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 士昏禮第二
若舅姑既沒,則婦入三月,乃奠菜。沒,終也。奠菜者,以篚祭菜也,蓋用堇。
[疏]“若舅”至“奠菜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饗禮”,論舅姑沒三月廟見之事。必三月者,三月一時天氣變,婦道可以成之故也。此言“舅姑既沒”者,若舅沒姑存,則當時見姑,三月亦廟見舅。若舅存姑沒,婦人無廟可見,或更有繼姑,自然如常禮也。案《曾子問》云:“三月而廟見,稱來婦也。擇日而祭於禰,成婦之義也。”鄭云:“謂舅姑沒者也,必祭,成婦義者。婦有供養(yǎng)之禮,猶舅姑存時盥饋特豚於室!贝搜缘觳耍幢思漓抖[一也。奠菜亦得稱祭者,若《學記》云“皮弁祭菜”之類也。
○注“沒終”至“用堇”。
○釋曰:此注云“奠菜者,以篚”,案下云“婦執(zhí)笲菜”,篚即笲,一也。鄭知菜“蓋用堇”者,舅姑存時用棗、栗、腶、脩、義取早起肅栗,治腶自脩,則此亦取謹敬。因《內則》有堇、荁、枌、榆供養(yǎng),是以疑用堇,故云“蓋”也。
席于廟奧,東面,右?guī)。席于北方,南面。廟,考妣之廟。北方,墉下。
[疏]注“廟考”至“墉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·司幾筵》云“每敦一幾”,鄭注云:“《周禮》雖合葬及時,同在殯,皆異幾,體實不同,祭於廟同幾,精氣合。”又《祭統(tǒng)》云“設同幾”,同幾即同席,此即祭於廟中而別席者。此既廟見,若生時見舅姑,舅姑別席異面,是以今亦異席別面,象生,不與常祭同也。鄭知“廟,考妣廟”者,《曾子問》云“擇日而見於禰”,又象生時見舅姑,故知考妣廟也。
祝盥,婦盥于門外。婦執(zhí)笲菜,祝帥婦以入。祝告,稱婦之姓,曰:“某氏來婦,敢奠嘉菜于皇舅某子!睅,道也。入,入室也。某氏者,齊女則曰姜氏,魯女則曰姬氏。來婦,言來為婦。嘉,美也;剩。
[疏]釋曰:洗在門外,祝與婦就而盥之者,此亦異於常祭,象生見舅姑,在外沐浴,乃入舅姑之寢,故洗在門外也。云“祝帥婦以入”者,象《特牲》陰厭,祝先主人入室也。云“某子”者,言若張子、李子也。
婦拜,扱地,坐奠菜于幾東席上,還,又拜如初。扱地,手至地也。婦人扱地,猶男子稽首。
[疏]注“扱地”至“稽首”。
○釋曰:云“扱地,手至地”者,以手之至地謂之扱地,則首不至手,又與男子空首不同。云“婦人扱地,猶男子稽首”者,婦人肅拜為正,今云扱地,則婦人之重拜也,猶男子之稽首,亦拜中之重,故以相況也。案《周禮·大!罚骸氨婢虐,一曰稽首,二曰頓首,三曰空首,四曰振動,五曰吉拜,六曰兇拜,七曰奇拜,八曰褒拜,九曰肅拜!编嵲疲骸盎祝蓊^至地也。頓首,拜頭叩地也。空首,拜頭至手,所謂拜手也。吉拜,拜而后稽顙,謂齊衰不杖以下者。言吉者,此殷之兇拜,周以其與頓首相近,故謂之吉拜云。兇拜,稽顙而后拜,謂三年服者。振動,謂戰(zhàn)栗變動之拜。鄭大夫云:“奇拜,謂一拜也。褒讀為報,報拜,再拜是也!编嵭^“一拜,答臣下拜。再拜,拜神與尸!编嵥巨r云:“肅拜,但俯下手,今時撎是也!钡虐葜校恼呤钦,即稽首、頓首、空首、肅拜是也。稽首,拜中之重,是臣拜君之拜也。頓首,平敵相與之拜,故《左氏傳》齊侯拜魯侯為稽首,魯君答以頓首。齊於魯責稽首,答曰:“天子在,無所稽首!笔浅检毒曰,故《燕禮》臣與君皆云稽首也。空首者,君答臣下拜也。肅拜者,婦人以肅拜為正,若以男子於軍中亦肅拜,故《左氏傳》晉郤至云“敢肅使者”是也。馀五者皆依於正拜。振拜,鄭云《書》曰王動色變者,是武王觀兵,白魚入王舟,王動色變,武王於時拜天神,為此拜當稽首也。奇拜既為一拜,是君答臣下之拜,當以附空首也。褒拜為尸及神,亦當附稽首也。其吉拜,先吉拜為頓首,后稽顙,則吉拜當附頓首也。兇拜為先稽顙,后吉拜之,此周之三年之喪拜,后為吉拜,當附稽首也。《左氏傳》穆嬴抱太子適趙氏,頓首於宣子者,私求法,故不為肅拜。《喪小記》云“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”者,為重喪,故亦不肅拜也。
婦降堂,取笲菜入。祝曰:“某氏來婦,敢告于皇姑某氏!钡觳擞谙,如初禮。降堂,階上也。室事交乎戶,今降堂者,敬也。於姑言敢告,舅尊於姑。
[疏]“婦降”至“初禮”。
○釋曰:此為來婦奠於姑,設於北坐之前以見姑也。
○注“降堂”至“於姑”。
○釋曰:不直云降而云降堂者,則在階上,故云“降堂,階上”也。云“室事交乎戶,今降堂者,敬也”者,室事交乎戶,《禮器》文。彼子路與季氏之祭,云:“室事交乎戶,堂事交乎階”。今此既是室之事,當交於戶,今乃交於階,故言敬也。云“於姑言敢告,舅尊於姑”者,上文於舅言“敢奠嘉菜”,不言告,是舅尊於姑,言告,是姑卑也。
