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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卷四十四 喪大記第二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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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十四 喪大記第二十二

  陸曰:“鄭云‘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、小斂、大斂、殯葬之大事’,故以《大記》為名!
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“名曰《喪大記》者,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、小斂、大斂、殯葬之事,此於《別錄》屬《喪服》!薄秵蚀笥洝氛,劉元云“記謂之大者,言其委曲、詳備、繁多,故云大”。

疾病,外內(nèi)皆埽。為賓客將來問病也。疾困曰病。
  ○埽,悉報反。為,于偽反。下“為其”、“為賓”、“為主人”皆同。

[疏]“外內(nèi)皆!闭,為賓客來問病者,以尋常每日皆埽,案《內(nèi)則》云“雞初鳴,咸盥漱,酒埽室堂”者,此是平生無事時,每日恒埽。今既疾病,不應(yīng)更有華飾,故知埽者,為賓客來也。
  ○注“疾病曰困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既夕禮》云有疾病者齊。乃云疾病內(nèi)外皆埽,是疾困曰病。此對文耳,散則通也!短垂吩啤翱鬃訉嫾玻呷斩鴽]”是也。

君、大夫徹縣,士去琴瑟。聲音動人,病者欲靜也。凡樂器,天子宮縣,諸侯軒縣,大夫判縣,士特縣。去琴瑟者,不命之士。
  ○縣音玄,注同。去,起呂反,注及下注同。寢東首於北牖下,謂君來視之時也,病者恒居墉北下,或為北墉下。
  ○首,手又反,下注“南首”同。牖音酉,舊音容。下注“牖下”放此。墉音容。廢床,徹褻衣,加新衣,體一人。廢,去也,人始生在地,去床庶其生氣反。徹褻衣,則所加者新朝服矣,互言之也。加朝服者,明其終於正也。體,手足也,四人持之,為其不能自屈伸也。
  ○床,仕良反,本或作床字。褻,息列反。新朝,直遙反,后“朝服”皆同。男女改服。為賓客來問病,亦朝服也,庶人深衣。屬纊以俟絕氣。纊,今之新綿,易動搖,置口鼻之上以為候。
  ○屬音蜀。纊音曠,一音古曠反。易,以豉反。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,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。君子重終,為其相褻。

[疏]“君大”至“之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樂之事。君,謂諸侯也,及大夫等徹縣,知不包天子者,以此篇所記,皆據(jù)諸侯以下也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之事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周禮·小胥》“王宮縣,諸侯軒縣,卿大夫判縣,士特縣”。鄭云:“宮縣,四面象宮室。軒縣去其一面,判縣又去其一面,特縣又去其一面?h於東方,或於階間而已!庇衷啤胺部h鍾磬,半為堵,全為肆”。鄭云:“諸侯之大夫半,天子之大夫西縣鐘,東縣磬,士亦半。天子之士縣磬而已!卑浮兜涿罚骸白印⒛兄湓倜,其大夫壹命,其士不命。”此云不命之士,謂子、男之士。
  ○注“謂君”至“墉下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謂君來視之時也”者,案《論語·鄉(xiāng)黨》云“疾,君視之,東首,加朝服”。此云東首,故知是君來視之時也。以東方生長,故東首鄉(xiāng)生氣。云“病者恒居北牖下”者,《士喪》下篇云“東首于北牖下”,是恒在北牖下也。若君不視之時,則不恒東首,隨病者所宜此熊氏所說也。今謂病者雖恒在北牖下,若君來視之時,則暫時移鄉(xiāng)南墉下,東首,令君得南面而視之。
  ○注“廢去”至“伸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人始生在地,去床庶其生氣反”者,釋所以病困而除床取地義也。人初生時在地,今病困而反在地,冀生氣還反,得活如初生時也。云“徹褻衣,則所加者新朝服矣,互言之也”者,上云“徹褻衣”,則知所加者正也。下云“加新衣”,則知所徹者褻衣,故云互也。朝服云衣素裳也,云加朝服者,明其終於正也者,解所以加朝服義也。明君子雖卒,必以正自處也。
  ○注“為賓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既夕禮》云“養(yǎng)者皆齊”。案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則世子親齊玄而養(yǎng),至病困易之以朝服”,故《檀弓》云“親始死,羔裘玄冠者,易之而已”。易羔裘玄冠,即朝服也。

君、夫人卒於路寢。大夫、世婦卒於適寢。內(nèi)子未命,則死於下室,遷尸于寢。士、之妻皆死于寢。言死者必皆於正處也。寢、室通耳,其尊者所不燕焉。君謂之路寢,大夫謂之適寢,士或謂之適室。此變命婦言世婦者,明尊卑同也。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為適寢。內(nèi)子,卿之妻也。下室,其燕處也。
  ○適,丁歷反,注同。處,昌慮反,下同。

[疏]“君夫”至“于寢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貴賤死寢不同也。君,謂諸侯也,諸侯三寢,一正者,曰路寢,馀二曰小寢,卒歸於正,故在路寢也。夫人亦有三寢,一正二小,亦卒正者也。
  ○“大夫世婦卒於適寢”者,適寢,猶今聽事處也,其制異諸侯也。大夫死適寢,其妻亦死適寢也。大夫妻曰命婦,而云“世婦”,世婦是諸侯之次婦,今既明諸侯世婦尊與命婦敵,故互言見義。今命婦死於正寢,則世婦死女君次寢之上也。
  ○“內(nèi)子未命,則死於下室,遷尸於寢”者,內(nèi)子,卿妻也。若未為夫人所命,則初死在下室,至小斂后遷尸,乃復(fù)還其正寢也。
  ○“士之妻皆死于寢”者,亦各死其正室也,夫妻俱然,故云皆也。
  ○注“言死”至“處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寢、室通耳”者,案《士喪禮》云“死于適室”,此云卒於適寢,是寢、室通也。云“其尊者所不燕焉”者,謂尊嚴之處,不就而燕息焉。云“君謂之路寢,大夫謂之適寢,士或謂之適室”者,此云士死於寢,《士喪禮》云“死于適室”,故云“或”也。云“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為適寢”者,皇氏云“君謂女君,而世婦以夫人下寢之上為適寢”。熊氏云“諸侯夫人、大夫妻及士之妻卒,皆於夫之正寢”,解此“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為適寢”者,夫人卒於君之正寢,世婦卒於君之下寢之上者,與皇氏異。雖卒夫?qū),皆婦人供視之,是亦婦人不死男子之手也。案服虔注《左傳》義與皇氏同。夫人之卒在於夫人路寢,比君路寢為小寢,故僖八年:夫人不薨于寢,則不殯于廟。服虔注云“寢,謂小寢也”;适、熊氏,其說各異,未知孰是,故兩存焉。知死正寢者,案《春秋》成公薨於路寢道也。僖公薨於小寢,譏即安,謂夫人寢也。隱公薨,不書地,失其所。文公薨於臺下,襄公薨於楚宮,定公薨于高寢,皆非禮也。案莊公三十二年《公羊傳》何休注云:“天子諸侯皆有三寢,一曰高寢,二曰路寢,三曰小寢。孫從王父之寢。”案《周禮》掌正之六寢之修,何休云:“天子三寢,與《周禮》違,不可用!

復(fù),有林麓則虞人設(shè)階,無林麓則狄人設(shè)階。復(fù),招魂復(fù)魄也。階,所乘以升屋者。虞人,主林麓之官也。狄人,樂吏之賤者。階,梯也,簨虡之類。
  ○麓音鹿。梯,他兮反。簨,恤尹反。虡音巨。

[疏]正義曰:自此至“復(fù)而后行死事”,明復(fù)是招魂之禮也。
  ○“復(fù),有林麓則虞人設(shè)階”者,復(fù),謂升屋招魂,其死者所封內(nèi)若有林麓,則所主林麓虞人設(shè)階梯而升屋。
  ○“無林麓則狄人設(shè)階”者,謂官職卑小,不合有林麓,無虞人可使。狄人是家之樂吏之賤者,掌設(shè)簨龔,簨虡,階梯之類,故狄人設(shè)階也。

小臣復(fù),復(fù)者朝服。君以卷,夫人以屈狄,大夫以玄赪,世婦以襢衣,士以爵弁,士妻以稅衣,皆升自東榮,中屋履危,北面三號。扌卷衣投于前,司命受之,降自西北榮。小臣,君之近臣也。朝服而復(fù),所以事君之衣也。用朝服而復(fù)之者,敬也。復(fù)用死者之祭服,以其求於神也。君以卷,謂上公也。夫人以屈狄,互言耳。上公以袞,則夫人用祎衣;而侯伯以鷩,其夫人用榆狄;子、男以毳,其夫人乃用屈狄矣。赪,赤也。玄衣赤裳,所謂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,其世婦亦以襢衣。榮,屋翼。升東榮者,謂卿大夫、士也。天子、諸侯言東霤。危,棟上也。號,若云“皋禁復(fù)”也。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。
  ○卷,本又作袞,同古本反,注同。屈音闕,注同。赪,敕貞反。襢,知彥反。稅,他亂反。榮,如字,屋翼也,劉昌宗音營。號,戶高反,注同。扌卷,俱勉反,徐紀阮反。袆音輝。鷩,必列反。榆音遙。毳,昌銳反。霤,力又反。篋,苦牒反。

其為賓,則公館復(fù),私館不復(fù)。其在野,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(fù)。私館,卿大夫之家也。不於之復(fù),為主人之惡。
  ○乘,繩證反。轂,工木反。惡,烏路反。

