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十九 投壺第四十
陸曰:“鄭云:‘《投壺》者,主人與客燕飲,講論才藝之禮也!秳e錄》屬《吉禮》,亦實《曲禮》之正篇也。’皇云:‘與射為類,宜屬嘉禮!蛟啤藢倥匀魺o人禮也’!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“名曰《投壺》者,以其記主人與客燕飲,講論才藝之禮。此於《別錄》屬《吉禮》,亦實《曲禮》之正篇。”是《投壺》與射為類。此於五禮皆屬嘉禮也。或云:“宜屬賓禮!
投壺之禮,主人奉矢,司射奉中,使人執(zhí)壺。矢,所以投者也。中,士則鹿中也。射人案之者,投壺,射之類也。其奉之,西階上,北面。
○投壺,壺,器名,以矢投其中,射之類。奉音捧,芳勇反,下及注皆同,徐音如字,下“奉中”同。主人請曰:“某有枉矢哨壺,請以樂賓!辟e曰:“子有旨酒嘉肴,某既賜矣,又重以樂,敢辭。”燕飲酒,既脫屨升堂,主人乃請投壺也。否則或射,所謂燕射也。枉、哨,不正貌,為謙辭。
○枉,紆往反。哨,七笑反,徐又以救反。枉、哨,不正貌。王肅云:“枉不直,哨不正也。”樂賓音洛,下同,一讀下“以樂”音岳,言投壺以樂。肴,戶交反。重,直用反,下及注同。稅,本亦作脫,吐活反。請,七井反,下文同。主人曰:“枉矢哨壺不足辭也,敢以請!辟e曰:“某既賜矣,又重以樂,敢固辭。”固之言如故也。言如故辭者,重辭也。主人曰:“枉矢哨壺不足辭也。敢固以請!辟e曰:“某固辭不得命,敢不敬從!辈坏妹,不以命見許。
[疏]“投壺”至“敬從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燕禮脫屨升堂之后,主人請投壺於賓,”賓辭及許之事。
○“主人奉矢者,謂於阼階之上,西面奉持其矢。知西面者,以賓在西,故知西面對賓也。
○“司射奉中”者,中,謂受筭之器。投壺亦射之類,故司射於西階上奉中北面也。
○“使人執(zhí)壺”者,謂主人使人執(zhí)所投之壺於司射之西而北面也。所以皆在西階上者,欲就賓處也。唯云“使人”,不言“官”者,以賤略之也。
○“某有枉矢哨壺”者,枉,謂曲而不直也。哨,謂哨峻不正。是主人謙遜之辭。
○“某既賜矣,又重以樂,敢辭”者,賓稱主人設(shè)酒肴以待己,是某既受主人之賜矣,主人又請投壺樂己,是重以樂也。
○注“士則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正義曰:“士則鹿中”,案《鄉(xiāng)射記》云:“大夫兕中,士鹿中!贝似锻秹亍肥谴蠓、士之禮,故云“士則鹿中”。不云兕中者,略之也。知此投壺是大夫、士禮者,以經(jīng)云主人請賓,是平敵之辭,與《鄉(xiāng)飲酒》、《鄉(xiāng)射》同,故知是大夫、士也。若諸侯,則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每事云“請於公”,不得云主人請賓也。此既非諸侯之禮,而經(jīng)云奏《貍首》者,別取燕飲之義,非謂尊卑之詩。其諸侯相燕,亦有投壺,故《左傳》云:“晉侯與齊侯燕,投壺!比粍t天子亦有之,但古禮亡,無以知也。其中之形,刻木為之,狀如兕鹿而伏,背上立圓圈以盛筭。云“奉之西階上北面”者,案《鄉(xiāng)射禮》將射之時,司射升自西階,階上北面告於賓,故知此司射奉中在西階上北面。其執(zhí)壺之人,賤於司射,故在司射之西。以凡行禮,統(tǒng)於主人,雖俱在西階,而當(dāng)尊東,故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,宰夫代公為主人,與賓俱升西階,而主人在東也。
