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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卷十三 王制第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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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三 王制第五

  司徒脩六禮以節(jié)民性,明七教以興民德,齊八政以防淫,一道德以同俗,養(yǎng)耆老以致孝,恤孤獨以逮不足,上賢以崇德,簡不肖以絀惡。司徒,地官卿,掌邦教者。逮,及也。簡,差擇也。
  ○防,本又作坊,音同。恤,辛律反。逮音代,又大計反。肖音笑。絀,敕律反。命鄉(xiāng)簡不帥教者以告。帥,循也。不循教,謂敖很不孝弟者,司徒使鄉(xiāng)簡擇以告者,鄉(xiāng)屬司徒。
  ○帥音率。循音巡。敖,本又作傲,同五報反。很,胡墾反。弟,大計反,本又作悌。耆老皆朝于庠,元日習射上功,習鄉(xiāng)上齒。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(zhí)事焉。將習禮以化之,使之觀焉。耆老,致仕及鄉(xiāng)中老賢者。朝猶會也。此庠,謂鄉(xiāng)學也。鄉(xiāng),謂飲酒也。鄉(xiāng)禮,春秋射,國蠟,而飲酒養(yǎng)老。
  ○朝,直遙反。庠音祥。與音預。蠟,仕詐反。不變,命國之右鄉(xiāng),簡不帥教者移之左。命國之左鄉(xiāng),簡不帥教者移之右,如初禮。中年考校,而又不變,使轉(zhuǎn)徙其居,覬其見新人,有所化也。亦復習禮於鄉(xiāng)學,使之觀焉。
  ○覬音冀。復,扶又反,下“又復”、“復移”、“復與”同。不變,移之郊,如初禮。郊,鄉(xiāng)界之外者也。稍出遠之,后中年又為之習禮於郊學。
  ○為,于偽反,下“又為”、“親為”、“為其大”、“亦為”皆同。不變,移之遂,如初禮。遠郊之外曰遂,遂大夫掌之。又中年復移之使居遂,又為習禮於遂之學。不變,屏之遠方,終身不齒。遠方,九州之外。齒猶錄也。命鄉(xiāng)論秀士,升之司徒,曰選士。移居於司徒也。秀士,鄉(xiāng)大夫所考,有德行道藝者。
  ○選,宣戀反,下皆同。行,下孟反。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,曰俊士。可使習禮者。學,大學。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(xiāng),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,曰造士。不征,不給其繇役。造,成也。能習禮,則為成士。
  ○給音急。徭,本又作繇,音遙。樂正崇四術(shù),立四教。樂正,樂官之長,掌國子之教!队輹吩唬骸百纾甑錁,教胄子!背,高也。高尚其術(shù),以作教也。幼者教之於小學,長者教之於大學!渡袝鴤鳌吩唬骸澳晔迨既胄W,十八入大學!
  ○樂音岳。長,丁丈反,下同。夔,求龜反。命女音汝。順先王《詩》、《書》、《禮》、《樂》以造士。順此四術(shù),而教以成是士也。春秋教以《禮》、《樂》,冬夏教以《詩》、《書》。春夏,陽也!对姟贰ⅰ稑贰氛呗,聲亦陽也。秋冬,陰也!稌、《禮》者,事事亦陰也;パ灾,皆以其術(shù)相成。
  ○夏,戶嫁反,注及下注“夏官”同。王大子、王子、群后之大子,卿大夫、元士之適子,國之俊選,皆造焉。皆以四術(shù)成之。王子,王之庶子也。群后,公及諸侯。
  ○適,丁歷反,下注同。造,才早反,徐七到反。凡入學以齒。皆以長幼受學,不用尊卑。將出學,小胥、大胥、小樂正簡不帥教者,以告于大樂正,大樂正以告于王。此所簡者,謂王大子、王子、群后之大子,卿大夫、元士之適子。大胥、小胥,皆樂官屬也。出學,謂九年大成學止也。
  ○胥,息馀反,又息呂反,下同。王命三公、九卿、大夫、元士皆入學。不變,王親視學。亦謂使習禮以化之。不變,王又親為之臨視,重棄賢者子孫。此習禮皆於大學也。不變,王三日不舉。去食樂,重棄人。
  ○去,丘呂反。屏之遠方,西方曰棘,東方曰寄,終身不齒。棘當為僰。僰之言逼,使之逼寄於夷戎。不屏於南北,為其大遠。
  ○屏,必郢反。棘,依注音僰,又作{棘火},蒲北反,偪也。偪,彼力反。大音太,舊他佐反。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,以告于王,而升諸司馬,曰進士。移名於司馬。司馬,夏官卿,掌邦政者。進士,可進受爵祿也。

