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十一 既夕禮第十三
設(shè)棜于東堂下,南順,齊于坫,饌于其上,兩甒醴、酒,酒在南。篚在東,南順,實角觶四,木柶二,素勺二。豆在甒北,二以并;e亦如之。棜,今之轝也。各觶四,木柶二,素勺,為少進(jìn)醴酒,兼饌之也。勺二,醴、酒各一也。豆籩二以并,則是大斂饌也。記於此者,明其他與小斂同陳。古文角觶為角柶。
[疏]“設(shè)棜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注“棜今”至“角柶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出室”,論陳大、小斂奠,記經(jīng)不備之事。云“角觶四,木柶二,為夕進(jìn)醴酒,兼饌之也”者,以其大、小斂之奠皆有醴酒。醴一觶,又用一柶,酒用一觶,計醴酒但用二觶一柶矣。而觶有四、柶有二者,朝夕酒醴及器別設(shè),不同器,朝夕二奠各饌其器也。云“豆籩二以并,則是大斂饌”者,以其小斂一豆一籩,大斂乃有二豆二籩,故知二為大斂饌。云“記於此者,明其他與小斂同陳”者,鄭意大斂饌不在大斂節(jié)內(nèi)陳之,而在小斂節(jié)陳之者,以其陳此籩豆之外,皆與小斂同,故就小斂節(jié)內(nèi)陳之,取省文之義也。云“同陳”者,謂多少同陳,不謂大斂饌陳之,亦在小斂節(jié)內(nèi)也。
凡籩豆,實具設(shè),皆巾之;e豆偶而為具,具則於饌巾之。巾之,加飾也,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。
[疏]“凡籩”至“巾之”。
○注“籩豆”至“不巾”。
○釋曰:云“實具設(shè),皆巾之”者,謂於東堂實之,於奠設(shè)之,二處皆巾,故云皆巾之。云“籩豆偶而為具,具則於饌巾之。巾之,加飾也”者,此鄭指解大斂之實饌於堂東之時,巾之加飾,對小斂之實於堂東不巾,不加飾。云“明不斂一豆一籩不巾”者,以其云籩豆具,據(jù)大斂奠二豆二籩,實與奠二處皆巾,明小斂奠一豆一籩,堂東饌時不巾。若然,小斂奠設(shè)于床東,巾之,為在堂經(jīng)久設(shè)塵埃加,故雖一豆一籩亦巾之,即《禮記·檀弓》云:“喪不剝奠也與?祭肉也與?”以其有牲肉故也。
觶俟時而酌,柶覆加之,面枋,及錯,建之。時,朝夕也!短垂吩唬骸俺烊粘,夕奠逮日!
[疏]“觶俟”至“建之”。
○注“時朝”至“逮日”。
○釋曰:言此者,記人恐饌時已酌於觶。故記云“俟時而酌”也。引《檀弓》者,謂時是朝夕之時。必朝奠待日出,夕奠須日未沒者,欲得父母之神,隨陽而來故也。
小斂,辟奠不出室。未忍神遠(yuǎn)之也。辟襲奠以辟斂,既斂則不出於室,設(shè)于序西南,畢事而去之。
[疏]“小斂辟奠不出室”。
○注“未忍”至“去之”。
○釋曰:云“未忍神遠(yuǎn)之也”者,釋奠不出室之義。始死,猶生事之,不忍即為鬼神事之,故奠不出室。云“辟襲奠以辟斂”者,以經(jīng)云“小斂、辟奠”,故知辟襲奠只為辟斂也。云“既斂則不出於室,設(shè)於序西南”者,又解襲奠不出室。若將大斂,則辟小斂奠於序西南,此將小斂,辟奠於室。至於既小斂,則亦不出於室,設(shè)于序西南,故言不出室。若然,奠不出室,為既斂而言也。云“事畢而去之”者,斂事畢,奉尸夷于堂,乃去之而設(shè)小斂奠于尸東。
無踴節(jié)。其哀未可節(jié)也。
[疏]“無踴節(jié)”。
