得為大夫之君服斬與杖,但眾臣降其帶屨,用布帶繩屨耳。
君於大夫,將葬,吊於宮,及出,命引之,三步則止。以義奪孝子。宮,殯宮。出謂柩已在路。如是者三,咀芩。退,去也。三命引之,凡移九步。朝亦如之,哀次亦如之。君吊不必於宮。朝,喪朝廟也。次,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。孝子至此而哀,君或於是吊焉。
○朝,直遙反,注同。
[疏]“君於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君吊臣之禮。君於大夫之喪,將至葬時,君必親往吊於殯宮,謂就殯宮以吊孝子。吊禮既畢,及其柩出殯宮之門,孝子號慕攀轅,柩車不動,君奪孝子之情,命遣引之。引者三步則止,所以止者,引者不忍頓奪孝子之情,故且止柩住。君又命引之,引之者三步而止。君又命引之,引之者三步而止。故如是者三,君又命引之,柩車遂行,君便退去。君或來吊,參差早晚,不必恒在殯宮;虍敵瘡R明日將發(fā)之時,亦如柩出殯宮,命引之三步,如是者三之事,故云“朝亦如之”。君吊或晚,不及朝廟之時,朝廟已畢,柩出大門,至平生待賓客次舍之處,孝子哀其平生次舍之處,停柩不行,君於是始吊。吊畢,君命引之使行,如上來之事,故云“哀次亦如之”。
○注“宮殯”至“在路”。
○正義曰:知此是“殯宮”者,以下云朝及哀次以朝廟及出大門哀次之事,此文在其前,以事前后,故知是殯宮也。云“出謂柩已在路”者,對宮中未行,今已出殯門,將往向廟,謂之在路。賀玚以路謂載柩之車,義亦通也。
○注“退去”至“九步”。
○正義曰:鄭嫌“退”謂逡巡且退,故云“退,去也”。云“三命引之,凡移九步”者,以禮成於三,故知凡為九步。鄭必分明言九步者,以經(jīng)上云“引之,三步則止”,下云“如是者三”,恐別更為三,通前為四,十有二步之嫌,故明言“九步”也。九步既停,君又須命引之,則當四命也;蚩删热,柩雖三步暫停,孝子更須有事,君即退。
○注“君吊”至“吊焉”。
○正義曰:君於大夫恩義,或有厚薄,或吊有早晚,故云“君吊不必於宮”也!皩m”謂殯宮也,從上可知也。知“朝”是喪朝廟者,朝與哀次相對,故知朝廟也。柩之朝廟,今日至廟,明日乃去。此吊謂明日將去之時,故有命引之。云“次,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”者,以《覲禮》諸侯受次舍于廟門外,明大夫大門外亦有賓次也。然主位在門東,孝子必哀門西張次者,以平生門東待賓客無次,孝子見門西張次之處而哀,故云“哀次”。云“君或於是吊焉”者,以君吊正禮當於殯宮,或於朝祖廟,無門外君吊之禮。君來吊或晚,有邂逅於是吊焉,故云“或”,“或”是不定之辭。
五十無車者,不越疆而吊人。氣力始衰。
○疆,居良反,本又作疆,下“越疆”同。
[疏]“五十”至“吊人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衰老不許徒行遠吊之事。所以時不許越疆而吊人者,五十既衰,越疆則道路遙遠,吊人又悲感哀戚,恐增衰恐,故不許也。
季武子寢疾,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,曰:“斯道也將亡矣,士唯公門說齊衰!奔疚渥,魯大夫季孫夙也。世為上卿,強且專政,國人事之如君,蟜固能守禮,不畏之,矯失俗也。道猶禮也。
○蟜,居表反。蟜固,人姓名。說,他活反,本亦作稅,徐又音申銳反,下同。見,賢遍反。矯,居表反。武子曰:“不亦善乎!君子表微!睍r無如之何,佯若善之。表猶明也。及其喪也,曾點倚其門而歌。明己不與也。點字晳,曾參父。
○點,多忝反。倚,于綺反,徐其綺反。晳,星歷反。
[疏]“季武”至“而歌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季武子無禮,蟜固正之事。武子,魯之執(zhí)政上卿,時人畏之,事之如君,入其門皆說衰。唯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武子,謂武子曰:“我所以著齊衰而入者,以此著齊衰之道,將亡絕矣。以時人畏爾,入門者皆說齊衰,故此著齊衰入大夫之門,其道將絕。又語武子:“若依正禮,士唯入公門乃說齊衰,而入大夫之門不合說也。”言“將亡”者,其時鄉(xiāng)馀大夫之門,猶有著齊衰者,故云“將亡”將亡者,未絕之辭。武子既得蟜固之言,心雖恚恨,身既寢疾,無奈之何,乃佯言若美之:“汝之所言,不亦善乎!所以善者,若失禮顯著,凡人皆知。若失禮微細,唯君子乃能表明之。今說齊衰失禮之微,汝能知之,是君子之人,故云君子表微!奔拔渥又畣,曾點幕蟜固之直,乃倚武子之門而歌,明己不與武子,故無哀戚。
○注“季武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正義曰:知是上卿專政者,《左傳》文云:“國人事之如君者,入君門說齊衰。”今入武子之門亦說齊衰,是與咀墁也。此謂不杖齊衰,若杖齊衰,雖入公門,亦不說之,具在下《曲禮》疏。云“蟜固能守禮,不畏之,矯失俗也”者,謂失禮風俗,矯而正之。據(jù)鄭此言,則蟜固,人之姓名,其字從蟲。若矯正之字,從矢。熊氏云:“或有人矯武子固陋!睂ξ牟恢,一何甚也!注“時無”至“善之”。
○正義曰:知非實善,云佯善者,其實善,則尋常不合說齊衰,故知佯若善蟜固也。心實不善而佯善之,是無如之何。凡外貌為陽,內(nèi)心為陰,實無內(nèi)心、但有外貌者謂之為陽,故《史記》韓非《說難》云“陽收其身而實疏之,陰用其言而顯棄之”是也。此“陽”或言“佯”者,字相假借,義亦通也。
○注“點字晳,曾參父”。正義曰:此《史記·仲尼弟子傳》文。彼文“點”字作“箴”。
大夫吊,當事而至,則辭焉。辭猶告也,擯者,以主人有事告也。主人無事,則為大夫出。
○擯,必刃反,本又作儐,同,后放此。為,于偽反,下“亦為”、“為之變”同。吊於人,是曰不樂。君子哀樂不同日。子於是日哭,則不歌。
○日,人一反。樂音岳,又音洛,注同。婦人不越疆而吊人。不通於外。行吊之日,不飲酒食肉焉。以全哀也。吊於葬者,必執(zhí)引,若從柩及壙,皆執(zhí)紼。示助之以力,車曰引,棺曰紼,從柩贏者。
○引音胤,注同,車索。壙,若晃反,又音曠,后同。紼音弗,棺索。贏音盈。
○喪,公吊之,必有拜者,往謝之。雖朋友、州里、舍人可也。謂無主后。吊曰:“寡君承事!笔疽酁閳(zhí)事來。主人曰:“臨。”君辱臨其臣之喪。
○臨如字,徐力鴆反。君遇柩於路,必使人吊之。君於民臣有父母之恩。大夫之喪,庶子不受吊。不以賤者為有爵者主。
[疏]“大夫”至“受吊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吊哭之禮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大夫吊”者,謂大夫吊士也!爱斒隆保斨魅擞写笮繗浿乱。大夫尊,來吊士,則孝子應(yīng)出下堂迎之。若正有事而至,則孝子遣人辭告之,道有事不得出也,
○注“辭猶”至“夫出”。
○正義曰:此“出”者正謂出之於庭,不得出門外,以男子之事自堂及門故也。若未小斂以前,唯君命出,故《士喪禮》云:“唯君命出。”鄭注云:“大夫以下時來吊襚,不出,始喪哀戚甚,在室!笔切恳郧,不為大夫出也。正當小斂之節(jié),大夫來吊,則辭之以有事。斂畢當踴之時,延大夫而入,絕踴而拜之;虼蠓蛘敂亢筵x時始來,則亦絕踴拜之,故《雜記》云:“當袒,大夫至,雖當踴,絕踴而拜之!弊⒃疲骸白鸫蠓騺碇,則拜之,不待事已也。若士來吊,雖當斂,不告以有事。事畢,踴后,引士入,然后拜之。”故《雜記》云“於士,既事成,踴襲而后拜之”是也。此云不當事則為大夫出,於士,雖不當事則不為之出。然《士喪禮》既小斂以后,主人降自西階,遂拜賓,大夫特拜,士旅之,得出拜士者,以主人將襲绖於序東,因降階而拜之,非故為士而出拜之。不當事為大夫出,謂出迎至庭。若大夫退,則出送于門外。故《士喪禮》:“賓出,主人拜送于門外。”鄭注云:“廟門外也!睆R門謂殯宮門也。
○“婦人不越疆而吊人”,此是凡吊之法,婦人無外事,故不越疆而吊人。
○“吊於葬者,必執(zhí)引”,引,柩車索也。吊葬本為助執(zhí)事,故必相助引柩車也。
○“若從柩及壙,皆執(zhí)紼”者,及,至也。紼,引棺索也。凡執(zhí)引用人,貴賤有數(shù),若其數(shù)足,則馀人不得遙行,皆散而從柩也。至壙下棺窆時,則不限人數(shù),皆悉執(zhí)紼,是助力也。
○注“示助”至“贏者”。
○正義曰:“引“者長遠之名,故在車,車行遠也!敖E”是撥舉之義,故在棺,棺唯撥舉,不長遠也。云“從柩贏”者,贏,馀也。從柩者,是執(zhí)引所馀贏長者也。何東山云:“天子千人,諸侯五百人,大夫三百人,士五十人!壁A,首茆也。
○“喪,公吊之,必有拜”者。
○“喪”謂諸侯臣之喪。公來親吊,或遣人來吊,喪家雖無主后,必有以次疏親而往拜之,以謝其恩。疏親亦無,雖死者朋友及同州同里及喪家典舍之人而往拜之可也。此以無后,故許他人拜謝。若其有后,主人故自當親拜。是以《既夕禮》云:“主人乘惡車!编嵶⒃疲骸鞍菥笔且病
○“吊曰:寡君承事”者,此是君來語擯者,使傳君來之辭也。吊為助事,故雖君之尊,亦稱“承事”也。
○“主人曰:臨”者,主人辭謝之,曰君屈辱降臨某之喪。文稱“寡君”,應(yīng)是吊他國之臣,上承“公吊”之下,則是已國之臣。稱“寡君”者,以其示欲供承喪家之事,故謙言“寡君”,此謂大夫之喪也。若吊士直稱君,故《士喪禮》“君使某吊,如何不淑”是也。
○“君遇柩於路”者,君於其臣,當特吊於家,故《喪大記》於大夫及士皆親吊之,又《禮》譏蕢尚受吊,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吊是也。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,君不豫知其喪,造次遇柩於路。既有民臣之恩,以此使人吊,故鄭答張逸:“謂行而遇之,謂凡民也!彪m以民為主,亦兼微小臣,君不豫知其喪,故此云兼臣也。
○“大夫之喪,庶子不受吊”者,“不受吊”者,謂不為主人也。適子主喪,受吊拜賓。若適子或有他故不在,則雖庶子不敢受吊,明己卑,辟適也。言大夫庶子不受吊,則士之庶子得受吊也。言“不受吊”,不可以賤者為有爵者喪主也。
妻之昆弟為父后者死,哭之適室,以其正也。子為主,袒、免、哭、踴。親者主之。
○免音問。夫入門右,北面辟正主。
○辟音避,下“辟難”同。使人立于門外,告來者,狎則入哭。狎,相習知者。
○使,色吏反,又如字。狎,戶甲反。父在,哭於妻之室。不以私喪干尊。非為父后者,哭諸異室。
○有殯,聞遠兄弟之喪,哭于側(cè)室。嫌哭殯。無側(cè)室,哭于門內(nèi)之右。近南者為之變位。
○近,附近之近。同國則往哭之。喪無外事。
[疏]“妻之”至“哭之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哭無服者之事。適室,正寢也。《禮》:女子適人者,為昆弟為父后者不降,以其正故也。故姊妹之夫為之哭於適室之中庭也。
○“子為主”者,子,已子也。甥服舅緦,故命已子為主,受吊拜賓也。
○“袒、免、哭、踴”者,冠尊,不居肉袒上,必先免,故凡哭哀則踴,踴必先袒,袒必先免,故“袒、免、哭、踴”也。
○“夫入門右”者,夫謂此子之父,即哭妻兄弟者也。言“夫”者,據(jù)妻之為喪也。子既為主位,在東階之下西向,父入門右,近南而北向哭也。鄭注知此“北面”者,鄭推子既為主,在阼階下西向,父不為主,若又西向,便似二主,故入門右而北面,示辟為主之處也。鄭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,《曾子問》云,衛(wèi)靈公吊季康子,魯哀公為主,康子立於門右北面,辟主人之位。故鄭知此當北面辟主人之位也。而《禮》本多將鄭注“北面”為經(jīng)文者,非也。案古舊本及盧、王《禮》亦無“北面”字,唯鄭注云“北面”耳。庾蔚亦謂非經(jīng)文也。
○“使人立于門外,告來者”者,以門內(nèi)有哭,則鄉(xiāng)里聞之,必來相吊,故主人所使人出門外,告語來吊者,述所哭之由,明為主在子,不關(guān)己也。
○“狎則入哭”者,若吊人與此亡者曾經(jīng)相識狎習,當進入共哭!案冈,哭於妻之室”者,此夫若父,在則適室由父,故但於妻室之前而哭之。亦子為主,使人立於門外也。故鄭注云:“不以私喪于尊!