[疏]“司徒”至“進士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司徒脩禮明教,上賢絀惡,教學升進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  ○“脩六禮以節(jié)民性”者,六禮謂冠一、昏二、喪三、祭四、鄉(xiāng)五、相見六。性,稟性自然,剛?cè)彷p重遲速之屬,恐其失中,故以六禮而節(jié)其性也。
  ○“明七教以興民德”者,七教即父子一、兄弟二、夫婦三、君臣四、長幼五、朋友六、賓客七也。德者,得也?秩瞬坏闷渌,故以七教以興舉其民,使之皆得其所也。此六禮七教,并是殷禮,周則五禮十二教也!褒R八政以防淫”者,八政一曰飲食,二曰衣服,三曰事為,四曰異別,五曰度,六曰量,七曰數(shù),八曰制。淫謂過奢侈,故以八政禁令之事以防淫。淫過之失,貴賤同有,故不云民淫。
  ○“一道德以同俗”者,道,履蹈而行,謂齊一所行之道,以同國之風俗。敬養(yǎng)耆老,所以致恭孝之心;哀恤孤獨,所以逮及不足,謂以恩惠遂及之,不足,則孤獨者也。尊上賢人,所以崇獎有德;簡去不肖,所以絀退惡人。從“司徒”以下至“升諸司馬,曰進士”,皆是司徒所掌教之事,既云上賢崇德,簡不肖絀惡,總之於此。從命鄉(xiāng)簡不帥教者,至終身不齒,論絀惡之事,謂鄉(xiāng)人入學,不帥師教,屏退絀除也。自“命鄉(xiāng)論”至“曰造士”,論崇德之事,謂鄉(xiāng)人入學,德業(yè)有成,升名進於司徒。又鄉(xiāng)人所學,須有經(jīng)術(shù)。自“樂正崇四術(shù)”至“《詩》、《書》”,明所習業(yè)之事。非惟鄉(xiāng)人所教如此,王子公卿之子亦當須教,其不肖者亦當退之。自“王大子”以下至“終身不齒”,論教王子等屏退之事。但鄉(xiāng)人既卑,節(jié)級升之,故為選士、俊士,至於造士。若王子與公卿之子,本位既尊,不須積漸,學業(yè)既成,即為造士。於是大樂正之官,總論鄉(xiāng)人造士,及王子等造士,以告於王,升諸司馬,故云“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,以告於王,而升諸司馬,曰進士”,是總包鄉(xiāng)人及王子及公卿之子學業(yè)成者。
  ○注“帥循”至“司徒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帥,循也”,《爾雅·釋詁》文。云“鄉(xiāng)屬司徒”者,六鄉(xiāng)大夫,皆司徒統(tǒng)領(lǐng),《周禮》鄉(xiāng)皆屬地官,是鄉(xiāng)屬司徒也。
  ○“耆老”至“事焉”。
  ○司徒命此鄉(xiāng)學,簡擇不帥教者,以告司徒,司徒乃命鄉(xiāng)內(nèi)耆老皆聚會於鄉(xiāng)學之庠,乃擇善日於鄉(xiāng)學內(nèi),為此不帥教之人,習其射禮,中者在上,故云上功。又於鄉(xiāng)學習此鄉(xiāng)飲酒之禮,令老者居上,故云上齒。欲使不帥教之人觀其上功,自勵為功;觀其上齒,則知尊敬長老。大司徒帥領(lǐng)國之英俊之士,與在鄉(xiāng)射飲酒執(zhí)行事焉。使俊士與之以為榮,惡者慕之而自勵。此言國之俊士,則非惟鄉(xiāng)內(nèi)之人。
  ○注“耆老”至“養(yǎng)老”。
  ○正義曰:總言耆老,其數(shù)則眾,故知致仕及鄉(xiāng)中老賢致仕,則《書傳略說》云“大夫為父師,士為少師”是也。鄉(xiāng)中老賢,謂鄉(xiāng)人不仕,年老有德行者,故《鄉(xiāng)飲酒》云:“以告于先生君子可也!弊⒃疲骸跋壬,鄉(xiāng)中致仕者。君子,國中有盛德者!痹啤俺q會也”者,恐有朝王之嫌,故云“朝猶會也”。云“此庠謂鄉(xiāng)學也”者,以習射上功,在州學;習鄉(xiāng)上齒,在黨學,恐此是州黨之學,故云“庠,鄉(xiāng)學也”。謂初時耆老聚會於庠學,乃擇元日,就州學習射,就黨學上齒,習射習鄉(xiāng),各在一處,則不得同日也。云“鄉(xiāng)謂飲酒也”者,言經(jīng)中習鄉(xiāng)謂飲酒者,此鄉(xiāng)既有上齒之文,故知謂鄉(xiāng)飲酒也。云“鄉(xiāng)禮春秋射”者,按《州長職》云“春秋而射于州序”。然則射在州序,而云鄉(xiāng)射禮者,州屬於鄉(xiāng),雖在州序,亦得謂之鄉(xiāng);蚩舌l(xiāng)居此州,更不立州學。若州之有事,則就鄉(xiāng)學,是鄉(xiāng)學得為射也。云“鄉(xiāng)禮春秋射”者,解習射之處也。云“國蠟,而飲酒養(yǎng)老”者,周之十二月,國家蠟祭之時,黨正鄉(xiāng)飲酒而養(yǎng)老。按《黨正》云:“國索鬼神而祭祀,則以禮屬民,而飲酒于序,以正齒位!敝私(jīng)習鄉(xiāng),非正月鄉(xiāng)學飲酒者,以鄉(xiāng)學飲酒無正齒位之事。此云上齒,按《黨正職》云:“壹命齒于鄉(xiāng)里,再命齒于父族,三命而不齒!庇帧抖Y記·鄉(xiāng)飲酒義》云:“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侍。”故解此鄉(xiāng)為黨正飲酒。謂之鄉(xiāng)者,黨,鄉(xiāng)之屬,故云鄉(xiāng)也。或鄉(xiāng)之所居之黨,不別立黨學,黨之正齒位,就鄉(xiāng)學為之,亦謂之飲酒。
  ○注“中年”至“觀焉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學記》“一年視離經(jīng)辨志,三年視敬業(yè)樂群,五年視博習親師,七年視論學取友,謂之小成。九年知類通達”。上云命鄉(xiāng)簡不帥教者,謂初入學一年之終,簡不帥教敖很之人,為之習射習鄉(xiāng)。此注云“中年考校,而又不變”,中猶間也,謂間一年而考校之。時不變者,右鄉(xiāng)者移左,左鄉(xiāng)者移右。下云“不變,移之郊”者,謂五年之時,更簡不帥教者,故注云“中年又為之習禮”,間四年之下一年也。下云“不變,移之遂”者,謂七年之時,故注云“又中年移之遂”,間六年之下一年也。下云“不變,屏之遠方”者,謂九年之時。鄭注不云間年者,以九年限極,不須云間年也。云“亦復習禮於鄉(xiāng)學”者,習禮謂習射上功,習鄉(xiāng)上齒,故經(jīng)云“如初”。
  ○注“郊鄉(xiāng)”至“郊學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郊謂近郊也。以遠郊之內(nèi),六鄉(xiāng)居之。若鄉(xiāng)民近國城,及國內(nèi)之人,其學在國中,或在公宮之右;蛟诠珜m之左,故前云右鄉(xiāng)。若鄉(xiāng)人遠國城,在近郊之外者,則學在近郊,其習禮亦鄉(xiāng)大夫臨之。
  ○注“遠郊”至“之學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司馬法》曰:“百里郊,二百里野!薄端烊恕吩疲骸罢瓢钪!奔榷倮餅橐,遂之所居,故知遠郊之外。云“遂大夫掌之”者,謂遂大夫掌所職二百里中也。且此不帥教者,移之在遂,不應鄉(xiāng)大夫臨之,故亦遂大夫掌之。遂大夫亦帥國之俊選,於遂學而行禮也。但六鄉(xiāng)州學主射,黨學主正齒位,遂則縣與州同,鄙與黨同。未知縣正主射、鄙師主正齒位以否,亦應與鄉(xiāng)不異,但《周禮》不備耳。但縣鄙皆屬於遂,雖各立學,總曰遂學;蛩熘涌h鄙,不立縣鄙之學,有事則在遂學與鄉(xiāng)同。
  ○注“遠方”至“錄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九州之外,於周,則夷鎮(zhèn)蕃也。蓋隨罪之輕重,而為遠近之差。若王子公卿之子,雖屏夷狄,但居夷狄之內(nèi)畔,故下注云“不屏於南北,為其大遠”,明鄉(xiāng)人則屏於南北也!褒X猶錄也”者,按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古者謂年齡,齒亦齡也”,以年相次,是錄其長幼,故云“齒猶錄也“。
  ○注“移名”至“藝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大司徒之官,命鄉(xiāng)大夫論量考校此鄉(xiāng)學之人,有秀異之士者,升於司徒,先名惟在鄉(xiāng),今移名於司徒,謂錄名進在司徒,其身猶在鄉(xiāng)學。云“秀士,鄉(xiāng)大夫所考,有德行道藝者”,謂鄉(xiāng)大夫考此鄉(xiāng)學之人有德行道藝者。德行謂孝友之徒,道藝謂多才藝。此惟升名司徒,未即貢舉入官也。按《鄉(xiāng)大夫》云“三年則大比,考其德行道藝,而興賢者能者”,謂鄉(xiāng)人有能有賢者,以鄉(xiāng)飲酒之禮興之,獻賢能之書於王,名則升於天府,身則任以官爵,則下文云“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,以告於王,而升諸司馬,曰進士”。彼據(jù)鄉(xiāng)人,故三年一舉,此據(jù)學者,故中年考試,殷、周同也。熊氏以為此中年舉者為殷禮,鄉(xiāng)大夫三年舉者周法,其義非也。
  ○注“可使”至“大學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內(nèi)則》云:“二十而冠,始學禮!贝松洞髮W曰俊士之人,年以二十,故可使習禮。云“學大學”者,按《尚書》周傳云:“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,十三入小學,二十入大學!庇帧稌鴤髀哉f》:“馀子十五入小學,十八入大學!逼溧l(xiāng)人當與馀子同,故知二十習禮之時在大學也。此升於學者,謂身升於大學,非惟升名而巳。
  ○注“不征”至“成士”。
  ○正義曰:征謂力役,故云“不給繇役”。此繇役者,供學及司徒細碎之繇役也。上文“命鄉(xiāng)論秀士,升之司徒,曰選士”者,雖升名司徒,猶給鄉(xiāng)之繇役,以藝業(yè)未成。次云“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,曰俊士”者,身雖升學,亦以學未成,猶給司徒繇役。若其學業(yè)既成,免其繇役。定本云“升之學”,無“大”字,升諸司徒,則不征於鄉(xiāng),升之於學,則不征於司徒,皆免其繇役者,是為造成之士。云“能習禮則為成士”者,以二十習禮,禮以立身,故為成士。然習禮必年二十,按《書傳》適子二十入大學,馀子十八入大學。然則升名司徒,未入大學,已能習禮。為造士者,二十習禮,舉其大網(wǎng)。若其性識聰明,則亦早能習之。
  ○注“樂正”至“大學”。
  ○正義曰:樂正掌國子之教者,按《周禮·大司樂》“掌成均之法,以教國子”。引《虞書》“命汝典樂,教胄子”者,證以樂官教胄子之義?鬃ⅰ渡袝吩疲骸半,長也!敝^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。云“高尚其術(shù),以作教也”者,謂樂正之官,當光揚尊崇此四術(shù)以為教,謂敷暢義理,贊明旨趣,使學者知之。引“《尚書傳》曰”以下,《書傳略說》文!绊樝韧酢对姟、《書》、《禮》、《樂》以造士”,樂正之官,依順此古昔先王之道,則《詩》、《書》、《禮》、《樂》”之等,教之造成此士術(shù)者,是道路之名!对姟、《書》、《禮》、《樂》,是先王之道路謂之術(shù)。
  ○注“春夏”至“相成”。
  ○正義曰:鄭以經(jīng)云“春秋教以《禮》、《樂》”,則秋教《禮》,春教《樂》!岸慕桃浴对姟、《書》”,則冬教《書》,夏教《詩》,故云“春夏,陽也!对姟、《樂》者聲,聲亦陽也”。所以《詩》得為聲者,《詩》是樂章,《詩》之文義,以樂聲播之,故為聲。若以聲對舞,則聲為安靜,舞為鼓動,舞為陽,聲為陰,故《大胥》云“春,釋采合舞;秋,頒學合聲”是也。就舞之中,奮動甚者屬陽,奮動靜者屬陰,故《文王世子》云“春夏學干戈,秋冬學羽籥”是也。云“秋冬,陰也!稌、《禮》者事,事亦陰也”者,《書》者言事之經(jīng),《禮》者行事之法,事為安靜,故云“《書》、《禮》者事,事亦陰也”!段耐跏雷印吩疲骸扒飳W《禮》,冬讀《書》!迸c此同也。云“互言之者,皆以其術(shù)相成”者,若不互言,當云春夏教以《樂》、《詩》,秋冬教以《禮》、《書》,則是春夏但教以《樂》、《詩》,不教《禮》、《書》;秋冬但教以《禮》、《書》,不教以《樂》、《詩》。言其四術(shù)不可暫時而闕,今交互言之,云春教《樂》,明兼有《禮》;秋教《禮》,兼有《樂》。夏教《詩》,兼有《書》;冬教《書》,兼有《詩》,故云“皆以其術(shù)相成”,但遂其陰陽以為偏主耳。
  ○注“皆以”至“諸侯”。正義曰:“皆以四術(shù)成之”,解經(jīng)“皆造焉”,謂王太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、國之俊選,皆以四術(shù)造焉。云“王子,王之庶子也”者,以經(jīng)云“王太子”,乃云王子,故知是庶子也。云“群后,公及諸侯”者,以經(jīng)“群后”之下,即云卿大夫士,無諸侯之文,故知群后之中,是三公及諸侯也。
  ○注“皆以長幼受學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長幼受學,雖王大子亦然,故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將君我,而與我齒讓,何也?”是其事也。
  ○注“此所”至“上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此所簡者,謂王大子以下”者,承上鄉(xiāng)之學下,恐所簡兼有鄉(xiāng)人,故明之也。云“大胥、小胥皆樂官屬也”者,按《周禮》“大司樂中大夫二人”,“大胥中士四人,小胥下士八人”,皆屬大司樂,故云“樂官屬也”。云“出學,謂九年大成學止也”者,以上文鄉(xiāng)人中年考校,恐此亦中年,故明之也。知九年者,以下即云“王親視學,不變,王三日不舉”,無移左鄉(xiāng)右鄉(xiāng)及移郊遂之事,故知是九年學止也。
  ○注“習禮皆於大學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若殷人習禮在於大學,即《明堂位》云:“瞽宗殷學!薄段耐跏雷印吩疲骸岸Y在瞽宗,殷之大學也!比糁軇t大學曰東膠,瞽宗不得為周之大學也。故鄭注《儀禮·鄉(xiāng)射》云:“周立四代之學於國,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為鄉(xiāng)學。”則周之尋常習禮於殷學之中,至九年為王子不變,其習禮當於東膠大學。然則馀子十八入太學,嫡子二十入太學者,皆是殷法也。若周法立當代大學在公宮左,太學即東膠也。又立小學於西郊,小學即有虞氏之庠,其習《書》於虞氏之學,習《禮》、《樂》於殷之學,習舞於夏后氏之學,故《文王世子》云“春夏學干戈,秋冬學羽籥,皆於東序”,“春誦夏弦,大師詔之瞽宗”。又云“《禮》在瞽宗,《書》在上庠”,《詩》則無文,鄭注云“弦謂以絲播《詩》”,則習《詩》亦在瞽宗。然《詩》與《禮》、《樂》雖各在其學習之,至二十入大學之時,仍於大學之中兼習四術(shù),故此注云“習禮皆於大學”,是周之大學亦習禮也。禮既在瞽宗,又在大學,則其馀亦可知也。
  ○注“棘當”至“太遠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僰之言偪”者,按《漢書》云西南有僰,夷知非彼夷而讀為偪者,以與寄文相對。寄非東方夷名,是寄旅之意,則僰亦非西方夷名,故以為逼迫於夷狄也。云“不屏於南北,為其大遠”者,按《漢書·地理志》云“南北萬三千里,東西九千里”,又《帝王世紀》“南北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,東西九千三百二里”。漢地既然,則古亦應爾,皆南北長,東西短,故鄭此注云“不屏於南北,為其大遠”。
  ○“大樂”至“進士”。
  ○此大樂正之官論造士之中最秀異者,以告於王而升名於司馬論之,曰進士,言進受爵祿也,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,下似專據(jù)王子等,其實鄉(xiāng)人入學為造士者,亦同於此。其鄉(xiāng)人不在學者及邦國所貢之士,所貢於王,亦當升諸司馬,以司馬掌爵祿。故有司士屬焉。其職云“以德詔爵,以功詔祿”,即知凡入仕者,皆司馬主之。下文更不見鄉(xiāng)人及邦國所貢之士,故知此中兼之,但文不具耳。

司馬辨論官材,辨其論,官其材,觀其所長。
  ○其論如字,舊力困反。論進士之賢者,以告於王,而定其論。各署其所長。論定,然后官之。使之試守。任官,然后爵之。命之。
  ○任,而金反,下注同。位定,然后祿之。大夫廢其事,終身不仕,死以士禮葬之。以不任大夫也。有發(fā),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。乘兵車衣甲之儀。有發(fā),謂有軍師發(fā)卒。
  ○衣,於既反。卒,子忽反。凡執(zhí)技論力,適四方,臝股肱,決射御。謂擐衣出其臂脛,使之射御,決勝負,見勇力。
  ○技,其綺反,本或伎,后同。臝,本又作臝,力果反。肱,古弘反。擐,舊音患,今讀宜,音宣;依字作扌爵,《字林》云“扌爵,扌爵臂也,先全反。”脛,胡定反。見,賢遍反。凡執(zhí)技以事上者,祝、史、射、御、醫(yī)、卜及百工。言技謂此七者。凡執(zhí)技以事上者,不貳事,不移官,欲專其事,亦為不德。出鄉(xiāng)不與士齒。賤也。於其鄉(xiāng)中則齒,親親也。仕於家者,出鄉(xiāng)不與士齒。亦賤。