婦出,祝闔牖戶。凡廟無事則閉之。
[疏]注“凡廟無事則閉之”。
○釋曰:先言牖后言戶者,先闔牖,后閉戶,故為文然也。以其祭訖則闔牖戶,明是無事則閉之,以其鬼神尚幽闇故也。
老醴婦于房中,南面,如舅姑醴婦之禮。因於廟見禮之。
[疏]釋曰:舅姑生時,見訖,舅姑使贊醴婦於寢之戶牖之閒。今舅姑沒者,使老醴婦於廟之房中,其禮則同,使老及處所則別也。
○注“因於廟見禮之”。
○釋曰:象舅姑生時,因見禮之,故此亦因廟見禮之也。
婿饗婦送者丈夫、婦人,如舅姑饗禮。
[疏]釋曰:舅姑存,舅姑自饗送者,如上文。今舅姑沒,故婿兼饗丈夫、婦人,如舅姑饗禮,并有贈錦之等。
記。士昏禮,凡行事,必用昏昕,受諸禰廟。辭無不腆,無辱。用昕,使者。用昏,婿也。腆,善也。賓不稱幣不善,主人不謝來辱。
[疏]“記士昏”至“無辱”。
○釋曰:凡言“記”者,皆經不備者也。
○注“用昕”至“來辱”。
○釋曰:云“用昕,使者”,謂男氏使向女家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五者,皆用昕。昕即明之始,君子舉事尚早,故用朝旦也。云“用昏,婿也”者,謂親迎時也。知“辭無不腆”者,《郊特牲》云:“告之以直、信。信,事人也。信,婦德也!弊⒃疲骸按硕咚越虌D正直信也!笔琴e納徵之時,不得謙虛為辭也。云“主人不謝來辱”者,此亦是不為謙虛,教女正直之義也。
摯不用死,皮帛必可制。摯,雁也。皮帛,儷皮、束帛也。
[疏]釋曰:云“摯不用死”者,凡摯亦有用死者,是以《尚書》元缺起卷首止此云“三帛二牲一死摯”,即士摯雉。今此亦是士禮,恐用死雁,故云不用死也。云“皮帛必可制”者,可制為衣物,此亦是教婦以誠信之義也。
臘必用鮮,魚用鮒,必殽全。殽全者,不餧敗,不剝傷。
[疏]“臘必”至“殽全”。
○注“殽全”至“剝傷”。
○釋曰:臘用鮮者,義取夫婦日新之義。云“魚用鮒”者,義取夫婦相依附者也。云“殽必全”者,義取夫婦全節(jié)無虧之理。此并據同牢時也。
女子許嫁,笄而醴之,稱字。許嫁,已受納徵禮也。笄女之禮,猶冠男也,使主婦女賓執(zhí)其禮。
[疏]“女子”至“稱字”。
○釋曰:女子許嫁,謂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。案《曲禮》:“女子許嫁,纓!庇畜羌嬗欣t,示有系屬。此不言纓,文不具也。云“醴之,稱字”者,猶男于冠醴之稱字,同。是以《禮記·喪服小記》云:“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”是其義同也。
○注“許嫁”至“其禮”。
○釋曰:知“許嫁,已受納徵禮也”者,以納采、問名、納吉三禮雖使者往來,未成交親,故《曲禮》云:“非受幣,不交不親!编崜{徵,唯未行請期、親迎也,二者要待女二十為之。云“笄女之禮,猶冠男也,使主婦女賓執(zhí)其禮”者,案《雜記》云:“女雖未許嫁,年二十而笄,禮之,婦人執(zhí)其禮!编嵶⒃疲骸把詪D人執(zhí)其禮,明非許嫁之笄!北艘苑窃S嫁笄輕,故無主婦女賓,使婦人而已。明許嫁笄,當使主婦對女賓執(zhí)其禮,其儀如冠男也。又許嫁者,用醴禮之;不許嫁者,當用酒醮之,敬其早得禮也。
祖廟未毀,教于公宮,三月。若祖廟已毀,則教于宗室。祖廟,女高祖為君者之廟也。以有緦麻之親,就尊者之宮,教以婦德、婦言、婦容、婦功。宗室,大宗之家。
[疏]“祖廟”至“宗室”。
○注“祖廟”至“之家”。
○釋曰:此謂諸侯同族之女將嫁之前教成之法。經直云“祖廟”,鄭知“女高祖為君者之廟也,以有緦麻之親”者,以其諸侯立五廟,大祖之廟不毀,親廟四,以次毀之。經云“未毀”與“已毀”,是據高祖之廟而言,故云“祖廟,女高祖為君者之廟也”。共承高祖,是四世緦麻之親。若三世共曾祖曾祖,小功之親。若共祖,大功之親。若共禰廟,是齊衰之親,則皆教於公宮。今直言“緦麻”者,舉最疏而言親者,自然教於公宮可知也。云“教以婦德、婦言、婦容、婦功”者,《昏義》文,鄭彼注云:“婦德,貞順也。婦言,辭令也。婦容,婉娩也。婦功,絲麻也!痹啤白谑,大宗之家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“繼別為宗”,謂別子之世適長子族人來宗事之者,謂之宗者,收族者也。高祖之廟既毀,與君絕服者,則皆於大宗之家教之。又小宗有四,或繼祖,或繼禰,或繼曾祖,或繼高祖,此等至五代皆遷不就之教者,小宗卑故也。
問名,主人受雁,還,西面對。賓受命乃降。受雁于兩楹閒,南面,還于阼階上,對賓以女名。