○注“其哀未可節(jié)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死至此為節(jié)。賓主拾踴有三者三,有踴節(jié),而云“無踴節(jié)”者,除三者三之外,其閒踴皆無節(jié)。即上文“踴無筭”是也。云“其哀未可節(jié)也”,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踴節(jié)而言也。
既馮尸,主人袒,髺發(fā),絞帶。眾主人布帶。眾主人,齊衰以下。
[疏]“既馮”至“布帶”。
○注“眾主”至“以下”。
○釋曰:小斂于戶內(nèi)訖,主人袒,髺發(fā)散帶垂,經(jīng)不云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,故記者言之。案《喪服》苴绖之外,更有絞帶,鄭注云:“要绖象大帶,又有絞帶象革帶,齊衰以下用布!饼R衰無等皆是布帶也。知眾主人非眾子者,以其眾子皆斬衰絞帶,故知“眾主人,齊衰以下”,至緦麻首皆免也。
大斂于阼。未忍便離主人位也。主人奉尸斂于棺,則西階上賓之。
[疏]“大斂于阼”。
○注“未忍”至“賓之”。
○釋曰:經(jīng)大斂時直云“布席如初”,不言其處,故記云“大斂于阼”,阼是主人位,故鄭云“未忍便離主人位也”。云“主人奉尸斂于棺,則西階上賓之”者,喪事所以即遠(yuǎn)斂訖,即奉尸斂于棺,賓客之,故《檀弓》云“周人殯于西階,則猶賓之”是也。
大夫升自西階,階東,北面東上。視斂。
[疏]“大夫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視斂”。
○釋曰:知“視斂”者,以其文承大斂下,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。
既馮尸,大夫逆降,復(fù)位。中庭西面位。
[疏]“既馮”至“復(fù)位”。
○注“中庭西面位”。
○釋曰: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,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,直東序西面,卿大夫在其南,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殯,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。
巾奠,執(zhí)燭者滅燭出,降自阼階,由主人之北,東。巾奠而室事已。
[疏]“巾奠”至“北東”。
○注“巾奠而室事已”。
○釋曰:上篇大斂奠時,直云“乃奠,燭升自阼階”,無執(zhí)燭降由主人之北,故記人言之,云“由主人之北東”也。云“巾奠而室事已”者,既巾訖,是室事已,故執(zhí)燭者出也。
既殯,主人說髦。既殯,置銘于肂,復(fù)位時也。今文說皆作稅。兒生三月,鬋發(fā)為鬌,男角女羈。否則男左女右,長大猶為飾存之,謂之髦。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。至此尸柩不見,喪無飾,可以去之。髦之形象未聞。
[疏]“既殯主人說髦”。
○注“既殯”至“未聞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乘車”,論孝子衣服、飲食、乘車等之事。云“既殯,置銘于肂,復(fù)位時也”者,案上篇云:“主人奉尸,斂于棺,乃蓋,主人降,拜大夫之后至者,北面視肂,卒涂,祝取銘置于肂,主人復(fù)位!痹茝(fù)位者,從西階下復(fù)阼階下位也。凡“說髦”,尊卑同皆三日,知者,《喪大記》云:“小斂,主人即位于戶內(nèi),乃斂,卒斂,主人馮之,主人袒,說髦,髺發(fā)以麻!弊⒃疲骸笆考葰浾f髦,此云小斂,蓋諸侯禮也。士之既殯,諸侯之小斂,於死者俱三日也!