○“非為父后者,哭諸異室”者,案《奔喪禮》,妻之黨哭諸寢,此哭於適室及異室者,寢是大名,雖適室及妻室、異室,總皆曰寢。此云子為主,袒免哭踴,則夫入門右亦哭踴。知者以其上文“申祥之哭言思”,婦人倡踴,故知夫入門右亦踴,但文不備耳。
○注“近南者為之變位”。
○正義曰:此哭於門內(nèi)之右,謂庶人無側(cè)室者,故《內(nèi)則》云“庶人無側(cè)室”者,言近南為之變位,以其尋常為主,當在阼階東西面,今稱門內(nèi)之右,故知近南為之變位也。必變之者,以哭於大門內(nèi)之右,既非?拗,故繼門而近於南也。鄭云近南則猶西面,但近南耳。必知西面者,案《士喪禮》朝夕哭,眾主人、眾兄弟繼婦人南皆西面,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。下云“同國則往哭之”,上云聞遠兄弟之喪,謂異國也。所以同國則往哭,異國則否者,以其已有喪殯,不得向他國,故鄭云:“喪無外事!
子張死,曾子有母之喪,齊衰而往哭之;蛟唬骸褒R衰不以吊!币云錈o服非之。曾子曰:“我吊也與哉?”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,非若凡吊。
○與音馀。
[疏]“子張”至“與哉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哭朋友失禮之事。
○注“以其”至“非之”。
○正義曰:言曾子與子張無服,不應(yīng)往哭,故或人非之也。若有服者,雖緦亦往也。
有若之喪,悼公吊焉,悼公,魯哀公之子。
○悼音道。子游擯,由左。擯,相侑喪禮者。喪禮廢亡,時人以為此儀當如詔辭而皆由右相,是善子游正之!缎⒔(jīng)》說曰:“以身擯侑!
○擯,必忍反,注同。相,息亮反,下同。詔音照。侑音又。
[疏]“有若”至“由左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擯相之法。在主人曰擯,在客曰介。
○注“擯相”至“擯侑”。
○正義曰:庾蔚云:“相主人以禮接賓,皆謂之擯,亦無當於吉兇!编嵰詾橄噘识Y,據(jù)此事而言之,《大宗伯》注:“出接賓曰擯,入詔禮曰相。”云“喪禮廢亡,時人以為此儀當如詔辭而皆由右相,是善子游正之”者,《少儀》云:“詔辭自右!编嵲疲骸盀榫雒玻⒄咦鹩。”案立者尊右,若已傳君之詔辭,詔辭為尊,則宜處右。今擯者宜右也。若於喪事,則惟賓主居右,而已自居左。而當時禮廢,言相喪亦如傳君詔辭,己自居右。子游知禮,故推賓居右,己居左也。云“《孝經(jīng)說》曰:以身擯侑”者,引《孝經(jīng)說》證擯是相侑也?鬃由頌榫鲾P侑,故《論語》云“君召使擯”是也。
齊穀王姬之喪,穀當為告,聲之誤也。王姬,周女,齊襄公之夫人。
○穀音告,又古毒反。魯莊公為之大功;蛟唬骸坝婶敿,故為之服姊妹之服!被蛟唬骸巴庾婺敢,故為之服!薄洞呵铩分芘婶敿,卒,服之如內(nèi)女服姊妹,是也。天子為之無服,嫁於王者之后乃服之。莊公,齊襄公女弟文姜之子,當為舅之妻,非外祖母也。外祖母又小功也。
○為之,于偽反,下及注同。王如字,徐于況反。
[疏]“齊穀”至“之服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諸侯為王姬著服之事。案莊二年秋,齊王姬卒,齊來告魯。云“王姬之喪,魯莊公為之大功”,或人解之云:“王姬,周女也。命魯為主,由魯嫁,比之魯女,故為之服出嫁姊妹之服。”更有或人解云:“王姬為莊公外祖母,故為之著大功之服!贝嘶蛉酥,乃為二非也。王姬是莊公舅妻,不得為外祖母,是一非。假令為外祖母,正合小功,不服大功,是二非也。
○注“王姬”至“夫人”。
○正義曰:案莊公十一年王女共姬為齊桓公夫人,知此王姬非齊桓公夫人者,以桓公夫人經(jīng)無卒文,是不告於魯襄公夫人。莊二年經(jīng)書“王姬卒”,是來告魯,此言齊告王姬之喪,故知是襄公夫人。
○注“《春秋》”至“服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春秋》莊二年“齊王姬卒”,《穀梁傳》云:“為之主者,卒之也!卑盖f元年秋,“筑王姬之館于外”,下云“王姬歸于齊”,是由魯嫁也!秵史反蠊φ戮秊楣面⒚门幼蛹揿秶撸蠊χ,王姬既比之內(nèi)女,故服大功也。云“天子為之無服”者,以尊卑不敵故也。若嫁於王者之后,天子以賓禮待之,則亦大功也。其女反為兄弟為諸侯者,亦大功,以《喪服》女子出嫁為兄弟大功故也。案《喪服》云女子子為父后者期,謂大夫士之妻有往來歸宗之義。故《喪服》傳云:“婦人雖在外,必有歸宗,曰小宗!编嵈疒w商云:“自其家之宗。”言宗及小宗,故知是大夫士也。諸侯夫人,父母卒,無復歸寧之理,故知諸侯夫人為兄弟為諸侯者,但大功耳,不得服期。熊氏以為服期,非也。案《喪服小記》云“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”,卑賤降等,雖不為臣,猶服斬衰,與此別也。
晉獻公之喪,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,獻公殺其世子申生,重耳辟難出奔,是時在翟,就吊之。
○重,直龍反,注及下皆同。難,乃旦反。翟音迪,本又作狄。且曰:“寡人聞之,亡國恒於斯,得國恒於斯。言在喪代之際。雖吾子儼然在憂服之中,喪亦不可久也,時亦不可失也。孺子其圖之!眲衿浞磭庥{之。喪謂亡失位。孺,穉也。
○嚴,魚檢反,本亦作儼,同。喪,息浪反,注及下皆同。孺,如樹反,后同。穉,直吏反,本又作稚,同。以告舅犯,舅犯,重耳之舅狐偃也,字子犯。舅犯曰:“孺子其辭焉!喪人無寶,仁親以為寶。寶謂善道可守者,仁親,親行仁義。父死之謂何?又因以為利,欲反國求為后,是利父死。而天下其孰能說之?孺子其辭焉!”說猶解也。公子重耳對客曰:“君惠吊亡臣重耳,身喪父死,不得與於哭泣之哀,以為君憂。謝之。
○與音預。父死之謂何?或敢有他志以辱君義。”
[疏]“晉獻”至“君義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公子重耳不因父喪以取國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且曰”至“圖之”。
○使者吊重耳,重耳受吊禮已畢,使者出門,則應(yīng)遂還賓館,使者方須致穆公之命以勸重耳,故言“且曰”。言“且”者,非特吊耳!扒摇闭,兼有馀事。使者且更言曰,稱穆公之命,言寡人聞前古以來,失亡其國,恒於此喪禍交代之時,得其國家,亦恒在於此交代之時。言此喪禍交代之際,是得國失國之機,求之則得,不求則失。雖吾子儼然端靜在憂戚喪服之中,無求國之意,然身喪在外,亦不可久為,言辛苦也。得國之時,亦不可失,言當求也。欲使重耳從其言,故云“孺子其圖之”。
○“父死”至“君義”。
○言父身死亡,謂是何事,正是兇禍之事。既是兇禍,豈得又因此兇禍以有為已利,欲求反國。必其如此,而天下聞之,其誰解說我以為無罪。公子重耳用舅犯之言,出而對客,既敘其吊意,又謝其欲納之言!熬莸跬龀贾囟保艘痪涫菙⑵涞跻。言身喪父死,不得在國與於哭泣之哀,以為君之憂慮,欲納於我。既謝其恩,又道不可之意,言以父死,謂是何事,豈復敢悲哀之外,別有他志,以屈辱君之義事乎。言己無他志,不敢受君勸以反國之義。言“義”者,宜也。穆公之意,以重耳反國為宜,故云“義”也。
稽顙而不拜,哭而起,起而不私。
○稽音啟。顙,桑黨反。子顯以致命於穆公。使者,公子縶也。盧氏云:“古者名字相配,顯當作韅。”
○顯依注音韅,呼遍反,徐苦見反。使,色吏反?{,陟立反,后同。穆公曰:“仁夫公子重耳!夫稽顙而不拜,則未為后也,故不成拜。哭而起,則愛父也。起而不私,則遠利也。”
○夫音符。遠,于萬反。
[疏]“稽顙”至“遠利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穆公本意勸重耳反國,重耳若其為后,則當拜謝其恩,今不受其勸,故不拜謝。穆公以其不拜,故云“未為后”也。所以稽顙者,自為父喪哀號也。凡喪禮,先稽顙而后拜乃成。今直稽顙而不拜,故云“不成拜”也。今既聞父死勸其反國之義,哀慟而起,若欲攀轅然,故云“哭而起,則愛父也”。以其愛父,故起若欲攀轅。既哭而起,不私與使者,言必無心反國,是“遠利”也。鄭注知在翟吊之,及“使者,公子縶”者,并《國語》文。云:“縶吊重耳而退,吊公子夷吾於梁,如吊重耳之命。夷吾見使者,再拜稽首,起而不哭,退而私於公子縶曰:里克與我矣,吾命之以汾陽之田百萬。丕鄭與我矣,吾命之以負蔡之田七十萬。亡人茍入,掃除宗廟,定社稷,且入河外列城五!毖酝鋈酥鶓。案《國語》之說夷吾,則穆公美重耳之言,皆是形夷吾而起。
帷殯,非古也。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。穆伯,魯大夫,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。敬姜,穆伯妻,文伯歜之母也!抖Y》:“朝夕哭,不帷。”
○歜,昌燭反。
[疏]“帷殯”至“始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哭殯不合帷殯之事。
○注“穆伯”至“不帷”。
○正義曰:知穆伯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者,《世本》文。知敬姜是文伯歜之母者,下文云:“文伯之喪,敬姜晝夜哭!庇帧秶Z》云“敬姜自績,文伯諫之”是也!俺蓿会 ,是《雜記》文,以孝子思念其親,故朝夕哭時,乃褰徹其帷也。今敬姜之哭穆伯,以辟嫌之故,遂朝夕哭,不復徹帷,故下文云:“穆伯之喪,敬姜晝哭!迸c此同也。案《春秋》文十五年公孫敖之喪,“聲已不視,帷堂而哭”。公孫敖亦是穆伯,此不云聲已之哭穆伯始者,聲已是帷堂,非帷殯也。聲已哭在堂下,怨恨穆伯,不欲見其堂,故帷堂。敬姜哭於堂上,遠嫌不欲見夫之殯,故帷殯。案張逸答陳鏗云:“敬姜早寡晝哭,以辟嫌帷殯,或亦辟嫌,表夫之遠色也。”
喪禮,哀戚之至也。節(jié)哀,順變也。君子念始之者也。始猶生也。念父母生已,不欲傷其性。
[疏]“喪禮”至“者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記人總論孝子遭喪,所為哭踴、復魄、飯含、重主、殯葬、反哭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喪禮,哀戚之至也”者,言人或有禍災,雖或悲哀,未是哀之至極。唯居父母喪禮,是哀戚之至極也。既為至極,若無節(jié)文,恐其傷性,故辟踴有節(jié)筭,裁節(jié)其哀也。故下文:“辟踴,哀之至,有筭,為之節(jié)文也!彼怨(jié)哀者,欲順孝子悲哀,使之漸變也。故下文云:“慍,哀之變也。”所以必此順變者,君子思念父母之生已,恐其傷性,故順變也。
復,盡愛之道也,有禱祠之心焉。復謂招魂,且分禱五祀,庶幾其精氣之反。