○注“燕飲”至“射也”。
○正義曰:知“既脫屨升堂,主人乃請投壺也”者,案《燕禮》取俎以出,卿大夫皆降,賓反入,及卿大夫皆脫屨升,就席,羞庶庶之后,乃云“若射,則大射正為司射”。則知此亦在脫屨升堂之后。若鄉(xiāng)射之禮,則在飲酒未旅之前為射,以其詢眾庶,禮重,故早射,異於燕射也。
賓再拜受,主人般還,曰:“辟!辟e再拜受,拜受矢也。主人既辟,進(jìn)授矢兩楹之間也。
○般,步干反,下同。還音旋,下同。辟音避,徐扶亦反,注及下同。主人阼階上拜送,賓盤還,曰:“辟!卑菟,送矢也。辟亦於其階上。
[疏]“賓再”至“曰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賓與主人受矢送矢之節(jié)。
○“賓再拜受”者,賓既許主人投壺,賓乃於西階上北面再拜,遙受矢也!爸魅税氵,曰辟”者,主人見賓之拜,乃般曲折還,謂賓曰:今辟而不敢受。言此者,欲止賓之拜也。於是賓及主人各來兩楹之間相就,俱南面,主人在東,授矢與賓。
○“主人阼階上拜送”者,主人既授矢之后,歸還阼階上,北面拜送矢也。
○“賓般還,曰辟”者,賓授矢之后,歸於西階上,見主人之拜,賓為般還而告主人曰:今辟而不敢受之。言此者,亦止主人拜。知皆北面者,案《鄉(xiāng)飲酒》、《鄉(xiāng)射》拜受爵、送爵皆北面,故知亦當(dāng)北面。熊氏云:“以拜時還辟,或可東西面相拜。又以曰‘辟’者,是贊者來辭告主人及賓,言曰‘辟’。”義亦通也。
已拜,受矢,進(jìn)即兩楹間,退反位,揖賓就筵。主人既拜送矢,又自受矢!斑M(jìn)即兩楹間”者,言將有事於此也。退乃揖賓即席,欲與階進(jìn),明為偶也。賓席、主人席皆南鄉(xiāng),間相去如射物。
○鄉(xiāng),許亮反。
[疏]“已拜”至“就筵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賓主受矢之后,就投壺之筵。
○“已拜,受矢”者,謂主人拜送矢之后,主人贊者持矢授主人。主人於阼階上受矢也。
○“退即兩楹間,退反位”者,主人受矢之后,乃獨(dú)來就兩楹間者,言將有事於此也。看投壺處所,乃卻退反阼階之位。
○“揖賓就筵”者,主人於阼階之上西面揖賓,今就投壺之筵。於是賓主各來就筵。
○注“退乃”至“射物”。
○正義曰:云“退乃揖賓”者,解經(jīng)“退反位,揖賓”也。所以揖之者,欲與賓俱即席相對為偶而共投壺。云“賓席、主人席皆南鄉(xiāng),間相去如射物”者,以壺在於南,故知投壺南鄉(xiāng)也。投壺是射之類,故知席相去“如射物”也。物,謂射者,所立之處,物長三尺,闊一尺三寸,兩物東西相去容一弓,故《鄉(xiāng)射記》云:“物長如笴,其間容弓,距隨長武。”注云:“笴長三尺。距隨者,物橫畫也!