笔亲鸨巴找病1厝照f髦者,案《禮記·問喪》云:“三日而不生,亦不生矣!币憎质亲邮赂改钢,父母既不生,故去之。云“今文說皆作稅”者,此說及下經(jīng)“不說绖帶”,二字皆作“稅”。凡釋今古之文,皆在注后。此在注中者,以其釋經(jīng)義盡者,於注末言之,以文更有義者,釋今古字訖,乃更泛說,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訖,更釋髦義是也。云“兒生三月,鬋發(fā)為鬌,男角女羈,否則男左女右”者,《內(nèi)則》文。彼注云:“夾囟曰角,午達(dá)曰羈!币,證髦象幼時鬌之義,故云“長大猶為飾存之,謂之髦,所以順父母幼少之心”,是以舜年五十,不失孺子之心者也。云“髦之形象未聞”者,案《詩》云“髧彼兩髦”,鄭云:“髦者,發(fā)至眉。子事父母之飾!币云湓企圀囌,垂之貌,又云兩髦,故以發(fā)至眉解之。其狀則未聞。
三日,絞垂。成服日。絞,要绖之散垂者。
[疏]“三日絞垂”。
○注“成服”至“垂者”。
○釋曰:以經(jīng)小斂曰要绖,大功以上散帶垂,不言成服之時絞之,故記人言之。云“成服日”者,士禮生與來日,則除死三日,則經(jīng)云三日成服,此云三日絞垂之日也。小功緦麻,初而絞之,不待三日也。
冠六升,外縪,纓條屬,厭?o,謂縫著於武也。外之者,外其馀也。纓條屬者,通屈一條繩為武,垂下為纓,屬之冠。厭,伏也。
[疏]“冠六”至“屬厭”。
○注“縪謂”至“伏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冠六升”者,據(jù)斬衰者而言。齊衰以下,冠衰各有差降。云“縪謂縫著於武”者,古者冠吉兇皆冠,武別材,武謂冠卷,以冠前后皆縫著於武。若吉冠,則從武上鄉(xiāng)內(nèi)縫之,縪馀在內(nèi)謂之內(nèi)縪。若兇冠,從武下鄉(xiāng)外縫之,謂之外縪,故云“外之者,外其馀”也。云“纓條屬者,通屈一條繩為武,垂下為纓,屬之冠”者,吉冠則纓武別材,兇冠則纓武同材,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(xiāng)項后交通,至耳各綴之於武,使鄉(xiāng)下纓結(jié)之。云“屬之冠”者,先為纓武訖,乃后以冠屬著武,故云屬也。云“厭,伏也”者,以其冠在武下過,鄉(xiāng)上反縫著冠,冠在武下,故云厭也。五服之冠皆厭,但此文上下?lián)䲠厮ザ砸病?/p>
衰三升。衣與裳也。
[疏]“衰三升”。
○注“衣與裳也”。
○釋曰:經(jīng)直云“衰”,鄭兼言“裳”者,以其衰裳升數(shù)同,故經(jīng)舉衰而通裳。但首對身,首為尊,故冠六升,衰三升,衰裳同三升也。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,至於麻冕,鄭亦為三十升布,與服一倍而解之。
屨外納。納,收馀也。
[疏]“屨外納”。
○注“納收馀也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服》斬衰而言,此則菅屨也。云“外納”者,謂收馀未鄉(xiāng)外為之,取丑惡不事飾故也。
杖下本,竹、桐一也。順其性也。
[疏]“杖下”至“一也”。
○注“順其性也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服》為父斬衰,以苴杖竹,為母齊衰,以削杖桐。桐、竹皆下本,本謂根本。鄭云“順其性”者,謂下其根本,順木之性。但為父杖竹者,義取父者子之天,竹性自然圓,象天父,子自然至孝。為母杖桐者,義取桐者同也,同之於父,言至孝同之於父,故《喪服》貶於父,非自然之意也。