[疏]“司馬”至“士齒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主論司馬之官用其人,及發(fā)兵論射御,及居官黜退之事。司馬辨論官材,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,以告於王,王必以樂正所論之狀,授與司馬,司馬得此所論之狀,乃更論辨之,觀其材能高下,知其堪任何官,是準擬其官以其材,故云“官材也”。
  ○“論進士之賢者”,謂司馬辨論之后,不堪者屏退,論量進士賢者以告於王,告王之時,而正定其論,各署其所長。若長於禮者,署擬於禮官。長於樂者,署擬於樂官。論定然后官之者,謂既論擬定,然后試之以所能之官。
  ○“任官然后爵之”者,謂堪任此官,然后爵命之。
  ○“位定然后祿之”者,謂既受爵命,使有職位,然后與之以祿。
  ○注“以不任大夫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以經(jīng)云“大夫廢其事”,故知不堪任大夫也。致仕而退,死得以大夫禮葬,故《論語注》云“大夫退,死,葬以士禮。致仕,以大夫禮葬”是也。
  ○“有發(fā)”至“車甲”,有發(fā)謂國有軍旅,以發(fā)士卒,是司馬之事,王則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車甲之事,謂教以乘兵車及衣甲之儀容。必司徒者,以司徒主眾,又主教,故與司馬相參也。
  ○注“有發(fā)”至“發(fā)卒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發(fā)是發(fā)卒者,以經(jīng)云“教士以車甲”,故知發(fā)謂軍師發(fā)卒也。
  ○“凡執(zhí)”至“士齒”。
  ○執(zhí)技之事,凡有三條:上條論課試武夫技藝之事;中條論執(zhí)技之人,并射御之外祝史醫(yī)卜之等;下條論執(zhí)技之人,不得更為二事,以其賤,故出鄉(xiāng)不與士齒。
  ○“凡執(zhí)技論力,適四方,臝股肱,決射御”者,言此既無道藝,惟論力以事上,故適往四方境界之外,則使之擐露臂脛,角材力,決射御勝負,見勇武。
  ○注“言技謂此七者”。正義曰:七者謂祝一、史二、射三、御四、醫(yī)五、卜六、百工七。射御前經(jīng)以顯,此重云者,上論所試之時,此論與祝、史、醫(yī)、卜并列見其色目。
  ○注“欲專其事,亦為不德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所以不貳事,不移官”者,欲使專一其所有之事,非但欲使專事,亦為技藝賤薄,不是道德之事,故不許之。

司寇正刑明辟,以聽獄訟。司寇,秋官卿,掌刑者。辟,罪也。
  ○辟,婢亦反,注同。必三刺,以求民情,斷其獄訟之中:一曰訊群臣,二曰訊群吏,三曰訊萬民。
  ○制,七智反,殺也。斷,丁亂反,下“制斷”、“斷計”同。中如字,又丁仲反。有旨無簡,不聽。簡,誠也。有其意,無其誠者,不論以為罪。。附從輕,附,施刑也。求出之使從輕。赦從重。雖是罪可重,猶赦之。凡制五刑,必即天論,制,斷也。即,就也。必即天論,言與天意合。閔子曰:“古之道不即人心!奔椿驗閯t,論或為倫。
  ○論音倫,理也,注同。郵罰麗於事。郵,過也。麗,附也。過人、罰人,當各附於其事,不可假他以喜怒。
  ○郵音尢,俗作郵。麗,郎計反。當,丁郎反。假,古雅反。凡聽五刑之訟,必原父子之親,立君臣之義,以權(quán)之。權(quán),平也。意論輕重之序,慎測淺深之量,以別之。意,思念也。淺深,謂俱有罪,本心有善惡。
  ○量,徐音亮,后皆同。別,彼列反。悉其聰明,致其忠愛,以盡之。盡其情。疑獄,汜與眾共之。眾疑,赦之。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。小大猶輕重,巳行故事曰比。
  ○汜,本又作汎,孚劍反。比,必利反,注同,例也。成獄辭,史以獄成告於正,正聽之。史,司寇吏也。正,於周鄉(xiāng)師之屬,今漢有平正丞,秦所置。
  ○平,彼命反。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!吨芏Y》鄉(xiāng)師之屬,“辨其獄訟,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,職聽於朝。司寇聽之”。朝,王之外朝也。左九棘,孤卿大夫位焉。右九棘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位焉。面三槐,三公位焉。
  ○棘,紀力反。要之,於妙反,謂要最,舊一遙反;保、懷二音。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,王命三公參聽之。王使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,重刑也。《周禮》:王欲免之,乃命公會其期。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,王三又,然后制刑。又當作宥。宥,寬也。一宥曰不識,再宥曰過失,三宥曰遺忘。
  ○又,義作宥。忘音妄。凡作刑罰,輕無赦。法雖輕,不赦之,為人易犯。
  ○為,于偽反。易,以豉反,后“易犯”同。刑者侀也,侀者成也。一成而不可變,故君子盡心焉。變,更也。侀音刑。析言破律,亂名改作,執(zhí)左道以亂政,殺。析言破律,巧賣法令者也。亂名改作,謂變易官與物之名,更造法度。左道,若巫蠱及俗禁。
  ○析,思歷反。亂名如字,王肅作循名。巧,起教反,又如字。蠱音古。作淫聲、異服、奇技、奇器以疑眾,殺。淫聲,鄭、衛(wèi)之屬也。異服,若聚鷸冠、瓊弁也。奇技、奇器,若公輪般請以機窆。
  ○鷸,伊必反,徐音述。弁,皮戀反。般,百間反。行偽而堅,言偽而辯,學非而博,順非而澤以疑眾,殺。皆謂虛華捷給無誠者也。
  ○行,下孟反。華,戶瓜反,又如字。假於鬼神、時日、卜筮以疑眾,殺。今時持喪葬、筑蓋、嫁取、卜數(shù)文書,使民倍禮違制。
  ○日,入一反。此四誅者,不以聽。為其為害大,而辭不可明。凡執(zhí)禁以齊眾,不赦過。亦為人將易犯。有圭璧金璋,不粥於市。命服命車,不粥於市。宗廟之器,不粥於市。犧牲,不粥於市。戎器,不粥於市。尊物,非民所宜有。戎器,軍器也。粥,賣也。
  ○璋,之羊反。用器不中度,不粥於市。兵車不中度,不粥於市。布帛精粗不中數(shù),幅廣狹不中量,不粥於市。奸色亂正色,不粥於市。凡以其不可用也。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飲食器也。度,丈尺也。數(shù),升縷多少。中,丁仲反,下皆同。幅,方服反。耒耜,上力對反;下音似。錦文珠玉成器,不粥於市。衣服飲食,不粥於市。不示民以奢與貪也。成猶善也。五穀不時,果實未孰,不粥於市。物未成,不利人。木不中伐,不粥於市。伐之非時,不中用!吨芏Y》:“仲冬斬陽木,仲夏斬陰木。”
  ○夏,戶嫁反,下“春夏”同。禽獸魚鱉不中殺,不粥於市。殺之非時,不中用。《月令》:“季冬始漁!薄吨芏Y》:“春獻鱉蜃!
  ○蜃,常忍反,雉化為之。關(guān)執(zhí)禁以譏,禁異服,識異言。關(guān),竟上門。譏,呵察。
  ○竟者境?烈艉,又呼河反,本亦成呵。