○禱,丁老反,一音丁報反。祠音詞。望反諸幽,求諸鬼神之道也。鬼神處幽暗,望其從鬼神所來。北面,求諸幽之義也。鄉(xiāng)其所從來也!抖Y》復者升屋北面。鄉(xiāng)本又作向,同,許亮反。
[疏]“復盡”至“義也”。
○正義曰:始死招魂復魄者,盡此孝子愛親之道也。非直招魂,又分禱五祀,冀精氣之復反,故云“有禱祠之心焉”。言招魂之時,於平生館舍求魂欲反,又於五祀禱請求之,復與五祀,總是祈禱,故云“禱祀之心焉”,以總結(jié)之。又解復魄之時,冀望魂神於幽處而來,所以望諸幽者,求諸鬼神之道也。言鬼神處在幽暗,故望幽以求之。又解望幽所在,北方是幽暗,復者北面,求鬼神之義。
○注“復謂”至“之反”。
○正義曰:“招魂”者,是六國以來之言,故《楚辭》有《招魂》之篇,《禮》則云:“復,冀精氣反復於身形。”“分禱五祀”者,《既夕禮》文。直言乃行禱者,謂非直招魂,兼有分禱,俱是求神之義。言分遣其人,以禱五祀。五祀,博言之耳,士唯二祀。
拜、稽顙,哀戚之至隱也;嫞[之甚也。隱,痛也;嬚撸|地無容。
[疏]“拜稽”至“甚也”。
○正義曰:孝子拜賓之時,先為稽顙而后拜者,哀戚之至痛,就拜與稽顙二事之中,稽顙為痛之甚,此“拜稽顙”,“拜”文在上,以《周禮》言之,將拜稽顙。或可下文,殷、周并陳,此云“拜稽顙”,或舉殷禮,故先言“拜”也。
○注“隱痛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文也。
飯用米、貝,弗忍虛也。不以食道,用美焉爾。尊之也,食道褻,米貝美。
○飯,扶晚反。褻,息列反。
[疏]“飯用”至“焉爾”。
○正義曰:死者既無所知,所以飯用米貝,不忍虛其口。既不忍虛其口,所以不用飯食之道以實之。必用米貝者,以食道褻,米貝美,尊之不敢用褻,故用米貝,美善焉爾。飯食,人所造作,細碎不絜,故為褻也。米貝,天性自然為美。凡含用米貝,案《喪大記》云:“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!庇忠运逯滓燥堉,故《士喪禮》“祝淅米于堂”,又云“祝受米,奠于貝北,主人左,扱米實于右”,是飯用沐米也。則是諸侯用粱,大夫用稷,大用梁。士用粱者,謂天子之士,諸侯之士用稻,故《士喪禮》云“稻米一豆,實於筐”是也。以次差之,天子當沐黍與?是天子飯用黍也。其含,案《周禮·典瑞》云:“大喪,其飯玉,含玉。”鄭注云:“含玉,如璧形而小耳!笔翘熳佑描狄病S帧帮堄,碎玉以雜米也”,故云“共飯玉”!峨s記》云“含者執(zhí)璧將命”,是諸侯亦含以璧也。卿大夫無文。案成十七年公孫嬰齊夢贈瓊瑰,注云“食珠玉,含象”,則卿大夫蓋用珠也。案《士喪禮》“貝三實于笲”,注云:“貝,水物,古者以為貨,江水出焉。笲,竹器名!笔鞘坑秘惾,依《雜記》,則大夫當五,諸侯七,天子九。何休注《公羊》云:“天子以珠,諸侯以玉,大夫以碧,士以貝!庇帧抖Y緯·稽命徵》:“天子飯以珠,含以玉。諸侯飯以珠,含以璧。卿大夫飯以珠,含以貝!贝说然蚴钱惔Y,非周法也。
銘,明旌也。神明之精。
○銘音名。旌音精。以死者為不可別已,故以其旗識之。不可別,形貌不見。
○別已,彼列反,注同,本或無己字,非。識,式至反,皇如字。愛之,斯錄之矣。敬之,斯盡其道焉耳。謂重與奠。
○重與奠也,與音如字,一本作“重與奠與”,二“與”并音馀。重,主道也。始死未作主,以重主其神也。重既虞而埋之,乃后作主!洞呵飩鳌吩唬骸坝葜饔蒙,練主用栗!币笾骶Y重焉,綴猶聯(lián)也。殷人作主,而聯(lián)其重,縣諸廟也。去顯考,乃埋之。
○綴,丁劣反,又丁衛(wèi)反。聯(lián)音連。縣音玄。周主重徹焉。周人作主,徹重埋之。
[疏]“銘明”至“徹焉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士喪禮》“為銘各以其物!庇帧端境!吩疲骸按髥使层戩。”注云:“王則大常。”案《司!吩疲骸巴踅ù蟪,諸侯建旂,孤卿建旃,大夫士建物。”則銘旌亦然,但以尺寸易之。案《士喪禮》士長三尺,大夫五尺,諸侯七尺,天子九尺,從遣車之差,以喪事略故也。若不命之士,則《士喪禮》云“以緇,長半幅”,長一尺;“赪末,長終幅”,長二尺,總長三尺。
○“愛之,斯錄之矣”。
○“愛之,斯錄之”者,謂孝子思念其親,追愛之道。斯,此也。故於此為重,以存錄其神也。
○“敬之,斯盡其道焉”耳者,謂於此設(shè)奠,盡其孝養(yǎng)之道焉耳。鄭以下文有“重”及“奠”,故以此一經(jīng)為下張本,故云“重與奠”也。此“愛之,斯錄之矣”,及“敬之,斯盡其道焉耳”,亦得總焉於“明旌”之義,故《士喪禮》“為銘”之下,鄭注引此愛之敬之二事,以解銘旌,以義得兩通,故鄭彼此二解。
○“重主”至“徹焉”。
○言始死作重,猶若吉祭木主之道。主者吉祭所以依神,在喪重亦所以依神,故云“重,主道也”。
○“殷主綴重焉”者,謂殷人始殯,置重于廟庭,作虞主訖,則綴重縣於新死者所殯之廟也。
○“周主重徹焉”者,謂周人虞而作主,而重則徹去而埋之,故云“周主重徹焉”。但殷人綴而不即埋,周人即埋,不縣於廟為異也。
○注“始死未作”至“練主用栗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士喪禮》云士有重無主,而此云“重,主道”者,此據(jù)天子諸侯有主者言之,卿大夫以下無主。《春秋》孔悝為礻石主,鄭《駁異義》云:“孔悝祭所出君,故有主!痹啤爸丶扔荻裰撕笞髦鳌闭,謂既虞之后,乃始埋重,埋重之后,乃始作主。案天子九虞,九虞之后,乃埋重。重與柎相近,故《公羊》云“虞主用桑,謂虞祭之末也”!蹲髠鳌吩啤暗y而作主”,謂用主之初,俱是喪主,其義不異,故《異義》:“《公羊》說虞而作主,《左氏》說天子九虞,十六日祔而作主謂喪主,許慎謹案:《左氏》說與《禮》同。”鄭氏不駁,則是從《左氏》之義,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。故此注云埋重之后,乃作主也。其卒哭之祭,己用主也。必知然者,以卒哭日成事,以吉祭易喪祭,故知與虞異也。
○注“殷人”至“埋之”。
○正義曰:知縣之廟者,“周主重徹焉”,明殷之作主,重不徹焉。主之與重,本為死者入廟,重既不徹,故知重隨死者縣於廟。云“去顯考,乃埋之”者,謂今死者世世遞遷,至為顯考,其重恒在,死者去離顯考,乃埋其重及主,以其既遷,無復有廟,故顯考謂高祖也。其遷早晚,《左氏》以為三年喪畢,乃遷廟,故僖三十三年《左氏傳》云:“烝嘗褅於廟。”杜、服皆以為三年禘祭,乃遷此廟,鄭則以為練時則不禘而遷廟主,故鄭注《士虞禮》“以其班祔”之下云“練而遷廟”,又注《鬯人》“廟用卣”,“謂始禘時”。鄭必謂以練者,以文二年“作僖公主”,《穀梁傳》云:“於練焉,壞廟。壞廟之道,易檐可也,改涂可也。”范寧云:“親過高祖則毀其廟,以次而遷,將納新神,故示有所加!笔青嵵鶕(jù)。其主之狀,范人云:“正方,穿中央,達四方。天子長尺二寸,諸侯長一尺。”
○注“周人”至“埋之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既夕禮》將葬,“甸人抗重出自道,道左倚之”。鄭注云:“重既虞,將埋之!笔青嵚裰仂堕T外之道左也。若虞主,亦埋之於祖廟門外之道左。案《異義》:“《戴禮》及《公羊》說虞主埋於壁兩楹之間,一說埋之於廟北牖下,《左氏》說虞主所藏無明文。”鄭駁之云:“案《士喪禮》重與柩相隨之禮,柩將出,則重倚於道左。柩將入於廟,則重止於門西。虞主與神相隨之禮,亦當然。練時既特作栗主,則入廟之時,祝奉虞主於道左!本毤烙,乃出就虞主而埋之,如既虞埋重於道左。是鄭既練,埋虞主於廟門之道左也。
奠以素器,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。哀素,言哀痛無飾也。凡物無飾曰素。唯祭祀之禮,主人自盡焉爾,豈知神之所饗?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也。哀則以素,敬則以飾,禮由人心而已。
○齊,側(cè)皆反。
[疏]“奠以”至“心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奠”謂始死至葬之時祭名,以其時無尸,奠置於地,故謂之“奠”也。悉用素器者,表主人有哀素之心。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,遂論虞祭之后,及卒哭練祥之祭,故云此等祭祀之禮,既見親終,於主人自盡致孝養(yǎng)之道焉爾,豈知神之所饗須設(shè)此祭?所以設(shè)之者,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,若親存然,故設(shè)祭亦如生存之有齊敬,今死亦齊敬,故云“亦”也。
○注“哀則”至“以飾”。
○正義曰:哀則以素謂葬前,敬則以飾謂虞后,故《士虞禮》不用素器也。知經(jīng)中祭祀非尋常吉祭者,以上下所論,皆是喪事,不應(yīng)吉祭廁在其間。其實吉祭,主人亦有齊敬之心也。
辟踴,哀之至也。有算,為之節(jié)文也。算,數(shù)也。
○辟踴,媿亦反,下音勇。算,桑亂反。
[疏]“辟踴”至“文也”。
○正義曰:撫心為辟,跳躍為踴。孝子喪親,哀慕至懣,男踴女辟,是哀痛之至極也。若不裁限,恐傷其性,故辟踴有算,為準節(jié)文章。準節(jié)之數(shù),其事不一。每一踴三跳,三踴九跳,都為一節(jié)。士舍死日三日而殯,凡有三踴。初死日襲,襲而踴。明日小斂,小斂而踴。又明日大斂,大斂又踴。凡三日為三踴也。大夫五踴,舍死日四日而殯,初死日一踴,明日襲又一踴,至三日小斂朝一踴,至小斂時又一踴,至四日大斂朝不踴。當大斂時又一踴,凡四日為五踴。諸侯七踴,舍死日六日而殯,初死日一,明日襲又一,至三日小斂朝一,當小斂時又一,四日無事一,五日又一,至六日朝不踴,亦當大斂時又一,凡六日七踴。《周禮》王九踴,舍死日八日而殯,死日一,明日襲一,其間二日為二,至五日小斂為二,其間二日又二,至八日大斂,則其朝不踴也,大斂時又一,凡八日九踴。故云“為之節(jié)文”也。故《雜記》云:“公七踴,大夫五踴,士三踴。”鄭注云“士小斂之朝不踴,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踴”是也。
袒、括發(fā),變也。慍,哀之變也。去飾,去美也。袒、括發(fā),去飾之甚也。有所袒,有所襲,哀之節(jié)也。
[疏]“袒括”至“節(jié)也”。
○正義曰:言袒衣括發(fā)者,是孝子形貌之變也。悲哀慍恚者,是孝子哀情之變也。去其尋常吉時服飾也者,是去其華美也。孝子去飾,雖有多涂,袒括發(fā)者,就去飾之中,最為甚也。孝子悲哀,理應(yīng)常袒,何以有所袒、有所襲時者,表明哀之限節(jié),哀甚則袒,哀輕則襲。
弁绖葛而葬,與神交之道也。接神之道,不可以純兇。天子諸侯變服而葬,冠素弁,以葛為環(huán)绖,既虞卒哭,乃服受服也。《雜記》曰:“凡弁绖,其衰侈袂!