居倚廬,倚木為廬,在中門外東方,北戶。
[疏]“居倚廬”。
○注“倚木”至“北戶”。
○釋曰:知“在中門外東方北戶”者,一釋案《喪服傳》云:居倚廬,既虞,翦屏,既練,舍外寢。鄭彼注云:“舍外寢於中門之外,屋下壘墼為之,不涂塈,所謂堊室!编嵰浴蹲酉膫鳌芬约染毦訄孜荻酝,外為中門外,則初死居倚廬,倚廬亦中門外可知也。東方者,以中門內(nèi)殯宮之哭位在阼階下,西面鄉(xiāng)殯,明廬在中門外,亦東方鄉(xiāng)殯,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。云北戶者,以倚東壁為廬,一頭至地,明北戶鄉(xiāng)陰,至既虞之后,柱楣翦屏,乃西鄉(xiāng)開戶也。
寢苫,枕塊,苫,編藳。塊,堛也。
[疏]”寢苫枕塊“。
○注“苫編藳塊堛也”。
○釋曰:孝子寢臥之時,寢於苫,以塊枕頭。必寢苫者,哀親之在草;枕塊者,哀親之在土。云“苫,編藳”者,案《爾雅》“白蓋謂之苫”,郭云:“白茅苫也!迸c此不同者,彼取絜白之義,此不取絜白,故鄭因時人用藳為苫,而言編藳。云“塊,堛也”者,亦《爾雅》文。
不說绖帶。哀戚不在於安。
[疏]“不說绖帶”。
○注“哀戚不在於安”。
○釋曰:云“不說绖帶”者,冠衰自然不說,以其绖帶在冠衰之上,故周公設(shè)經(jīng),舉绖帶而言也。
哭晝夜無時。哀至則哭,非必朝夕。
[疏]“哭晝夜無時”。
○注“哀至”至“朝夕”。
○釋曰:此謂殯后在廬中,除朝夕入哭於廬中,思憶則哭,無時節(jié),故鄭云“哀至則哭,非必朝夕”也。
非喪事不言。不忘所以為親。
[疏]“非喪事不言”。
○注“不忘所以為親”。
○釋曰:《喪服四制》云:“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起。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起!笔嗣婀付眩瑒t天子諸侯有臣,不言而喪事得行者,喪事亦不言。大夫士是臣降於君,言而事行。若然,此士禮亦言而事行,故於喪非喪事不言也!缎⒔(jīng)》云:“言不文!币鄵(jù)大夫士也。云“不忘所以為親”者,則喪事也,是以《曲禮》云:“居喪,未葬讀喪禮,既葬讀祭禮,喪復(fù)常,讀樂章!眴适露砸嗉娲艘病
歠粥,朝一溢米,夕一溢米,不食菜果。不在於飽與滋味。粥,糜也。二十兩曰溢,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實在木曰果,在地曰蓏。
[疏]“歠粥”至“菜果”。
○注“不在”至“曰蓏”。
○釋曰:云“不在於飽”者,案《周禮·廩人》中歲“人食三鬴”,注云:“六斗四升曰鬴!比f為米一斛九斗二升,三十日之食,則日食米六升四,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,是不在於飽。又案《檀弓》云:“必有草木之滋焉,以為姜桂之謂也!北私馂樽涛,此鄭以菜果為滋味,則姜桂之外,菜果亦為滋味也。云“粥,糜也”者,案《爾雅》饘糜,謂粥之稀者。故鄭舉其類,謂性不能食粥者,糜亦一溢米,同也。云“二十兩曰溢,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”者,依算法,百二十斤曰石,則是一斛。若然,則十二斤為一升,取十二斤分之升,得一斤,馀二斤,斤為十六兩,二斤為三十二兩,取三十兩十升,升得三兩,添前一斤十六兩,為十九兩。馀二兩,兩二十四銖,二兩為四十八銖,取四十銖十升,升得四銖,馀八銖,銖為十絫,十升,升得八銖,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絫。