[疏]“司寇”至“異言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總明論司寇聽訟刑罰禁止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從此至“赦從重”,論司寇正刑明辟之法。
  ○“正刑明辟”者,謂司寇當正定刑書,明斷罪法,使刑不差二,法不傾邪,以聽天下獄訟。
  ○“必三刺”者,言正刑明辟聽訟之時,刑法宜慎,不可專制,故必須三刺以求民情!坝兄紵o簡,不聽”,求民情,既得其所犯之罪,雖有旨意,無誠實之狀,則不聽之,不論以為罪也。
  ○“附從輕”者,附謂施刑,施刑之時,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;可輕可重,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,則罪疑惟輕是也。
  ○“赦從重”者,謂所犯之罪,本非意故為,而入重罪。今放赦之時,從重罪之上而赦之,其意輕故也。即《尚書》云“眚災肆赦”是也。
  ○注“一曰”至“萬民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周禮·司刺》云:“壹刺曰訊群臣,再刺曰訊群吏,三刺曰訊萬民!贝,殺也。謂欲殺犯罪之人,其一問可殺與否於群臣,群臣謂公卿大夫士;其二問可殺與否於群吏,群吏謂庶人在官者,其三問可殺與否於庶人,庶人謂萬姓眾來觀者。此三刺雖以殺為本,其被刑不殺者,亦當問之。
  ○注“簡誠”至“為罪”。
  ○正義曰:旨,意也。簡,誠也。言犯罪者,雖有其意而無誠實者,則不論之以為罪也。
  ○注“雖是罪可重,猶赦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赦從重,與上附從輕,皆是從重入輕。所以再見其文者,附從輕,謂施刑從輕;赦從重,謂放赦從重,所以異也。
  ○“凡制”至“於事”。
  ○此一條論造制五刑,須合天意輕重;施於刑罰,必附本情。
  ○“必即天論”者,即,就也。論謂論議。言制五刑之時,必就上天之意論議輕重。天意好生,又有時以生,有時以殺,言論議刑時,亦當好生,又就天道,使生殺得中。論或為倫,倫,理也,謂就天之倫理,即是好生及好殺得中之理,故鄭云“言與天意合”。
  ○“郵罰麗於事”者,郵,過也,謂斷人所過。罰謂責罰其身。麗,附也。言斷其罪過,及責罰其身,皆依附於所犯之事,不可離其本事,假他別事而為喜怒也。
  ○注“制斷”至“為倫”。
  ○正義曰:經(jīng)云“制五刑”,必論古人造制五刑。下云“必即天論”及“郵罰麗於事”,皆論斷罪之法,故以制為斷,非言初制五刑。制是裁制,故為斷也。引閔子曰“古之道不即人心”者,證經(jīng)即為即就之義。按宣元年《公羊傳》云:“古者臣有大喪,則君三年不呼其門。已練可以弁冕,服金革之事,君使之,非也。臣行之,禮也。閔子要绖而服事,既而曰:若此乎?古之道不即人心。退而致仕?鬃由w善之也!遍h子性孝,以為在喪從戎,不即人情為制此禮,是古之所制,故閔子嫌之。言論或為倫者,諸本或有作倫者,故云“或為倫”也。
  ○“凡聽”至“成之”。
  ○原,本也。權(quán),平也。凡犯罪之人,或子為父隱,臣為國諱。雖觸刑禁,而非其本惡,故聽訟者,本其宿情,立其恩義,為平量之恕而免放!耙庹撦p重之序”者,意謂思念也。聽訟者,以盡意思念,論量罪之輕重次序,不有越濫也。
  ○“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”者,謂謹慎測度罪人意之善惡淺深之量以別之,謂分別善惡,使不相亂。
  ○“悉其聰明,致其忠愛,以盡之”者,謂聽獄之人,盡悉已之聰明,尋其事之根本,又致其忠恕仁愛,不使嚴酷枉濫,以盡犯罪人情,不有抑屈。
  ○“疑獄,汜與眾共之”者,疑獄,謂事可疑難斷者也。氾,廣也。巳若疑彼罪,而不能斷決當廣與眾庶共論決之也!氨娨,赦之”者,若眾人疑惑,則當放赦之,故《書》云:“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(jīng)!
  ○“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”者,小大猶輕重也。比,例也。巳行故事曰比。此言雖疑而赦之,不可直爾而放,當必察按舊法輕重之例,以成於事。
  ○“成獄”至“制刑”。
  ○“成獄辭”者,謂獄吏初責覈罪人之辭,已成定也!笆芬元z成告於正”者,史,司寇吏也。正,獄之正也。吏以成辭告於正也。
  ○“正聽之”者,正得吏告罪成之辭,而又聽察也。
  ○“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”者,正聽已竟,又列獄成之辭,告於大司寇也。
  ○“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”者,大司寇得正之告,而又聽察於棘木之下,謂王之外朝也。
  ○“大司寇聽獄之成告於王”者,大司寇與公卿在朝槐棘之下,聽獄訟成,以告於王也。
  ○“王命三公參聽之”,王既得司寇之告成辭,而刑辟不可米犖,故王又命三公與司寇及正更共參準聽之也。
  ○“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”者,三公參聽得其情實,以獄成辭以告於王也。
  ○“王三又”者,三,三事也。又當為宥。宥,寬也。王得三公之告,則以三軍命寬之也。
  ○注“正所”至“所置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周禮》鄉(xiāng)師屬地官,不掌獄訟。而云“鄉(xiāng)師”者,鄉(xiāng)謂鄉(xiāng)士也,師謂士師也。云“之屬”者,謂遂士、縣士、方士之等。云“今漢有正平丞,秦所置”者,按《漢書·百官公卿表》“廷尉,秦官,掌刑辟,有正左右監(jiān)。宣帝地節(jié)三年,初置左右平”。鄭見古有正,連言平耳。此《王制》多是殷法,秦則放殷置之。
  ○注“周禮”至“位焉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《周禮》鄉(xiāng)師之屬”至“職聽於朝”,是鄉(xiāng)士及遂士、縣士職文。云“異其死刑之罪”者,鄭云“異謂殊其文書”,謂殊異其應死刑之罪,別為簿書而要之,鄭云“要之,為其罪法之要辭,如今劾矣”,即是囚之狀辯為要狀。云“司寇聽之。朝,王之外朝也”者,按朝士職掌外朝之法,云“左嘉石,平罷民焉。右肺石,達窮民焉”。罷民則是犯罪之人,故知聽於外朝也。云“左九棘”至“三公位焉”,皆《朝士職》文。故其職云“左九棘,孤卿大夫位焉,群士在其后。右九棘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位焉,群吏在其后。面三槐,三公位焉,州長眾庶在其后”。鄭云“棘取赤心而外刺”,“槐之言懷也,懷來人於此”。鄭康成以為此外朝,位在皋門內(nèi),庫門之外。
  ○注“王使”至“其期”。
  ○正義曰:經(jīng)直云“王命三公參聽之”,得知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者,以參聽之,是三公之外,共人相參而聽之。上既有正與司寇,故知司寇及正在焉。云“《周禮》王欲免之,乃命三公會其期”者,按《周禮》鄉(xiāng)士掌六鄉(xiāng)之獄,“若欲免之,則王會其朝”。遂士掌六遂之獄,“若欲免之,則王令三公會其期”。縣士掌野獄,“若欲免之,則王命六卿會其期”。此《遂士職》文也,獨舉遂士公會其期者,以經(jīng)云“王命三公”,故舉遂士言之。舉中以見上下,則六鄉(xiāng)王自會之?h野之獄,王命六卿會之,六卿以獄告于王也。
  ○注“一宥”至“遺忘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“一宥”以下,是《周禮·司刺》文。鄭康成云:“識,審也。不審,若仇讎當報甲,見乙,誠以為甲而殺之者。過失,若舉刃欲斫伐,而軼中人者。遺忘,若間帷薄,忘有在焉,而以兵矢投射之!蓖蹩钟写巳轮伦,故令以三事宥之。若不當三事,故造罪者,然后制刑。
  ○“凡作刑罰,輕無赦”,此文起例,故云“凡作刑罰”也。此非疑獄,故雖輕不赦也。若輕者輒赦,則犯者眾也。故《書》云“刑故無小”,雖輕不赦之,為人易犯也。
  ○“刑者”至“心焉”。
  ○此說刑之不可變改,故云“刑者侀也”。上刑是刑罰之刑,下侀是侀體之侀。訓此刑罰之刑以為侀,體之侀言刑罰之刑加人侀體。又云“侀者成也”,言侀體之侀,是人之成就容貌,容貌一成之后,若以刀鋸鑿之,斷者不可續(xù),死者不可生,故云“不可變”,故君子盡心以聽刑焉,則上悉其聰明,致其忠愛是也。
  ○注“左道”至“俗禁”。
  ○正義曰:盧云:“左道謂邪道,地道尊右,右為貴。”故《漢書》云“右賢左愚,右貴左賤”,故正道為右,不正道為左。若巫蠱及俗禁者,按《漢書》武帝時,江充埋桐人於大子宮是也。初江充曾犯大子,后王將老,欲立太子。太子立必誅充,充遂謀大子,為桐人六枚,埋在大子宮中,乃讒大子於帝曰:“臣觀大子宮有巫氣!蓖跛炝罱錂z之,果掘得桐人六枚,盡以針刺之。太子以自無此事,意不服,遂殺充。武帝故怒,遂遣丞相劉屈釐將兵伐大子,大子急竄於湖縣民家而藏。后事發(fā),大子遂自殺而死於其處。壺關(guān)老人訟大子無罪,帝乃悔之,因立園陵於湖縣,故思子望子歸來。蠱者,損壞之名,故《左傳》云“皿蟲為蠱”,是蟲食器皿,巫行邪術(shù),損壞於人。俗禁者,若前漢張竦行辟反支!逗鬂h書·郭躬傳》有陳伯子者,出辟往亡,入辟歸忌是也。
  ○注“淫聲”至“機窆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淫聲,鄭衛(wèi)之屬”者,以鄭衛(wèi)多淫風,故鄭衛(wèi)為淫聲。云“之屬”者,則桑間濮上之音,故《樂記》云“鄭衛(wèi)之音,亂世之音。桑間濮上之音,亡國之音”是也。云“異服若聚鷸冠瓊弁”者,按僖二十四年《左傳》云鄭子臧“好聚鷸冠,鄭伯聞而惡之”使盜“殺之于陳宋之間!杯傐驼,僖二十八年《左傳》云:“初,楚子玉自為瓊弁玉纓。”服虔注云:“謂馬飾!痹啤叭艄敯阏堃詸C窆”者,指其人巧,謂之奇技。指其機窆,謂之奇器。故奇技奇器,總謂般也。
  ○“行偽”至“眾殺”!靶袀味鴪浴闭,行此詐偽而守之堅固,不肯變改;“言偽而辯”者,謂言談偽事,辭理明辯,不可屈止;“學非而博”者,謂習學非違之書,而又廣博;“順非而澤”者,謂順從非違之事,而能光澤文飾,以疑於眾:如此者殺。按《史記》孔子為魯司寇,七日而誅少正卯之類是也。
  ○注“皆謂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習偽習非是虛華,辨博而澤是捷給,不可依用,是無誠也。
  ○“假於”至“眾殺”。
  ○妄陳邪術(shù),恐懼於人,假讬吉兇,以求財利!凹凫豆砩駮r日卜筮”者,謂假讬鬼神,假讬時日,假讬卜筮,以疑於眾。鬼神時日卜筮,共有假文。
  ○注“今時”至“違制”。
  ○正義曰:謂今時之人,持執(zhí)此喪葬筑蓋嫁娶卜數(shù)之文書,以惑於眾,妄陳禍福,浪說妖祥。筑謂垣墻,蓋謂舍宇。
  ○注“尊物”至“賣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言圭璧金璋及犧牲戎器,皆是尊貴所合蓄之物,非民所宜有,防民之僣偽也。軍器,防民之賊亂也。
  ○注“凡以”至“多少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經(jīng)之物,若其合法度則得粥之,其不合法度者,則不得粥也。
  ○“布帛精粗”者,若朝服之布十五升,斬衰三升,齊衰四升之類是也。
  ○“廣狹”者,布廣二尺二寸,帛則未聞。鄭注《周禮》引《逸巡守禮》幅廣四尺,八寸為尺。鄭注四當為三,則帛廣三尺四寸。“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飲食器”者,《既夕禮》文。既夕敦杅之屬,即飲食器也。
  ○注“不示”至“貪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錦文珠王成器衣服等不粥者,不示民以奢。飲食不粥者,不示民以貪。此衣服飲食與珠玉連文,據(jù)華美者,不得粥之,恐民貪。若尋常飲食,則得粥之,不得群聚耳,故《周禮·司虣》云“禁屬游飲食于市”者是也。前經(jīng)“圭璧金璋”之等,是貴者之器,故注云“非民所宜有”,謂全不合有,以其名位卑故也。此“錦文珠王”等是華麗之物,富人合有,但不得聚之過多,故云“不粥於市”,不示民以奢也。前文“圭璧金璋”,各是一物,即《考工記》“金飾璋”也;适弦詾橛媒馂橛 h,按定本“璋”字從玉,圭璧之類也。且周時稱印曰璽,未有稱璋,皇氏之義非也。
  ○注“周禮”至“陰木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《周禮·山虞》文。鄭注云“陽木生山南者,陰木生山北者,冬斬陽,夏斬陰,堅濡調(diào)”。
  ○“關(guān)執(zhí)禁以譏,禁異服,識異言”,司關(guān)之官,執(zhí)此戒禁之書,以譏察出入之人,故云“執(zhí)禁以譏”。禁此身著異服之人,又記識口為異言之人,防奸偽,察非違。

大史典禮,執(zhí)簡記,奉諱惡。簡記,策書也。諱,先王名。惡,忌日,若子卯。
  ○惡,烏路反,注同。策書,側(cè)八反。

[疏]“大史”至“諱惡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大史之官典掌禮事,國之得失,是其所掌,執(zhí)此簡記策書,奉其諱惡之事。奉謂進也。諱謂先王之名。惡謂子卯忌日。謂奉進於王以所諱所惡。
  ○注“諱,先王名”。
  ○正義曰:下文云“天子齊戒受諫”,傳云“名終將諱之”,故以諱為先王之名。其實馀諱亦大史奉之,故《禮運》云“天子適諸侯,必舍其祖廟,不以禮籍入,是謂天子壞法亂紀”,鄭注云“以禮籍入,謂大史典禮執(zhí)簡記,奉諱惡”,是亦諱諸侯之祖父也。云“惡,忌日,若子卯”者,忌日,謂先王之亡日及子卯,故云“若子卯”。紂以甲子日死,桀以乙卯日亡,巳具下《檀弓》疏。此惡亦兼馀事,故《誦訓》云“掌道方慝,以詔辟忌”,鄭注云“方慝,四方言語所惡”是也。

天子齊戒受諫。歲終,群臣奏歲事,諫王當所改為也。
  ○齊,側(cè)皆反,本亦齊,下皆同。司會以歲之成,質(zhì)於天子。司會,冢宰之屬,掌計要者。成,計要也。質(zhì),平也,平其計要。
  ○會,古外反,注同。冢宰齊戒受質(zhì)。質(zhì)王受之。大樂正、大司寇、市三官以其成,從質(zhì)於天子。大樂正,於周宗伯之屬。市,司市也,於周司徒之屬。從從於司會也。大司徒、大司馬、大司空齊戒受質(zhì)。百官各以其成,質(zhì)於三官。大司徒、大司馬、大司空以百官之成,質(zhì)於天子。百官,此三官之屬。百官齊戒受質(zhì),受平報也。然后休老勞農(nóng),饗養(yǎng)之。
  ○勞,力報反。成歲事,斷計要也。制國用。