[疏]“問名”至“乃降”。
○注“受雁”至“女名”。
○釋曰:此亦記經不具者。案經直云“問名,如納采之禮”,納采禮中無主人西面對事,故記之也。知“受雁於兩楹閒,南面”者,納采時賓“當阿東面致命,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”,又云“授于楹閒南面”,問名如納采之禮,故亦楹閒南面授雁,於彼唯不云“西面”,故記之也。云“還于阼階上,對賓以女名”者,此即西面對,與拜時北面異處也。
祭醴,始扱壹祭,又扱再祭。賓右取脯,左奉之,乃歸,執(zhí)以反命。反命,謂使者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,還報於婿父。
[疏]“祭醴”至“反命”。
○釋曰:云“祭醴”者,謂贊醴婦之時,禮成於三,其為三祭之時。始祭醴云“初”,故始扱壹祭,后祭醴又扱為再祭也。云“賓右取脯,左奉之,乃歸”者,經直云“降筵北面坐取脯”,不言用左右手,故記之也。云“右取脯,左奉之”者,謂先用右手取得脯,乃用左手兼奉之,以降授從者於西階下,乃歸,執(zhí)以反命。
○注“反命”至“婿父”。
○釋曰:知反命是此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者,以下云:“凡使者歸,反命曰‘某既得將事矣,敢以禮告’。”言“凡”非一,則知四者皆有反命也。以納采與問名同使,親迎又無使者,故據此四者而言也。
納徵,執(zhí)皮,攝之,內文,兼執(zhí)足,左首。隨入,西上,參分庭一在南。攝猶辟也。兼執(zhí)足者,左手執(zhí)前兩足,右手執(zhí)后兩足。左首,象生!肚Y》曰:“執(zhí)禽者左首。”隨入,為門中阨狹。西上,中庭位并。
[疏]“納徵”至“在南”。
○釋曰:案經直云“納徵,玄纁束帛、儷皮,如納吉禮”,則授幣得如授雁之禮,至於庭實之皮,無可相如,故記之。
○注“攝猶”至“位并”。
○釋曰:執(zhí)皮者相隨而入,至庭北面,皆以西為左,一手執(zhí)兩足,毛在內,故云“內文”。云“左首,象生”者,案《聘禮》“執(zhí)皮者皆左首”,此亦執(zhí)皮而左首,故云象生。與執(zhí)禽者同,故引《曲禮》“執(zhí)禽者左首”為證。必象生者,取婦人生息之義。云“隨入為門中阨狹”者,皮皆橫執(zhí)之。案《匠人》云“廟門容大扃七個”,注云:“大扃,牛鼎之扃,長三尺,每扃為一個,七個二丈一尺!北颂熳訌R門。此士之廟門降殺,甚小,故云門中阨狹,故隨入得并也。云“西上,中庭位并”者,俱北面西上也。
賓致命,釋外足見文。主人受幣。士受皮者自東出于后,自左受,遂坐攝皮,逆退,適東壁。賓致命,主人受幣,庭實所用為節(jié)。士,謂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,以主人為官長。自,由也。
[疏]“賓致”至“東壁”。
○釋曰:此亦為經不見主人之士受皮之事,故記之也。云“釋外足”者,據人北面以足向上執(zhí)之,足遠身為外,釋之則文見,故釋外足見文也。云“士受皮”者,取皮自東方,出于后者,謂自東方出於執(zhí)皮者之后,至於左北面受之,故云也。云“逆退”者,二人相隨,自東而西,今以后者先向東行,故云逆退也。
○注“賓致”至“由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賓致命,主人受幣,庭實所用為節(jié)”者,以其上經納徵、授幣如納吉之禮,其目已具。今言之者,為執(zhí)皮者釋外足見文,及士受皮時節(jié)不見,故云賓堂上致命時,庭中執(zhí)皮者釋外足見文;主人堂上受幣時,主人之士於堂下受取皮,是其庭實所用為節(jié)也。云“士,謂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”,但諸侯之士,國皆二十七人。依《周禮·典命》:侯伯之士一命,子男之士不命。命與不命,國皆分為三等:上九,中九,下九。案《周禮》三百六十官,皆有官長,其下皆有屬官。但天子之士,上士三命,中士再命,下士一命,與諸侯之士異。若諸侯上、中、下士同命。今言士,謂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,據上士為官長者。若主人是中士,則士是下士;若主人是下士,則士是不命之士、府史之等。此不命與子男之士不命者別,彼雖不得君簡策之命,仍得人君口命為士。此則不得君命,是官長自辟除者也。案《既夕》宰舉幣是士之府史,則庭實胥徒為之。云“自,由也”者,謂由執(zhí)皮者之左受之也。