於二十兩仍小十九銖二絫,則別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銖八絫,分十兩,兩為二十四銖,則為二百四十銖。又分九兩,兩為二十四銖,則為二百一十六銖,并四銖八絫。添前得四百六十銖八絫,總分為二十四分,且取二百四十銖分,得十銖。馀二百二十銖八絫在,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,分得九銖,添前分得十九銖,馀有四銖八絫。四銖,銖為十絫,總為四十絫,通八絫二十四分,得二絫。是一升為二十四分,分得十九銖二絫,將十九銖添前四銖為二十三銖,將二絫添前八絫則為十絫,為一銖,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為二十四銖,為一兩。以一兩添十九兩總二十兩,曰溢。云“實在木曰果,在地曰蓏”者,案《周禮》九職云“二曰園圃毓草木”,鄭云:“樹果蓏曰圃。”案《食貨志》:“臣瓚以為在地曰蓏,在樹曰果。”張晏又云:“有核曰果,無核曰蓏!眲t此云在木曰果,在地曰蓏,用臣瓚之義。在木曰果,棗、栗之屬;在地曰蓏,瓜、瓠之屬。
主人乘惡車。拜君命,拜眾賓,及有故行所乘也!峨s記》曰:“端衰,喪車,皆無等!比粍t此惡車,王喪之木車也。古文惡作堊。
[疏]“主人乘惡車”。
○注“拜君”至“作堊”。
○釋曰:云“拜君命,拜眾賓,及有故行所乘也”者,以其主人在喪,恒居廬哭泣,非有此事則不行,知義然也。引《雜記》者,證喪事上下同無別義。以其貴賤雖異,於親一也。故《孝經(jīng)》五孝不同,及其喪親,唯有一章而已,亦斯義也。云“然則此惡車,王喪之木車”者,案《巾車》云王之喪車五乘,發(fā)首云“木車,蒲蔽”。是王始喪所乘木車無飾,與此惡車同,故引之,見尊卑同也。
白狗幦,未成豪,狗。幦,覆笭也。以狗皮為之,取其臑也。白於喪飾宜。古文幦為冪。
[疏]“白狗幦”。
○注“未成”至“為冪”。
○釋曰:案《玉藻》云士“齊車鹿幦”,此喪車無飾,故用白狗幦以覆笭。云“未成豪,狗”者,《爾雅·釋畜》文也。
蒲蔽,蔽,藩。
[疏]“蒲蔽”。
○注“蔽藩”。
○釋曰:“藩”謂車兩邊御風(fēng),為藩蔽以蒲草,亦無飾也。
御以蒲菆,不在於驅(qū)馳。蒲菆,牡蒲莖。古文菆作騶。
[疏]“御以蒲菆”。
○注“不在”至“作騶”。
○釋曰:“御”謂御車者,士乘惡車之時,御車用蒲菆以策馬,喪中示不在於驅(qū)馳。云“蒲菆,牡蒲莖”者,案宣十二年:“楚雄負(fù)羈囚知罃,知莊子以其族反之,廚武子御,每射,抽矢,菆,納諸廚武子之房。”服注云:“菆,好箭!庇衷疲骸皬N子怒曰:非子之求,而蒲之愛。”注云:“蒲,楊柳可以為箭。”以此而言,蒲非直得策馬,亦為矢榦也。
犬服,笭閒兵服,以犬皮為之,取堅也,亦白。今文犬為大。
[疏]“犬服”。
○注“笭閒”至“為大”。
○釋曰:云“笭閒兵服”者,凡兵器建之於車上笭閒,喪家乘車亦有兵器自衛(wèi),以白犬皮為服,故云“以犬皮為之,取其堅固也”。云“亦白”者,幦用白狗皮,明此亦用白犬皮也。
木錧,取少聲。今文錧為錧。
[疏]“木錧”。
○注“取少”至“為纟官”。
○釋曰:其車錧常用金,喪用木,是“取少聲”也。
約綏,約轡,約,繩。綏,所以引升車。
[疏]“約綏約轡”。
○注“約繩”至“升車”。
○釋曰:知約是繩者,案哀十一年《左傳》云:“人尋約,吳發(fā)短!倍抛⒃疲骸凹s,繩也。”故知此約亦謂繩也。平常吉時綏轡用索為之,今喪中取其無飾,故皆用繩為之也。
木鑣,亦取少聲。古文鑣為苞。
[疏]“木鑣”。
○注“亦取”至“為苞”。
○釋曰:平常用馬鑣,以金為之,今用木,故知“亦取少聲”也。
馬不齊髦。齊,翦也。今文髦為毛。主人之惡車,如王之木車,則齊衰以下,其乘素車、繅車、駹車、漆車與?
