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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羅馬《十二表法》(十二銅表法)簡介與全文在線閱讀

六、在第三次牽債務人至廣場后,如仍無人代為清償或保證,債權人得將債務人賣于臺伯河( Tiber)外的外國或殺死之。

七、如債權人有數(shù)人時,得分割債務人的肢體進行分配,縱未按債額比例切塊,亦不以為罪。

八、對叛徒的追訴,永遠有效。

第四表 家長權

一、對畸形怪狀的嬰兒,應即殺之。

二、家屬終身在家長權的支配下。家長得監(jiān)察之、毆打之、使作苦役,甚至出賣之或殺死之;縱使子孫擔任了國家高級公職的亦同。

三、家長如三次出賣其子的,該子即脫離家長權而獲得解放。

四、夫得向妻索回鑰匙,令其隨帶自身物件,將其逐出。

五、嬰兒自父死后十個月內出生的,推定其為婚生子女。

第五表 繼承和監(jiān)護

一、除維斯塔( Vesta)貞女外,婦女終身受監(jiān)護。

二、在族親( agnatio)監(jiān)護下的婦女,其所有要式移轉物( res mancipi)不適用時效的規(guī)定;但婦女轉讓其物時,曾取得監(jiān)護人同意的,不在此限。

三、凡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,或對其家屬指定監(jiān)護人的,具有法律上的效力。

四、死者未立遺囑;又無當然繼承人(herees sui),其遺產由最近的族親繼承。

五、如無族親時,由宗親(genhies)繼承。

六、遺囑未指定監(jiān)護人時,由族親為法定監(jiān)護人。

七、精神病人(Friosus)因無保佐人時,對其身體和財產由族親保護之;無族親時由宗親保護之。

浪費人( prodigus)不得管理其財產,應由其族親為他的保佐人。

八、獲釋奴( libertus)未立遺囑而死亡時,如無當然繼承人,其遺產歸恩主所有。

九、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,由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的比例分配之。

十、遺產的分割,按遺產分析訴處理。

十一、以遺囑解放奴隸而以支付一定金額給繼承人為條件的,則該奴隸在付足金額后,即取得自由;如該奴隸已被轉讓,則在付給讓受人以該金額后,亦即取得自由。

第六表所有權和占有

一、凡依"現(xiàn)金借貸"(nexum)或"要式買賣"(mancipium)的方式締結契約的,其所用的語言即為當事人的法律。

二、凡主張曾締結"現(xiàn)金借貸"或"要式買賣"契約的,負舉證之責;締結上述契約后又否認的,處以雙倍于標的的罰金。

三、使用土地的取得時效為二年,其他物品為一年。

四、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時效而締結有夫權婚姻的,則應每年連續(xù)外宿三夜以中斷時效的完成。

五、外國人永遠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羅馬市民財產的所有權。

六、于訴訟進行中,在長官前對物的所有權有爭議時,應裁定該物歸事實上的占有者,或認為合適的人暫行占有。

有關自由身份之訴,應裁定由主張該人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爭的對象。

七、出賣的物品縱經交付,非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或提供擔保以滿足出賣人的要求后,其所有權并不移轉。

八、凡依"要式賣買"或"擬訴棄權"(ceessio in jure)的方式轉讓物品的,具有法律上的效力。

九、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,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毀而取回其木料。

十、但在上述情況下,可對改用他人木料者,提起賠償雙倍于木料價金之訴。

十一、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離,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從地中拔出后,則原

所有人有權取回。

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(相鄰關系)

一、建筑物的周圍應用二尺半寬的空地,以便通行。

二、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鄰地之間筑籬笆的,不得越過自己土地的界限;筑圍墻的應留空地一尺;挖溝的應留和溝深相同的空地;掘井的應留空地六尺;栽種橄欖樹和無花果樹的,應留空地九尺;其他樹木留五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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