司射進(jìn)度壺,間以二矢半。反位,設(shè)中,東面,執(zhí)八筭興。度壺,度其辨設(shè)之處也。壺去坐二矢半,則堂上去賓席、主人席邪行各七尺也。反位,西階上位也。設(shè)中東面,既設(shè)中,亦實八筭於中,橫委其馀於中西,執(zhí)筭而立,以請賓俟投。
○度,徒洛反,注同!耙远赴搿保槐緹o此四字,依注則有。筭,悉亂反,下皆同。處,昌慮反。坐,才臥反,又如字,下同。邪,似嗟反。
[疏]“司射”至“筭興”
○正義曰:前經(jīng)賓主既就筵,此經(jīng)明進(jìn)度壺,并筭之節(jié)。
○“司射進(jìn)度壺”者,同射於西階之上,於執(zhí)壺之人處受壺,乃東鄉(xiāng)來賓主筵前,進(jìn)所量度。其壺置於賓主筵南。
○“間以二矢半”者,投壺有三處,室中、堂中及庭中也。日中則於室,日晚則於堂,太晚則於庭,是各隨光明處也。矢有長短,亦隨地廣狹。室中矢,長五扶狹;堂上稍廣,矢長七扶;庭中大廣,矢長九扶。四指曰“扶”,扶廣四寸。五扶者,則二尺也。七扶者,則二尺八寸也。九扶者,則三尺六寸也。雖矢有長短,而度壺皆使去賓主之席各二矢半也。室中去席五尺,堂上則去席七尺,庭中則去席九尺。
○“反位”者,司射度壺既畢,反還西階上位。
○“設(shè)中”者,司射西階上取中,稍進(jìn)東面而設(shè)中也。
○“東面,執(zhí)八筭興”者,既設(shè)中之后,於中西東面手執(zhí)八筭而興起。其中里亦實八筭。
○注“亦實八筭於中,橫委其馀於中西”。
○正義曰:此約《鄉(xiāng)射》文,實八筭於中。今此投壺,射之類,故云“亦實八筭於中”。“亦”者,亦鄉(xiāng)射也。
請賓,曰:“順投為入,比投不釋,勝飲不勝者。正爵既行,請為勝者立馬,一馬從二馬。三馬既立,請慶多馬。”請主人亦如之。請,猶告也。順投,矢本入也。比投,不拾也。勝飲不勝,言以能養(yǎng)不能也。正爵,所以正禮之爵也,或以罰,或以慶。馬,勝筭也。請之馬者,若云技藝如此,任為將帥乘馬也。射、投壺,皆所以習(xí)武,因為樂。
○比,毗志反,頻也,徐扶質(zhì)反,注同。勝飲,上尺證反,下於鴆反,注及下同。為,于偽反。勝者立馬,俗本或此句下有“一馬從二馬”五字,誤。拾,其劫反,下文及注皆同。技,其綺反。任音而林反。將,子匠反。帥,色類反。樂音洛。
[疏]“請賓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司射告賓主以投壺之法。
○“順投為入者,司射執(zhí)八筭起而告賓黨為投壺之法也。順,本也。言矢有本末,投矢於壺,以矢本入者,乃名為入,則為之釋筭也。若矢以末入,則不名為入,亦不為之釋筭也。
○“比投不釋者,比,頻也。又賓主投壺法,要更遞而投,不得以前既入喜悅,不待后人投之而已頻投;頻投,雖入,亦不為之釋筭也。
○“勝飲不勝”者,又告云,若投勝者,則酌酒飲於不勝者也。“正爵既行”者,又說飲法也。正爵,謂“勝飲不勝”之爵也。以其正禮,故謂為“正爵”。既行,謂行爵竟也。
○“請為勝者立馬”者,此謂行正爵畢,而為勝者立馬者,則反取筭以為馬,表於勝數(shù)也。必謂“筭”為“馬”者,馬是威武之用,為將帥所乘。今投壺及射,亦是習(xí)武,而勝者同表堪為將帥,故云“馬”也。
○“一馬從二馬”者,每一勝輒立一馬,禮以三馬為成。若專三馬,則為一成。但勝偶未必專頻得三,若勝偶得二,劣偶得一,一既劣於二,故致取劣偶之一,以足勝偶之二為三,故云“一馬從二馬”。然定本無此一句。
○“三馬既立,請慶多馬”者,若頻得三成,或取彼足為三馬,是其勝已成,又酌酒慶賀於多馬之偶也。
○“請主人亦如之”者,司射請賓之黨為每事,并應(yīng)曰諾,竟而司射又請主人事,事亦如賓,而主人皆亦曰諾,如賓也。案《鄉(xiāng)射》,司射請賓於西階上,請主人於阼階上。則此請賓、請主人,皆亦就賓主之前也。
○注“正爵”至“為樂”。
○正義曰:此經(jīng)正爵謂罰爵,故下別云“三馬既備,請慶多馬”。今鄭注“或以罰,或以慶”,則慶馬勝筭亦為正爵者,鄭通而解之,罰、慶俱是正爵,故下文云:“正爵既行,請徹馬!北酥^慶爵,亦稱正爵也。案《鄉(xiāng)射禮》,三耦先射,賓主乃射,以射禮重也。此投壺不立三耦,以投壺禮輕故也。