[疏]“馬不齊髦”。
○注“齊翦”至“車與”。
○釋曰:此注解文不於末者,亦以釋不齊髦訖,別記釋車義故也。云“齊衰以下其乘素車、繅車、駹車、漆車與”,案《巾車》:王之喪車五乘:木車,始死所乘;素車,卒哭所乘;繅車,既練所乘;駹車,大祥所乘;漆車,既禫所乘。此士之喪車亦當(dāng)五乘:主人乘惡車,齊衰乘素車與?卒哭同大功乘繅車與?既練同小功乘駹車與?大祥同緦麻乘漆車與?既禫同主人,至卒哭已后,哀殺,故齊衰以下,節(jié)級約與主人同,故鄭為此義也。若然,士尋常乘棧車,不革輓而漆之,今既禫,亦與王以下同乘漆車者,禮窮則同故也。
主婦之車亦如之,疏布裧。裧者,車裳幃,於蓋弓垂之。
[疏]“主婦”至“布裧”。
○注“裧者”至“垂之”。
○釋曰:“疏布裧”在“亦如之”之下,見不與男子同。云“裧者,車裳幃”者,案《衛(wèi)》詩云“漸車幃裳”,注云:“幃裳,童容!庇职浮督碥嚒泛笾攒囉腥萆w,容則童容也。若然,則裧與幃裳及容一也,故注者互相曉也。云“於蓋弓垂之”者,案《巾車》云:“皆有容蓋。”容蓋相將,其蓋有弓,明於蓋弓垂之也。
貳車,白狗攝服,貳,副也。攝猶緣也。狗皮緣服,差飾。
[疏]“貳車白狗攝服”。
○注“貳副”至“差飾”。
○釋曰:依正禮,大夫以上有貳車,士卑,無貳車。但以在喪,可有副貳之車。非常法,則有兵服,服又加白狗皮緣之,謂之?dāng)z服。云“狗皮緣服,差飾”者,對主人服無緣,此則有緣,是差也。
其他皆如乘車。如所乘惡車。
[疏]“其他皆如乘車”。
○注“如所乘惡車”。
○釋曰:云“其他”者,唯白狗攝服為異。其他謂“惡車白狗幦”以下,“齊髦”以上,皆同主人惡車也。
朔月,童子執(zhí)帚,卻之,左手奉之,童子,隸子弟,若內(nèi)豎寺人之屬。執(zhí)用左手,卻之,示未用。
[疏]“朔月”至“奉之”。
○注“童子”至“未用”。
○釋曰:此盡“下室”,論饋奠埽絜之事。案《曲禮》掃地者,箕帚俱執(zhí),此直執(zhí)帚,不執(zhí)箕者,下文掃室聚諸{宀交},故不用箕也。云“童子,隸子弟”者,案桓二年《左傳》云“士有隸子弟”,服注云:“士卑,自其子弟為仆隸!钡摬蛔阋约白,是其有隸子弟也。知有內(nèi)豎及寺人者,士雖無臣,亦有內(nèi)外之言寺人奄者,以通宮中之命也。云“示未用”者,用之則用右手也。
從徹者而入。童子不專禮事。
[疏]“從徹者而入”。
○注“童子不專禮事”。
○釋曰:案《論語·憲問》云“童子將命,先生并行”,注引《玉藻》無事則立,主人之南,北面,皆不專以禮事,故“從徹者而入”也。
比奠,舉席,掃室,聚諸{宀交},布席如初。卒奠,掃者執(zhí)帚,垂末內(nèi)鬛,從執(zhí)燭者而東。比猶先也。室東南隅謂之{宀交}。
[疏]“比奠”至“而東”。
○注“比猶”至“之{宀交}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,及此經(jīng)則從執(zhí)燭者出者,以其入則燭在先,徹者在后,出則徹者在先,執(zhí)燭者在后。童子常在成人之后,故出入所從不同也。云“室中東南隅謂之{宀交}”者,《爾雅·釋宮》文。
燕養(yǎng)、饋、羞、湯沐之饌,如他日。燕養(yǎng),平常所用供養(yǎng)也。饋,朝夕食也。羞,四時之珍異。湯沐,所以洗去汙垢。《內(nèi)則》曰:三日具沐,五日具浴。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。於下室日設(shè)之,如生存也。進(jìn)徹之時如其頃。