[疏]“小臣”至“而復(fù)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復(fù)時所用之衣及招魂升降之節(jié)。
  ○“小臣復(fù),復(fù)者朝服”者,此明諸侯小臣、君之近臣與君為招魂復(fù)魄。既是君之親近,與君所為招魂之時,冀君魂神來依之,則大夫士以下,皆用近臣也。所復(fù)之人,皆著朝服,奉事君之魂神,故朝服。
  ○“君以卷”者,謂上公以袞冕而下。
  ○“夫人以屈狄”者,謂子、男之夫人,自屈狄而下。
  ○“大夫以玄赪”者,玄,纁也。言大夫招魂用玄冕玄衣纁裳,故云“玄赪”也。
  ○“世婦以襢衣”者,世婦,大夫妻也。其上服唯襢衣,故用招魂也。言世婦者,亦見君之世婦服與大夫妻同也。
  ○“士以爵弁”者,士亦用助祭上服以招魂。大冕明以衣名冠,諸侯爵弁,則以冠名衣。今言爵弁者,但用其衣,不用其弁也。
  ○“士妻以稅衣”者,稅衣,六衣之下也。上妻得服之,故死用以招魂也。
  ○“皆升自東榮”者,此復(fù)者初上屋時也。榮,屋翼也。天子、諸侯,四注為屋。而大夫以下,不得四注,但南北二注,而為直頭,頭即屋翼也。復(fù)者,升東翼而上也。賀玚云:“以其體下於屋,故謂上下在屋,兩頭似翼。故名屋翼也。”
  ○“中屋履!闭,中屋者,當(dāng)屋東西之中央。履危者,踐履屋棟上高危之處而復(fù)也。
  ○“北面三號”者,復(fù)者,北面求陰之義也,鬼神所鄉(xiāng)也。三號,號呼之聲三遍也。必三者,一號於上,冀神在天而來也。一號於下,冀神在地而來也。一號於中,冀神在天地之間而來也。號輒云“皋某復(fù)”矣。鄭注《士喪禮》云:“皋,長聲也!
  ○“扌卷衣投于前,司服受之”者,三招既竟,扌卷斂所復(fù)之衣,從屋前投與司服之官,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也。前謂陽生之道,復(fù)是求生,故云從生處來也。然如《雜記》所言,則應(yīng)每衣三號也。
  ○“降自西北榮”者,復(fù)者投衣畢,而回往西北榮而下也。初復(fù)是求生,故升東榮而上。求既不得,不忍虛從所求不得之道還,故自陰幽而下也。不正西而西北者,因徹西北厞為便也,必徹西北厞者,亦用陰殺之所也。故鄭注《士喪禮》云“不由前降,不以虛反也”。降因徹西北厞,若云此室兇不可居然也。
  ○注“小臣”至“堂前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君以卷,謂上公也,夫人以屈狄,互言耳”者,男子舉上公,婦人舉子男之妻,男子舉上以見下,婦人舉下以見上,是互言也。云“升東榮”者,謂卿大夫士也者,以鄉(xiāng)飲酒、鄉(xiāng)射是大夫、士之禮。云設(shè)洗當(dāng)東榮,此云東榮,故知是卿大夫、士禮。今之兩下屋,云“天子諸侯言東霤”者,霤謂東西兩頭為屋檐霤下。案《燕禮》云:設(shè)洗當(dāng)東霤,人君殿屋四注。《燕禮》是諸侯禮,明天子亦然也。

復(fù)衣不以衣尸,不以斂。不以衣尸,謂不以襲也。復(fù)者,庶其生也,若以其衣襲斂,是用生施死,於義相反。《士喪禮》云:“以衣衣尸,浴而去之。”
  ○衣尸,於既反,注“衣尸”同。斂,力驗反,后不出者皆同。去,起呂反。婦人復(fù),不以袡。袡,嫁時上服,而非事鬼神之衣。
  ○袡,而廉反,婦人嫁時上服。凡復(fù),男子稱名,婦人稱字。婦人不以名行。唯哭先復(fù),復(fù)而后行死事。氣絕則哭,哭而復(fù),復(fù)而不蘇,可以為死事。

[疏]“復(fù)衣不以衣”至“以斂”。
  ○正義曰:復(fù)是求生,若用復(fù)衣而襲斂,是用生施死,於義為反,故不得將衣襲尸及斂也。
  ○“婦人復(fù),不以袡”者,袡是嫁時上服,乃是婦人之盛服,而非是事神之衣,故不用招魂也。絳襈衣下曰袡。
  ○“凡復(fù)”至“稱字”者,自殷以上,貴賤復(fù)同呼名。周則天子,稱天子;諸侯稱某甫,且字矣;大夫、士稱名。而婦人并稱字。
  ○“唯哭”至“死事”者,唯哭先復(fù)者,氣絕而孝子即哭,哭訖乃復(fù),故云“唯哭先復(fù)”也。“復(fù)而后行死事”者,復(fù)而后望生,若復(fù)而不生,故得行於死事,謂正尸於床乃浴襲之屬也。

始卒,主人啼,兄弟哭,婦人哭踴。悲哀有深淺也。若嬰兒中路失母,能勿啼乎?
  ○啼,大兮反。

[疏]“始卒”至“人哭踴”。
  ○正義曰:主人,孝子男子女子也。親始死,孝子哀痛嗚咽不能哭,如嬰兒失母,故啼也。
  ○“兄弟哭”者,有聲曰哭,兄弟情比主人為輕,故哭有聲也。
  ○“婦人哭踴”者,婦人,眾婦也。宗婦亦啼,眾婦人輕,則哭也。然婦人雀踴,而此云踴者,通自上諸侯并踴也。

既正尸,子坐于東方,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立于東方,有司、庶士哭于堂下,北面。夫人坐于西方,內(nèi)命婦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立于西方,外命婦卒外宗哭于堂上,北面。正尸者,謂遷尸牖下,南首也。子姓謂眾子孫也,姓之言生也。其男子立於主人后,女子立於夫人后。世婦為內(nèi)命婦,卿大夫之妻為外命婦。外宗,姑、姊妹之女。

[疏]“既正”至“北面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經(jīng)明人君初喪,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。
  ○“子坐于東方”者,子謂世子,世子尊,故坐于東方,謂室內(nèi)尸東,故《士喪禮》云“主人入坐于床東”是也。
  ○“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立于東方”者,案《士喪禮》“眾主人在其后”,又云“親者在室”,鄭云:謂大弓以上依唯士禮,父、兄、子姓大功以上,正立于室內(nèi)東方。今此經(jīng)總云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立于東方,以士禮言之,當(dāng)在室內(nèi),但諸侯以上位尊,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,故《顧命》康王之“人翼室,恤宅宗”,不宜與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俱在室內(nèi)也。卿、大夫等或當(dāng)在戶外之東方,遙繼主人之后。
  ○“有司、庶士哭于堂下,北面”者,以其卑,故在堂下、北面,不云東方稍近西而當(dāng)戶,以堂下西方無婦人位故也。案《士喪禮》云小功以下,“眾兄弟堂下北面”,此經(jīng)直云有司、庶士在堂下,則諸父、兄、子姓等雖小功以下,皆在堂上西面也。
  ○“夫人坐于西方”者,亦近尸,故《士喪禮》云“婦人俠床東面”,但士禮略,但言俠床,人君則當(dāng)以帷鄣之也。
  ○“內(nèi)命婦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立于西方”者,內(nèi)命婦則子婦也。姑、姊妹謂君姑、姊妹也。子姓,君女孫。皆立于西方也。
  ○“外命婦率外宗哭于堂上,北面”者,外命婦謂卿大夫妻,外宗謂姑、姊妹之女。外命婦、外宗等疏於內(nèi)命婦,故在尸外。婦人無堂下之位,故皆堂上北面。
  ○注“正尸”至“之女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正尸,謂遷尸牖下,南首也”者,《既夕禮》云“設(shè)床策當(dāng)牖,及遷尸”是也。知“南首”者,按《士喪禮》“將含之時,商祝入,當(dāng)牖北面,受具奠于尸西”。鄭注云“如商祝之事位,則尸南首明矣”是也。云“子姓,謂眾子孫也”者,謂子孫所生也。云“其男子立於主人后,女子立於夫人后”者,約《士喪禮》文,或諸侯位尊,男子等當(dāng)立于戶外東方,已具前說。云“世婦為內(nèi)命婦,卿大夫之妻為外命婦”者,前文云大夫世婦,則世婦與大夫妻相敵。此經(jīng)內(nèi)命婦與外命婦相當(dāng),故知內(nèi)命婦是世婦也。案《喪服傳》云命婦者大夫之妻,故云外命婦卿大夫妻。又《周禮》命及於士,則其妻亦為命婦,故鄭注《內(nèi)宰》云“士妻亦為命婦”,士妻與女御相對,俱褖衣,則君之女御,內(nèi)命婦中兼之也。云“外宗,姑姊妹之女”者,但姑、姊妹必嫁於外族,其女是異姓所生,故稱外宗。案《周禮》“外宗,外女之有爵者”,若其有爵則為外命婦,此別云“外宗”,容無爵者。女之女亦是異姓所生,而不云者,則上文所謂子姓是也!吨芏Y》有“內(nèi)宗,內(nèi)女之有爵者”,此不言者,則前文姑、姊妹是也。但姑、姊妹已嫁國中,則為命婦,別云姑、姊妹者,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國,或雖嫁國中,從本親之位,故別云姑、姊妹也。不云舅之女及從母之女者,外宗中兼之,略可知也。

大夫之喪,主人坐于東方,主婦坐于西方,其有命夫命婦則坐,無則皆立。命夫命婦來哭者,同宗父、兄、子姓、姑、姊妹,子姓也。凡此哭者,尊者坐,卑者,立。士之喪,主人、父、兄、子姓皆坐于東方;主婦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皆坐于西方。士賤,同宗尊卑皆坐。凡哭尸于室者,主人二手承衾而哭。承衾哭者,哀慕若欲攀援。
  ○扳,本又作攀,普班反,一音班。援音爰,徐于原反。