父醴女而俟迎者,母南面于房外。女既次純衣,父醴之于房中,南面,蓋母薦焉,重昏禮也。女奠爵于薦東,立于位而俟婿。婿至,父出,使擯者請事。母出南面房外,示親授婿,且當戒女也。
[疏]“公醴”至“房外”。
○注“女既”至“女也”。
○釋曰:此亦前經不具,故記之。云“女既次純衣,父醴之于房中,南面”者,見於上文。云“蓋母薦焉”者,舅姑共饗,婦姑薦脯醢,故知父母醴女亦母薦脯醢,重昏禮,故母薦也。云“女奠爵于薦東,立于位而俟婿”者,案《士冠禮》子與醮子及此篇禮賓、禮婦皆奠爵于薦東,明此亦奠薦東也。云“婿至,父出,使擯者請事”者,見于上文。云“母出南面房外,示親授婿,且當戒女也”者,并參下文而言也。
女出于母左,父西面戒之,必有正焉。若衣、若笄,母戒諸西階上,不降。必有正焉者,以讬戒使不忘。
[疏]“女出”至“不降”。
○釋曰:此記亦經不具。以母出房戶之西南面,女出房西行,故云“出于母左”。父在阼階上西面,故因而戒之。云“母戒諸西階上”者,母初立房西,女出房,母行至西階上,乃戒之也。
○注“必有”至“不忘”。
○釋曰:云“讬戒使不忘”者,謂讬衣笄恒在身而不忘,持戒亦然,故戒使不忘也。下文父母及庶母重行戒者,并與此文相續(xù)成也。此士禮,父母不降送。案桓公三年經書:“九月,齊侯送姜氏于讙!薄斗Y梁傳》曰:“禮,送女,父不下堂,母不出祭門!奔篱T則廟門,言不出廟門,則似得下堂者,彼諸侯禮,與此異。以其大夫、諸侯、天子各有昏禮,故不同也。
婦乘以幾。從者二人坐持幾,相對。持幾者,重慎之。
[疏]“婦乘以幾”。
○注“持幾者重慎之”。
○釋曰:上經雖云“婦乘以幾”,不見從者二人持之,故記之也。此幾謂將上車時而登,若王后則履石,大夫、諸侯亦應有物履之,但無文以言。今人猶用臺,是石幾之類也。
婦入寢門,贊者徹尊冪,酌玄酒,三屬于尊,棄馀水于堂下階閒,加勺。屬,注也。玄酒,涚水貴新,昏禮又貴新,故事至乃取之,三注于尊中。
[疏]“婦入”至“加勺”。
○釋曰:經中唯置酒尊,不見徹冪以下事,故記之。
○注“屬注”至“尊中”。
○釋曰:經云“酌玄酒三注於尊”,謂於外器中酌取。此涚水三度注於玄酒尊中,禮成於三,故三注之也。云“玄酒,涚水貴新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云:“明水涚齊,貴新也!庇衷疲骸胺矝,新之也!笔嵌Y有貴新也。今昏禮,事至乃取之,故云貴新也。若然,禮有玄酒、涚水、明水三者,各逐事物生。名玄酒,據色而言,涚水據新取為號,其實一也。以上古無酒,用水為酒,后代雖有酒,用之配尊,不忘本故也。明水者,案《周禮·秋官·司烜氏》云“以陰鑒取明水於月”,《郊特牲》云:“其謂之明水也,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!弊⒃疲骸爸q成也。言主人齊絜,此水乃成可得也!迸渥鹬,三酒加玄酒,郁鬯與五齊皆用明水配之!督继厣吩莆妪R加明水,三酒加玄酒,不言郁鬯者,記人文略也。相對,玄酒與明水別;通而言之,明水亦名玄酒。故《禮運》云“玄酒在室”,彼配郁鬯,五齊是明水,名為玄酒也。以其俱是水,故通言水也。若天子、諸侯祭祀,得郁鬯與五齊、三酒并用。卿大夫、士祭直用三酒與玄酒,無五齊與郁鬯。又明水若生人相禮不忘本,亦得用,以其用醴醴,則五齊之中醴齊之類也。
笲,緇被纁里,加于橋。舅答拜,宰徹笲。被,表也。笲有衣者,婦見舅姑,以飾為敬。橋,所以庪笲,其制未聞。今文橋為鎬。
[疏]“笲緇”至“徹笲”。
○釋曰:上經雖云笲,不言表里加飾之事,故記之也。
婦席薦饌于房。醴婦,饗婦之席薦也。
[疏]“婦席薦饌于房”。
○注“醴婦”至“薦也”。
○釋曰:此亦於經不見,故記之。但醴婦時唯席與薦,無俎,其饗婦非直有席薦,并有俎。俎則不饌于房,從鼎升于俎,入設于席前。今據醴婦時,同有席與薦饌于房中者而言也。
饗婦,姑薦焉。舅姑共饗婦,舅獻爵,姑薦脯醢。
[疏]“饗婦姑薦焉”。
○釋曰:經直言“舅姑共饗婦,以一獻之禮”,時同自明,不言姑薦,故記之也。
婦洗在北堂,直室東隅,篚在東,北面盥。洗在北堂,所謂北洗。北堂,房中半以北。洗南北直室東隅,東西直房戶與隅閒。
[疏]“婦洗”至“面盥”。
○釋曰:經唯言“北洗”,不言洗處及篚,故記之也。
○注“洗在”至“隅閒”。
○釋曰:房與室相連為之房,無北壁,故得北堂之名,故云“洗在北堂”也。云“所謂北洗”者,所謂經中北洗也。云“北堂,房半以北”者,以其南堂是戶外,半以南得堂名,則堂是戶外之稱,則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。知房無北戶者,見上文云尊于房戶之東,房有南戶矣!堆喽Y》、《大射》皆云羞膳者升自北階,立于房中。不言入房,是無北壁而無戶,是以得設洗直室東隅也。云“洗南北直室東隅”者,是南北節(jié)也。云“東西直房戶與隅閒”者,是東西節(jié)也。