命弦者曰:“請奏《貍首》,間若一!贝髱熢唬骸爸Z!毕,鼓瑟者也!敦偸住罚对姟菲,今逸!渡淞x》所云“詩曰曾孫侯氏”是也。間若一者,投壺當(dāng)以為志取節(jié)焉。
○貍,吏持反。間,間廁之間,注同。大音泰。
[疏]“命弦”至“曰諾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司射命工作樂節(jié)投壺之儀,
○“命弦者曰:請奏貍首”者,謂司射命遣鼓瑟之弦者,請奏《貍首》之篇。
○“間若一”者,謂前后樂節(jié)中間疏數(shù)如似一也。
○“大師曰:諾”者,大師應(yīng)此司射曰諾。諾,承領(lǐng)之辭也。
○注“弦鼓”至“節(jié)焉”。
○正義曰:知“鼓瑟”者,鄭約《鄉(xiāng)射禮》用瑟也。案下有魯鼓、薛鼓,節(jié)亦有鼓,以弦為重,故特云“命弦者”。云“《貍首》,《詩》篇名也”者,以與《射義》“《騶虞》、《采蘋》”相類,故知《詩》篇名也。既非諸侯投壺而奏《貍首》者,義取燕飲之儀,猶如鄉(xiāng)射奏《騶虞》,不計人之尊卑。云“投壺當(dāng)以為志取節(jié)焉”者,解所以間若一,投壺者當(dāng)聽之以為志,取投合於樂節(jié),故須中間若一也。案《鄉(xiāng)射》三番,初一番耦射不釋筭,第二番釋筭未作樂,第三番乃用樂。此投壺發(fā)初則用樂者,以投壺禮輕,主於歡樂故也。
左右告矢具,請拾投。有入者,則司射坐而釋一筭焉。賓黨於右,主黨於左。拾,更也。告矢具請更投者,司射也。司射東面立,釋筭則坐。以南為右,北為左也。已投者退,各反其位。
○更,古衡反,下同。
[疏]“左右”至“於左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投壺之事,中者釋筭之儀。
○“左右告矢具”者,左,謂主人;右,謂賓客。司射告主與賓以矢具也。
○“請拾投”者,拾,更也。司射又請賓主更遞而投,於是乃投壺也。
○“有入者,則司射坐而設(shè)一筭焉”者,若矢入壺者,則司射乃坐釋一筭於地也。
○“賓黨於右”者,右,謂司射之前稍南也。
○“主黨於左”者,左,謂司射之前稍北也。
○注“已投者退,各反其位”。
○正義曰:約《鄉(xiāng)射禮》射畢,則各反其位。則知投壺者畢,亦各反其位,辟后來也。反位,謂主黨於東,賓黨於西。
卒投,司射執(zhí)筭曰:“左右卒投,請數(shù)!倍g為純,一純以取,一筭為奇。遂以奇筭告,曰:“某賢於某若干純。”奇則曰“奇”,均則曰“左右鈞”。卒,已也。賓主之黨畢已投,司射又請數(shù)其所釋左右筭,如數(shù)射筭。一純以取,實於左手,十純則縮而委之,每委異之;有馀則橫諸純下;一筭為奇,奇則縮諸純下。兼斂左筭,實於左手,一純以委,十則異之,其他如右獲。畢則司射執(zhí)奇筭,以告於賓與主人也。若告云某賢於某者,未斥主黨勝與,賓黨勝與,以勝為賢,尚技藝也。鈞,猶等也。等,則左右手各執(zhí)一筭以告。
○數(shù),色主反,注同。為純音全,下及注同,鄭注《儀禮》如字,云“純,全也”。奇,紀(jì)宜反,下同。遂以奇筭告,一本此句上更有勝者司射五字,誤。鈞,居旬反?s,色六反,直也。其它音他。勝與音馀,下“勝與”同。技,其綺反。
[疏]“卒投”至“右鈞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投壺筭數(shù)之儀。
○“卒投”者,謂投壺卒也。
○“司射執(zhí)筭曰:左右卒投,請數(shù)”者,司射於壺西東面,執(zhí)筭請曰:賓主之黨卒竟投,請數(shù)筭!岸g為純,一純以取”者,純,全也。二筭合為一全。地上取筭之時,一純則別而取之。
○“一筭為奇”者,一筭,謂不全純者。奇,只也,故云“一筭為奇”。
○“遂以奇筭告”者,奇,馀也。謂左右數(shù)鈞等之馀筭,手執(zhí)而告曰:某賢於某若干純者;蜃蠡蛴也欢ǎ史Q“某賢”。賢,謂勝者也。勝者若有雙數(shù),則云若干純。假令十?dāng)?shù),則云五純也。