[疏]“大夫”至“而哭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大夫初有喪,哭位之禮。
  ○“其有命夫命婦則坐,無則皆立”者,謂哭位之中,有命夫命婦,雖有卑於死者,以其位尊,故坐哭。若其無命夫命婦,能尊於死者,亦皆立哭。
  ○注“命夫”至“者立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命夫命婦來哭者,同宗父、兄、子姓姑、姊妹,子姓也”者,案《左氏傳》“士逾月,外姻至”。今大夫初喪,正尸,無容即有異姓,故知是同宗之親來哭者。知非異姓卿大夫來吊者,以其與主人等并列哭位,故知是為喪來哭者。若有吊者,當(dāng)立哭,不得坐也。此大夫之喪,不顯父、兄、子姓及姑、姊妹哭位者,約上文君喪及下文士喪略可知也。云“凡此哭者,尊者坐,卑者立”,皇氏云:凡,謂君與大夫,其哭者若爵位尊者則坐,故上文君喪,子及大夫坐;大夫之喪,主人主婦、命夫命婦皆坐是也。君之喪,卿大夫皆立;大夫之喪,非命夫命婦者皆立是也。此云尊卑,非謂對死者為尊卑也。若其今所行之禮,與古異也。成服之后,尊於死者,則坐。卑於死者,則立也。
  ○注“士賤”至“皆坐”。
  ○正義曰:君與大夫位尊,故坐者殊其貴賤。士既位下,故坐者等其尊卑,無所異也。

君之喪未小斂,為寄公、國賓出。大夫之喪未小斂,為君命出。士之喪,於大夫不,當(dāng)斂而出。父母始死悲哀,非所尊不出也。出者,或至庭,或至門。國賓,聘大夫。不當(dāng)斂,其來非斂時。
  ○為寄,于偽反,下皆同,下注“為母”、“為其罷倦”皆同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君、大夫、士等未小斂之前,主人出迎賓之節(jié)。
  ○“士之喪,於大夫,不當(dāng)斂則出”者,謂士之喪,大夫來吊,其主人於大夫來吊之時不當(dāng)小斂之時,則出迎大夫。
  ○注“出者”至“斂時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或至庭者,謂世子迎寄公及國賓,士出迎大夫、士也,皆至庭,故下文云“降自西階”。又云“上於大夫親吊,則與之哭,不逆於門外”是也。云或至門者,謂大夫於君命,故下文云“大夫於君命,迎于寢門外”是也。以此言之,則世子於天子之命,士於君命,亦皆然也。云“不當(dāng)斂,其來非斂時”者,上君與大夫。云“未小斂”,謂未斂之前去小斂遠也。士云“不當(dāng)斂”,謂去小斂近,大夫與士至小斂相逼也。士於大夫,雖與小斂相逼,不當(dāng)斂之時尚為大夫出,若未小斂之前,為大夫出可知也。案《檀弓》云“大夫吊,當(dāng)事而至,則辭焉”。注云“辭,猶告也,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。主人無事,則為大夫出”,彼亦謂小斂之事,與此同。斂訖,大夫至,即拜之。故《雜記》云“當(dāng)袒,大夫至,絕踴而拜之,反改成踴”是也。此但云斂,不云襲者,未襲之前,唯士為君命出,其馀則不出,故《士喪禮》未襲之前,“君使人吊,主人迎於寢門外,見賓不哭,先入門右,北面”是也。君使退,主人哭拜,送于外門外。於時賓有大夫,則特拜之。因送君使而拜之,非謂特出迎賓也。此云不當(dāng)斂則出迎賓,《雜記》云“士喪當(dāng)袒,大夫至,絕踴而拜之”,與此違者,皇氏云:若正當(dāng)斂時不出,若斂后而有大夫至,則絕踴而拜之。

凡主人之出也,徒跣,扱衽,拊心,降自西階。君拜寄公、國賓于位。大夫於君命,迎于寢門外。使者升堂致命,主人拜于下。士於大夫親吊,則與之哭,不逆於門外!鞍菁墓、國賓於位”者,於庭鄉(xiāng)其位而拜之。此時寄公位在門西,國賓位在門東,皆北面。小斂之后,寄公東面,國賓門西,北面。士於大夫親吊,謂大夫身來吊士也。與之哭,既拜之,即位西階東面哭。大夫特來則北面。
  ○跣,悉典反。扱,初洽反。衽,而審反,又而鴆反。裳,際也。拊音撫。使,色吏反。鄉(xiāng),許諒反。

[疏]“凡主”至“門外”。
  ○正義曰:前經(jīng)明出迎賓遠近,此經(jīng)更辨拜迎委曲之儀。
  ○“降自西階”者,不忍當(dāng)主位,降自西階。
  ○“君拜寄公、國賓于位”者,寄公,謂失位之君也。國賓,謂鄰國大夫來聘者。遇主國君之喪拜于位者,於庭鄉(xiāng)其位而拜之。
  ○“士於大夫親吊,則與之哭,不逆於門外”者,謂士之喪,大夫親來吊,立于西階下東面,主人則降自西階下,南面拜之。拜訖,即位西階下,與大夫俱哭,不迎大夫於門外。
  ○注“拜寄”至“北面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此時寄公位在門西,國賓位在門東,皆北面”者,熊氏云“凡賓吊,北面,是其正”。故《檀弓》云“曾子北面而吊焉”,且尸在堂上,鄉(xiāng)之可知也。知寄公在門西者,寄公有賓義,故在賓位,故知在門西。知國賓在門東者,賓雖為君命使,或本是吉使,而遭主國之喪,而行私吊之禮,故從主人之位,故知在門東。云“小斂之后,寄公東面,國賓門西北面”者,熊氏云“小斂之后,主人位於阼階下西面,寄公稍依吉禮,漸就賓位,東面鄉(xiāng)主人也。國賓亦以小斂后漸吉,轉(zhuǎn)就門西賓位,但爵是卿大夫,猶北面也”。又《士喪禮》云“他國之異爵者,門西少進”是也。云“既拜之,即位西階東面哭”者,以大夫身來吊士之時,在西階之南,主人降自西階,鄉(xiāng)其位而拜之。拜訖,主人即位於西階下,東面哭之,故《士喪禮》云“賓有大夫,則特拜之。即位于西階下,東面不踴”。鄭注云“即位西階下”,未忍在主人位,是據(jù)主人也。而皇氏云“即位西階東面哭,謂大夫之位也”。下云“大夫特來則北面”,皇氏即云“是大夫之位”,俱與《士喪禮》違,又與鄭注《士喪禮》不同,其義非也。云“大夫特來則北面”者,以大夫與士若俱來,皆東面,故主人即位西階,在大夫之北俱東面而哭。今大夫獨來,不與士相隨,故大夫北面也。必知北面者,以凡特吊皆北面,故《檀弓》云“曾子北面而吊”,是特吊也。

夫人為寄公夫人出,命婦為夫人之命出,士妻不當(dāng)斂則為命婦出。出,拜之於堂上也。此時寄公夫人、命婦位在堂上,北面。小斂之后,尸西,東面。

[疏]正義曰:前經(jīng)明男子迎賓,此經(jīng)明婦人迎賓也。
  ○“夫人為寄公夫人出”者,出,謂出房也。婦人不下堂,但出房而拜於堂上也,婦人尊卑與夫同,故所為出者亦同也。
  ○“命婦為夫人之命出”者,亦同其夫為君命也,此出亦不下堂耳。
  ○“士妻不當(dāng)斂則為命婦出”者,前經(jīng)明士於大夫不當(dāng)斂出,故此士妻於命婦亦不當(dāng)斂而出也。
  ○注“出拜”至“東面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拜於堂上者,男子降階,拜賓於庭,婦人無外事,故知拜於堂上。云“此時寄公夫人、命婦位在堂上北面”者,以前文云君之喪,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,北面,故知此命婦在堂上,北面。知寄公夫人亦然者,以《士喪禮》“他國異爵者門西”,北堂,與己國大夫同,則知寄公夫人亦與命婦同也。云“小斂之后,尸西,東面”者,以小斂之后,遷尸於堂,故知從婦人之位,在尸西,東面也。

小斂,主人即位于戶內(nèi),主婦東面,乃斂。卒斂,主人馮之踴,主婦亦如之。主人袒,說髦,括發(fā)以麻。婦人髽,帶麻于房中。士既殯,說髦,此云小斂,蓋諸侯禮也。士之既殯,諸侯之小斂,於死者但三日也。婦人之髽、帶麻於房中,則西房也。天子、諸侯有左右房。
  ○馮,皮冰反,本或作憑,后皆同。袒,大旱反。說髦,本作稅,同他活反,徐他外反,注同。髦音毛。髽,側(cè)瓜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人君、大夫、士等小斂之節(jié),及拜迎於賓及奠祭吊者之儀,各隨文解之。
  ○“主人即位于戶內(nèi)”者,以初時尸在牖下,主人在尸東,今小斂當(dāng)戶內(nèi),故主人在戶內(nèi)稍東,西面。
  ○“主人馮之踴”者,斂訖,主人馮尸而踴。
  ○“主婦亦如之”者,馮尸竟,亦踴,與男子同也。
  ○“主人袒”者,向小斂不袒,今方有事,故袒衣也!妒繂识Y》馮尸已竟而云“髻發(fā)袒”,此未括發(fā)先云袒者,或人君禮也。
  ○“說髦”者,髦,幼時翦發(fā)為之,至年長則垂著兩邊,明人子事親,恒有孺子之義也。若父死說左髦,母死說右髦,二親并死則并說之,親沒不髦是也。今小斂竟,喪事已成,故說之也。案鄭注“士既殯,說髦”,今小斂而說者,人君禮也。
  ○“括發(fā)以麻”者,以,用也。人君小斂,說髦竟,而男子括發(fā),括發(fā)用麻也。士小斂后亦括發(fā),但未說髦耳。
  ○“婦人髽”者,婦人髽亦用麻也,對男子括發(fā)也。
  ○“帶麻于房中”者,帶麻,麻帶也,謂婦人要绖也!妒繂识Y》云“婦人之帶牡麻,結(jié)本在房”,鄭云:“婦人亦有苴绖,但言帶者,記其異,此齊衰婦人。斬衰婦人,亦苴绖也!睅,男子帶绖于東房,而婦人帶绖在西房。既與男子異處,故特記其異也。婦人重帶,故云帶而略於绖也。于房中者,謂男子說髦、括發(fā)在東房,婦人髽、帶麻於西房也。
  ○注“士既”至“右房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士之既殯,諸侯之小斂,於死者俱三日也”者,謂數(shù)往日也。云“婦人之髽、帶麻於房中,則西房也”者,案《士喪禮》“主人髻發(fā)袒,眾主人免于房”,鄭注云“釋髻發(fā)宜於隱”者,是主人等括發(fā)在東房!妒繂识Y》又云“婦人髽于室”,以男子在房,故婦人髽于室。大夫士唯有東房故也。此經(jīng)兼明諸侯之禮有東西房,男子既括發(fā)於東房,故知婦人髽及帶麻于西房。云“天子諸侯有左右房”者,欲明經(jīng)中房是西房也。天子路寢制如明堂,熊氏云:“左房則東南火室也,右房則西南金室也。諸侯路寢室在於中房,在室之東西也!