○括,觀闊反。慍,庾、皇紆粉反,積也,又紆運反,怨恚也,徐又音郁。去,羌呂反,下及注“去樂”、“去桃茢”并同。衰,七雷反。侈袂,昌氏反,下彌世反。
[疏]注“接神”至“侈袂”。
○正義曰:葬時居喪,著喪冠麻绖,身服衰裳,是純兇也。又尋常弁绖,以麻為環(huán)绖,今乃去喪冠,著素弁,又加環(huán)绖,用葛,不以麻,故云交神之道,不可以純兇。云“天子諸侯,變服而葬”者,以下云“有敬心焉”。以日月逾時,故敬心乃生。大夫與士,三月而葬,敬心未生,故知天子諸侯也。云“冠素弁,以葛為環(huán)绖”者,素謂素帛為弁,故鄭注《周禮·司服》云:“弁如爵弁而素。”不云麻,是用素絹也。以“葛”以“弁绖”連文,故云葛環(huán)绖。然則要帶猶用麻也。云“卒哭,乃服受服也”者,以受服者無文,故鄭解不定。《喪服》注:“天子諸侯既虞,大夫士卒哭,乃受服!贝嗽谱淇弈耸芊遣欢▎史源蠓蛞陨献淇夼c虞,其月不同。士虞與卒哭同在一月,故解為大夫以上。既虞,士卒哭受服;适显疲骸啊短垂纷惚井斞约扔菖c喪服,注會云卒哭者,誤也!币峨s記》“其衰侈袂”者,證既服弁绖,其衰亦改。案《喪服》衰袂二尺二寸,袪尺二寸,則葬時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,袪尺八寸,是改喪服之衰也。熊氏、皇氏等并為錫衰;适嫌忠嵳f,稱鄭沖云:“《小記》曰,諸侯吊必皮弁錫衰,則此弁绖之衰,亦是吊服也!卑浮秵史犯脑嵘蟹屄,今葬服錫衰,其義疑也。
有敬心焉。逾時哀衰而敬生,敬則服有飾,大夫士三月而葬,未逾時。
○衰,所追反。
[疏]注“大夫”至“逾時”。
○正義曰:案鄭《箴膏肓》云:“人君殯數(shù)來日,葬首薺月,大夫以上,殯皆以來日數(shù),則大夫并死月四月而葬。”云“未逾時”者,謂未逾一時。假令四月而死,七月而葬,是未逾越夏之一時也。非如《春秋》之逾年也。若以為逾年言之,則三月死,至四月,是亦逾時。《穀梁傳》云:“古者行役不逾時!必M三月行,不至四月即須反?故知不然也。
周人弁而葬,殷人冔而葬。周弁、殷冔,俱象祭冠,而素禮同也。
○<口馵>,況甫反。
[疏]注“周弁”至“同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士冠禮》:“周弁,殷冔,夏收!薄锻踔啤吩疲骸跋暮笫鲜斩,殷人冔而祭,周人弁而祭!贝僳图葘,故知俱象祭冠。
歠主人、主婦、室老,為其病也。君命食之也。尊者奪人易也。歠,歠粥也。
○歠,徐昌悅反,一音常悅反。為其,于偽反,下注“為父母”、“為有兇”、“為人甚”同。食音嗣。易,以豉反。粥,之六反,后同。
[疏]“歠主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尊者奪孝子情之法。歠者,親喪三日之后,歠粥之時,主人,亡者之子。主婦,亡者之妻。室老,家之長相。此三者并是大夫之家貴者,為其歠粥,病困之,故君必有命食疏飯也。若非三者,雖復歠粥致疾病,君不命食之,以其賤故也。其士之主人主婦,君不命也!秵蚀笥洝分鲖D食疏,食謂既殯之后;此主婦歠者,謂未殯前,故《問喪》云:“鄰里為之麋粥以飲食之!
反哭升堂,反諸其所作也。親所行禮之處。
○處,昌慮反,下同。主婦入于室,反諸其所養(yǎng)也。親所饋食之處。
○養(yǎng),徐羊尚反。
[疏]“反哭”至“養(yǎng)也”。
○正義曰:謂葬窆訖,反哭升於廟。所以升堂者,反復於親所行禮之處。行禮者,謂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。主婦反哭,所以入於室,反復於親所饋食供養(yǎng)之處,此皆謂在廟也。故《既夕禮》主人“反哭,入,升自西階東面”。鄭注云:“反諸其所作也!庇衷疲骸爸鲖D入于室。”注云:“反諸其所養(yǎng)也!毕率荚啤八爝m殯宮”,故知初反哭在廟也。下云“反哭之吊也”,亦謂在廟也。
反哭之吊也,哀之至也。反而亡焉,失之矣,於是為甚。哀痛甚。殷既封而吊,周反哭而吊。封當為窆,窆,下棺也。
○封,依注音窆,彼驗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封當”至“棺也”。
○正義曰:知非既封土為墳者,以《既夕禮》:“實土三,主人拜鄉(xiāng)人,乃反哭!敝芗热绱耍饕笠嗳。且殷既不為墳,故知封當為窆?鬃釉唬骸耙笠褠,吾從周!睈庹,得哀之始,未見其甚。
○愨,本又作殻,苦角反,注及后同。
[疏]注“愨者”至“其甚”。
○正義曰:廟是親之平生行禮之處,今反哭於廟,思想其親而不見,故悲哀為甚。壙者,非親存所在之處,今柩暫來至此,始有悲哀,未是甚極。今吊者於此而來,哀情質(zhì)愨,故云“愨”也。
葬於北方,北首,三代之達禮也,之幽之故也。北方,國北也。
○首,手又反。
[疏]“之幽之故也”。
○正義曰:上“之”訓往,下“之”語助,言葬於國北及北首者,鬼神尚幽暗,往詣幽冥故也。殯時仍南首者,孝子猶若其生,不忍以神待之。
既封,主人贈,而祝宿虞尸。贈以幣,送死者於壙也。於主人贈,祝先歸。
[疏]“既封”至“虞尸”。
○正義曰:“既封”,謂葬已下棺。鄭不破“窆”字者,從上可知也。云“主人贈,而祝宿虞尸”者,謂主人以幣贈死者於壙之時,祝先歸宿戒虞尸。案《既夕禮》主人“贈用制幣,玄纁束帛也”。案《士虞禮記》云:“男,男尸。女,女尸!笔怯萦惺。
既反哭,主人與有司視虞牲,日中將虞,省其牲。有司以幾筵舍奠於墓左,反,日中而虞。所使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。舍奠墓左,為父母形體在此,禮其神也!吨芏Y·冢人》:“凡祭墓為尸!