○“奇則曰奇”者,若有奇數(shù)則曰奇。假令九筭,則曰九奇也。
○“鈞則曰左右鈞”者,鈞猶等也,等則左右各執(zhí)一筭以告。
○注“卒已”至“以告”。
○正義曰:云“如數(shù)射筭”者,以投壺,射之類,故知此首芏壺之筭,如數(shù)射筭。云“一純以取”至“其地如右獲”,此皆《鄉(xiāng)射》之禮文也。“一純以取,實於左手”,謂就地上之筭以右手,每一純別而取實於左手。云“十純則縮而委之,每委異之“者,滿十純,則從而委之於地,司射東面,則東西為縮,每十雙,則東西縮為一委。每有十雙,更別委之,故云“每委異之”。云“有馀則橫諸純下”者,有馀,謂不滿十雙,或八雙、九雙以下,則橫於純下。謂橫在十純之西,南北置之。云“一筭為奇,奇則縮諸純下”者,若唯有一筭,則縮之零純之下,在零純之西,東西置之。此謂數(shù)右筭之法。若數(shù)左筭,則異於右筭,謂總斂地之筭,實於左手之中。每一純?nèi)∫晕,滿十則異之,謂滿十純總為一委。云“其他如右獲”者,謂所縱所橫如右獲也。
命酌,曰:“請行觴。”酌者曰:“諾。”司射又請於賓與主人,以行正爵。酌者,勝黨之弟子。
○觴,失羊反,本或作,同。當(dāng)飲者皆跪,奉觴曰:“賜灌!眲僬吖蛟唬骸熬答B(yǎng)!弊谜咭嘧玫祆敦S上,不勝者坐取,乃退而跪飲之。灌,猶飲也。言“賜灌”者,服而為尊敬辭也。《周禮》曰:“以灌賓客。”賜灌、敬養(yǎng),各與其偶於西階上,如飲射爵。
○跪,其委反。奉,芳勇反,下注“奉觴”同。灌,古亂反。養(yǎng),羊尚反,注同。飲,於鴆反,下“飲不勝”同。
[疏]“命酌”至“敬養(yǎng)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飲不勝之儀。“命酌曰:請行觴”者,謂司射命此酌酒者曰:敬以請賓與主人行觴。謂罰爵之事,賓主已許,汝當(dāng)酌之。
○“酌者曰:諾”者,謂勝黨之弟子曰諾,受領(lǐng)許酌,乃於西階上南面設(shè)豐洗觶,升,酌,坐奠於豐上也。
○“當(dāng)飲者皆跪,奉觴曰:賜灌”者,謂勝者與不勝者俱升西階,勝者在東,不勝者跪取豐上之爵,手奉其觴曰:蒙賜灌。灌,猶飲也。
○“勝者跪曰:敬養(yǎng)”者,勝者跪執(zhí)之,曰:敬以此觴而養(yǎng)不能。
○注“酌者,勝黨之弟子”。
○正義曰:此《鄉(xiāng)射禮》文也。案彼文云:“弟子奉豐升,設(shè)于西楹之西。”勝者之弟子,洗觶升酌,南面坐奠于豐上是也。
○注“《周禮》”至“射爵”。
○正義曰:此《周禮·典瑞》文。引之者,證“灌”為“飲”也。云“賜灌、敬養(yǎng),各與其偶於西階上,如飲射爵”者,以投壺,射類,故約《鄉(xiāng)射》而知也。
正爵既行,請立馬。馬各直其筭,一馬從二馬,以慶。慶禮曰:“三馬既備,請慶多馬!辟e主皆曰:“諾!憋嫴粍僬弋叄旧溆终垶閯僬吡ⅠR,當(dāng)其所釋筭之前。三立馬者,投壺如射,亦三而止也。三者,一黨不必三勝。其一勝者并其馬於再勝者以慶之,明一勝不得慶也。飲慶爵者偶親酌,不使弟子,無豐。
○直,如字,又持吏反。為,于偽反。正爵既行,請徹馬。投壺禮畢,可以去其勝筭也。既徹馬,無筭爵乃行。
○去音起呂反。
[疏]“正爵”至“徹馬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飲不勝者畢,司射請為勝者立馬,以表顯賢能之事。
○“正爵既行”者,謂正禮罰酒之爵既行,飲畢之后,司射乃請賓主,請為勝者樹標(biāo)立其馬也。
○“馬各直其筭”者,直,當(dāng)也。謂所立之馬,各當(dāng)其初釋筭之前,所釋之筭,東中之西也。
○“一馬從二馬”者,投壺與射禮同,亦三番而止,每番勝者則立一馬。假令賓黨三番俱勝,則立三馬;蛸e黨兩勝,而立二馬;主黨一勝,但立一馬。即以主黨從就賓黨二馬,以少足益於多,以助勝者為榮。
○“以慶”者,一馬從二馬之后,乃以慶賀多馬,故云“以慶”。但此經(jīng)上云“請立馬”者,是司射請辭。“馬各直其筭,一馬從二馬,以慶”,是禮家陳事之言也!皯c禮曰:三馬既備,請慶多馬”者,以還是司射請辭,言為慶之禮,勝者三馬既已備具,請酌酒慶賀於多馬者。“賓主皆曰諾”者,無問勝與不勝,皆稱曰“諾”。