[疏]“天子”至“國有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下至“制國用”,論歲終天子受質(zhì),及百官質(zhì)於天子,休老勞農(nóng),制國用之事也。
  ○“齊戒受諫”者,以其歲終,舊來所施之事,或有不便,須有改為,百官以此上諫於王,天子以其事重,故先齊戒而后受於諫也。“司會以歲之成,質(zhì)於天子”者,司會總主群官治要,故以一歲治要之成質(zhì)於天子。質(zhì),平也。謂奏上文簿,聽天子平量之。
  ○“冢宰齊戒受質(zhì)”者,冢宰是貳王治事,故亦齊戒贊王,受群官所平之事,謂共王論定也。大樂正、大司寇、市三官以其成從質(zhì)於天子者,謂此三官各以其當司成要,隨從司會平於天子。以周法言之,司會總主群官簿書,則司徒、司馬、司空簿書亦司會掌之,質(zhì)於天子。所以下文司徒、司馬、司空各質(zhì)於天子,不由司會,惟大樂正、大司寇、市三官從司會質(zhì)於天子者,司會總主治要,先質(zhì)於王。若今時先申帳目,樂正、司寇、司市當司事少,即徑從司會,以質(zhì)於王。其司徒、司馬、司空總主萬民,其事既大,雖司會進其治要,仍須各受質(zhì)屬官,親自質(zhì)於天子。百官齊戒受質(zhì),以司徒、司馬、司空質(zhì)於天子。天子平斷畢,當須報於下,故在下百官齊戒受天子所平之要。
  ○“然后休老勞農(nóng)”者,即十月蠟祭之時,飲酒勞農(nóng)也。
  ○“成歲事”者,斷定計要一歲事成,乃制來歲之國用,故云“制國用”也。
  ○注“歲終”至“為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齊戒受諫是歲終者,以下云“休老勞農(nóng)”,文相連接,故知是歲終也。以其歲終受質(zhì),故知諫王當所改為,謂改其舊事,更為新事,故用歲終。襄十四年《左傳》師曠云:“正月孟春,於是乎有之。諫失常也!北酥G王過惡,故用正月,與此別也。
  ○注“司會”至“計要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天官》“司會中大夫二人”,屬冢宰,故云冢宰之屬。云“成,計要也”者,按《周禮》注:“歲計曰會,月計曰要,日計曰成!北藢ξ亩。此則總而言之,故云“成計要”也。謂一歲薄書,總要成就。
  ○注“大樂”至“會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上文司會直云“冢宰之屬”,不云“於周”,此大樂正及市皆云“於周者”,以此文司會與《周禮》兆墁,故不須云於周,此大樂正於周是大司樂,此市亦於周為司市,與《周禮》不同,故以《周禮》明之。云“從,從於司會也”者,以文承上司會質(zhì)於天子,故知從質(zhì)者,從司會也。然此大樂正、大司寇及市亦當受屬官之質(zhì),以其事少,文不見耳。
  ○注“百官,此三官之屬”。
  ○正義曰:司徒、司馬、司空受百官質(zhì),故云“三官之屬”。若以殷法言之,按《曲禮》云司徒、司馬、司空、司寇、司士。若以夏法言之,按《夏傳》司徒、司馬、司空三官分主九卿,則兼群官焉。但大樂正、大司寇、司市特自質(zhì)於天子也。

凡養(yǎng)老,有虞氏以燕禮,夏后氏以饗禮,殷人以食禮,周人脩而兼用之。兼用之,備陰陽也。凡飲養(yǎng)陽氣,凡食養(yǎng)陰氣。陽用春夏,陰用秋冬。
  ○食音嗣,注及下注并下文“食之”并同。養(yǎng)如字,徐以上反,下同。五十養(yǎng)於鄉(xiāng),六十養(yǎng)於國,七十養(yǎng)於學,達於諸侯。天子諸侯養(yǎng)老同也。國,國中小學,在王宮之左。學,大學也,在郊。小學在國中,大學在郊,此殷制明矣。

[疏]“凡養(yǎng)”至“諸侯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虞夏殷周養(yǎng)老不同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凡養(yǎng)老”者,皇氏云:“人君養(yǎng)老有四種:一是養(yǎng)三老五更;二是子孫為國難而死,王養(yǎng)死者父祖;三是養(yǎng)致仕之老;四是引戶校年,養(yǎng)庶人之老!毙苁显疲骸疤熳右晫W之年,養(yǎng)老一歲有七。”謂四時皆養(yǎng)老。故鄭此注“凡飲養(yǎng)陽氣,凡食養(yǎng)陰氣,陽用春夏,陰用秋冬”,是四時凡四也。按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凡大合樂,必遂養(yǎng)老!弊⒃疲骸按蠛蠘,謂春入學,舍菜合舞。秋,頒學合聲!蓖ㄇ盀榱。又季春大合樂,天子視學亦養(yǎng)老,《世子》云凡視學,必遂養(yǎng)老,是總為七也。
  ○“有虞氏以燕饋癟者,虞氏云:“燕禮,脫屨升堂!贝奘显疲骸把嗾撸瑲A於俎,行一獻之禮,坐而飲酒,以至於醉。以虞氏帝道弘大,故養(yǎng)老以燕禮!
  ○“夏后氏以饗禮”者,崔氏云:“饗則體薦而不食,爵盈而不飲,依尊卑而為獻,取數(shù)畢而已。夏既受禪於虞,是茸荃之首,貴尚於禮,故養(yǎng)老以饗禮,相養(yǎng)敬也。”
  ○“殷人以食禮”者,崔氏云:“不飲酒,享大牢,以禮食之,殷人質(zhì)素,威儀簡少,故養(yǎng)老以養(yǎng)禮!
  ○“周人脩而兼用之”者,謂周人脩三代之禮,而兼用之以養(yǎng)老。春夏養(yǎng)老之時,用虞氏燕禮、夏后氏饗禮之法。若秋冬養(yǎng)老之時,用殷人食禮之法。以周極文,故兼用三代之法也。皇氏云享有四種:一是諸侯來朝,天子饗之,則《周禮·大行人職》云“上公之禮,其享禮九獻”是也。其牲則體薦,體薦則房烝。故《春秋》宣十六年《左傳》云:“享有體薦!庇帧秶Z》云:“王公立飫,則有房烝!逼渌骑劊粗^饗也。立而成禮,謂之為飫也。其禮亦有飯食,故《舂人》云:“凡饗食,共其食米。”鄭云“享有食米,則饗禮兼燕與食”是也。二是王親戚及諸侯之臣來聘,王饗之,禮亦有飯食及酒者,親戚及賤臣不須禮隆,但示慈惠,故并得飲食之也。其酌數(shù)亦當依命,其牲折俎,亦曰殽烝也。故《國語》云“親戚宴饗,則有餚烝”,謂以燕禮而饗則有之也。又《左傳》宣十六年云:“享有體薦,宴有折俎,公當享,卿當宴,王室之禮也!睍r定王享士會而用折俎,以《國語》及《左傳》,故知王親戚及諸侯之大夫來聘皆折俎饗也。其饗朝廷之臣,亦當然也。三是戎狄之君使來,王享之,其禮則委饗也。其來聘賤,故王不親饗之,但以牲全體委與之也。故《國語》云“戎翟貪而不讓,坐諸門外而體委與之”是也。此謂戎狄使臣賤之,故委饗。若夷狄君來則當與中國子男同,故《小行人職》掌小賓小客,所陳牲牢,當不異也。四是享宿衛(wèi)及耆老孤子,則以醉為度,故《酒正》云:“凡饗士庶子,享耆老孤子,皆共其酒,無酌數(shù)。”鄭云:“要以醉為度。”“食禮”者,有飯有殽,雖設(shè)酒而不飲,其禮以飯為主,故曰食也。其禮有二種,一是禮食,故《大行人》云諸公三食之禮有九舉,及公食大夫禮之屬是也。二是燕食者,謂臣下自與賓客旦夕共食是也。按鄭注《曲禮》“酒漿處右”云:“此大夫士與賓客燕食之禮!薄把喽Y”者,凡正享食在廟,燕則於寢,燕以示慈惠,故在於寢也。燕禮則折俎,有酒而無飯也,其牲用狗。謂為燕者,《詩毛傳》云:“燕,安也。”其禮最輕,升堂行一獻禮,畢,而說屨升堂,坐飲以至醉也!秲x禮》猶有諸侯《燕禮》一篇也。然凡燕禮亦有二種,一是燕同姓,二是燕異姓。若燕同姓,夜則飲之;其於異姓,讓之而止。故《詩·湛露》“天子燕諸侯”篇,鄭箋云:“夜飲之禮,同姓則成之,其庶姓讓之則止!逼浯搜囵嬍持率酥,皇氏云:“則當用正饗、正食、正燕之禮,以其有賢德者,不可以褻禮待之。”其饗死事之老,不必有德,又是老人不宜久立,當用折俎之饗,燕食之食,老人不合夜飲,當用異姓之燕禮。
  ○注“兼用”至“秋冬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兼用之,備陰陽”者,以燕之與饗是飲酒之禮,是陽,陽而無陰。食是飯,飯是陰,陰而無陽。周兼用之,故云備陰陽也。云“凡飲養(yǎng)陽氣,凡食養(yǎng)陰氣”者,《郊特牲》文。所以飲養(yǎng)陽者,飲是清虛陽氣之象,食是形質(zhì)陰體之義。云“陽用春夏,陰用秋冬”者,按《郊特牲》云“饗禘有樂而食嘗無樂”,是故春禘而秋嘗,享與禘連文,故知饗在春。食與嘗連文,故知食在秋。彼不云冬夏者,彼是殷禮,此言冬夏者據(jù)周法也。或鄭因春而言夏,因秋而見冬。雖周,冬夏不養(yǎng)老也。就如熊義,去冬夏則一年有五養(yǎng)老也。又春合舞,秋合聲,即是春秋養(yǎng)老之事,冬夏更無養(yǎng)老,通季春大合樂有三養(yǎng)老也。熊氏以為春秋各再養(yǎng)老,故為一年七養(yǎng)老也。去冬夏猶為五,義實可疑;适显疲骸按合碾m以飲為主,亦有食,先行饗,次燕,次食。秋冬以食為主,亦有饗,先行食,次燕,次享,一日之中,三事行畢!绷x或然也。
  ○“五十”至“諸侯”。
  ○此謂子孫為國死難,而王養(yǎng)其父祖也。五十始衰,故養(yǎng)於鄉(xiāng)學。
  ○“六十養(yǎng)於國”者,六十漸衰,養(yǎng)禮彌厚,故養(yǎng)之於小學,小學在國中也。
  ○“七十養(yǎng)於學”者,七十大衰,養(yǎng)禮轉(zhuǎn)重,故養(yǎng)於大學。
  ○“達於諸侯”者,言此養(yǎng)老之事,非惟天子之法,乃通達於諸侯。盧、王等以為養(yǎng)於鄉(xiāng),云不為力政養(yǎng)於國,云不與服戎,皆謂養(yǎng)庶人之老也。非鄭義,故鄭注云“國中小學”也。
  ○注“國國”至“明矣”。
  ○正義曰:養(yǎng)於國與養(yǎng)於學文相對,故知國亦是學也。六十少於七十者,六十者宜養(yǎng)於小學,七十者宜養(yǎng)於大學,故云“國,國中小學”。云“在王宮之左”者,據(jù)上文而知。云“小學在國中,大學在郊,此殷制明矣”者,以上文云“小學在公宮南之左,大學在郊”,下文云“殷人養(yǎng)國老於右學,養(yǎng)庶老於左學”,貴右而賤左。小學在國中,左也;大學在郊,右也,與殷同也,故云“此殷制明矣”。以此篇從上以來,雖解為殷制,無正據(jù)可馮,因此小學大學是殷制不疑,故云“明矣”。