○舍奠音釋,注同。
[疏]“有司”至“而虞”。
○正義曰:此謂既窆之后事也。有司,修虞之有司也。幾,依神也。筵,坐神席也。席敷陳曰筵。舍,釋也。奠,置也。墓道向南,以東為左,孝子先反脩虞,故有司以幾筵及祭饌置於墓左,禮地神也。言以父母形體所托,故禮其地神以安之也!胺,日中而虞”者,“反”謂所使奠墓左有司歸也!坝荨闭,葬日還殯宮安神之祭名。必用日中者,是日時之正也。《士虞禮》云:“日中而行事!弊⒃疲骸俺幔罩卸。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。再虞、三虞皆用質(zhì)明!卑钢苋松谐,大事用日出,故朝葬也。
○注“所使”至“為尸”。
○正義曰:鄭恐奠墓有司未歸,即非虞祭,故云“奠墓有司來歸,乃虞也”。必知歸始虞者,以經(jīng)云“奠於墓左,反,日中而虞”,是奠墓者回反,日中而虞。引《周禮·冢人》“凡祭墓為尸”者,證葬畢奠墓。案《周禮·冢人》“為尸”謂祈禱,不同者,以言“凡祭墓”,“凡”者非一,諸祭皆是。
葬日虞,弗忍一日離也。弗忍其無所歸。
○離,力智反,下同。是月也,以虞易奠。虞,喪祭也。卒哭曰“成事”。既虞之后,卒哭而祭,其辭蓋曰“哀薦成事”,成祭事也。祭以吉為成。
[疏]注“既虞”至“為成”。
○正義曰:既虞祭之后,至於卒哭,其卒哭祭辭,蓋曰“成事”。所以稱“蓋”者,以其《士虞禮》無文,唯《雜記》及此有卒哭成事,故鄭約之為解,又稱“蓋”以疑之。以虞祭之時,以其尚兇,祭禮未成。今既卒無時之哭,唯有朝夕二哭,漸就於吉,故云“成事”,祭以吉為成故也。其虞與卒哭,尊卑不同。案《雜記》:“士三月而葬,是月而卒哭。大夫三月而葬,五月而卒哭。諸侯五月而葬,七月而卒哭。”又《雜記》云:“內(nèi)此天子七月而葬,九月而卒哭!薄峨s記》又云:“諸侯七虞,大夫五,士三!敝^之“虞”者,鄭注《士虞禮》云:“虞,安也,所以安神!庇萁杂萌崛。柔日者,鄭注《士虞禮》云:“柔日陰,陰取其靜!弊詈笠挥萦脛?cè)铡9省妒坑萦洝吩疲骸叭葑淇,他用剛(cè)铡!编嵶⒃疲骸坝脛側(cè)眨瑒側(cè)眨栆。陽取其動。”謂動而將祔廟也。《雜記》云:“諸侯七虞。”然則天子九虞也。士三虞卒哭,同在一月。初虞已葬日而用柔,第二虞亦用柔日。假令丁日葬,葬日而虞,則已日二虞,后虞改用剛,則庚日三虞也。故鄭注《士虞禮》云:“士則庚日三虞!比菖c卒哭相接,則壬日卒哭也。《士虞禮》云:“明日祔於祖父!眲t祭明日,祔也。士之三虞用四日,則大夫五虞當八日,諸侯七虞當十二日,天子九虞當十六日,最后一虞,與卒哭雷墁,“用剛?cè)铡薄4蠓蛞陨献淇拚,去虞相校兩月,則虞祭既終,不得與卒哭相接。崔氏解:“既正禮得終,其虞后卒哭之前,剛?cè)针m多,不須設(shè)祭,以正禮成也。故此下云:‘不忍一日未有所歸也!^不成正禮,赴葬赴虞是也。”崔又一解。虞后卒之前,不可無祭,亦以剛?cè)战又执私夥且病?/p>
是日也,以吉祭易喪祭。卒哭吉祭。
○易,以豉反,徐音亦。明日,祔于祖父。祭告於其祖之廟。
○祔音附。其變而之吉祭也。比至於祔,必於是日也接;不忍一日末有所歸也。末,無也。日有所用接之,《虞禮》所謂“他用剛?cè)铡币。其祭,祝曰哀薦,曰成事。
○比,必利反。
[疏]“其安”至“歸也”。正義曰:上云虞卒哭及祔,皆據(jù)得常正禮,此經(jīng)所云,謂不得正禮,故謂之“變”,以其變常禮也。所以有變者,或時有迫促,或事有忌諱,未及葬期,死而即葬者,即《喪服小記》所云赴葬者,赴虞者,三月而后卒哭。彼據(jù)士禮而言,速葬速虞之后,卒哭之前,其日尚賒,不可無祭,謂之為變。其既虞之后,變禮而之吉祭也。之,往也。既虞,往至吉祭。其禮如何?既虞比至於祔以來,必於是日接,謂於是三虞卒哭之間,剛?cè)斩B接其祭,謂恒用剛?cè)。所以恒用剛(cè)战又,孝子不忍使親每一日之間無所歸依。
○注“末無”至“成事”。
○正義曰:“《虞禮》所謂他用剛?cè)铡闭,此?jīng)所云“變”者,虞禮謂之“他”也。案《士虞禮》云:“三虞卒哭,他,用剛?cè),哀薦日成事。”鄭注云:“他謂不及時而葬者。《喪服小記》曰,赴葬者,赴虞者,三月而后卒哭。則虞與卒哭之間有祭事者,亦用剛?cè),其祭無名,謂之他者,假設(shè)言之耳!比玎嵈搜,《虞禮》謂之“他”,此經(jīng)謂之“變”,其義一也。皆據(jù)速葬速虞者而言之。云“其祭,祝曰哀薦,日成事”,雖所行三事虞,卒哭及他之下,鄭意惟屬於他,故引來為注。其依時葬及虞者,后去卒哭雖遠,其間不復祭。崔氏一解云:“雖依時葬,虞后至卒哭,仍以剛?cè)战!逼淞x恐非也!秵史∮洝吩啤案霸嵴摺睋(jù)士,故云“三月而卒哭”。此經(jīng)亦據(jù)士,故云“比至於祔,必於是日也接”。若大夫以上,赴葬、赴虞之后為接祭,至常葬之月,終虞之祭日乃止,其祝亦稱哀薦云“成事”焉。
殷練而祔,周卒哭而祔,孔子善殷。期而神之,人情。
○期音基。
君臨臣喪,以巫祝桃茢執(zhí)戈,惡之也。為有兇邪之氣在側(cè)。君聞大夫之喪,去樂卒事而往,未襲也。其已襲,則止巫,去桃茢。桃,鬼所惡。茢,萑苕,可掃不祥。
○茢音列,徐音例,杜預云:“黍穰也!编嵶ⅰ吨芏Y》云:“苕帚!睈海瑸趼贩,注及下注同。兇邪,似嗟反,下注同。萑音完。苕,大雕反。所以異於生也。生人無兇邪。
[疏]“君臨”至“生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君臨臣喪之禮!熬敝^天子,臣喪未襲之前,咀薺臨吊,則以巫執(zhí)桃,祝執(zhí)茢,又使小臣執(zhí)戈。所以然者,惡其兇邪之氣。必惡之者,所以異於生人也。若往臨生者,但有執(zhí)戈,無巫祝執(zhí)桃茢之事,今有巫祝,故云“異於生”也。
○注“君聞”至“桃茢”。
○正義曰:“君聞大夫之喪,去樂卒事”者,昭十五年《公羊傳》文。言“而往,未襲也”,是鄭意所加之言也!豆颉分痹啤叭纷涫隆,鄭必知往者,以下云柳莊之卒,衛(wèi)侯不脫祭服而往,明其王有大臣之喪,亦當然也。以聞喪即往,故知“未襲”也。云“已襲,則止巫,去桃茢”者,“襲”謂死之明日,則止巫門外,去桃茢,祝代巫而入,又小臣執(zhí)戈。鄭知然者,案《喪大記》大夫之喪,將大斂,咀薺,巫止于門外,祝先入。又云《士喪禮》亦如此。又《士喪禮》大斂而往,“巫止于廟門外,祝代之。小臣二人執(zhí)戈先,二人后”。此皆大斂之時,小斂及殯更無文,明與大斂同。直言巫止,無“桃茢”之文,《喪大記》雖記諸侯之禮,明天子亦然,故云“已襲,則止巫,去桃茢”也。此經(jīng)所云,謂天子禮,故鄭注《士喪禮》引《檀弓》云:“君臨臣喪,以巫祝桃茢執(zhí)戈以惡之,所以異於生也,皆天子禮也!敝T侯臨臣之喪,則使祝代巫,執(zhí)茢居前,下天子也。以此言之,知此文據(jù)天子禮也。鄭注《士喪禮》云:“諸侯臨臣之喪,則使祝代巫執(zhí)茢”,亦謂未襲以前也。若已襲之后,茢亦去之,與天子同。是天子未襲之前,臨臣之喪,巫祝、桃茢、執(zhí)戈,三者并具。諸侯臨臣喪,未襲之前,巫止,祝執(zhí)茢,小臣執(zhí)戈。若既襲之后,斂殯以來,天子與諸侯同。并巫止,祝代之,無桃茢。案《士喪禮》君吊之時,當大斂之節(jié),而鄭注云:“巫祝桃茢執(zhí)戈,天子禮也。使祝代巫執(zhí)茢,諸侯禮也!币援敶髷恐畷r,而解為未襲前者,以《士喪禮》未襲之前,君無親吊。今大斂君來,巫止門外,故鄭以未襲之前解天子諸侯之異。必知襲后無桃茢者,案《喪大記》大斂唯有“巫止”之文,無桃茢之事,故注云:“此己襲,則止巫去桃茢。”下云:“荊人使公親襚,巫先拂柩!睍r荊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,至明年正月,則殯來已久,得有始行襲禮。“巫先拂柩”者,彼云襲者,謂加衣於殯,非為尸加衣,故下云“拂柩”。及《左傳》云“袚殯而襚”,是既殯也。公以楚人無禮於已,故公用天子未襲之前君臨臣喪之法,以巫祝桃茢也。
喪有死之道焉,言人之死,有如鳥獸死之狀。鳥獸之死,人賤之。先王之所難言也。圣人不明說,為人甚惡之。
○難,乃旦反。
[疏]“喪有”至“言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先王恐生者惡死者之事,言人之喪也,有如鳥獸死散之道焉!跋韧踔y言”,死散之義,若言其死散,則人之所惡,故難言也。
喪之朝也,順死者之孝心也。朝謂遷柩於廟。
○朝,直遙反,注及下皆同。其哀離其室也,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后行。殷朝而殯於祖,周朝而遂葬。
[疏]“喪之”至“遂葬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殷、周死者朝廟之事。“喪之朝也”者,謂將葬前,以柩朝廟者,夫為人子之禮,出必告,反必面,以盡孝子之情。今此所以車載柩而朝,是順死者之孝心也。然朝廟之禮,每廟皆朝,故《既夕禮》云:“其二廟,則饌於禰廟。”下云:“降柩,如初適祖!眲t天子諸侯以下,每廟皆一日,至遠祖之廟,當日朝畢,則為祖祭,至明日設(shè)遣奠而行。
○“其哀離其室也”者,謂死者神靈悲哀,棄離其室,故至於祖考之廟,辭而后行。殷人尚質(zhì),敬鬼神而遠之,死則為神,故云朝而殯於祖廟。周則尚文,親雖亡歿,故猶若存在,不忍便以神事之,故殯於路寢,及朝廟遂葬。夫子不論二代得失,皆合當代之禮,無所是非。以此言之,則周人不殯於廟。按僖八年“致哀姜”,《左傳》云:“不殯于廟,則弗致也!眲t正禮當殯於廟者,服氏云:“不薨於寢,寢謂小寢。不殯於廟,廟謂殯宮。鬼神所在謂之廟!编嵖党梢詾椤洞呵铩纷冎苤,從殷之質(zhì),故殯於廟。杜預以為不以殯朝廟,未詳孰是。
孔子謂為明器者,知喪道矣,備物而不可用也。神與人異道,則不相傷。哀哉!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,不殆於用殉乎哉!殆,幾也。殺人以衛(wèi)死者曰殉。用其器者,漸幾於用人。
○殉,辭俊反,以人從死曰殉。畿音祈,又音機,下同。其曰明器,神明之也。神明,死者異於生人。涂車、芻靈,自古有之,芻靈,束茅為人馬。謂之靈者,神之類。
○芻,初拘反。明器之道也。言與明器同。孔子謂為芻靈者善,謂為俑者不仁,殆於用人乎哉!俑,偶人也。有面目機發(fā),有似於生人?鬃由乒哦侵堋
○俑音勇。
[疏]“孔子”至“乎哉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皆記者錄孔子之言,善古非殷周之事,故云孔子謂夏家為明器者,知死喪之道焉。以孝子之事親不可闕,故備其器物,若似生存;以鬼神異於人,故物不可用?鬃蛹日撓募抑拢怯盅砸蟠,故云,可哀哉!殷之送死者而用生者之祭器,不殆於用生人為殉乎哉!“殆”,近也,謂近於用乎生人為殉。所以近者,以生人食器而供死者,似若用生人而殉死人,故云近也。既言殷代之事,將言周代用偶人為非禮,故先言明器芻靈,后論偶人之事。故言“其曰明器,神明之也”。死者之物,還可用涂車、芻靈,即明器之物一類,自古帝王所制而有之,此則豈不可為用,故云“明器之道”也。記者錄孔子之言,又說孔子臧否古今得失,以其語更端,故重言“孔子”,謂古之為芻靈者善,謂周家為俑者不仁,不近於用生人乎哉!言近於用生人。所以近者,謂刻木為人,而自發(fā)動,與生人無異,但無性靈智識,故云近。此云“用人”,前言“用殉”,殉是已死之人,形貌不動,與器物相似,故言“用殉”。此云“用人”者,謂用生人入壙,今俑者形貌發(fā)動,有類生人,故云“用人”。上文云“涂車、芻靈”,此不言“涂車”,直云“芻靈”者,以其束茅為人,與俑者相對,故不取涂作車也。
○注“俑偶”至“非周”。
○正義曰:謂造作形體,偶類人形,故《史記》有土偶人、木偶人是也。云“孔子善古而非周”者,“古”謂周以前,虞以后,故上云“虞氏瓦棺,始不用薪”,明虞氏以來,始有涂車、芻靈。言“非周”者,謂周為俑人,如鄭康成之意,則周初即用偶人,故《冢人職》“言鸞車象人”,司農(nóng)注云:“象人謂以芻為人。”康成注引此“謂為俑者不仁”,是象人即俑人也。其馀車馬器物猶為涂車,芻靈,故《校人》“大喪飾遣車之馬,及葬埋之”,鄭注云:“言埋之則是馬涂車之芻靈!笔桥既酥,猶有涂車、芻靈之制,雖或用木,無機識發(fā)動。偶人謂之俑者,皇氏云:“機械發(fā)動踴躍,故謂之俑也!