○注“飲不”至“無豐”。
○正義曰:云“投壺如射,亦三而止也”者,以投壺,射之類,故知亦三番而止。案《鄉(xiāng)射禮》:初番三耦射,但唱獲而已,未視筭,亦未飲不勝者;第二番耦射畢,賓主之黨皆射畢,乃數(shù)筭,飲不勝者;第三番三耦及賓主等皆射中鼓節(jié),乃釋筭,飲罰爵。今投壺初則不立三耦,唯賓主三番而止。云“三者,一黨不必三勝”者,解一馬從二馬之意。言或賓或主之黨,黨中不必三番得勝,故以一勝之馬,并其馬於再勝者以慶之,明一勝者不得慶也。云“飲慶爵者偶親酌,不使弟子,無豐”者,以飲不勝之時,賤其無能,故偶不親酌,使弟子酌奠於豐上,則《鄉(xiāng)射禮》所云者是也。今既尊賢,當(dāng)須親酌,手自授之,故知不使其弟子無豐也;适弦詾椋拐,謂三耦投壺而止。案《鄉(xiāng)射禮》每番皆三耦而止,今云“三耦投壺而止”,非其義也。
○“正爵既行,請徹馬”。
○正義曰:此明飲慶爵之后,司射請徹去其馬,以投壺禮畢,行無筭爵之事。
筭多少視其坐。筭用當(dāng)視坐投壺者之眾寡為數(shù)也。投壺者人四矢,亦人四筭。
○坐如字,又才臥反,注同。籌,室中五扶,堂上七扶,庭中九扶;I,矢也。鋪四指曰扶,一指案寸!洞呵飩鳌吩唬骸澳w寸而合!蓖秹卣撸蜢妒,或於堂,或於庭,其禮褻,隨晏早之宜,無常處。
○籌,直由反。扶,方于反,下及注同。鋪,普烏反,又芳夫反。褻,息列反。處,昌慮反。筭,長尺二寸。其節(jié)三扶可也;蛟唬汗g,長尺有握。握,素也。
○長,直亮反,注同。壺頸脩七寸,腹脩五寸,口徑二寸半,容斗五升。壺中實小豆焉,為其矢之躍而出也。壺去席二矢半。脩,長也。腹容斗五升,三分益一則為二斗,得圜囷之象,積三百二十四寸也。以腹脩五寸約之,所得,求其圜周,圜周二尺七寸有奇,是為腹徑九寸有馀也。實以小豆,取其滑且堅。
○頸,吉井反,又九領(lǐng)反,徐其聲反。為,于偽反。躍,羊略反。圜音圓。囷,去倫反。奇,紀(jì)宜反。滑,乎八反。矢,以柘若棘,毋去其皮。取其堅且重也。舊說云:“矢大七分。”或言去其皮節(jié)。
○柘,止夜反,木名。毋音無,下皆同。去,起呂反,注同。
[疏]“筭多”至“其皮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筭及矢長短之?dāng)?shù),又明壺之大小及矢之所用。以《儀禮》準(zhǔn)之,此亦正篇之后,記者之言也。今錄記者,既陳正禮於上,又以此諸事繼之於下!肮g多少視其坐”者,言筭之多少,視其所坐之人。每人四矢,人別四筭也。
○“籌,室中五扶,堂上七扶,庭中九扶”者,籌,矢也。室中最狹,故五扶。堂士差寬,故七扶。庭中彌寬,故九扶。
○注“投壺者人四矢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鄉(xiāng)射》及《大射》,人皆“乘矢”,故知四矢也。
○注“籌矢”至“常處”。
○正義曰:云“《春秋傳》曰:膚寸而合”者,此僖三十一年《公羊傳》文。彼云:“觸石而出,膚寸而合,不崇朝而遍雨乎,天下唯泰山爾!币撸C彼“膚”與此“扶”同也。
○注“脩長”至“馀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腹容斗五升,三分益一則為二斗”者,既稱“腹容斗五升”,又云“三分益一”者,以斗五升,其數(shù)難計,故加三分益一為二斗,從整數(shù)計之。云“得圜囷之象,積三百二十四寸也”者,以筭法方一寸、高中六尺二分為一升,則一斗之積,方一寸、高一百六十二寸也。二斗之積,為三百二十四寸也。於此壺之圜囷之中,凡有三百二十四寸也。云“以腹脩五寸約之,所得”者,腹之上下高五寸,共有三百二十四寸。今且以壺底一寸約之,即於三百二十四寸之中五分之一,得六十四寸八分也。是腹脩五寸,約之所得之?dāng)?shù)也。云“求其圜周,圜周二尺七寸有奇”者,壺底一重,既有六十四寸八分,以圜求方,須三分加一,六十四寸八分,分為三分,則一分有二十一寸六分,并前六十六寸八分,得八十六寸八分也,即是壺底一重方積之?dāng)?shù)也。