徹帷,男女奉尸夷于堂,降拜。夷之言尸也,於遷尸,主人、主婦以下從而奉之,孝敬之心。降拜,拜賓也。
  ○奉,芳勇反,注同。夷于堂,如字,陳也,本或作侇,同音移,一本作奉尸于堂。從,才用反,又如字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士之喪,小斂訖,徹帷夷尸之節(jié)。
  ○“徹帷”者,初死恐人惡之,故有帷也。至小斂衣尸畢,有飾,故除帷也。此士禮耳,諸侯及大夫賓出乃徹帷,事見於下文。
  ○“男女奉尸夷于堂”者,夷,陳也。小斂竟,相者舉尸將出戶,往陳于堂,而孝子男女親屬并而扶捧之至堂,以極孝敬之心也。
  ○“降拜”者,降,下也,既陳於堂,則適子下堂拜賓也。

君拜寄公、國賓、大夫、士拜卿大夫於位,於士旁三拜。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,大夫內(nèi)子、士妻特拜命婦,氾拜眾賓於堂上。眾賓,謂士妻也。尊者皆特拜,拜士與其妻皆旅之。
  ○氾,芳斂反。主人即位,襲帶绖、踴。即位,阼階之下位也。有襲绖乃踴,尊卑相變也。母之喪,即位而免。記異者,禮:斬衰括發(fā),齊衰免,以至成服而冠。為母重,初亦括發(fā),既小斂則免。
  ○免音問,后放此。乃奠。小斂,奠也。吊者襲裘,加武帶绖,與主人拾踴。始死,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時也。小斂則改襲而加武與帶绖矣。武,吉冠之卷也。加武者,明不改冠,亦不免也!短垂吩唬骸爸魅思刃浚佑乌叾觯u裘帶绖而入。”
  ○拾,其劫反。裼,思歷反。卷,起權(quán)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斂訖拜賓也。
  ○“君拜寄公,國賓”者,君,謂嗣君也。小斂畢,尸出堂,嗣君下堂,拜賓也。寄公尊,故先言之也。拜寄公及國賓,并就於其位卿而拜之,故鄭注《士喪禮》云“拜賓,鄉(xiāng)賓位拜之”是也。
  ○“大夫,士”者,嗣君又次拜大夫、士也。大夫、士既是先君之臣,皆同有斬衰之服,而小斂訖,出庭列位,故嗣君出拜之也。
  ○“拜卿大夫於位”者,此更申明拜卿大夫、士之異,卿大夫則就其位鄉(xiāng)而拜之也。
  ○“於士旁三拜”者,旁,猶面也。若拜於士,士賤,不可人人拜之,故每一面并唯三拜也。必三拜者,士有三等,故三拜之。故《士喪禮》云“大夫特拜,士旅之”!峨[義》云:“士有三等,一等一拜,故三下膝也!币辉疲号裕q不正也,或云眾士都共三拜也。
  ○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”者,婦人無下堂位,并在堂上,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。
  ○“大夫內(nèi)子、士妻”者,夫人亦拜大夫、士之妻也。卿妻曰內(nèi)子,大夫妻曰命婦。此不云“命婦”者,欲見卿妻與命婦同也。
  ○“特拜命婦”者,此更申明拜命婦與士妻之異也。特,猶獨也,謂人人拜之,尊故也。特拜命婦,則內(nèi)子亦然也。
  ○“氾拜眾賓”者,謂不待也。眾賓、士妻賤,故氾拜之,亦旁三拜也。
  ○“於堂上”者,拜命婦及士妻,亦并於堂上也。此經(jīng)唯舉君喪拜賓,不云大夫士喪拜賓者,文不具也。其大夫士之喪拜賓亦然也。故《士喪禮》云“主人拜賓,大夫特拜,士旅之”是也。按上注小斂之后,寄公門西東面,國賓門西北面,大夫當(dāng)在門東北面,士當(dāng)在門西國賓之南,東面,嗣君於阼階之下,少南鄉(xiāng)其位而拜之。案上注云寄公夫人、命婦小斂之后,尸西東面,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,當(dāng)在西房之外,南面拜女賓也。若士妻於阼階上西面拜賓也,以無西房故也。以上皆是皇氏所說。熊氏以為,大夫、士拜卿大夫、士者,是卿大夫、士家自遭喪,小斂后拜卿大夫於位,士旁三拜。大夫內(nèi)子、士妻,亦謂大夫、士妻家自遭喪,小斂后拜命婦及拜士妻之禮。大夫、士各自遭喪,并言之者,以其大夫、士家喪,小斂后拜賓同故也。此即君、大夫、士之喪,小斂后拜賓,且與上文未小斂時文類,其義逾於皇氏矣。
  ○“主人即位”。
  ○正義曰:主人拜賓之后,稍近北,即阼階下位。
  ○“襲帶绖,踴”者,拜賓時袒,今拜訖,襲衣加要帶首绖於序東,復(fù)位,乃踴也。
  ○注“即位”至“變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前經(jīng)注云未小斂,主人即位西階下東面位,恐此亦然,故明之。云“阼階之下”,必知然者,以《士喪禮》小斂后“眾主人東即位”,又云主人“即位踴,襲绖于序東,復(fù)位”,故知此即位在阼階下也。云“有襲绖乃踴,尊卑相變也”者,案《士喪禮》先踴乃襲绖,此先襲绖乃踴,士為卑,此據(jù)諸侯為尊,故云“尊卑相變”也。
  ○“母之喪,即位而免”。
  ○正義曰:為父喪,拜賓竟而即阼階下位,又序東帶绖,猶括發(fā)。若為母喪,至拜賓竟,即位時不復(fù)括發(fā),以免代之。免以襲绖,至大斂乃成服也。所以異於父也。
  ○“乃奠”者,奠,謂小斂奠也。拜賓、襲绖、踴竟后始設(shè)小斂之奠也。
  ○“吊者”至“拾踴。
  ○“吊者”,謂小斂之后來吊者,揜襲裘之上裼衣。若未小斂之前來吊者,裘上有裼衣,裼衣上有朝服,開朝服,露裼衣。今小斂之后,吊者以上朝服揜襲,裘上裼衣加武者,賀氏云:“武,謂吉冠之卷。主人既素冠素弁,故吊者加素弁於武!
  ○“帶绖”者,帶謂要帶,绖謂首绖。緦之绖帶,以朋友之恩,故加帶與绖也。若無朋友之恩,則無帶,唯绖而已。
  ○“與主人拾踴”者,拾,更也。謂主人先踴,婦人踴,吊者踴,三者三,是與主人更踴。
  ○注“始死”至“而入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始死,吊者朝服裼裘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子游裼裘而吊”是也。知朝服者,《論語》云“羔裘玄冠不以吊”是也。小斂之后不用吊,則小斂之前可以吊。云“小斂則改襲而加武與帶绖”者,約子游之吊也。云“加武者,明不改冠,亦不免也”者,兇冠則武與冠連,不別有武免,亦無武。今云“加武”,明不改作兇冠,亦不作免吊,所以有免。以四代袒免親及朋友皆在他邦,嫌有免理,故云“亦不免”。引《檀弓》曰以下者,證小斂之前裼裘,小斂之后襲裘。賀氏以為加素弁於吉冠之武,解經(jīng)文似便,與鄭注不改冠其義相妨。熊氏云:“加武帶绖,謂有朋友之恩,以經(jīng)加於武,連言帶耳!毙苁嫌衷疲骸靶恐畷r,君於臣,大夫之士,士於朋友之恩,若兩大夫不假朋友之恩,皆朝服、襲裘加绖於玄冠之上。若大夫、士無朋友之恩,皆玄冠、朝服,襲裘而已!比羰看髷恐畷r有朋友之恩者,及兩大夫相為,并君於大夫皆皮弁服,襲裘加弁绖。故《雜記》云“大夫與殯亦弁绖”,殯則大斂也。君於士大夫,士自相於無朋友恩者,視大斂則亦皮弁服、襲裘,無弁、绖也。故《士喪禮》云君於士視大斂,注云“皮弁服,襲裘,無绖也”。故《服問》云“公為卿大夫钖衰”,若“當(dāng)事,則弁、绖”。不云士,則士雖當(dāng)事,不弁绖。君於士尚皮弁,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。當(dāng)事弁绖,與士異也。比所云皆謂未成服之前吊服也。若成服之后,其錫衰、緦衰之等已具上《檀弓》疏。然熊氏以武上加绖與帶,帶文相妨,其義未善。兩家之說,未知孰是,故備存焉。