穆公問於子思曰:“為舊君反服,古與?”仕焉而已者。穆公,魯哀公之曾孫。
○為,于偽反,下“為君”、“為使人”皆同。與音馀,下同。子思曰:“古之君子,進人以禮,退人以禮,故有舊君反服之禮也。今之君子進人若將加諸膝,退人若將隊諸淵,毋為戎首,不亦善乎?又何反服之禮之有?”言放逐之臣,不服舊君也。為兵主來攻伐曰戎首。
○膝音悉。隊,本又作墜,直媿反。
[疏]“穆公”至“之有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不為舊君著服之事。
○注“仕焉”至“曾孫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喪服》齊衰三月章為舊君凡有三條,其一云“為舊君,君之母妻”,傳云“仕焉而已者也”。注云:“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”,兼服其母妻。其二“大夫在外,其妻長子為舊國君”,注云:“在外待放已去者”,傳云“妻言與民同也,長子言未去也”,注云:“妻雖從夫而出,古者大夫不外娶,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,長子去可以無服”,此則大夫身不為服,唯妻與長子為舊君耳。其三為“舊君”,注云“大夫待放未去者”,傳曰“大夫去君,掃其宗廟,言其以道去君,而猶未絕也”,注云“以道去君,為三諫不從,待放於郊未絕者。言爵祿尚有列於朝,出入有詔於國”,若已絕則不服也。以此言之,凡舊君,若年老致仕,退歸在國不仕者,身為之服齊衰三月,并各服其母妻也。若三諫不從,待放已去而絕者,唯妻與長子服之,己則無服。若待放未去,爵位未絕,身及妻子皆為之服。然則去仕他國,己絕之后,不服舊君。而《雜記》云“違諸侯,之大夫,不反服”,則違諸侯之諸侯反服,得為舊君服者,《雜記》所云,謂不便其居,或辟仇讎,有故不得在國者。故《孟子》:“齊宣王問孟子云:‘禮為舊君有服,何如斯可為服矣?’《孟子》對曰:‘諫行言聽,膏澤下於民。有故而去,則君使人導之出疆,送至彼國,明其無罪。其所往三年不反,然后收其田里。此之謂三有禮焉。如此者得為舊君反服矣。’”與《雜記》同。鄭注此云“仕焉而已者”,取《喪服》第一條,謂年老致仕在國者。鄭必以第一條解之者,以穆公所問為舊君之反服,宜問喪服正禮,故以第一條致仕者解之。其實亦兼三諫未絕及有故出在他國者,故下子思云“古之君子,進人以禮,退人以禮”是也。云“穆公,魯哀公之曾孫”者,案者,案《世本》云“哀公生悼公靈,靈生元公嘉,嘉生穆公不衍”是也。
○注“言放逐之臣,不服舊君也”。
○正義曰:言放逐之臣者,解經(jīng)中今之君子進人退人不能以禮也。如此者不服舊君,謂三諫不從,去而已絕,及不能三諫,辟罪逃亡。言“放”者,則宣元年“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(wèi)”是也。言“逐”者,則《春秋》諸侯大夫言出奔是也。
悼公之喪,季昭子問於孟敬子曰:“為君何食?”悼公,魯哀公之子。昭子,康子之曾孫,名強。敬子,武伯之子,名捷。
○捷,在接反。敬子曰:“食粥,天下之達禮也。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,四方莫不聞矣。言鄰國皆知吾等不能居公室,以臣禮事君也。三臣,仲孫、叔孫、季孫也。勉而為瘠,則吾能,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?我則食食!贝鏁r不盡忠,喪又不盡禮,非也?鬃釉唬骸皢适虏桓也幻!
○瘠,徐在益反。夫音扶。食食,上如字,下音嗣。
衛(wèi)司徒敬子死,司徒,官氏,公子許之后。子夏吊焉,主人未小斂,绖而往。子游吊焉,主人既小斂,子游出绖,反哭。皆以朋友之禮往,而二人異。子夏曰:“聞之也與?”曰:“聞諸夫子,主人未改服,則不绖!
[疏]“衛(wèi)司”至“不绖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吊者主人改服乃改服之事。
○注“皆以”至“人異”。
○正義曰:此唯云“绖”,鄭知是朋友者,凡吊者主人成服,則客乃服吊绖,今此隨主人,主人始小斂未成服,而已便出著绖,故知有緦之恩,隨主人變,如五服親也。又至小斂出绖反哭,與子游前裼裘吊朋友同也,前子游云“帶绖”,故知是朋友。此下不云“帶”,知是朋友者,凡吊則應(yīng)弁绖環(huán)绖之屬也。此雖不云“帶”,凡單云“绖”,則知有帶,猶如《喪服》云“苴绖”,《檀弓》為師“二三子皆绖而出”,及“朋友群居則绖”,皆是包“帶”之文也。
曾子曰:“晏子可謂知禮也已,恭敬之有焉。”言禮者,敬而已矣。有若曰:“晏子一狐裘三十年,遣車一乘,及墓而反。國君七個,遣車七乘,大夫五個,遣車五乘。晏子焉知禮?”言其大儉偪下,非之。及墓而反,言其既窆則歸,不留賓客有事也。人臣賜車馬者,乃得有遣車。遣車之差,大夫五,諸侯七,則天子九。諸侯不以命數(shù),喪數(shù)略也。個,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(shù)也!峨s記》曰:“遣車視牢具!
○遣,棄戰(zhàn)反。乘,繩證反。個,古賀反。焉,於虔反。木音泰,或他佐反。逼音逼,本或作逼。包,伯交反。曾子曰:“國無道,君子恥盈禮焉。國奢則示之以儉,國儉則示之以禮!睍r齊方奢,矯之是也。
[疏]“曾子”至“以禮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晏子故為非禮以矯齊之事。
○有子者,孔子弟子有若也。聞曾子說晏子知禮,故舉晏子不知禮之事以拒曾子也。狐裘貴在輕新,而晏子一狐裘三十年,是儉不知禮也!扒曹囈怀恕闭撸涓戈袒缸邮谴蠓,大夫遣車五乘,其葬父唯用一乘,又是儉失禮也。
○“及墓而反”者,“及墓”謂葬時也。禮,窆后孝子贈幣辭親,辭親畢,而親情賓客應(yīng)是送別,別竟乃反。于時晏子窆竟則反,賓客并去,又是儉失禮也。
○“國君七個,遣車七乘,大夫五個,遣車五乘”者,此更舉正禮以證晏子失禮也!皞”謂所包遣奠牲體臂臑也。折為七段五段,以七乘五乘遣車載之。今晏子略不從禮數(shù),是不知也。
○“晏子焉知禮”者,條失事已竟,故此并結(jié)晏子焉知禮也。
○注“言其”至“非之”。
○正義曰:“大儉”解三十年一狐裘,并“及墓而反”也!皞肯隆苯庖怀艘病!跋隆敝^其子及凡在巳下者也。大夫五乘,適子三乘,今其父自用一乘,則其子更無,是“偪下”也。
○注“及墓”至“牢具”。
○正義曰:經(jīng)唯云“及墓而反”,鄭知不以及墓而反,而云“既窆則歸”者,晏子雖為儉約,不應(yīng)柩未入壙則歸,故云“既窆”也。云“不留賓客有事也”者,案《既夕禮》:“乃窆,主人哭,踴無筭,襲,贈用制幣玄纁束。拜稽顙,踴如初。卒,袒,拜賓,主婦亦拜賓。賓出,則拜送。藏器於旁,加見。藏苞筲於旁,加杭席。覆之,加杭木。實士三,主人拜鄉(xiāng)人,乃反哭!苯耜套蛹锐,贈幣,拜稽顙,踴訖則還,不復拜賓及送賓之事,故云“不留賓客有事也”。云“人臣賜車馬者,乃得有遣車”者,案《士喪禮》無遣車,諸侯之士一命!肚Y》云:“三賜不及車馬!惫手T侯之士無遣車也。若諸侯大夫,雖未三命,以其位尊,故得有遣車。知天子遣車九乘者,案《雜記》諸侯七月而卒哭,天子則九月而卒哭。今諸侯七乘,故知天子九乘也。云“諸侯不以命數(shù),喪數(shù)略也”者,案《大行人》上公九乘,侯伯七乘,子男五乘,今總云七乘,是不以命數(shù),喪事略也。引“《雜記》云:遣車視牢具”者,以證經(jīng)個與遣車首墁,故云個是牢具也。故《雜記》注云:“天子大牢包九個,諸侯亦大牢包七個,大夫亦大牢包五個,士少牢包三個。”案《既夕禮》“苞牲取下體”,鄭注:“前脛?wù)廴”邸⒛,后脛(wù)廴△馈!笔且簧∪w。士少牢二牲,則六體也。分為三個,一個有二體。然大夫以上,皆用大牢,牲有三體,凡九體。大夫九體分為十五段,三段為一包,凡為五包。諸侯分為二十一段,凡七包。天子分為二十七段,凡九包。蓋尊者所取三體,其肉多。卑者雖取三體,其肉少。鄭又云:“天子遣奠用馬牲,其取個未詳也!贝饲驳焖,皆用左胖,以其喪禮反吉!妒坑荻Y》“載左胖也”。
國昭子之母死,問於子張曰:“葬及墓,男子、婦人安位?”國昭子,齊大夫。子張曰:“司徒敬子之喪,夫子相,男子西鄉(xiāng),婦人東鄉(xiāng)!眾A羨道為位。夫子,孔子也。
○相,息亮反,下注同。鄉(xiāng),許亮反,下皆同。俠,古洽反,一音頰。羨,徐音賤,《音義隱》云:“羨,車道!痹唬骸班妫∥。”噫,不寤之聲。毋,禁止之辭。
○噫,本又作意,同,于其反。毋音無。曰:“我喪也斯沾。斯,盡也。沾讀曰覘。覘,視也。國昭子自謂齊之大家,有事人盡視之,欲人觀之,法其所為。
○斯音賜。沾依注音覘,敕廉反。爾專之,賓為賓焉,主為主焉。專猶司也。時子張相。婦人從男子皆西鄉(xiāng)。”非也。
[疏]“國昭”至“西鄉(xiāng)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葬之在壙,男女面位之事。
○“曰:噫,毋”者,止子張也。子張既相,以男子西鄉(xiāng),婦人東鄉(xiāng),而昭子不悟禮意,乃曰:“噫,毋得如是男子西鄉(xiāng),婦人東鄉(xiāng)!奔戎棺訌垼肿匝晕揖訂室,既是齊之大家。斯,盡也。人盡來覘視於我,當須更為別禮,豈得以依舊禮。專猶同也。爾當同此婦人與男子一處,若婦女之賓為賓位焉,與男子之賓同處,婦女之主為主位焉,與男子之主同處。於是昭子家婦人從男子皆西鄉(xiāng),同在主位,賓之男子及賓之婦人皆西廂東鄉(xiāng)。言非也。
穆伯之喪,敬姜晝哭。文伯之喪,晝夜哭?鬃釉唬骸爸Y矣!眴史虿灰箍蓿铀记樾砸。文伯之喪,敬姜據(jù)其床而不哭,曰:“昔者吾有斯子也,吾以將為賢人也。蓋見其有才藝。吾未嘗以就公室。未嘗與到公室,觀其行也。季氏,魯之宗卿,敬姜有會見之禮。
○行,下孟反。見,賢遍反,下文“不敢見”同。今及其死也,朋友諸臣未有出涕者,而內(nèi)人皆行哭失聲。斯子也,必多曠於禮矣夫!眱(nèi)人,妻妾。
○夫音扶,下同,本亦有無“夫”字者。
[疏]“穆伯”至“矣夫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喪夫不夜哭,并母知子賢愚之事。
○“斯子也,必多曠於禮矣夫”。
○正義曰:斯,此也。曠猶疏薄也。言此子平生為行,必疏薄於賓客朋友之禮,故賓客朋友未有感戀為之出涕者。此不哭者,謂暫時不哭,故上云“晝夜哭”是也。案《家語》云:“文伯歜卒,其妻妾皆行哭失聲。敬姜戒之曰:‘吾聞好外者士死之,好內(nèi)者女死之。今吾子早夭,吾惡其好內(nèi)聞也。二三婦共祭祀者,無加服!鬃勇勚唬骸悄艄甘现畫D,知禮矣。’”與此不同者,彼戒婦人而成子之德,此論子之惡,各舉一邊,相包乃具。
季康子之母死,陳褻衣。褻衣,非上服。陳之,將以斂。敬姜曰:“婦人不飾,不敢見舅姑。將有四方之賓來,褻衣何為陳於斯?”命徹之。言四方之賓來,嚴於舅姑。敬姜者,康子從祖母。