今將八十六寸開方積之,九九八十一,則為方九寸強(qiáng)也。一面有九寸強(qiáng),四面凡有三十六寸強(qiáng)。今以方求圜,四分去一,有二十七寸強(qiáng),是壺圜周二尺七寸有強(qiáng),故云“圜周二尺七寸有奇”也。鄭之此計,據(jù)二斗之?dāng)?shù)。必知然者,壺徑九寸,以圜求方,以方九寸計之,凡九九八十一,壺底一重有八十一寸,五重則有五個八十一寸,總為四百五寸。今以方求圜,四分去一,去其一百一寸四分寸之一,馀三百三寸四分寸之三。於二斗之積三百二十四寸之內(nèi),但容三百二寸四分寸之三,馀有二十寸四分寸之一不盡,故云“圜周二十七寸有奇”,乃得盡也。若以斗五升計之,計一十五升之積,有二百四十三寸,則壺之所徑唯八寸馀也,得容此數(shù)。必知然者,凡方八寸,開方計之八八六十四,得六十四寸。壺高五重,則五個六十四寸,總為三百二十寸。以方求圜,四分去一,去八十寸,馀有二百四十寸。於一斗五升之積,馀有三寸不盡,是壺徑八寸有馀,乃得盡也。今檢鄭之文注之意,以二十整數(shù)計之,不取經(jīng)文斗五升之義,故云“圜周二尺七寸有奇”。今筭者以其二尺七寸之圍,必受斗五升之物,數(shù)不相會也。云壺體腹之上下,各漸減殺,茍欲望合,恐非鄭意。
魯令弟子辭曰:“毋幠,毋敖,毋偝立,毋逾言。偝立、逾言有常爵。”薛令弟子辭曰:“毋幠,毋敖,毋偝立,毋逾言。若是者浮!钡茏樱e黨、主黨年稚者也。為其立堂下相褻慢,司射戒令之。記魯、薛者,禮衰乖異,不知孰是也。幠、敖,慢也。偝者,不正鄉(xiāng)前也。逾言,遠(yuǎn)談?wù)Z也。常爵,常所以罰人之爵也。浮,亦謂是也!蛾套哟呵铩吩唬骸白谜叻钣x而進(jìn)曰:‘君令浮!’”晏子時以罰梁丘據(jù)。浮,或作“匏”,或作“符”。逾,或為“遙”。
○幠,好吾反,下同,敖也。敖,五報反,又五羔反,下同,敖,慢也。偝音佩,徐符代反,舊又薛敗反。浮音縛謀反,罰也。稚音直吏反。為音于偽反。鄉(xiāng),許亮反。據(jù),本又作處,同,音據(jù)。匏,薄交反。
[疏]“魯令弟子辭曰”至“若是者浮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篇是周公正經(jīng),而有魯、薛之事者,錄記之人以周衰之后,魯之與薛有當(dāng)時投壺號令弟子之異,未知孰是,故因以記之也。
○“毋幠,毋敖毋者,幠亦敖也。號令弟子,云毋得幠而敖慢也。
○“毋偝立,毋逾言。偝立、逾言有常爵”者,“毋偝立”,謂不正面前。毋得逾言,謂遠(yuǎn)相談話。若偝立逾言,有常刑之罰爵也。“若是者浮”,浮亦罰也。薛令弟子辭曰:若如是偝立諭言者,則有浮罰之爵。薛令弟子異於魯者,其魯令弟子則稱偝立逾言有常爵,薛令弟子則總稱“若是者浮”,浮亦罰也。其言辭詳略雖異,其意則同。
○注“晏子”至“丘據(jù)”。
○正義曰:引《晏子春秋》者,證“浮”是罰爵之義,故《小爾雅》云:“浮,罰也!
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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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□。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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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。魯鼓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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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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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。薛鼓,此魯、薛擊鼓之節(jié)也。圜者擊鼙,方者擊鼓。古者舉事,鼓各有節(jié)。聞其節(jié),則知其事矣。