君喪,虞人出木、角,狄人出壺,雍人出鼎,司馬縣之。乃官代哭。代,更也。未殯,哭不絕聲,為其罷倦,既小斂可以為漏刻,分時而更哭也。木,給爨灶。角,以為<奭斗>水斗。壺,漏水之器也。冬漏以火爨鼎,沸而后沃之。此挈壺氏所掌也,屬司馬,司馬蒞縣其器。
  ○壺音胡?h音玄,及下注同。更,古行反,下同。罷音皮。倦,其卷反。漏音陋。爨,七亂反,下七官反。下“爨鼎”同。<奭斗>音俱,水斗也,《隱義》云“容四升也”。挈,苦結(jié)反,又音結(jié)。大夫,官代哭,不縣壺。下君也。
  ○下,戶嫁反!跋鲁删薄ⅰ安幌嘞隆、“下大夫”同。士,代哭不以官。自以親疏哭也。君堂上二燭,下二燭。大夫堂上一燭,下二燭。士堂上一燭,下一燭。燭,所以照饌也,滅燎而設(shè)燭。
  ○饌,仕眷反。燎,力召反,又力吊反。

[疏]“君喪”至“一燭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君及大夫、士小斂后代哭之異。
  ○“君喪,虞人出木角”者,虞人,主山澤之官,故出木與角。
  ○“狄人出壺”者,狄人,樂吏,主挈壺漏水之器,故出壺。
  ○“雍人出鼎”者,雍人主亨飪,故出鼎也。所以用鼎及木者,冬月恐水凍,則鼎漏遲,遲更無準,則故取鼎暖水,用虞人木爨鼎煮之,故取鼎及木也。
  ○“司馬縣之”者,司馬,夏官卿也。其屬有挈壺氏,掌知漏事,故司馬自臨視縣漏器之時節(jié),故《挈壺氏》云“凡喪,縣壺以代哭者”。
  ○“乃官代哭”者,縣漏分時,使均其官屬,更次相代而哭,使聲不絕也。
  ○注“燭所”至“設(shè)燭”。
  ○正義曰:有喪則於中庭終夜設(shè)燎,至?xí)詼缌,而日光未明,故須燭以照祭饌也。

賓出,徹帷。君與大夫之禮也。士卒斂,即徹帷,徹或為廢。

[疏]正義曰:士小斂竟而徹帷。此至小斂竟,下階拜賓,賓出,后乃除帷,是人君及大夫禮舒也。注云:“士卒斂,即徹帷”者,《士喪禮》文。

哭尸于堂上,主人在東方,由外來者在西方,諸婦南鄉(xiāng)。由外來,謂奔喪者也。無奔喪者,婦人猶東面。
  ○鄉(xiāng),許亮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通明小斂后尸出在堂時法也。
  ○“主人在東方”者,主人之位,猶在尸東。婦人之位,亦猶在尸西,如室中也。
  ○“由外來者在西方”者,由,從也,從外來,謂新奔喪者,若於時有新奔喪從外來者,則居尸西方也。所以爾者,阼階有事,故升自西階,乃就西方。又一通云:欲見異于在家者,故在西方也。若未小斂而奔者,則在東方也。故《奔喪》注云“其未小斂而至,與在家同”是也。
  ○“諸婦南鄉(xiāng)”者,諸婦,主婦以下在家者,若無奔喪者,則婦人位本在西方,東鄉(xiāng)。今既有外新奔者,故移辟之,而近北以鄉(xiāng)南也。

婦人迎客、送客不下堂,下堂不哭。男子出寢門見人,不哭。婦人所有事,自堂及房,男子所有事,自堂及門。非其事處而哭,猶野哭也。出門見人,謂迎賓客者也。
  ○處,昌慮反。其無女主,則男主拜女賓于寢門內(nèi);其無男主,則女主拜男賓于阼階下。子幼,則以衰抱之,人為之拜。為后者不在,則有爵者辭,無爵者,人為之拜。在竟內(nèi)則俟之,在竟外則殯葬可也。喪有無后,無無主。拜者,皆拜賓於位也。為后者有爵,攝主為之辭於賓耳,不敢當(dāng)尊者禮也。
  ○衰,七雷反。人為,于偽反,下“人為”、注“為下”、“為君”皆同。竟音境,下同。

[疏]“婦人迎客、送客不下堂,下堂不哭”至“喪有無后,無無主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小斂之后,男主女主迎送吊賓及拜賓之位,又廣明喪主不在之義。婦人質(zhì),故迎客送客不下堂。
  ○“下堂不哭”者,敵者不下堂,若有君夫人吊,則主婦下堂至庭,稽顙而不哭也。
  ○“男子出寢門見人,不哭”者,男子遭喪,敵者來吊,不出門。若有君命,則出門迎,亦不哭也。故《士喪禮》“君使人吊,徹帷。主人迎于寢門外,見賓不哭”是也。
  ○“其無女主,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(nèi)”者,此以下明喪無主而使人攝者禮也。若有主,則使男主拜男賓,女主拜女賓。若無女主者,則男主拜女賓于寢門內(nèi)也。
  ○“其無男主,則女主拜男賓于阼階下”者,若無男主者,亦使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位也。鄉(xiāng)云女有下堂,明謂此也。男拜女賓于門內(nèi)少遠階下,而猶不出門也。
  ○“子幼,則以衰抱之,人為之拜”者,若有子,雖幼小,則以衰抱之為主,而人代之拜賓也。
  ○“為后者不在”者,謂主出行不在,而家有喪。
  ○“則有爵者辭”者,謂不在家之主有官爵,其攝主無官爵,則辭謝於賓云:己無爵,不敢拜賓。
  ○“無爵者,人為之拜”者,謂不在之主無官爵,其攝主之人而為主拜賓也。
  ○“在竟內(nèi)則俟之”者,若主行近在國竟之內(nèi),則俟其還乃殯葬也。
  ○“在竟外則殯葬可也”者,若主行在國外,計不可待則殯,殯后又不可待則葬可也。
  ○“喪有無后,無無主”者,釋所以必使人攝及其衰抱幼之義。無后,已自絕嗣,無闕於人,故可無后也。若無主則相對賓有闕,故四鄰、里尹主之,是無得無主也。

君之喪三日,子、夫人杖。五日既殯,授大夫、世婦杖。子、大夫?qū)嬮T之外杖,寢門之內(nèi)輯之。夫人、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(zhí)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、有事於尸則去杖。大夫於君所則輯杖,於大夫所則杖。三日者,死之后三日也。為君杖不同日,人君禮大,可以見親疏也。輯,斂也。斂者,謂舉之不以柱地也。夫人、世婦次於房中,即位堂上。堂上近尸殯,使人執(zhí)杖,不敢自持也。子於國君之命輯杖,下成君,不敢敵之也。卜,卜葬,卜日也。凡喪祭,虞而有尸。大夫於君所輯杖,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。獨焉則杖。君,謂子也。於大夫所杖,俱為君,杖不相下也。
  ○輯,側(cè)立反,下同,斂也。去,起呂反,后“去杖”皆同。見,賢遍反。斂,力檢反,下同。柱,知主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

[疏]“君之”至“則杖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廣明君及大夫、士三日之后杖之節(jié)制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子、大夫?qū)嬮T之外杖”者,子,謂兼適、庶及世子也。寢門,殯官門也。子、大夫廬在寢門外,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寢門也。
  ○“寢門之內(nèi)輯之”者,斂之不柱地,殯柩在門內(nèi),神明所在,故入門斂之,不敢柱地也。若庶子至寢門則去杖,不得持入也。此大夫與子同者,謂大夫特來,不與子相隨也。若與子相隨,子杖則大夫輯,子輯則大夫去杖,故下文云“大夫於君所則輯杖”是也!啊狈蛉耸缷D在其次則杖者,次,謂婦人居喪之地,在房內(nèi)則得持杖柱地也。
  ○“即位則使人執(zhí)之”者,婦人之位在堂,堂上有殯。若出房即位,則不復(fù)自執(zhí),但使人代執(zhí)之自隨,不柱地也。
  ○“子有王命則去杖”者,子亦謂世子也。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則對之,則不敢杖,故之以尊王命也。
  ○“國君之命則輯杖”者,國君若鄰國之君,使人來吊,雖為敵國,而世子自卑,未敢比成君,故自斂杖以敬彼君命也。
  ○“聽卜、有事於尸則去杖”者,聽卜,謂卜葬、卜日也。有事於尸,謂虞及卒哭、祔祭事尸時也。敬卜及尸,故去杖也。
  ○“大夫於君所則輯杖”者,君,謂世子也。若大夫與世子俱來在門外,位大夫則輯杖,敬嗣君也。
  ○“於大夫所則杖”者,大夫若不與世子俱來,而與諸大夫俱在門外位。既同是為君杖,無相敬下,故并得執(zhí)杖柱地也。
  ○注“三日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死后三日者,下文云“士之喪二日而殯,三日之朝,主人杖”,則知君、大夫三日者,與士同,故知死后三日也。云“為君杖不同日,人君禮大,可以見親疏也”者,以下云大夫之喪既殯,“主人、主婦、室老皆杖”。今君喪,親疏杖不同日,是人君禮大,可以見親疏也。熊氏云:“經(jīng)云子杖,通女子在室者,若嫁為他國夫人則不杖,嫁為卿夫夫之妻,與大夫同五日杖也。”《喪服四制》“七日授士杖”,君之女及內(nèi)宗外宗之屬,嫁為士妻,及君之女御,皆十日杖。云“夫人、出婦次於房中”者,謂西房也,故上文云“婦人髽、帶麻于房中”是也。云“即位堂上”者,前文云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”,是即位堂上也。云“卜,卜葬,卜日也”者,以經(jīng)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,虞而立尸,虞祭之前,卜者唯卜葬日耳。故知卜,謂卜葬日也。云“凡喪祭,虞而有尸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虞而立尸”,又《上虞禮》有尸,是虞有尸也。云“大夫於君所輯杖,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”者,以經(jīng)云“子、大夫?qū)嬮T之外杖”,故知是寢門外位。若寢門內(nèi)位,則君亦輯之,大夫當(dāng)去杖也。云“君,謂子也”者,以經(jīng)前云子,后云君,嫌是別人,故云“君,謂子也”者。
  ○“於大夫所杖,俱為君杖,不相下也”者,謂大夫於大夫所,是兩大夫相對,故云“俱為君”,不相降下也。