八十拜君命,一坐再至,瞽亦如之。九十使人受。命,謂君不親饗食,必以其禮致之。
  ○瞽音古。五十異粻,六十宿肉,七十貳膳,八十常珍,九十飲食不離寢,膳飲從於游可也;,糧也。貳,副也。游謂出入止觀。
  ○粻,涉良反。離,力智反。觀,古亂反。六十歲制,七十時制,八十月制,九十日脩。唯絞、紟、衾、冒,死而后制。絞、紟、衾、冒,一日二日而可為者。
  ○絞,戶交反。紟,其鴆反。冒,亡報反。五十始衰,六十非肉不飽,七十非帛不暖,八十非人不暖,九十雖得人不暖矣。暖,溫。
  ○暖,乃管反,下同。五十杖於家,六十杖於鄉(xiāng),七十杖於國,八十杖於朝,九十者,天子欲有問焉,則就其室,以珍從。尊養(yǎng)之。
  ○從,才用反,又如字。七十不俟朝,大夫士之老者,揖君則退。八十月告存,每月致膳。九十日有秩。秩,常也。有常膳。五十不從力政,六十不與服戎,七十不與賓客之事,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。力稍衰也。力政,城道之役也。與,及也。八十不齊,則不祭也。子代之祭,是謂宗子不孤。
  ○與音預,下及注同。五十而爵,賢者命為大夫。六十不親學,不能備弟子禮。七十致政,唯衰麻為喪。致政,還君事。

[疏]“八十”至“為喪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老人力衰,與少不同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  ○七十養(yǎng)於大學,至於八十年漸衰弱,不堪來學受養(yǎng),君以饗食之禮,使人就家致之。其受君命之時,理須再拜,不堪為勞,一坐於地,而首再至於地。瞽人無目,恐其傾倒,拜君命之時,亦當如此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
  ○“五十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自此以下雜記卿大夫士及庶人年老節(jié)制在家自養(yǎng)之法,隨年為品也。
  ○“五十異粻”者,粻,糧也。五十始衰,糧宜自異,不可與少壯者同也。
  ○“六十宿肉”者,轉(zhuǎn)老,故恒宿肉在帳下,不使求而不得也。
  ○“七十貳膳”者,貳,副也。膳,善食也。恒令善食有儲副,不使有闕也。
  ○“八十常珍”者,珍謂常食之皆珍奇美食,尋常使有。
  ○“九十飲食不離寢”者,謂老人飲食無時,或急求須得,故不離於寢。
  ○“膳飲從於游可也”者,謂美善之膳,水漿之飲,從於老人所游之處,其理可也。
  ○“六十”至“后制”。
  ○“六十歲制”者,明老而預為送終之具也。年既衰老,故逆辨之也。歲制,謂棺也。不易可成,故歲制。然此謂大夫以下耳,人君即位為椑,不待六十也。其槨則死后為之,以其葬尚賒,故《檀弓》云“旬而布材”是也。
  ○“七十時制”者,時制,謂一時可辨,是衣物之難得者。是年轉(zhuǎn)老,所須辨轉(zhuǎn)切也。
  ○“八十月制”者,月制,謂一月可辨,衣物易得者也。漸老彌切也。
  ○“九十日脩”者,至九十棺衣皆畢,但日日脩理之,為近於終故也!拔┙g紟衾冒,死而后制”者,此四物易成,故生不逆為,須亡乃制也。故《檀弓》云:“一日二日而可為也者,君子弗為也。”
  ○“七十”至“有秩”。
  ○此謂大夫士老年而聽致仕者,則七十杖於國,朝君之時,入門至朝位,君出,揖之即退,不待朝事畢也。若不聽致仕,則《祭義》云:“七十杖於朝,八十不俟朝!
  ○“八十月告存”者,告謂問也。君每月使人致膳告問存否。
  ○“九十日有秩”者,以至年老方極。秩,常也。君則日使人以常膳致之,故云“日有秩”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則退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儀禮·大射》“卿大夫皆入門右,北面”,“公降立于阼階之東南,南鄉(xiāng)”,“揖大夫,大夫皆少進”,彼鄭注云“變爾言揖”。使近北者爾揖,君則退,謂就位,君揖之時,七十老者則退,故《祭義》注云:“君揖之即退,不待朝事畢!逼渖賶颜撸瑒t待朝事之終也。
  ○注“每月致膳”。
  ○正義曰:經(jīng)直云“月告存”,知非直遣人告問存否。必知致膳者,以下云“九十日有秩”,上文云“天子欲有問焉,則就其室,以珍從”,明八十每月告存之時,必當致膳也。
  ○注“力稍”至“不孤”。
  ○正義曰:以上文歲制及杖於家之屬,兼含大夫士及庶人之老。此五十不從力政,及不與服戎,惟據(jù)庶人之事,故云“力政,城道之役也”,謂筑城垣治道也。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,若為軍將,當與服戎,故知此據(jù)庶人也。按《異義》:“《禮》戴說《王制》云:‘五十不從力政,六十不與服戎。’《易孟氏》、《韓詩》說‘年二十行役,三十受兵,六十還兵’!豆胖芏Y》說‘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’。許慎謹按云:《五經(jīng)》說皆不同,是無明文所據(jù)。漢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,五十六而免。六十五已老,而周復征之,非用民意。”是許以《周禮》為非。鄭駮之云:“《周禮》是周公之制,《王制》是孔子之后大賢所記先王之事,《周禮》所謂皆征之者,使為胥徒給公家之事,如今之正衛(wèi)耳。六十而不與服戎,胥徒事暇,坐息之間,多其五歲,又何太違之?”云“徒給公家之事”,云“非用民意”,取《王制》所云“力政挽引筑作之事”;所謂服戎,謂從軍為士卒也:二者皆勞於胥徒,故早舍之。如鄭此言,力政田役為重,故云“五十免之”,故此五十不從力政,《祭義》云“五十不為甸徒”也。戎事差輕,六十不與服戎,及《孟氏》說“六十選兵”是也。胥徒又輕,故野外六十五猶征之。若四郊之內(nèi),以其多役,其胥徒之事,六十則免。初受役之時,始年二十也。其野王城之外,力役又少,胥徒之事,十五則征之,至六十五。其力政之事,皆二十受之;兵革之事,則三十受之,故《易孟氏》、《詩韓氏》皆云“二十行役,三十受兵”也。云“是謂宗子不孤”者,以父是宗子,年已八十,子則代之而祭。若父不為宗子,則不主祭祀,無祭可代。今已是父嫡子代父而祭之,是有父之宗子。按《喪服》云:“宗子孤為殤。”以無父則稱孤,明有父則不孤,故云“是謂宗子不孤”也。
  ○注“賢者命為大夫”。
  ○正義曰:經(jīng)文云“五十而爵”,鄭知非命為士而云大夫者,以《王制》殷法,殷則士無爵。此經(jīng)云而爵,故知是大夫也。此謂凡常之人有賢德,故五十始為大夫。若其有德,不必五十,則《喪服》“小功”章云“大夫為昆弟之長殤”,是幼為大夫,為兄之長殤。

有虞氏養(yǎng)國老於上庠,養(yǎng)庶老於下庠。夏后氏養(yǎng)國老於東序,養(yǎng)庶老於西序。殷人養(yǎng)國老於右學,養(yǎng)庶老於左學。周人養(yǎng)國老於東膠,養(yǎng)庶老於虞庠,虞庠在國之西郊。皆學名也。異者,四代相變耳,或上西,或上東,或貴在國,或貴在郊。上庠、右學,大學也,在西郊;下庠、左學,小學也,在國中王宮之東;東序、東膠,亦大學,在國中王宮之東;西序、虞庠亦小學也,西序在西郊,周立小學於西郊。膠之言糾也,庠之言養(yǎng)也。周之小學為有虞氏之庠制,是以名庠。云其立鄉(xiāng)學亦如之。膠,或作練。
  ○糾,居黝反,徐居酉反。絿音求,又音虬。有虞氏皇而祭,深衣而養(yǎng)老。夏后氏收而祭,燕衣而養(yǎng)老。殷人哻而祭,縞衣而養(yǎng)老。周人冕而祭,玄衣而養(yǎng)老。玄,冕屬也,畫羽飾焉。凡冕屬,其服皆玄上纁下。有虞氏十二章,周九章,夏、殷未聞。凡養(yǎng)老之服,皆其時與群臣燕之服。有虞氏質(zhì),深衣而巳。夏而改之,尚黑而黑衣裳。殷尚白而縞衣裳。周則兼用之,玄衣素裳。其冠則弁追,章甫,委貌也。諸侯以天子之燕服為朝服,《燕禮》曰:“燕,朝服!狈欠。王者之后,亦以燕服為之。魯季康子朝服以縞,僣宋之禮也。天子皮弁,以日視朝也。
  ○{羽王}<禾音>皇,本又作皇。哻,況甫反?c,古老反,又古報反。纁,許云反。牟,亡侯反。追,丁雷反。凡茸荃養(yǎng)老,皆引年。已而引戶校年,當行復除也。老人眾多,非賢者不可皆養(yǎng)。
  ○復除,上音福;下如字,又直慮反。八十者,一子不從政。九十者,其家不從政。廢疾非人不養(yǎng)者,一人不從政。廢,廢於人事。
  ○養(yǎng)如字,又以尚反。父母之喪,三年不從政。齊衰大功之喪,三月不從政。將徙於諸侯,三月不從政。自諸侯來徙家,期不從政。自,從也。
  ○期音基。