○從,才用反。
[疏]注“敬姜者,康子從祖母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世本》:“悼子紀生平子意如,意如生桓子斯,斯生康子肥!薄妒辣尽酚衷疲骸暗孔蛹v生穆伯靖!本概c意如是親兄弟,意如是康子祖,穆伯是康子祖之兄弟,敬姜是穆伯之妻,故云“康子從祖母”也。
有子與子游立,見孺子慕者,有子謂子游曰:“予壹不知夫喪之踴也,予欲去之久矣。情在於斯,其是也夫。”喪之踴猶孺子之號慕。
○去,羌呂反。號,戶刀反。子游曰:“禮有微情者,節(jié)哭踴。有以故興物者,衰绖之制。有直情而徑行者,戎狄之道也?捋x無節(jié),衣服無制。
○徑,古定反。禮道則不然。與戎狄異。人喜則斯陶,陶,郁陶也。
○陶,徒刀反。陶斯詠,詠,謳也。
○詠音詠。謳,本亦作嘔,鳥侯反。詠斯猶,猶當為搖,聲之誤也。搖謂身動搖也,秦人猶、搖聲相近。
○猶依注作搖,音遙。近,附近之近。猶斯舞,手舞之。舞斯慍,慍猶怒也。慍斯戚,戚,憤恚。
○慍斯戚,紆運反。此喜怒哀樂相對,本或於此句上有“舞斯慍”一句,并注皆衍文。憤,扶粉反。恚,一瑞反。戚斯嘆,嘆,吟息。
○吟,本或作唫,魚金反。嘆斯辟,辟,拊心。
○辟,婢亦反,撫心也。辟斯踴矣。踴,躍。
○躍,羊灼反。品節(jié)斯,斯之謂禮。舞踴皆有節(jié),乃成禮。人死,斯惡之矣。無能也,斯倍之矣。無能,心謂之無所復能。
○惡,烏路反。倍音佩,下同。復,扶又反。是故制絞衾,設(shè)蔞翣,為使人勿惡也。絞衾,尸之飾。蔞翣,棺之墻飾!吨芏Y》蔞作柳。
○絞衾,戶交反,下音飾。蔞音柳。翣,所甲反。始死,脯醢之奠。將行,遣而行之。既葬而食之。將行,將葬也。葬有遣奠。食,反虞之祭。
○食音嗣,注同,謂虞祭也。未有見其饗之者也。自上世以來,未之有舍也,為使人勿倍也。舍猶廢也。
○舍音舍,注同。故子之所剌於禮者,亦非禮之訾也。”訾,病也。
○訾,似斯反。
[疏]“有子”至“訾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子游言制禮有節(jié)之事。
○“有子與子游同立,見孺子號慕者,有子謂子游曰:予壹不知夫喪之踴也”,言我專壹,不知夫喪之踴也,何須有節(jié)?直似孺子慕者,其事足矣。予欲去此踴節(jié),其意久矣。斯,此也。言孝子之情在於此,小兒直號慕而已!捌涫且卜颉保缧,其事即是,何須為哭踴之節(jié)。子游乃對之曰:“禮有微情者!蔽ⅲ瑲⒁。言若賢者喪親,必致滅性,故制使三日而食,哭踴有數(shù),以殺其內(nèi)情,使之俯就也。何胤云:“哭踴之情,必發(fā)於內(nèi)。謂之微,微者,不見也。”
○“有以故興物”者,興,起也!拔铩敝^衰绖也。若不肖之屬,本無哀情,故為衰绖,使其睹服思哀,起情企及也。引由外來,故云“興物”也。然衰绖之用,一則為孝子至痛之飾,二則使不肖之人企及,今止說“興物”以對,微情之故。“有直情而徑行者,戎狄之道也”,謂直肆巳情而徑行之也,無哭踴節(jié)制,乃是戎狄之道。
○“禮道則不然”者,“然”猶如是也,言中國禮道則不如是夷狄也。
○“人喜則斯陶”者,為明踴以節(jié),而踴由心哀,故此以下極言哀樂之本也。喜者,外竟會心之謂也。斯,語助也。陶者,郁陶。郁陶者,心初悅而未暢之意也。言人若外竟會心,則懷抱欣悅,但始發(fā)俄爾,則郁陶未暢,故云“斯陶”也!稜栄拧吩疲骸坝籼,繇喜也!焙呜吩疲骸疤眨瑧严参磿骋庖!睹献印吩唬骸籼找运季!
○“陶斯詠”者,詠,歌詠也。郁陶情轉(zhuǎn)暢,故口歌詠之也。
○“詠斯猶”者,搖動身也。詠歌不足,漸至自搖動身體也!蔼q斯舞”者,舞,起舞也。搖身不足,乃至起舞,足蹈手揚,樂之極也。
○“舞斯慍”者,慍,怒也,外竟違心之謂也。凡喜怒相對,哀樂相生,故若舞而無節(jié),形疲厭倦,事與心違,故所以怒生。怒生由於舞極,故云“舞斯慍”也。故《曲禮》云:“樂不可極!奔创酥^也。何胤云:“樂終則慍起,非始之慍相連系也!
○“慍斯戚”者,戚,憤恚也。怒來戚心,故憤恚起也。此句對“喜斯陶”也。
○“戚斯嘆”者,嘆,吟息也。憤恚轉(zhuǎn)深,故因發(fā)吟息也。此句對“陶斯詠”。
○“嘆斯辟”者,辟,撫心也。嘆息不泄,故至撫心也。此句對“詠斯猶”。
○“辟斯踴矣”者,撫心不泄,乃至跳踴奮擊,亦哀之極也。此句對“猶斯舞”也。
○“品節(jié)斯,斯之謂禮”者,品,階格也。節(jié),制斷也。斯,此也。此之謂於哀樂也。若喜而不節(jié),自陶至舞,俄傾不慍生。若怒而不節(jié),從戚至踴,踴極則笑,故夷狄無禮,朝殞夕歌,童兒任情,倏啼欻笑。今若品節(jié)此二涂,使踴舞有數(shù),有數(shù)則久長,故云此之謂禮。如鄭此《禮》本云“舞斯慍”者,凡有九句,首末各四,正明哀樂相對。中央“舞斯慍”一句,是哀樂相生,故一句之中,有“舞”及“慍”也。而鄭諸本亦有無“舞斯慍”一句者,取義不同。而鄭又一本云:“舞斯蹈,蹈斯慍”,益於一句,凡有十句,當是后人所加耳,亦不得對。而盧《禮》本亦有“舞斯慍”之一句。而王《禮》本又長云“人喜則斯循,循斯陶”,既與盧、鄭不同,亦當新足耳。
○“人死斯惡之矣”者,以上明辟踴之節(jié),以下明飾喪以奠祭之事!叭怂浪箰褐闭,以人身既死,形體腐敗,故惡之,故倍之。以其恐惡之,故制絞紟衾,設(shè)蔞翣以飾之,故使人勿惡也。以其恐倍之,故始死設(shè)脯醢之奠,以至於葬,將行之,又設(shè)遣奠而行送之,既葬反哭,設(shè)虞祭以食之。雖設(shè)奠祭,未曾見其死者而饗食之也。既不饗食,自上世以來,未之有舍此奠祭而不為者也,所以設(shè)奠祭者,為使人勿倍其親故也。禮意既然,不可無節(jié),故子之所譏剌於禮有踴節(jié)者,亦非禮之病害也。言哭踴有節(jié),正是禮之所宜,非禮之病。上有若見孺子之慕,唯譏哭踴有節(jié),不譏絞衾奠祭之事,子游秖應(yīng)答以辟踴即止。今更陳絞衾、脯醢之事者,以有若之意,欲直同孺子,生者不節(jié)其哀,死者不加其飾,故子游既言生節(jié)哀,遂說死者加飾,備言禮之節(jié)制與夷狄不同也。
吳侵陳,斬祀殺厲。祀,神位有屋樹者。厲,疫病。吳侵陳,以魯哀元年秋。
○疫音役。師還出竟,陳大宰嚭使於師,夫差謂行人儀曰:“是夫也多言,盍嘗問焉?師必有名,人之稱斯師也者,則謂之何?”大宰、行人,官名也。夫差,吳子光之子。盍,何不也。嘗猶試也。夫差修舊怨,庶幾其師有善名。
○還音旋。竟音境。大音泰,注及下文注“大宰”、“大師”、“大史”、“大廟”、“大傅”皆同。嚭,普彼反。使,色吏反。夫差音扶,下初佳反,吳王名,闔廬子。盍,戶臘反。大宰嚭曰:“古之侵伐者,不斬祀,不殺厲,不獲二毛。獲謂系虜之。二毛,鬢發(fā)斑白。
○斑,伯山反,本又作頒,音同。今斯師也,殺厲與?其不謂之殺厲之師與?”欲微切之,故其言似若不審然,正言殺厲,重人。
○與音馀,下及注“有此與”同。曰:“反爾地,歸爾子,則謂之何?”子謂所獲民臣。曰:“咀荃討敝邑之罪,又矜而赦之,師與有無名乎?”又微勸之,終其意。吳楚僣號稱王。
[疏]“吳侵”至“名乎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征伐不合斬祀殺厲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注“吳侵”至“年秋”。
○正義曰:知者,案《左傳》:“吳伐楚,使召陳懷公,懷公朝國人而問焉,曰:‘欲與楚者右,欲與吳者左。陳人有田從田,無田從黨。’逢滑當公而進,曰:‘楚未可棄,吳未可從。’陳懷公遂不從吳子光之召。至今夫差克越,乃修先君之怨。秋八月,吳侵陳,修舊怨!笔瞧涫。案哀六年吳伐陳,鄭知非六年者,稱“伐”不云“侵”。哀元年經(jīng)雖不見,傳云“吳侵陳”,與此文同,俱云“侵”,故為哀元年。
○“夫差”至“之何”。
○夫差既見陳大宰嚭來,謂行人之官名儀曰:“是夫也多言!狈,謂大宰嚭,言是大宰嚭也,博聞強識,多有所言。盍,何不也。嘗,試也。何不試就問焉。我脩先君之怨而興此師,必有善名在外,眾人稱此師也,則謂之何?欲令行人儀以此辭而問大宰嚭也。
○注“大宰”至“之子”。
○正義曰:據(jù)《周禮》有大宰卿一人,又有大、小行人,故知大宰及行人皆官名。此大宰嚭與吳大宰嚭名號同而人異也。云“夫差,吳子光之子”者,《世本》及《吳世家》文也。
○“古之侵伐者,不斬祀,不殺厲,不獲二毛”。
○此謂以至勝攻至暴,用兵如此。若兩軍相敵則不然!蹲髠鳌吩疲骸半m及胡耇,獲則取之!贝笤讎禾嘏e古之善以駮吳師之惡。
○注“正言殺厲重人”。
○正義曰:以其殺人,故重於斬祀。若其不殺,直拘囚人而已,則輕也。故《穀梁傳》云:“苞人民歐牛馬曰侵,斬樹木壞宮室曰伐!笔乔州p而伐重也。
○“師與有無名乎”者,既反地歸子,其事既善,師豈有無善名乎?言必有善名也。“與是”語辭。
○注“又微勸之,終其意”。
○正義曰:上以“微切之”,謂譏斬祀殺厲,今復勸之反地歸子,故言“又”也。因吳王反地歸子,則云師有善名,是“微勸之”也!敖K其意”者,上譏切斬祀及殺厲,是初有其意,欲吳哀矜,既得吳哀矜,則云師有善名,是終竟其欲哀矜之意。
顏丁善居喪,顏丁,魯人。始死,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。及殯,望望焉如有從而弗及。既葬,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。從,隨也?瑧v貌。
○慨,皆愛反。憊,皮拜反。
[疏]“顏丁”至“而息”。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孝子居喪哀殺有漸之事。
○“始死,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”者,“皇皇”猶彷徨,如所求物不得。上《檀弓》云:“始死,充充如有窮!敝^形貌窮屈,亦彷徨求而不得之心。彼此各舉其一。
○“及殯,望望焉如有從而弗及”者,謂殯后容貌望望焉,如有從逐人后行而不及之。上《檀弓》云“既殯,瞿瞿如有求而不得”,與此亦同也。但始死,據(jù)內(nèi)心所求,殯后,據(jù)外貌所求,故此經(jīng)始死求而不得,據(jù)內(nèi)心也。上《檀弓》云“既殯,求而不得”,據(jù)外貌也。
○“既葬,慨焉如不及”者,謂既葬之后,中心悲,慨然如不復所及。既不可及,“其反而息”者,上殯后云從而不及,似有可及之理!凹仍,慨焉如不及”,謂不復可及,所以文異也。上《檀弓》云:“既葬,皇皇如有望而不至!贝酥^“既葬慨焉如不及”,亦同也。此“始死,皇皇”者,是皇皇之甚,故云“如有求而弗得”。上《檀弓》云“既葬,皇皇”是輕,故云“望而不至”。此既葬則止,不說練祥,故葬后則慨然。止《檀弓》葬后更說練祥,故云:“練而慨然,祥而廓然!钡H之死亡,哀悼在心,初則為甚,已后漸輕,皆有求而不得,望而不及,但所據(jù)有淺深耳。殯后雖據(jù)外貌,亦猶哀在內(nèi)心,但稍輕耳,故鄭注上《檀弓》云:“皆哀悼在心之貌!