婦酢舅,更爵,自薦。更爵,男女不相因也。
[疏]“婦酢舅更爵自薦”。
○釋曰:謂舅姑饗婦獻時,舅姑薦。今婦酢舅,婦自薦之,嫌別人薦,故記之也。
不敢辭洗,舅降則辟于房,不敢拜洗。不敢與尊者為禮。
[疏]“不敢”至“拜洗”。
○釋曰:此事當在婦酢舅之上,退之在下者,欲見酬酒洗時亦不辭,故也。此對《士冠》、《鄉(xiāng)飲酒》之等主與賓為禮,皆辭洗,此則不敢也。此事於經不見,故記之也。
凡婦人相饗,無降。姑饗婦人送者于房,無降者,以北洗篚在上。
[疏]“凡婦人相饗無降”。
○注“姑饗”至“在上”。
○釋曰:本設北洗,為婦人有事不下堂。今以北洗及篚在上,故不降。經不言,故記之也。言“凡”者,欲見舅姑共饗婦及姑饗婦人送者皆然,故言凡也。
婦入三月,然后祭行。入夫之室三月之后,於祭乃行,謂助祭也。
[疏]“婦入”至“祭行”。
○注“入夫”至“祭也”。
○釋曰:此據舅在無姑,或舅沒姑老者。若舅在無姑,三月不須廟見,則助祭。案《內則》云“舅沒則姑老”者,謂姑六十亦傳家事,任長婦。婦入三月廟見,祭菜之后亦得助夫祭,故鄭云“謂助祭也”。此亦謂適婦,其庶婦無此事。亦以經不見,故記之也。
庶婦,則使人醮之,婦不饋。庶婦,庶子之婦也。使人醮之,不饗也。酒不酬酢曰醮,亦有脯醢。適婦酌之以醴,尊之。庶婦酌之以酒,卑之。其儀則同。不饋者,共養(yǎng)統(tǒng)於適也。
[疏]“庶婦”至“不饋”。
○注“庶婦”至“適也”。
○釋曰:不饗者,以適婦不醮而有饗。今使人醮之,以醮替饗,故使人醮之,不饗也。云“酒不酬酢曰醮”者,亦如庶子醮。然知“亦有脯醢”者,以其饗婦及醮子皆有脯醢,故知亦有脯醢也。云“其儀則同”者,適婦用醴於客位,東面拜受醴,贊者北面拜送。今庶婦雖於房外之西,亦東面拜受,醮者亦北面拜送,故云其儀則同也。云“不饋者,共養(yǎng)統(tǒng)於適也”者,謂不盥饋特豚,以其共養(yǎng)統(tǒng)于適婦也。
昏辭曰:“吾子有惠,貺室某也;柁o,擯者請事告之辭。吾子,謂女父也。稱有惠,明下達。貺,賜也。室猶妻也。子謂公冶長可妻也。某,婿名
[疏]“昏辭”至“某也”。
○注“昏辭”至“婿名”。
○釋曰:鄭知昏辭是“擯者請事告之辭”者,以其言“吾子有惠貺室某也”,是使告主人之辭,明知是擯者出門請事,使者告之辭也。知“吾子,謂女父”者,請事告擯者,稱前已有惠,貺其妻於婿某,申明是女父,乃得以女許人,故知吾子女父也。云“明下達”者,此擯者稱有惠貺室,即婿家舊已有辭下達女家,見許,今得言貺室也,故引上文下達以釋此也。引“子謂公冶長可妻也”者,證以女許人稱貺室,室猶妻也。
某有先人之禮,使某也請納采!蹦,婿父名也。某也,使名也。
[疏]“某有”至“納采”。
○注“某婿”至“名也”。
○釋曰:此亦是使者門外,通連上語告擯者之辭也。以其使者稱向主人擯者,故知上某是婿父,下某是使者名也。
對曰:“某之子憃愚,又弗能教。吾子命之,某不敢辭!睂υ徽,擯出納賓之辭。某,女父名也。吾子,謂使者。今文弗為不,無能字。
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注“對曰”至“能字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對曰者,擯出納賓之辭”者,以其上文賓告擯者辭,下經致命主人,明此是中閒擯者出領賓告者辭,下經致語入告主人擯者,又領主人此語,以告使者知也。
致命,曰:“敢納采。”問名,曰:“某既受命,將加諸卜,敢請女為誰氏?”某,使者名也。誰氏者,謙也,不必其主人之女。
[疏]“致命曰:“敢納采”。
○釋曰:此使者升堂,致命於主人辭。若然,亦當有主人對辭,如納徵致命,主人對辭,不言之者,文不具也。問名,賓在門外請問名,主人許。無辭者,納采、問名同使,前已相親於納采,許昏訖,故於問名略,不言主人所傳辭也。是以於此直見賓升堂,致命主人之辭也。自此已下有納吉、納徵、請期之等,皆有門外賓與擯者傳辭。及升堂致命,主人對,或理有不須而言,或理須辭而文不具以情商度,義可皆知也。
○注“某使”至“之女”。
○釋曰:知“某,使者名也”者,以使者對主人稱某,既受命,明是使者之名也。云“誰氏者,謙也”者,以其下達乃納采,則知女之姓矣。今乃更問主人女為誰氏者,恐非主人之女,假外人之女收養(yǎng)之,是謙,不敢必其主人之女也。其本云問名,而云誰氏者,婦人不以名行,明本不問女之三月名,此名即姓號之名。若《尚書》孔注云:“虞氏,舜名!彼礊橹u號,猶為名解之,明氏姓亦得為名。若然,本問名上氏姓,故云誰氏也。