[疏]“有虞”至“從政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養(yǎng)致仕老及庶人老給賜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皆學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四代養(yǎng)老之處,雖其名不同,以殷人云右學、左學,虞氏云上庠、下庠,《學記》云“黨有庠”,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學干戈羽籥於東序”,以此約之,故知“皆學名也”!梆B(yǎng)老必在學”者,以學教孝悌之處,故於中養(yǎng)老。熊氏云:“國老謂卿大夫致仕者,庶老謂士也!被适显疲骸笆霞媸嗽诠僬!逼渲率酥,大夫以上當養(yǎng)從國老之法,士養(yǎng)從庶老之法,故《外饔》云“邦饗耆老,掌其割享”,鄭注引此“周人養(yǎng)國老於東膠,養(yǎng)庶老於虞庠”是也。虞、殷尚質(zhì),貴取物成,故大學在西,小學在東。夏、周貴文,取積漸長養(yǎng),故大學在東,小學在西。故云“上庠、右學,大學也,在西郊;下庠、左學,小學也,在國中王宮之東”,以虞殷質(zhì),俱貴於西,故并言之;夏、周為文,皆上東,故亦并言之,云“東序、東膠,亦大學,在國中王宮之東;西序、虞序亦小學也,西序在西郊,周立小學於西郊”是也。云“周之小學為有虞氏之庠制”者,庠則后有室,前有堂。若夏后氏之序,及周之學所在序者,皆與庠制同。其州黨之序,則歇前而已。序則豫也。故《鄉(xiāng)射》云:“豫則鉤楹內(nèi),堂則由楹外!北肃嵶ⅰ霸プx如成周宣謝災之謝”是也。云“其立鄉(xiāng)學亦如之”者,言鄉(xiāng)學亦為庠制,故上文云“耆老皆朝于庠”是也。周大學在國之西郊,鄭《駮異義》云“三靈一雍在郊”者,熊氏云“文王之時猶從殷禮,故辟廱大學在郊”。劉氏以為周之小學為辟廱在郊。
  ○注“皇冕”至“朝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以皇與下冕相對,故為冕屬。按《周禮》有“設(shè)皇邸”,又云“有皇舞”,皆為“鳳皇”之字,鳳羽五采,故云畫羽飾之。按上注云“虞夏之制,天子服有日月星辰”,此云“夏殷未聞”者,以《皋陶謨》謂之虞夏書,因彼之成文,故云“虞夏之制”,其實惟謂虞也。云“凡養(yǎng)老之服,皆其時與群臣燕之服”,鄭知然者,以經(jīng)云夏后氏燕衣而養(yǎng)老,周人玄衣而養(yǎng)老。周人燕用玄衣,故知養(yǎng)老燕群臣之服也。云“有虞氏質(zhì),深衣而巳”者,深衣謂白布衣,以質(zhì),用白布而已,其冠未聞。皇氏云以為養(yǎng)老,首還服皇冠。崔氏云以為與夏周同,未知然否。按《郊特牲》云:“大古冠布,齊則緇之!贝蠊,則虞氏或用白布冠也。云“夏而改之,尚黑而黑衣裳”者,以殷人尚白用縞衣,夏既尚黑,燕衣黑衣也。云“殷尚白而縞衣裳”者,縞,白色生絹,亦名為素。此縞衣謂白,白布深衣也。云“周則兼用之,玄衣素裳”者,以經(jīng)云“玄衣而養(yǎng)老”,若衣裳俱玄,則與夏不異。又《儀禮》朝服緇布衣素裳,緇則玄,故為玄衣素裳。上養(yǎng)老云周人脩而兼用之,故養(yǎng)老之衣,亦脩而兼用之。云“其冠則牟追、章甫,委貌也”者,按《儀禮》朝服首著玄冠,玄冠即委貌。以此推之,則殷之朝服,則皆著章甫之冠,夏之朝服著牟追。云“諸侯以天子之燕服為朝服”者,以《燕禮》諸侯燕臣子用朝服,明天子之燕亦朝服也。引《燕禮》曰“燕,朝服”者,證朝、燕同。云“服是服也”者,言燕時服是玄衣素裳之服。崔氏云:“天子燕畿內(nèi)諸侯以緇衣,燕畿外諸侯以玄冠。諸侯各以為朝服,事無明文,不可依也。”云“王者之后,亦以燕服為之”者,《玉藻》云:“魯季康子朝服以縞。”若當時無朝服以縞,康子不應服之,明是宋人所著,故康子僣效之。宋既朝服以縞,杞當朝服以玄。云“天子皮弁,以日視朝也”者,《玉藻》文。引之者,證天子以諸侯朝服之別,按《詩·頍弁》注云:“禮,天子諸侯朝服以燕,天子之朝服以皮弁!狈云ほ头,燕不用玄衣者,《詩》所謂燕同姓諸公及異姓甥舅等,故用皮弁,尚質(zhì)故也。若燕其諸侯,則用玄衣,明諸侯則朝服以日視朝,服則玄冕素裳也!豆诙Y記》云:“周弁、殷哻、夏收。”鄭云:“弁名出於幠,幠,大也,言所以自光大也。哻名出於幠,幠,覆也,所以自覆飾也。收,言所以收斂發(fā)也。其制之異,亦未聞。”《冠禮記》又云:“委貌,周道也。章甫,殷道也。母追,夏后氏之道也!编嵶⒃啤拔q安也,言所以安正容貌。章,明也,殷質(zhì),言以表明丈夫也”,“母,發(fā)聲也。追猶堆也。夏后氏質(zhì),以其形名之”,“其制之異同未聞”。
  ○“將徙”至“從政”。
  ○此謂大夫采地之民,徙於諸侯為民,以其新徙,當須復除。但諸侯地寬役少,為人所欲,故惟三月不從政。
  ○“自諸侯來徙於家”者,謂諸侯之民,來徙於大夫之邑,以大夫役多地狹,欲令人貪之,故期不從政。按《旅師》云:“新甿之治皆聽之,使無征役!编嵶⒁宋囊宰C之,是據(jù)民之遷徙。王肅及庾氏等以為據(jù)仕者從大夫家出仕諸侯,從諸侯退仕大夫,非鄭義也。

少而無父者謂之孤,老而無子者謂之獨,老而無妻者謂之矜,老而無夫者謂之寡。此四者,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,皆有常餼。餼,廩也。
  ○少,詩照反,下注“少者”同。矜,本又作鰥,同古頑反。廩,兵品反。

[疏]“少而”至“常餼”。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矜恤鰥寡孤獨之事。無妻無夫謂之矜寡者,按《孝經(jīng)》云“男子六十無妻曰鰥,婦人五十無夫曰寡”。舜年三十而《尚書》謂之鰥者,以其父頑母嚚,無為娶之端,故雖三十而亦稱鰥!对姟吩疲骸昂尾莶稽S,何人不矜!睋(jù)久役在外,嫁娶失時,亦謂之為矜。矜與鰥同,其男子無妻,亦謂之寡。《左傳》云:“崔杼生成及疆而寡。”按劉熙《釋名》云:“無妻曰鰥,愁悒不能寐,目恒鰥鰥然,其字從魚,魚目恒不閉。無夫曰寡,寡,倮也,倮然,單獨也。無父曰孤,孤,顧也,顧望無所瞻見也。無子曰獨,獨,鹿也,鹿鹿無所依也!

瘖、聾、跛躃、斷者、侏儒,百工各以其器食之。斷謂支節(jié)絕也。侏儒,短人也。器,能也。
  ○瘖,於金反,啞也。聾,力東反。跛,彼我反;躄,必亦反,兩足不能行也。侏音朱。

[疏]“瘖聾”至“食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矜恤疾民之事。瘖謂口不能言,聾謂耳不聞聲,跛躃謂足不能行,斷者謂支節(jié)解絕,侏儒謂容貌短小。百工謂有雜技藝,此等既非老無告,不可特與常餼。既有疾病,不可不養(yǎng),以其病尚輕,不可虛費官物,故各以其器食之。器,能也。因其各有所能,供官役,使以廩餼食之。按《晉語》云文公問八疾,胥臣對云“戚施權(quán)镈”,注云“使擊鍾”;“蘧除蒙璆”,注云“璆是玉磬,使擊之”;“侏儒扶廬”,注云“扶,持也,廬,戟柄也;“矇瞍循聲”,注云“歌詠琴瑟”;“聾瞶司火”,注云“使主然火”。其“童昏、嚚瘖、憔僥,官師所不材,宜於掌土”,是各以器食之!锻鈧鳌凡辉啤磅恕保瞬辉啤稗旧Z戚施”,設(shè)文不具!锻鈧鳌矾娕c憔僥置於掌土,此瘖與侏儒其器食之者,今古法異也。

道路,男子由右,婦人由左,車從中央。道中茸芫,遠別也。
  ○別,彼別反,下文并注同。父之齒隨行,兄之齒雁行,朋友不相逾。廣敬也。謂於涂中。
  ○行如字,一音戶剛反,下“雁行”同。輕任并,重任分,班白不提挈。皆謂以與少者。雜色曰班。
  ○并,必性反,本又作并。提音啼。挈,本亦作挈,苦結(jié)反。

[疏]“輕任并,重任分”。
  ○正義曰:父齒,老也。任謂有擔負者,俱應擔負,老少并輕,則并與少者擔之也。
  ○“重任分”者,老少并重,不可并與少者一人,則分為輕重,重與少者,輕與老者。

君子耆老不徒行,庶人耆老不徒食。徒猶空也。
  ○大夫祭器不假。祭器未成,不造燕器。造,為也。

[疏]“大夫祭器不假”。
  ○正義曰:皇氏云:“此謂有地大夫,故祭器不假。若無地大夫,則當假之,故《禮運》云‘大夫祭器不假,聲樂皆具,非禮也’,謂無地大夫也!

方一里者,為田九百畝。一里方三百步。方十里者,為方一里者百,為田九萬畝。方百里者,為方十里者百,為田九十億畝。億,今十萬。
  ○億,於力反。方千里者,為方百里者百,為田九萬億畝。萬億,今萬萬也。

[疏]“方一”至“億萬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開方之法,總計天子畿外內(nèi)諸侯之地大小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方一里者,為田九百畝”,按《論語》云“步百為畝”,是長一百步,闊一步;“畝百為夫”,是一頃也,長闊一百步;“夫三為屋”,是三頃也,闊三百步長;“屋三為井”,是九百畝也,長闊一里。
  ○注“億,今十萬”。
  ○正義曰:方十里為田九萬畝。方百里者為方十里者百,一個十里之方,既為田九萬畝,則十個十里之方,為田九十萬畝;一百個十里之方,為田九百萬畝。今云九十億畝,是一億有十萬,十億有一百萬,九十億為九百萬畝,故云“億,今十萬”!兑淖印吩啤鞍傩涨,萬官億丑,皆以數(shù)相十”,此謂小億也,此鄭氏所用。《毛詩傳》云“首茯至萬曰億”,是大億也,非鄭義。
  ○注“萬億,今萬萬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計千里之方,為方百里者百。一個百里之方既為九十億畝,則十個百里方為九百億畝,百個百里方為九千億畝。今乃云九萬億畝,與數(shù)不同者,若以億言之,當云九千億畝;若以萬言之,當云九萬萬畝,但書經(jīng)戰(zhàn)國及秦之世,經(jīng)藉錯亂,此經(jīng)上下,或億或萬,字相交涉,遂誤為萬億。鄭未注之前,書本既爾,鄭更不顯言其錯,因此錯本萬億之言,即云此經(jīng)萬億者,即今之萬萬,皇氏以為億數(shù)不定,或以十萬為億,或以萬萬為億,或以一萬為億。此云萬億者,秪是萬萬也。六國時或?qū)⑷f為億,故云萬億。但古事難委,未知孰是,故備存焉。

自恒山至於南河,千里而近。冀州域。自南河至於江,千里而近。豫州域。自江至於衡山,千里而遙。荊州域。自東河至於東海,千里而遙。徐州域。自東河至於西河,千里而近。亦冀州域。自西河至於流沙,千里而遙。雍州域。
  ○雍,於而反。西不盡流沙,南不盡衡山,東不近東海,北不盡恒山。凡四海之內(nèi),斷長補短,方三千里,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。九州之大計,斷,音短。方百里者,為田九十億畝。山陵、林麓、川澤、溝瀆,城郭、宮室、涂巷三分去一,其馀六十億畝。以一大國為率,其馀所以授民也。山足曰麓。
  ○去,羌呂反。率音律,又音想。