大夫之喪,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、主婦、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。內(nèi)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大夫有君命去杖,此指大夫之子也。而云大夫者,通實大夫有父母之喪也。授人杖,與使人執(zhí)之同也。
  ○為夫,于偽反,下及注“妾為君”、“為人得”并同。

[疏]“大夫”至“人杖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大夫杖節(jié)。
  ○“三日之朝既殯”者,謂死后三日,既殯之后乃杖也。
  ○“主人、主婦、室老皆杖”者,應(yīng)杖者,三日悉杖也。
  ○“大夫有君命則去杖”者,大夫,即大夫嗣子也。嗣子而云大夫者,鄭云“通實大夫有父母之喪也”,對君命亦然也,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則去杖以敬之也。
  ○“大夫之命則輯人”者,若嗣子對彼大夫之使,則斂杖,以自卑下之也。若兩大夫自相,對則不去杖,敵,無所下也。
  ○“內(nèi)子為夫人之命去杖”者,內(nèi)子,卿妻。若卿大夫妻,有夫及長子喪,君夫人有命吊己者,皆為夫人之命去杖也。
  ○“為世婦之命授人杖”者,若有君之世婦命吊,內(nèi)子敬之,則使人執(zhí)杖以自隨也。世婦卑於夫人,隨而不去也。經(jīng)云“大夫之喪”,不舉命婦,而舉內(nèi)子、卿妻者,舉內(nèi)子則命婦可知也,文相互也。欲見卿喪與大夫同。
  ○注“通實”至“喪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經(jīng)云“大夫之喪”,則其子非大夫也。今云大夫有君命,是謂子為大夫。經(jīng)雖以子為主,兼通身實為大夫有父母喪也。

士之喪,二日而殯。三日之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於君命、夫人之命,如大夫。於大夫、世婦之命,如大夫。士二日而殯者,下大夫也。士之禮,死與往日,生與來日,此二日於死者,亦得二日也。婦人皆,杖謂主婦,容妾為君、女子子在室者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子,謂凡庶子也。不以即位,與去杖同。大夫、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哭殯,謂既涂也?掼,謂啟后也。大夫、士之子於父,父也,尊近,哭殯可以杖。天子、諸侯之子於父,父也,君也,尊遠,杖不入廟門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於隱者。以喪至尊,為人得而褻之也。
  ○棄,本亦作古棄字。斷,下管反,注“斷瓜”同。

[疏]“士之”至“隱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士之杖節(jié)。
  ○“二日而殯”者,除死日為二日也。
  ○“三日之朝”者,謂殯之明日是也。
  ○“於君命、夫人之命,如大夫”者,謂士之子於君命,其妻於夫人之命,如大夫之禮,君命、夫人之命皆去杖。
  ○“於大夫、世婦之命,如大夫”者,謂士之子於大夫之命,其妻於世婦之命,如大夫,於大夫之禮,大夫之命則輯杖,世婦之命則授人杖也!办洞蠓、世婦之命,如大夫”,定本“如大夫”作“如夫人”,二字異義,亦通。
  ○注“士二日”至“室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前文大夫三日殯,此士二日殯,是降下大夫也。云“士之禮,死與往日,生與來日”者,殯是為死者,故首薺日為三日。杖是為生者,故數(shù)來日為三日。云“主婦,容妾為君、女子子在室”者,前經(jīng)“大夫之喪”云“主人、主婦”,此士之喪直云“婦人皆杖”,婦人是眾群婦,故知容妾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,以其皆杖故也。
  ○“子皆杖,不以即位”。
  ○正義曰:皇氏云:“子謂大夫、士之庶子也。不以杖即位,辟適子也。所以知此是大夫、士庶子者,見下有大夫、士適子哭殯哭柩,推此大夫、士適子,故知此是大夫、士之庶子也!比话膏嵶⒋嗽啤白樱^凡庶子也”,凡於貴賤則庶子是也。容人君適子入門輯杖,猶得即位,庶子宜在門外之位去之,故無即門內(nèi)之位理也。大夫、士之適子則得哭殯哭柩,如下所說,其庶子則宜與人君之庶子同,并不得以杖即位也。熊氏云:“此文承注君、大夫、士之喪下,則此謂君、大夫、士之庶子,故注云:子謂凡庶子!绷x亦通也。
  ○注“不以”至“杖同”。
  ○正義曰:不以杖即位,鄭恐人疑庶子雖不得以杖即位,猶得輯之人門,故明之也。言與去杖同,凡去杖者不復(fù)輯也。
  ○“夫夫、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”。
  ○正義曰:大夫、士,謂大夫、士之適子!翱逇泟t杖”者,既攢涂之后,於父,父也,其尊逼近,故哭殯可以杖也!翱掼褎t輯杖”者,謂將葬,既啟之后,對柩為尊,則斂去其杖。
  ○注“哭殯”至“廟門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哭柩,謂啟后也”者,啟謂將葬啟殯而出柩也,知非未殯之前而哭柩者,大夫、士之喪未殯之前則未杖也。云“天子諸侯之子於父,父也,君也,尊遠,杖不入廟門”者,天子、諸侯,其尊廣遠,廟門之內(nèi)則去杖。廟門,謂殯宮之門,柩之所在,故云廟也。
  ○“棄杖者,斷而棄之於隱”者,杖是喪至尊之服,雖大祥棄之,猶恐人褻慢,斷之不堪他用,棄於幽隱之處,使不穢污。

君設(shè)大盤,造冰焉。大夫設(shè)夷盤,造冰焉。士并瓦盤,無冰。設(shè)床,襢第。有枕,含一床,襲一床,遷尸于堂又一床,皆有枕席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此事皆沐浴之后,宜承“濡濯棄於坎”下,札爛脫在此耳。造猶內(nèi)也。襢第,祖簀也,謂無席,如浴時床也。禮:自仲春之后,尸既襲,既小斂,先內(nèi)冰盤中,乃設(shè)床於其上,不施席而遷尸焉。秋涼而止。士不用冰,以瓦為盤,并以盛冰耳。漢禮:大盤廣八尺,長丈二,深三尺,赤中。夷盤小焉。《周禮》天子夷盤,《士喪禮》君賜冰亦用夷盤。然則其制宜同之。
  ○盤,本又作槃,步于反。造,七報反,下及注皆同。并,步頂反,注同。襢,之善反,單也,注同。第,側(cè)里反。含,胡暗反。濡,奴亂反,下文同。濯,直孝反,下文同。坎,口感反。札,側(cè)八反。爛,力旦反。簀音責(zé)。盛音成。廣,古曠反。長,直亮反。深,尸鴆反。

[疏]“君設(shè)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初死沐浴之節(jié)。
  ○“造冰焉”者,謂造內(nèi)其冰於盤中也。
  ○“大夫設(shè)夷盤”者,小於大盤,亦內(nèi)冰焉。
  ○“上并瓦盤,無冰”者,瓦盤既小,故并盤。士卑,故無冰。
  ○“設(shè)床,襢第”者,置冰於下,設(shè)床於上,去席襢,袒第簀。
  ○“有枕,含一床,襲一床,遷尸于堂又一床”者,言此三節(jié)各自有床也。
  ○“皆有枕席”者,唯含一時暫徹枕,使面平,故《士喪禮》云“商祝徹枕設(shè)巾”是也。含竟而并有枕也,而含、襲、及堂皆有席,故鄭注《士喪禮》“商祝襲衣於床,床次含床之東,衽如初”。又注《士喪禮》“設(shè)床第於兩楹之間,衽如初,有枕”。云“衽,寢臥之席也”,亦下莞上簟是也。
  ○“君、大夫、士一也”者,自設(shè)床襢策至此以下,貴賤同然也。
  ○注“造猶”至“同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造是造詣。凡造詣?wù),必入於?nèi),故云造猶內(nèi)也。云“襢策,袒簀也,謂無席,如浴時床也”者,浴時無席,為漏水也;設(shè)冰無席,為通寒氣也。云“禮:自仲春之后,尸既襲,既小斂,先內(nèi)冰盤中”者,若人君仲春則用冰,若命夫命婦則火出之后而用冰,故昭四年《左傳》云“獻羔而啟之,公始用之”,謂仲春也。又云“火出而畢賦”!吨芏Y·凌人》:“夏頒冰!笔乔浯蠓蛞韵,三月以后而得用冰也。云“既襲,既小斂”者,謂大夫、士也。既襲,謂大夫也。既小斂,謂士也。皆是死之明日。若天子、諸侯亦三日而設(shè)冰也,在襲、斂之前也。云“夷盤小焉”者,謂小於大盤。云“《周禮》天子夷盤”者,案《周禮·凌人》云“大喪,共夷盤冰”是也。但天子之夷盤,即此之大盤也。依尸而言,則曰夷盤。此云夷盤者,據(jù)大夫所用,對君大盤為小。云“《士喪禮》君賜冰亦用夷盤”者,案《士喪禮》云“士有冰,用夷盤”。何不言君賜,知君賜者,諸侯之士既卑,若無君賜,何得用冰?云“其制宜同之”者,以天子夷盤,此大夫云夷盤,《士喪禮》又云夷盤,三者俱有夷名,是其制宜同,但大小稍異也。