對曰:“吾子有命,且以備數而擇之,某不敢辭!弊湓荒呈,不記之者,明為主人之女。
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釋曰:云“吾子有命”者,正謂行納采、問名,使者將命來,是已有命來擇,即是且以備數而擇之也。
○注“卒曰”至“之女”。
○釋曰:云“卒曰某氏”者,主人終卒對客之辭,當云某氏對使也。云“不記之”者,明為主人之女者。若是他女,當稱女氏以答。今不言之者,明是主人之女。容舊知之,故不對,是以云“明為主人之女”也。
醴,曰:“子為事故,至於某之室。某有先人之禮,請醴從者!毖詮恼,謙不敢斥也。今文於為于。對曰:“某既得將事矣,敢辭!睂,行“先人之禮,敢固以請!敝魅宿o,固,如故!澳侈o不得命,敢不從也!辟e辭也,不得命者,不得許己之命,
納吉,曰:“吾子有貺命,某加諸卜,占曰吉,使某也敢告!辟L,賜也。賜命,謂許以女名也。某,婿父名。
[疏]注“貺賜”至“父名”。
○釋曰:知某是婿父名者,以其云“命某加諸卜”是婿父卜,故知某是婿父名。
對曰:“某之子不教,唯恐弗堪。子有吉,我與在,某不敢辭!迸c猶兼也。古文與為豫。
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注“與猶兼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我與在”,以其夫婦一體,夫既得吉,婦吉可知,故云我兼在,占吉中也。
納徵,曰:“吾子有嘉命,貺室某也。某有先人之禮,儷皮束帛,使某也請納徵!敝旅唬骸澳掣壹{徵!睂υ唬骸拔嶙禹樝鹊,貺某重禮,某不敢辭,敢不承命!”典,常也,法也。
[疏]“納徵”至“承命”。
○釋曰:吾子有命以下至“請納徵”,是門外向擯者辭也。云致“命曰,某敢納徵”者,是所升堂致命辭也。云“對曰”者,是堂上主人對辭也。
請期,曰:“吾子有賜命,某既申受命矣。惟是三族之不虞,使某也請吉日!比,謂父昆弟、已昆弟、子昆弟。虞,度也。不億度,謂卒有死喪,此三族者,己及子皆為服期,期服則逾年,欲及今之吉也!峨s記》曰:“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!
[疏]“請期”至“吉日”。
○釋曰:云“某既申受命矣”者,申,重也。謂前納采已后,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。云“惟是三族之不虞,使某也請吉日”者,今將成昏,須及吉時,但吉兇不相干,若值兇,不得行吉禮,故云惟是三族。死生不可億度之事,若值死時,則不得娶,及今吉時,使某請吉日以成昏禮也。
○注“三族”至“嫁子”。
○釋曰:鄭知三族是父、己、子三者之昆弟者,若大功之喪服內不廢成禮,若期,親內則廢,故舉合廢者而言。以其父昆弟則伯、叔及伯、叔母,己昆弟則已之親兄弟,子昆弟則己之適子、庶子者,皆己之齊衰期服之內親故,三族據三者之昆弟也。引《雜記》者,見大功小功之末,既葬,則可以嫁子、娶妻,經曰三族,不據之矣。今據父之昆弟期,於子小功,不得與子娶妻。若於子期,於父小功,亦不得娶妻。知今皆據婿之父而言。若然,己、父昆弟於子為小功而言,此三族者,己與子皆為服期者,亦據大判而言耳。
對曰:“某既前受命矣,唯命是聽!鼻笆苊,申前事也。曰:“某命某聽命于吾子!痹荒,婿父名也。對曰:“某固唯命是聽!笔拐咴唬骸澳呈鼓呈苊,吾子不許,某敢不告期!”曰某日。某,吉日之甲乙。
[疏]注“某吉日之甲乙”。
○釋曰:云“曰某日”者,是使者付主人吉日之辭。云“某,吉日之甲乙”者,謂以十日配十二辰,若云甲子、乙丑、丙寅、丁卯之類,故鄭略舉甲乙而言之也。
對曰:“某敢不敬須!”須,待
凡使者歸,反命,曰:“某既得將事矣,敢以禮告!备,禮所執(zhí)脯。
[疏]注“告禮所執(zhí)脯”。
○釋曰:知禮是所執(zhí)脯者,上文禮賓,賓皆北面取脯,降授從者。今此云歸以反命,故知禮是所執(zhí)脯也。
主人曰:“聞命矣!
父醮子,子,婿。
[疏]“父醮子”。
○釋曰:女父禮女用醴,又在廟。父醮子用酒,又在寢。不同者,父禮女者,以先祖遺體許人,以適他族,婦人外成,故重之而用醴,復在廟告先祖也。男子直取婦入室,無不反之,故輕之,而用酒在寢。知醮子亦不在廟者,若在廟以禮,筵於戶西,右?guī)撞忌裎,今不言,故在寢可知也?/p>
命之,曰:“往迎爾相,承我宗事。相,助也。宗事,宗廟之事。勖帥以敬先妣之嗣,若則有常!臂,勉也。若猶女也。勉帥婦道,以敬其為先妣之嗣。女之行則當有常,深戒之!对姟吩疲骸按箧λ没找!