[疏]“燕養(yǎng)”至“他日”。
○注“燕養(yǎng)”至“其頃”。
○釋曰:云“燕養(yǎng)”者,謂在燕寢之中,平生時所有共養(yǎng)之事,則“饋羞湯沐之饌”是也!叭缢铡闭,今死,不忍異於生平之日也。云“饋,朝夕食也”者,鄭注《鄉(xiāng)黨》云:“不時,非朝夕日中時!币蝗罩腥龝r食,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,或鄭略言,亦有日中也。或以死后略去日中,直有朝夕食也。知“羞,四時之珍異”者,《聘禮》有“禽羞俶獻(xiàn)”,《聘義》云“時賜”,鄭云:“時賜,四時珍異!惫手诵咭嗨臅r珍異也。引《內(nèi)則》者,證經(jīng)進(jìn)湯沐亦依《內(nèi)則》之日數(shù)。知“下室日設(shè)之”者,言其燕養(yǎng)在燕寢。又下經(jīng)云朔月不饋食於下室,明非朔月在下室設(shè)之也,以其燕養(yǎng)在燕寢中設(shè)之可知。云“進(jìn),進(jìn)徹之時如其頃”者,一如其平生子進(jìn)食於父母,故雖死象生時,若一食之頃也。
朔月,若薦新,則不饋于下室。以其殷奠有黍稷也。下室,如今之內(nèi)堂。正寢聽朝事。
[疏]“朔月”至“下室”。
○注“以其”至“朝事”。
○釋曰:云“以其殷奠有黍稷也”者,大小斂奠、朝夕奠等,皆無黍稷,故上篇朔月有黍稷,鄭注云:“於是始有黍稷!蔽ㄓ邢率胰羯,有黍稷,今此殷奠,大奠也,自有黍稷,故不復(fù)饋食於下室也。若然,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,有黍稷,亦不饋食於下室可知。云“下室,如今之內(nèi)堂”者,下室既為燕寢,故鄭舉漢法內(nèi)堂況之。云“正寢聽朝事”者,天子諸侯,路寢以聽政,燕寢以燕息。案《玉藻》云:“朝玄端夕深衣!编嵶⒃疲骸爸^大夫士也!眲t亦在正寢也。
筮宅,冢人物土。物猶相也。相其地可葬者,乃營之。
[疏]“筮宅冢人物土”。
○注“物猶”至“營之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不哭”,論筮宅卜日之事。正經(jīng)筮宅之事不物土,故記人言之。云“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”者,凡葬皆先相,乃筮之,筮吉乃掘坎。今直云營之,不言筮宅者,營之中兼筮,故經(jīng)云“筮宅,冢人物土”,是使冢人物土,乃筮者也。
卜日吉,告從于主婦。主婦哭,婦人皆哭。主婦升堂,哭者皆止。事畢。
[疏]“卜日”至“皆止”。
○注“事畢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直云“闔東扉主人哭”,不云主婦升堂,哭者皆止之事,故記明之。云“卜日吉”,宗人告從于主婦,主婦哭時,堂上婦人皆哭,主婦升堂,堂上婦人皆止,不哭。
啟之昕,外內(nèi)不哭。將有事,為其讙囂。既啟,命哭。古文啟為開。
[疏]“啟之”至“不哭”。
○注“將有”至“為開”。
○釋曰:自上皆記《士喪》上篇事,自此以下皆記此篇。葬首將啟殯,唯言婦人不哭,不云男子,故記以明之,云內(nèi)外男女不哭,止讙囂故也。
夷床、輁軸饌于西階東。明階閒者,位近西也。夷床饌於祖廟,輁軸饌於殯宮,其二廟者,於禰亦饌輁軸焉。古文輁或作拱。
[疏]“夷床”至“階東”。
○注“明階”至“作拱”。