○圜音圓。鼙,薄迷反,鄭呼為“鼙”也,其聲下,其音榻榻然。榻音吐臘反!酰焦,鄭呼為“鼓”也,其聲高,其音鏜鏜然。鏜音吐郎反。取半以下為投壺禮,盡用之為射禮。投壺之鼓半射節(jié)者,投壺,射之細(xì)也。射,謂燕射。司射、庭長及冠士立者皆屬賓黨,樂人及使者、童子皆屬主黨。庭長,司正也。使者,主人所使薦羞者。樂人,國子能為樂者。此皆與於投壺。
○長,丁丈反,注同。冠,古亂反。與音預(yù)。魯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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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。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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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。薛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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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。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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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。此二者,記兩家之異,故兼列之。
[疏]“魯鼓薛鼓”。
○注云“此魯、薛擊鼓之節(jié)也。圜者擊鼙,方者擊鼓”。
○正義曰:以鼓節(jié)有圜點,有方點,故以為“圜者擊鼙,方者擊鼓”。若頻有圜點,則頻擊鼙聲;每一圜點,則一擊鼙聲。若頻有方點,則頻擊鼓聲也。但記者因魯、薛擊鼓之異,圖而記之,但年代久遠(yuǎn),無以知其得失。
○注“射謂燕射”。
○正義曰:以此“射”與“投壺”相對,用半鼓節(jié)為投壺,用全鼓節(jié)為射禮。又投壺在室在堂,是燕樂之事,故知此射亦謂燕射,非大射及鄉(xiāng)射也。
○注“庭長”至“投壺”。
○正義曰:經(jīng)云“司射庭長”,案《鄉(xiāng)飲酒》,將旅之時,使相為司正,在庭中,立于觶南北面,察飲酒不如儀者,故知“庭長,司正”也!肮谑俊闭撸^外人來觀投壺,成人加冠之士,尊之,故令屬“賓黨”。若童子賤,則屬“主黨”也。云“樂人,國子能為樂”者,以國子習(xí)樂,故云“國子能為樂者”。欲明此樂人非瞽朦視了之徒,以其能與主人之黨而觀禮,故知非作樂瞽人也。案國子是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,今來觀樂,士大夫投壺者,以國之俊選,皆在學(xué)習(xí)樂,共士子來觀投壺,非謂一皆是王子及公卿大夫之子也。云“此皆與於投壺”者,鄭恐但來觀其禮,不觀投壺。經(jīng)既云屬賓黨、主黨,則是入賓、主之朋,故云“與於投壺”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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