[疏]“自恒”至“億畝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四海之內(nèi)地遠近里數(shù)也。言“千里而近”者,皇氏云“此恒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,其地稍近,言不滿千里。下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,謂以千里言之,其地稍遠,言不啻千里”。熊氏以為“近者,謂過千里,遙者,謂不滿千里”,其義似非也。其馀遙近皆放此也。
  ○“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”,以一州方千里,九州方三千里,三三如九,為方千里者有九。一個千里有九萬億畝,九個千里九九八十一,故有八十一萬億畝,但記文詳具於八十整數(shù)之下,云萬億是八十個萬億,又云一萬億,言是詳也。以前文誤為萬億,此則因前文之誤,更以萬億言之。

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,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。古者百畝,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。古者百里,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。周尺之數(shù),未詳聞也。按禮制,周猶以十寸為尺,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,或言周尺八寸,則步更為八八六十四寸。以此計之,古者百畝,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。古者百里,當今百二十五里。

[疏]“古者”至“二分”。
  ○正義曰:古者八寸為尺,今以周尺八尺為步,則一步有六尺四寸。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,則一步有五十二寸,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。以此計之,則古者百畝,當今東田百五十二畝七十一步者,馀,與此“百四十六畝三十步”不相應也。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,以此計之,則古之百里,當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,與此經(jīng)“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”又不相應,故鄭云“六國時多變亂法度”。經(jīng)云錯亂,不可用也。
  ○注“按禮”至“五里”。
  ○正義曰:《王人職》云:“鎮(zhèn)圭尺有二寸!庇衷疲骸盎腹缇糯。”是周猶以十寸為尺也。今經(jīng)云“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”,乃是六十四寸,則謂周八寸為尺也,故云“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”。或言周尺八寸也,鄭即以古周尺十寸為尺,八尺為步,則步八十寸。鄭又以今周尺八寸為尺,八尺為步,則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,是今步別剩十六寸。云“以此計之”者,謂以古步。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為步,外剩十六寸而計之,則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,古之四十步為今之五十步,古之八十步為今之一百步,計古之一畝之田長百步,得為今田一百二十五步,是今田每一畝之上剩出二十五步,則方百畝之田,從北鄉(xiāng)南,每畝剩二十五步,總為二千五百步;從東鄉(xiāng)西,每畝二十五步,亦總為二千五百步,相并為五千步,是總為五十畝。又西南一角,南北長二十五步,應南畔所剩之度,東西亦長二十五步,應西畔所剩之度,計方二十五步,開方乘之,總積得六百二十五步,六百步則為六畝,馀有二十五步,故云“古者百畝,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”也。又古四步,剩今一步,則古者四里,剩今一里為五里,則古者四十里,剩今十里為五十里,則古者八十里,剩今二十里總為百里,是古者八十里為今百里,今之百里之外,猶有古之二十里,四里剩一里,其古二十里,為今之二十五里,故云“古者百里,當今百二十五里”。

方千里者,為方百里者百,封方百里者三十國,其馀方百里者七十。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,為方百里者二十九,方十里者四十,其馀方百里者四十,方十里者六十。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,為方百里者三十,其馀方百里者十,方十里者六十。名山大澤不以封,其馀以為附庸間田。諸侯之有功者,取於閒田以祿之。其有削地者,歸之間田。

[疏]“方千”至“間田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畿外九州建國之法。九州州別方千里,凡千里之方,以開方計之,為方百里者凡有一百,故云“為方百里者百,封方百里者三十國”者,前文云立大國三十,故此云“封方百里者三十國”,謂公也。以百中去三十,故“其馀方百里者有七十”!坝址夥狡呤镎吡,為方百里者二十九,方十里者四十”,謂侯國也。凡百里之方開方計之,為十里之方百,其七十里之國一,用十里之方四十九,七十里之國二,則用十里之方九十八,則一個百里,為七十里之國二,剩十里之方二。然則二十個七十里之國,用百里之方十,剩十里方有二十。七十里之國六十,用百里之方三十,剩十里之方六十。今就百里之方三十里之中,抽去十里之方六十,是用百里之方二十九,方十里者四十,故“其馀方百里者四十,方十里者六十”!坝址夥轿迨镎甙俣闭撸显菩俣,謂伯國也。凡百里之方一,封五十里之國四,則十個百里之方,封五十里之里四十。今小國百二十,故用百里之方三十,則其馀方百里者十,方十里者六十,以為附庸間田。

天子之縣內(nèi),方千里者,為方百里者百,封方百里者九,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。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,為方百里者十,方十里者二十九,其馀方百里者八十,方十里者七十一。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,為方百里者十五,方十里者七十五,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,方十里者九十六。

[疏]“天子”至“十六”。
  ○正義曰:天子縣內(nèi)地方千里,為方百里者百,既用九個擬封百里之國,故“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”也。
  ○“又封方七十者二十一”者,凡百里之方十,為七十里之國二十,剩十里之方二十。今以十里之方二十,又更取其外十里之方二十九,添前二十為四十九,為七十里之國一,是次國二十一也?傆冒倮镏绞,十里之方二十九,是“其馀方百里者八十,方十里者七十一”。“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”者,謂小國也。凡百里之方一,為五十里之國四,則百里之方十,為五十里之國四十,又百里之方五,為五十里之國二十,總為五十里之國六十,更有五十里之國三。凡一個五十里之國,用十里之方二十五,則三個五十里國,總用十里之方七十五,是用地“方百里者一十五,方十里者七十五”,是“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,方十里者九十六”。然畿外千里,封國之外,所馀地少;其畿內(nèi)千里,所馀地多者,以畿外之土,本擬封建諸侯,故國數(shù)多,馀地少。畿內(nèi)本供天子,又有郊、關(guān)、鄉(xiāng),遂準擬公卿王子弟采邑,故建國數(shù)少,馀地多。

諸侯之下士,祿食九人,中士食十八人,上士食三十六人,下大夫食七十二人,卿食二百八十八人,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。次國之卿,食二百一十六人,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。小國之卿,食百四十四人,君食千四百四十人。次國之卿,命於其君者,如小國之卿。天子之大夫為三監(jiān),監(jiān)於諸侯之國者,其祿視諸侯之卿,其爵視次國之君,其祿取之於方伯之地。方伯為朝天子,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(nèi),視元士。給齊戒自絜清之用。浴用湯,沐用潘。
  ○間田音閑,下同。祿食音嗣,又如字。下皆同。為朝,于偽反。清如字,徐才性反。潘,芳袁反,米汁也。諸侯世子世國。象賢也。大夫不世爵,使以德,爵以功。謂縣內(nèi)及列國諸侯為天子大夫者。不世爵而世祿,辟賢也。
  ○辟音避。未賜爵,視天子之元士,以君其國。列國及縣內(nèi)之國也。諸侯之大夫,不世爵祿。
  ○六禮:冠、昏、喪、祭、鄉(xiāng)、相見。鄉(xiāng),鄉(xiāng)飲酒,鄉(xiāng)射。
  ○冠,古亂反。七教:父子、兄弟、夫婦、君臣、長幼、朋友、賓客。八政:飲食、衣服、事為、異別、度、量、數(shù)、制。飲食為上,衣服次之。事為,謂百工技藝也。異別,五方用器不同也。度,丈尺也。量,斗斛也。數(shù),百十也。制,布帛幅廣狹也。
  ○長,丁丈反。斛,洪谷反。福,芳服反。狹,戶甲反。

[疏]“諸侯”至“數(shù)制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士大夫及諸侯等食祿之數(shù),兼明臣之世與不世之事,今各隨文解之。
  ○前以有“諸侯之下士”以上及大夫卿君,故此依前而釋也。諸侯之士既明,則天子士同之可知,故此文發(fā)畿外之卿也。前云“諸侯下士視上農(nóng)夫”,故有九人也。前云“上士倍中士”,故三十六也。前云“下大夫倍上士”,則食七十二人。前云“卿四大夫祿”,則二百八十八人。
  ○“君食二千”至“之卿”。
  ○君謂大國之君也。前云“君十卿祿”,故二千八百八十人。“次國之卿,食二百一十六人”者,謂夏伯殷侯,周則侯伯國也。此大夫以下,亦如大國大夫,而卿惟得三大夫祿耳,故特言卿也。
  ○“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”者,君亦十卿祿也。
  ○“小國之卿,食百四十四人”者,小國謂夏周子男,殷之伯國也。大夫以下,亦如大國大夫,而卿則二大夫祿耳。
  ○“君食千四百四十人”者,君亦食卿祿也。
  ○“次國之卿,命於其君”。
  ○大國三卿,皆命於天子,則其祿各食二百八十八人。若次國三卿,二卿命於天子,祿各食二百一十六人,而一卿命於其君為賤,則祿不可等命天子者,故視小國卿,小國卿食一百四十四人也。其若子男一卿命於天子,二卿命於其君,則祿猶如此。其命天子卿無以異也,其國小,故不復差降也,或云視大夫也。其天子之士卿大夫無文,宜準大國之卿大夫士也。
  ○注“給齊”至“用潘”。
  ○正義曰:以方伯朝天子,故給以湯沐之邑。按前文云“不能五十里曰附庸”,又云“天子元士視附庸”,以湯沐之邑視元士,亦五十里以下!懂惲x》:“《公羊》說諸侯朝天子,天子之郊,皆有朝宿之邑;從泰山之下,皆有湯沐之邑!蹲笫稀氛f諸侯有功德於王室,京師有朝宿之邑,泰山有湯沐之邑。魯,周公之后。鄭,宣王母弟。此皆有湯沐邑,其馀則否。許慎謹按:京師之地皆有朝宿邑,周千八百諸侯,盡京師地,不能容之,不合事理之宜!笔窃S慎不從《公羊》之說。鄭無駁,當從許說。
  ○注“謂縣”至“賢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此大夫是天子大夫者,以下云“諸侯之大夫,不世爵祿”,此直云“大夫不世爵”,與諸侯大夫文異,故知是天子大夫也。知是縣內(nèi)及列國諸侯入為天子大夫者,按《禮運》云“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”,則周召畢原之等,是縣內(nèi)諸侯也。《詩》衛(wèi)武公入相於周,又《尚書·顧命》齊侯為虎賁,衛(wèi)侯為司寇,是列國諸侯也,并入為天子大夫。按《司裘》“諸侯,則共熊侯豹侯”,是畿內(nèi)亦曰諸侯。此不云諸侯而云大夫者,辟上諸侯世子之文,故云大夫。然畿內(nèi)諸侯有為三公,則周召是也。列國諸侯入為六卿,則鄭武公是也。今總云為“天子大夫”者,若言公卿大夫,於文為煩,故總言大夫以包之。詩云“三事大夫”,謂三公也。春秋諸侯殺大夫,謂卿也。是大夫為總號。
  ○“未賜爵,視天子之元士,以君其國”。
  ○“未賜爵”,謂列國諸侯及縣內(nèi)諸侯,其身既死,其子未得爵賜,其衣服禮制,視天子元士。若畿外者君其本國,畿內(nèi)者亦君畿內(nèi)之國,故鄭注云“列國及縣內(nèi)之國”。鄭必知兼畿外列國者,以《詩·小雅》“靺鞈有奭”,謂諸侯世子未遇爵命,服士服而來。此云“視天子之元士,以君其國”,故知兼列國也。其畿內(nèi)諸侯有大功德,元子出封畿外,則王命次子守其采邑。若其賢才,則世為公卿,則春秋周公召伯之屬是也。
  ○“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”者,諸侯降於天子,故大夫不世爵祿。若有大功德,亦得世之,故隱八年“官有世功,則有官族,邑亦如之”,是據(jù)諸侯卿大夫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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