[疏]“勖帥”至“有!。
○注“勖勉”至“徽音”。
○釋曰:云“以敬其為先妣之嗣”者,謂婦人入室,使之代姑祭也。“《詩》云大姒嗣徽音”者,《大雅·文王》詩。大姒者,文王妃。嗣,繼;,美也。娶大姒,明以繼先妣美音也。引之者,證敬其為先妣之嗣也。
子曰:“諾。唯恐弗堪,不敢忘命!
賓至,擯者請,對曰:“吾子命某,以茲初昏,使某將,請承命!辟e,婿也。命某,某,婿父名。茲,此也。將,行也。使某行昏禮來迎。
[疏]“賓至”至“承命”。
○注“賓婿”至“來迎”。
○釋曰:云“命某,某,婿父名”者,以其經有二某,命某者,是婿自稱之,以對擯者也。經云“使某”者,是婿名,故不言也。
對曰:“某固敬具以須!
父送女,命之,曰:“戒之敬之,夙夜毌違命!辟恚缫,早起夜臥。命,舅姑之教命。古文毌為無。
[疏]“父送”至“違命”。
○釋曰:上送女之時,父母俱戒訖,今此記人又云此戒者,當同是送女時,并有此戒,續(xù)成前語。庶母所戒亦然。以前后語時不同,故記人兩處記之。但父戒之,使無違舅命;母戒之,使無違姑命,故父云“命”,母云“戒”也。然若此注有云“命舅姑之教”,命有“姑”字者,傳寫誤也。云“古文毌為無”,不從者,以許氏《說文》毋為禁辭,故從經今文毋為正也。
母施衿結帨,曰:“勉之敬之,夙夜無違宮事!睅,佩巾。
[疏]“宮事”。
○釋曰:則姑命婦之事,若《內宰職》云后教六宮,婦人稱宮故也。
庶母及門內,施鞶,申之以父母之命,命之曰:“敬恭聽,宗爾父母之言。夙夜無愆,視諸衿鞶!笔,父之妾也。鞶,鞶囊也。男鞶革,女鞶絲,所以盛帨巾之屬,為謹敬。申,重也。宗,尊也。愆,過也。諸,之也。示之以衿鞶者,皆讬戒使識之也。不示之以衣笄者,尊者之戒,不嫌忘之。視乃正字,今文作示,俗誤行之。
[疏]“庶母”至“衿鞶”。
○注“庶母”至“行之”。
○釋曰:云“男鞶革,女鞶絲”者,《內則》文。男女用物不同,故并引男子鞶革,於經無所當也。云“所以盛帨巾之屬,為謹敬”者,案《內則》云“箴、管、線、纊,施鞶帙”,鄭云:“鞶帙言施,明為箴管線纊有之。”是鞶以盛帨巾之屬。此物所以供事舅姑,故云謹敬也。云“不示之以衣笄者,尊者之戒,不嫌忘之”者,前文父戒以衣笄,此經母施衿結帨,庶母直示之以衿鞶,不示以衣笄,故鄭決之也。云“視乃正字,今文作示,俗誤行之”者,案《曲禮》云“童子常視毋誑”,注云:“視,今之示字!北俗⑵埔晱氖,此注以視為正字,以示為俗誤。不同者,但古文字少,故眼日視瞻與以物示人皆作視字,故此注云視乃正字,今文作示,是俗人以今示解古視,故云誤也。彼注云“視今之示字”者,以今曉古,故舉今文示而言,兩注相兼乃具也。
婿授綏,姆辭曰:“未教,不足與為禮也!蹦,教人者。
宗子無父,母命之。親皆沒,己躬命之。宗子者,適長子也。命之,命使者。母命之,在《春秋》“紀裂繻來逆女”是也。躬猶親也,親命之,則“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”是也。言宗子無父,是有父者,禮,七十老而傳,八十齊喪之事不及。若是者,子代其父為宗子,其取也,父命之。
[疏]“宗子”至“命之”。
○注“宗子”至“命之”。
○釋曰:云“宗子者,適長子也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云:“繼別宗,繼禰者為小宗!贝笞、小宗皆是適妻所生長子也。云“命之,命使者”者,謂納采已下至請期五者,皆命使者也。云“母命之,在《春秋》‘紀裂繻來逆女’是也”者,案隱二年經書:“秋九月,紀裂繻來逆女!薄豆騻鳌吩唬骸傲牙]者何?紀大夫也。何以不稱使?昏禮不稱主人!焙涡菰疲骸盀轲B(yǎng)廉遠恥也!庇衷疲骸叭粍t曷稱?稱諸父兄師友。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,則其稱主人何?辭窮也。辭窮者何?無母也!毙葑⒃疲骸岸Y,有母,母當命諸父兄師友,稱諸父兄師友以行。宋公無母,莫使命之,辭窮,故自命之。自命之,則不得不稱使。”又云:“然則紀有母乎?曰有。有則何以不稱母?母不通也。”休注云:“禮,婦人無外事,但得命諸父兄師友,稱諸父兄師友以行耳。母命不得達,故不得稱母通使,文所以遠別也!狈⒁嘣疲翰环Q主人,母命不通,故稱使。婦人無外事,若然,直命使子之父兄師友,使命使者,不自親命使者。此注云“命之,命使者”,似母親命者,鄭略言之,其實使子父兄師友命使者也。云“躬,猶親也,親命之,則‘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’是也”者,成八年文,義取《公羊傳》,如向說舉納幣,其馀使親命之也。云“言宗子無父”至“不及”者,案《曲禮》“七十曰老而傳”,注云:“傳家事在子孫,是謂宗子之父!庇帧锻踔啤吩疲骸鞍耸R衰之事弗及也!弊⒃疲骸鞍耸积R,則不祭也。子代之祭,是謂宗子不孤。”二者皆是宗子有父,雖主家事,其昏事則父命使者也。
支子,則稱其宗。支子,庶昆弟也。稱其宗子命使者。
[疏]“支子則稱其宗”。
○釋曰:云“稱其宗”者,謂命使者,當稱宗子以命之,以大、小宗皆然也。