子張問曰:“《書》云:‘高宗三年不言,言乃讙!兄T?”時人君無行三年之喪,禮者問有此與?怪之也。讙,喜說也。言乃喜說,則民臣望其言久。
○讙音歡。說音悅,下同。仲尼曰:“胡為其不然也?古者天子崩,王世子聽於冢宰三年!壁T,天官卿,貳王事者,三年之喪,使之聽朝。
[疏]“子張”至“三年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世子遭喪冢宰聽政之事。
○“言乃讙”者,《尚書·無逸》云:“言乃雍!庇、讙字相近,義得兩通,故鄭隨而解之。
知悼子卒,未葬。悼子,晉大夫荀盈,魯昭九年卒。
○知音智,下同。平公飲酒,與群臣燕。平公,晉侯彪。
○彪,彼虬反。師曠、李調(diào)侍,侍,與君飲也!堆喽Y記》曰:“請旅侍臣!
○李調(diào)如字,《左傳》作“外嬖嬖叔”。鼓鐘。樂作也!堆喽Y》賓入門奏《肆夏》,既獻而樂闋,獻君亦如之。
○闋,古穴反,止也。杜蕢自外來,聞鐘聲,曰:“安在?”怪之也。杜蕢或作屠蒯。
○蕢,古怪反,注蒯同。屠音徒。曰:“在寢!毖囔秾。杜蕢入寢,歷階而升,酌,曰:“曠飲斯!庇肿,曰:“調(diào)飲斯!庇肿,堂上北面坐飲之。降,趨而出。三酌皆罰。
○曠飲,於鴆反,下“飲斯”、“飲之”、“飲曠”、“飲調(diào)”、“飲寡人”皆同。平公呼而進之曰:“蕢,曩者爾心或開予,是以不與爾言。曩,曏也,謂始來入時。開謂諫爭有所發(fā)起。
○曩,乃黨反。向,本又作曏,同,許亮反。爭,爭斗之爭。爾飲曠何也?”曰:“子卯不樂,紂以甲子死,桀以乙卯亡,王者謂之疾日,不以舉樂為吉事,所以自戒懼。
○子卯不樂,如字,賈逵云:“桀以乙卯日死,受以甲子日亡,故以為戒。”鄭同。《漢書》翼奉說則不然。張宴云:“子刑卯,卯刑子,相刑之日,故以為忌。而云夏殷亡日,不推湯武以興乎?”疾日,人一反。知悼子在堂,斯其為子卯也大矣。言大臣喪重於疾日也!峨s記》曰:“君於卿大夫,比葬,不食肉,比卒,哭,不舉樂!
○比,必利反,下同。曠也大師也,不以詔,是以飲之也!痹t,告也。大師典奏樂!盃栵嬚{(diào)何也?”曰:“調(diào)也,君之褻臣也,為一飲一食,亡君之疾,是以飲之也。”言調(diào)貪酒食。褻,嬖也。近臣亦當規(guī)君疾憂。
○為,于偽反。嬖,必計反。“爾飲何也?”曰:“蕢也,宰夫也。非刀匕是共,又敢與知防,是以飲之也!狈澜乓。
○匕,必李反。共音供。與音預。防音房,又扶放反。平公曰:“寡人亦有過焉,酌而飲寡人!甭劻x則服。杜蕢洗而揚觶。舉爵於君也,《禮》揚作騰。揚,舉也。騰,送也。揚近得之。
○觶,之豉反,《字林》音支,又云:“酒器!苯,附近之近,下“聲相近”同。公謂侍者曰:“如我死,則必無廢斯爵也!庇笫酪詾榻。至于今,既畢獻,斯揚觶,謂之杜舉。此爵遂因杜蕢為名。畢獻,獻賓與君。
[疏]“知悼”至“杜舉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君有大臣之喪,不得有作樂飲酒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注“悼子”至“年卒”。
○正義曰:并《左傳》文。下注云“平公,晉侯彪”,亦《春秋》文。
○注“《燕禮記》曰:請旅侍臣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燕禮記》云:“凡公所酬,既拜,請旅侍臣!敝^公既酬臣,臣受酬者,既拜謝公恩,請行旅酬於侍臣。引之者,證師曠、李調(diào)是侍飲之臣也。鼓鐘,鼓猶奏也,謂燕奏鐘樂也。
○注“燕禮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燕禮記》云:“若以樂納賓,則賓及庭,奏《肆夏》。賓拜酒,主人答拜,而樂闋!笔恰百e入門奏《肆夏》,既獻而樂闋”。《燕禮記》又云:“公拜受爵,而奏《肆夏》。公卒爵,主人升,受爵以下,而樂闋!笔恰矮I君亦如之”。經(jīng)唯云“鼓鐘”,《燕禮》云“若舞則《勺》”,知非工入升歌,下管間歌,合樂之后,無時奏鐘,必以為賓初入門奏《肆夏》者,以《鐘師》云“以鐘鼓奏《九夏》”,故知聞鐘是初奏《肆夏》也。
○注“杜蕢或作屠蒯”。
○正義曰:《春秋》作“屠蒯”,故云“或作屠蒯”。杜蕢、屠蒯聲相近,故《禮》、《傳》不同也。
○注“燕於寢”。
○正義曰:《燕禮記》云“燕朝服於寢”,故知“燕於寢也”。
○“曰蕢”至“爾言”。曩,曏也。平公呼蕢而進之,呼其名曰:“蕢,曏者汝酌三酌,是汝之心,或開發(fā)於予。予望汝有諫,是以不與汝言。”
○注“紂以甲子死,桀以乙卯亡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尚書》:“時甲子昧爽,武王朝,至于商郊!庇帧妒酚洝吩,兵敗,紂自焚而死。是紂甲子死也。案昭十八年二月乙卯,“周毛得殺毛伯過而代之。萇弘曰:‘毛得必亡,是昆吾稔之日也。’”《詩》云:“韋顧既伐,昆吾夏桀。”同誅昆吾,既乙卯而亡,明桀亦以乙卯被放也。鄭司農(nóng)注《春秋》,以為五行子卯自刑,非鄭義也,今所不用也。
○“斯其為子卯也大矣”者,言悼子喪在堂,此比其為子卯之忌大矣。言悼子之喪,大於子卯。
○“為一飲一食,忘君之疾,是以飲之也”者,調(diào)是君之嬖褻之臣,臣當規(guī)正君過,唯欲行燕會,貪求一飲一食,忘君違禮之疾而不諫,是以飲之。
○“非刀匕是供,又敢與知防”者,蕢言調(diào)是君之嬖褻臣也,當規(guī)正君憂疾,言巳身是宰夫,亦當規(guī)正於君,若非因刀匕是共,又敢與知防諫之事;适显疲骸胺,不也。杜蕢言各憂其事,宰夫不以刀匕是共,乃又敢與諫爭,越官侵職,是以飲也!
○注“舉爵”至“得之”。
○正義曰:知“揚觶”是舉爵於君,以上云“平公曰:寡人亦有過焉,酌而飲寡人”,即云“杜蕢洗而揚觶”,故知“舉爵於君”。案《燕禮》獻君之后,行酬之初,媵爵者洗象觶,升實之序,進坐奠于薦南,是舉爵於君也。“揚作騰”者,謂《燕禮》大射凡舉爵皆為媵。此云揚觶,鄭云:揚,舉也!堆喽Y》云媵,故鄭云:媵,送也。揚、騰義得兩通。但此云“杜舉”,“揚”訓為“舉”,故“揚近得之”,此謂舉為得也。
○“公謂”至“杜舉”。
○公謂侍者,云我死之后,則必無廢棄此爵,恒當留之,為后鑒戒。當時在未獻之前,故又語侍者云:“至于今,既畢獻之后,此所揚之觶,是謂之杜舉!北砻鞔司魧嵍攀壦e。
○注“畢獻,獻賓與君”。
○正義曰:知“獻君與賓”者,與杜蕢此事舉爵在燕禮之初,賓主既入,得杜蕢之言,不可即廢。唯獻君與賓,燕事則止;适弦詾椤爸领督瘛,謂記錄之人至於今為記之時,謂之杜舉。《春秋》云:“晉侯飲酒樂,膳宰屠蒯趍入,請佐公使尊,許之。而遂酌以飲工。曰:‘女為君耳,將司明也。辰在子卯,謂之疾日,君徹宴樂,學人舍業(yè),為疾故也。君之卿佐,是謂股肱。股肱或虧,何痛如之?女弗聞而樂,是不聰也。’又飲外嬖嬖叔曰:‘女為君目,將司明也。服以旌禮,以行事,事有其物,物有其容。今君之容,非其物也,而女不見,是不明也。’亦自飲,曰:“味以行氣,氣以實志,志以定言,言以出令。臣實司味,二御失官,而君弗命,臣之罪也。”案《春秋》與此小異,亦所聞不同,或二文互相足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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