始死,遷尸于床,幠用斂衾,去死衣。小臣楔齒用角柶,綴足用燕幾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床,謂所設(shè)床第當(dāng)牖者也!妒繂识Y》曰:“士死於適室!睅挠脭眶,去死衣,病時所加新衣及復(fù)衣也,去之以俟沐浴。
  ○幠,荒胡反。去死,起呂反,注同。楔,桑結(jié)反。柶音四。綴,丁劣反,又丁衛(wèi)反,下注同。適室,丁歷又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又明初死沐浴之節(jié),此經(jīng)論初死之時,下經(jīng)論死后而沐浴,前經(jīng)論浴后設(shè)冰,經(jīng)文顛倒,故鄭注前經(jīng)云“此事皆沐浴之后,宜承濡濯棄於坎下”,今依鄭次隨文解之。
  ○“遷尸于床”者,尸初在地,冀生氣復(fù)。而既不生,故更遷尸于床,而離初死處以近,南當(dāng)牖也。即前所謂“既正尸”也。
  ○“幠用斂衾”者,幠,覆也。斂衾者,將擬大斂之時衾被也。既遷尸在床,而用斂衾覆之也。
  ○“去死衣”者,既覆之,故除去死時衣所加新衣及復(fù)衣,為尸將浴故也。
  ○“小臣楔齒用角柶”者,楔,柱也。柶以角為之,長六寸,兩頭曲屈。為將含,恐口閉急,故使小臣以楔柱張尸齒,令開也。
  ○“綴足用燕幾”者,為尸應(yīng)著屨,恐足辟戾,亦使小臣用燕幾綴拘之,令直也。案《既夕禮》云“綴足用燕幾,校在南,御者坐持之”。鄭注云“尸南首,凡脛在南,以拘足”。如鄭此言,則側(cè)幾於足,令幾腳南出,以拘尸足兩邊,不令足戾。崔氏云:“燕幾,今之燕幾,其形曲仰而拘足!迸c鄭違,其義非也。
  ○“君、大夫、士一也”者,自始死至此,貴賤同。
  ○注“床謂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笫,床簀也。初廢床者,床在北壁當(dāng)戶。至復(fù)魄后遷之在床,而當(dāng)牖南首,所以死后必遷當(dāng)牖南首者,以平生寢臥之處。故《士昏禮》同牢在奧。又云:“御衽于奧,勝衽良席在東,北上!庇帧肚Y》云:“為人子者,居不主奧!笔亲鹫叱>又。若晝?nèi)粘>樱瑒t當(dāng)戶。故《玉藻》云“君子之居恒當(dāng)戶。若病時亦當(dāng)戶,在北牖下,取鄉(xiāng)明之義”。故鄭前注“病者恒居北牖下”,明不病不恒居北牖下也。

管人汲,不說繘,屈之。盡階,不升堂,授御者。御者入浴,小臣四人抗衾,御者二人浴。浴水用盆,沃水用枓,浴用絺巾,挋用浴衣,如它日。小臣爪足,浴馀水棄于坎。其母之喪,則內(nèi)御者抗衾而浴?刽勒,蔽上,重形也。挋,拭也。爪足,斷足瓜也。
  ○管人,如字,掌管籥之人;又古亂反,掌館舍之人也,下同。汲音急。說,吐活反?,均必反。汲,水綆也?,苦浪反,舉也。盆,蒲奔反。沃,烏谷反。枓音主,又音斗。絺,敕其反,一本作绤,去逆反。挋音震。它音他,下同。拭音式。

[疏]“管人”至“而浴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浴時也。
  ○“管人”,主館舍者,故鄭注《士喪禮》:“管人,有司主館舍者!薄凹场,謂汲水。
  ○“不說繘,屈之”者,繘,汲水瓶索也。遽促於事,故不說去井索,但縈屈執(zhí)之於手中。
  ○“盡階,不升堂”者,以水從西階而升,盡,不上堂。知西階者,以《士喪禮》云“為垼于西墻下”,故知從西階而升也。
  ○“浴水用盆”者,用盆盛於浴水也。
  ○“沃水用枓”者,用枓酌盆水沃尸。熊氏云:“用盤於床下承浴水!
  ○“浴用絺巾”者,絺是細葛,除垢為易,故用之也!妒繂识Y》云:“浴巾二,皆用绤。”熊氏云:“此蓋人君與大夫禮。”或可大夫上絺下绤,故《玉藻》云“浴用二巾,上絺下绤”是也。
  ○“挋用浴衣”者,挋拭也,用生時浴衣拭尸肉,令燥也。賀氏云:“以布作之!鄙鷷r有此也!妒繂识Y》云“浴衣於篋”,注云“浴衣,已浴所衣之衣,以布為之,其制如今通裁”是也。
  ○“如它日”者,它日,謂平生尋常之日也。
  ○“小臣爪足”者,尸浴竟而小臣翦尸足之爪也。
  ○“浴馀水棄于坎”者,浴盆馀汁棄之於坎中?舱,是甸人所掘於階間取士為灶之坎。甸人,主郊野之官。
  ○“其母之喪,則內(nèi)御者抗衾而浴”者,內(nèi)外宜別,故用內(nèi)御舉衾也。內(nèi)御,婦人,亦管人汲,事事如前,唯浴用人不同耳。

管人汲,授御者。御者差沐于堂上。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甸人為垼于西墻下,陶人出重鬲。管人受沐,乃煮之。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,用爨之。管人授御者沐,乃沐。沐用瓦盤,挋用巾,如它日。小臣爪手翦須,濡濯棄于坎。差,淅也,淅飯米,取其潘以為沐也。浴沃用枓,沐於盤中,文相變也。《士喪禮》沐稻,此云“士沐梁”,蓋天子之士也。以差率而上之,天子沐黍與?
  ○差,七何反,注“差淅”同。沐音木。甸,田遍反。垼音役。鄭注《儀禮》云:“塊,灶也!碧找籼摇V,直龍反。鬲音歷。煮,諸許反。厞,扶味反,隱也,舊作扉,音非,門扉也。爨,七逭反。淅,先歷反。潘,方袁反,米汁也。差,初隹反。率音律,又音類。上,時掌反。

[疏]“管人”至“于坎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沐也。
  ○“管人汲,授御者。御者差沐于堂上”者,差,謂淅米取其潘汁也。
  ○“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”者,皆謂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。
  ○“甸人為垼于西墻下”者,謂將沐之時,甸人之官為垼于西墻下,士垼,塹灶,甸人具此為垼灶以煮沐汁。
  ○“陶人出重鬲”者,陶人,作瓦器之官也。重鬲者,謂縣重之罌也,是瓦瓶受三升,以沐米為粥實於瓶,以疏布冪口,系以篾,縣之,覆以葦席。
  ○“管人受沐,乃煮之”者,淅於堂上,管人亦升,盡等,不上堂,而就御者受淅汁,下往西墻於垼灶鬲中煮之也。
  ○“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,用爨之”者,爨,然也。甸人為灶竟,又取復(fù)魄人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然灶,煮沐汁也。謂正寢為廟,神之也。然舊云厞是屋檐也,謂抽取屋西北檐也。熊氏云“厞謂西北隅厞隱之處,徹取屋外當(dāng)厞隱處薪”,義亦通也。何取此薪而用者?示主人已死,此堂無復(fù)用,故取之也。
  ○“管人授御者沐”者,煮汁孰,而管人又取以升階,授堂上御者,使沐也。
  ○“乃沐”者,御者授汁,入為尸沐也。
  ○“沐用瓦盤”者,盤貯沐汁,就中沐也。
  ○“挋用巾”者,用巾拭發(fā)及面也!妒繂识Y》云“沐巾一”,又云“挋用巾”,注云:“巾,晞也,清也!
  ○“如它日”者,事事亦如平生也。
  ○“小臣爪手翦須”者,沐竟而翦手爪,又治須,象平生也。
  ○“濡濯棄于坎”者,皇氏云:“濡,謂煩潤其發(fā),濯,謂不凈之汁也。”言所濡濯汁棄於坎中。鄭注《士喪禮》云:“巾櫛浴衣,亦并棄之其坎。”案《既夕禮》云:“掘坎南,順廣尺,輪二尺,深三尺,南其襄!贝算逯瓧夓犊,則浴汁亦然。
  ○注“差淅”至“黍與”。
  ○正義曰:差是差摩,故云淅!对姟吩啤皾芍袍拧,是釋,淅米也。云“取其潘以為沐也”者,《士喪禮》云“受潘煮于垼,用重鬲”。云“浴沃用枓,沐於盤中,文相變也”者,謂沐與浴俱有枓,俱有盤。浴云“用枓”,沐云“用盤”是文相變也。云“《士喪禮》沐稻,此云士沐粱,蓋天子之士也”者,若《士喪禮》云是諸侯之士而沐稻,今此云“士沐粱”,故疑天子之士也。云“以差率而上之,天子沐黍與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禮》“黍稷為正饌,稻粱為加”,是稻粱卑於黍稷。就稻粱之內(nèi),粱貴而稻賤,是稻人所常種,梁是穀中之美,故下《曲禮》云“歲兇,大夫不食粱”。故諸侯之士用稻,天子之士用粱。黍稷相對,稷雖為重,其味短,故大夫用之。黍則味美而貴。故特牲、少牢“爾黍于席”,以其味美故也!对姟ろ灐吩疲骸捌漯撘潦!编嵶ⅲ骸柏S年之時,雖賤者猶食黍!笔鞘蛸F也。故天子用之,無正文,故疑而云“與”也。

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納財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筭。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筭。夫人、世婦、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筭。納財,謂食穀也。二十兩曰溢。於粟米之法,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諸妻,御妾也。同言無筭,則是皆一溢。米,或粥或飯。
  ○粥,之育反,又音育,下同。溢音逸,劉昌宗又音實,下同。莫音暮。疏食音嗣,下及下注“疏食”皆同。