弟,稱其兄。弟,宗子之母弟。
[疏]“弟則稱其兄”。
○注“弟宗子之母弟”。
○釋曰:知此弟是宗子同母弟者,以上支子謂庶昆弟,稱其宗子命使者,故知此弟宗子同母弟也。
若不親迎,則婦入三月然后婿見,曰:“某以得為外昏姻,請覿!迸戏Q昏,婿氏稱姻。覿,見。
[疏]“若不”至“請覿”。
○釋曰:上已言親迎,自此已下至篇末論婿不親迎,過三月及婿往見婦父母事也。必亦待三月者,亦如三月婦廟見,一時天氣變,婦道成。故見外舅姑,自此至“敢不從”,并是婿在婦家大門外與擯者請對之辭。
○注“女氏”至“覿見”。
○釋曰:“女氏稱昏,婿氏稱姻者,《爾雅·釋親》文。所以別男女,則男曰昏,女曰姻者,義取婿昏時往娶,女則因之而來。及其親,則女氏稱昏,男氏稱姻,義取送女者昏時往男家,因得見之故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以得為外昏姻之數,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,是以未敢見。今吾子辱,請吾子之就宮,某將走見!敝魅耍敢。以白造緇曰辱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走見”。
○釋曰:云“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”者,前祭之夕濯溉祭器,以其自此以前未廟見,未得祭祀,故未敢相見也。云“請吾子之就宮”者,使婿還就家,是欲往就見也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曰辱”。
○釋曰:云“以白造緇曰辱”者,謂以絜白之物造置於緇色器中,是汙白色。猶今賓至己門,亦是屈辱,故云以白造緇曰辱也。
對曰:“某以非他故,不足以辱命,請終賜見!狈撬,彌親之辭。命,謂將走見之言。今文無終賜。
[疏]“對曰”至“賜見”。
○注“非他”至“終賜”。
○釋曰:此婿對擯者辭。云“非他故,彌親之辭”者,上擯云得為外昏姻,是相親之辭,今又云非他故,是為婿而來見,彌相親之辭也。
對曰:“某得以為昏姻之故,不敢固辭,敢不從!辈谎酝,亦彌親之辭。古文曰外昏姻。
主人出門左,西面。婿入門,東面。奠摯,再拜,出。出門,出內門。入門,入大門。出內門不出大門者,異於賓客也。婿見於寢。奠摯者,婿有子道,不敢授也。摯,雉也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拜出”。
○注“出門”至“雉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出內門。入大門”者,以大夫、士迎賓皆於大門外,故此決之也。云“婿見於寢”者,《聘禮》凡見賓客及上親迎,皆於廟者,《聘禮》敬賓客,故在廟。親迎在廟者,以先祖之遺體許人,故在廟。此婿見外舅姑非賓,非親迎,故知在適寢也。云“奠摯者,婿有子道,不敢授也”者,凡執(zhí)摯相見,皆親授受,此獨奠之,象父子之道質,故不親授,奠之而已。云“摯,雉也”者,以其士執(zhí)雉,是其常也。
擯者以摯出,請受。欲使以賓客禮相見。
[疏]“擯者以摯出請受”。
○注“欲使”至“相見”。
○釋曰:案《聘禮》賓執(zhí)摯入門右,從臣禮辭之,乃出,由門左西進,北面,從賓客禮。此亦然,故知所請受者,請退從賓客相見受之。
婿禮辭,許,受摯,入。主人再拜受,婿再拜送,出。出,已見女父。
[疏]“婿禮”至“送出”。
○注“出已見女父”。
○釋曰:云“受摯,入”者,亦如《聘禮》,受摯乃更西入也。云“出,已見女父”者,以其相見訖,擬出,更與主婦相見也。
見主婦,主婦闔扉,立于其內。主婦,主人之婦也。見主婦者,兄弟之道,宜相親也。闔扉者,婦人無外事。扉,左扉。
[疏]“見主”至“其內”。
○注“主婦”至“左扉”。
○釋曰:云“見主婦者,兄弟之道,宜相親也”者,《爾雅》“母與妻之黨為兄弟”,故知主婦於婿者,兄弟之道也,故云宜相親也。云“闔扉者,婦人無外事”者,婦人送迎不出門,見弟不逾閾,是無外事也。云“扉,左扉”者,《士喪禮》卜葬云:“闔東扉,主婦立于其內!奔妊詵|扉,即是左扉,故知是左扉也。
婿立于門外,東面。主婦一拜,婿答再拜。主婦又拜,婿出。必先一拜者,婦人於丈夫必俠拜。
主人請醴,及揖讓入,醴以一獻之禮。主婦薦,奠酬,無幣。及,與也。無幣,異於賓客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無幣”。
○注“及與”至“賓客”。
○釋曰:訓及為與者,以主人與婿揖讓而入寢門,升堂醴婿,故訓及為與也。云“無幣,異於賓客”者,上《冠禮》醴賓酬之以幣,《昏禮》饗賓酬以束錦,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酬賓客皆有幣,此無幣,故云異於賓客也。
婿出,主人送,再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