[疏]“君之”至“無筭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廣明五服之喪,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、士食斂之節(jié),今各依文解之。今此經(jīng)特明君喪,食之禮。
  ○“納財”者,財,謂穀也,謂所食之米也,言每日納用之米,朝唯一溢米,莫唯一溢米也!笆持疅o筭”者,言居喪困病,不能頓食,隨須則食,故云“無筭”。
  ○“士疏食水飲”者,疏,粗也。食,飯也。士賤病輕,故疏食粗米為飯,亦水為飲。
  ○“夫人、世婦、諸妻皆疏食水飲”者,婦人質(zhì)弱,恐食粥傷性,故言“疏食水飲”也。
  ○注“納財,謂食穀也,二十兩曰溢”至“是皆一溢,米,或粥或飯”。
  ○正義曰:財,謂穀也,故《大宰》云“以九賦斂財賄也”,注云“財謂泉穀”,是穀為財。但米由穀出,經(jīng)已稱米,故鄭云食穀必言納財者,以一日之中,或粥或飯,雖作之無時,不過朝夕二溢之米,當(dāng)須豫納其米,故云“納財”也。云“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”者,案《律歷志》:“黃鍾之律,其實一籥!薄堵蓺v志》合籥為合,則二十四銖合重一兩,十合為一升,升重十兩,二十兩則米二升。與此不同者,但古秤有二法,說《左傳》者云“百二十斤為石”,則一斗十二斤,為兩則一百九十二兩,則一升為十九兩有奇。今一兩為二十四銖,則二十兩為四百八十銖,計一十九兩有奇為一升,則總有四百六十銖八參,以成四百八十銖,唯有十九銖二參在,是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此大略而言之。云“同言無筭,則是皆一溢,米,或粥或飯”者,粥與疏食,俱言無筭,是疏食與粥者皆一溢米;蛑啵^食粥者,或飯,謂疏食也。

大夫之喪,主人、室老、子姓皆食粥,眾士疏食水飲,妻妾疏食水飲。室老,其貴臣也。眾士,所謂眾臣。士亦如之。如其子食粥,妻妾疏食水飲。

[疏]“大夫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經(jīng)明大夫禮也。
  ○“室老、子姓皆食粥”者,室老,謂貴臣。子姓,謂孫也。不云眾子者,主人中兼之。
  ○“眾士疏食”者,謂非室老也。案《喪服傳》云“卿大夫室老,士貴臣,其馀皆眾臣”,鄭注云:“士邑宰!贝瞬辉普,邑宰雖貴,以其遠於君,與眾臣同。案《檀弓》主人、主婦歠粥,此夫人、世婦、妻皆疏食者,熊氏云“《檀弓》云主婦,謂女主,故食粥也。

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婦人亦如之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果,爪桃之屬。

[疏]“既葬”至“食肉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既葬至練祥,君、大夫、士之食節(jié)也。
  ○“主人疏食水飲”者,熊氏云“既葬,哀殺,可以疏食,不復(fù)用一溢米也”。

食粥於盛,不盥,食於篹者盥。食菜以醯、醬。始食肉者,先食乾肉,始飲酒者,先飲醴酒。盛,謂今時杯杅也。篹,竹筥也。歠者不盥,手飲者盥。篹或作簨。
  ○盥,古緩反。篹,本又作匴,又作算,悉緩反,又蘇管反。醯,呼雞反。杅音于。筥,居呂反。歠,昌悅反。飯,扶晚反。簨,息尹反,徐音撰。

[疏]“食粥”至“醴酒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食之雜禮!笆持囔妒,不盥”者,以其歠粥不用手,故不盥。
  ○“食於篹者盥”者,篹,謂竹筥,飯盛於篹,以手就篹取飯,故盥也。
  ○“食菜以醯、醬”者,謂練而食菜果者,食之時以醯、醬也。
  ○“始食肉者,先食乾肉,始飲酒者,先飲醴酒”,文承既祥之下,謂祥后也。然《間傳》曰“父母之喪”,“大祥有醯醬”,“禫而飲醴酒”,二文不同。文庾氏云:“蓋記者所聞之異。大祥既鼓琴,亦可食乾肉矣。食菜用醯醬,於情為安。且既祥食果,則食醯醬無嫌矣。”熊氏云:“此據(jù)病而不能食者,練而食醯醬,祥而飲酒也。

期之喪,三不食。食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。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期,終喪不食肉,不飲酒。父在,為母為妻,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。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食肉飲酒,亦謂既葬。
  ○期音基,下同。為母、為妻,并于偽反,下注“為其”同。與音預(yù),下同。

[疏]“期之”至“樂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期與大功喪食之節(jié)也。
  ○“期之喪,三不食”者,謂大夫、士旁期之喪,三不食者,謂義服也。其正服則二日不食也。故《間傳》云“齊衰二日不食”。
  ○“九月”至“喪也”者,謂事同期也。

五月,三月之喪,壹不食,再不食,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,食肉飲酒。義服恩輕也。故主,謂舊君也,言故主者,關(guān)大夫及君也。
  ○比,必利反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。謂性不能者,可食飯菜羹。有疾,食肉飲酒可也。為其氣微。五十不成喪。成猶備也,所不能備,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也。

[疏]“五月”至“成喪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五月、三月喪食之節(jié)。
  ○“壹不”至“可也”者,壹不食,謂緦麻。再不食,謂小功。并言之也,容殤降之,緦麻再不食,義服小功壹不食,故總以“壹不食,再不食”結(jié)之。故《間傳》去“小功緦麻,再不食”,殤降者也。
  ○注“故主”至“君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若是諸侯,當(dāng)云舊君。主者,大夫之稱,經(jīng)云“故主”,關(guān)大夫、君也。
  ○注“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致毀,謂致極哀毀,散送謂绖帶垂散麻以送葬。故《雜記》云“五十不致毀”。《玉藻》云:“五十不散送!弊⒃疲骸八蛦什簧⒙!

七十唯衰麻在身。言其馀居處飲食與吉時同也。既葬,若君食之則食之,大夫、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則辭。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,變於顏色亦不可。
  ○食音嗣。辟音辟。粱音良。

[疏]“既葬”至“則辭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已有喪,既葬,尊者賜食之禮,葬后情殺,可從尊者奪也。
  ○“君食之”,謂君食臣也,“大夫”,謂大夫食士也,父友,謂父同志者也,其人并尊,若命食孝子,則可從之食也。
  ○“不辟粱肉”者,粱,粱米也。雖以粱米之飯及肉命食,孝子食之。
  ○“若有酒醴則辭”者,若酒醴飲之,則變見顏色,故辭而不飲也。

小斂於戶內(nèi),大斂於阼。君以簟席。大夫以蒲席。士以葦席。簟,細葦席也。三者下皆有莞。
  ○簟,徒點反。葦,于鬼反。莞音官,又音完。

[疏]“小斂”至“葦席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斂大斂所用之席也。士以葦席,與咀墁者,士卑不嫌,故得與咀墁用簟也。
  ○注“三者下皆莞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知下皆有莞”者,案《士喪禮記》云“設(shè)床,當(dāng)牖,下莞上簟”,《士喪經(jīng)》云“布席于戶內(nèi),下莞上簟”,謂小斂席也。大斂云“布席如初”,注云“亦下莞上簟,如士始死”,至大斂,用席皆同也。士尚有莞,則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。但此大夫辟君,上席以蒲也。若吉禮祭祀,則蒲在莞下,故《司幾筵》“諸侯祭祀,席蒲筵、繢純,加莞席、紛純”,與此異也。

小斂:布絞,縮者一,橫者三。君錦衾,大夫縞衾,士緇衾,皆一,衣十有九稱。君陳衣于序東,大夫、士陳衣于房中,皆西領(lǐng),北上。絞,紟不在列。絞,既斂所用束堅之者?s,從也。衣十有九稱,法天地之終數(shù)也!妒繂识Y》“小斂陳衣於房中,南領(lǐng),西上”,與大夫異。今此同,亦蓋天子之士也。絞、紟不在列,以其不成稱,不連數(shù)也。小斂無紟,因絞不在列見之也;蛟豢s者二。
  ○絞,戶交反,后同?s,所六反?c,古老反。稱,尺證反,杜預(yù)云:“衣單復(fù)具曰稱!焙箪洞。紟,其鴆反,后皆同。從,足容反。數(shù),色主反。見,賢遍反。

[疏]“小斂”至“在列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以下至“絺、绤、纻不入”,廣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斂大斂及襚所用之衣并所陳之處,各隨文解之。此一經(jīng)明小斂之衣。
  ○“布絞,縮者一,橫者三”者,以布為絞,縮,從也。謂從者一副豎置於尸下,橫者三幅亦在尸下。從者在橫者之上,每幅之末析為三片,以結(jié)束為便也。
  ○“君錦衾,大夫縞衾,士緇衾,皆一”者,謂大夫、士等各用一衾,故云“皆一”,舒衾於此絞上。
  ○“衣十有九稱”者,君、大夫、士同用十九稱衣,布於衾上,然后舉尸於衣上,屈衣裹,又屈衾裹之,然后以絞束之。
  ○“君陳衣于序東,大夫、士陳衣于房中”者,謂將小斂,陳衣也。房中者,東房也。大夫、士唯有東房故也。
  ○“絞紟不在列”者,謂不在十九稱之列,不入數(shù)也。小斂未有紟,因絞不在列而言紟耳。
  ○注“衣十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衣十有九稱,法天地之終數(shù)”者,案《易·系辭》云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”,天數(shù)終於九也,地數(shù)終於十也,人既終,故云以天地終數(shù)斂衣之也。云“亦蓋天子之士”者,以前文“士沐粱”,與《士喪禮》不同,已云“此蓋天子之士”,此經(jīng)陳衣與《士喪禮》衣不同,故云“亦蓋天子之士”也。云“以其不成稱,不連數(shù)也”者,上衣下裳相對,故為成稱。絞、紟非衣,故云“不成稱”。經(jīng)云“不在列”,鄭恐今不布列,故云“不連數(shù)”,謂不連為十九稱之列。其實亦布陳也。云“小斂無紟”者,以下文大斂始云“布紟”,今此經(jīng)直云“布絞”,故知無紟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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