○釋曰:其夷床在祖廟,輁軸在殯宮,以其西階東是同,故并言之。鄭云“明階閒者,位近西也”者,以正經(jīng)直云“階閒”,恐正當(dāng)兩階之閒,故記人明之。是以鄭云明階閒者,位近西,以其柩當(dāng)殯奠位之處,故夷床在西,還當(dāng)牖,輁軸以候載柩,故近西,皆在西階東。云“其二廟者,於禰亦饌輁軸焉”者,以其先朝禰,故至禰廟一移,柩升堂,明旦乃移柩於輁軸上,載以朝祖廟。朝祖廟時,下柩訖,明日用蜃車,輁軸不復(fù)更用,不饌之,故云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。
其二廟,則饌于禰廟,如小斂奠,乃啟。祖尊禰卑也。士事祖禰,上士異廟,下士共廟。
[疏]“其二”至“乃啟”。
○注“祖奠”至“共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主人踴如初”,論上士二廟,先朝禰奠設(shè)及位次之事。云“其二廟則饌于禰廟”者,以先朝禰,后朝祖,故先於禰廟,饌至朝設(shè)之故也。云“如小斂奠”者,則亦門外特豚一鼎,東上,兩甒醴酒,一豆一籩之等也。云“祖尊禰卑也”者,欲見上文朝祖時如大斂奠,此朝禰如小斂奠,多少不同之意也。云“士事祖禰”者,總上士及中、下之士而言。云“上士異廟”,據(jù)此經(jīng)而言,“下士共廟”,據(jù)經(jīng)而言。中士亦共廟,而唯言下士者,略之,其實中士亦共廟,故《祭法》云:“適士二廟,官師一廟!编嵲啤肮賻,中、下之士”是也。
朝于禰廟,重止于門外之西,東面。柩入,升自西階,正柩于兩楹閒。奠止于西階之下,東面北上。主人升,柩東,西面。眾主人東即位,婦人從升,東面。奠升,設(shè)于柩西,升降自西階,主人要節(jié)而踴。重不入者,主於朝祖而行,若過之矣。門西東面,待之便也。
[疏]“朝于”至“而踴”。
○注“重不”至“便也”。
○釋曰:此是上士二廟,先朝禰之事。雖言正柩于兩楹閒,奠位在戶牖之閒,則此于兩楹閒稍近西,乃得當(dāng)?shù)煳唬嗳巛\軸饌于階閒而近西然也。云“眾主人東即位”者,柩未升之時在西階下,東面北上,柩升,主人從升,眾主人已下,乃即阼階下西面位。云“婦人從升”,不云“主婦”者,以其婦人皆升,故總言之。云“主人要節(jié)而踴”者,奠升,主人踴,降時,婦人踴也。云“門西東面,待之便也”者,以其祖廟在東,柩入禰廟,明旦出門東鄉(xiāng)朝祖時,其重於柩車先,東鄉(xiāng)祖廟,便也。若先在門東西面,及柩入,乃回鄉(xiāng)東,則不便,故云東面待之便也。
燭先入者,升堂,東楹之南,西面。后入者,西階東,北面,在下。炤在柩者。先,先柩者。后,后柩者。適祖時,燭亦然;ビ涭洞。
[疏]“燭先”至“在下”。
○注“炤在”至“於此”。
○釋曰:此燭本是殯宮中炤開殯者,在道時一在柩前,一在柩后。今又一升堂,一在堂下,故鄭云“先先柩者,后后柩者,適祖時燭亦然,互記於此”者。上適祖時,直有朝廟在道,柩前后之燭,至廟直云“質(zhì)明滅燭”,不見燭之升堂不升堂。此文見至廟,燭升與不升,不見在道燭,故云適祖時燭亦然,互記於此,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廟燭升與不升之事也。
主人降,即位,徹,乃奠,升降自西階,主人踴如初。如其降拜賓,至於要節(jié)而踴,不薦車,不從此行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如其”至“此行”。
○釋曰:云“如其降拜賓,至於要節(jié)而踴”者,案上經(jīng)朝祖時,既正柩設(shè)從奠訖,主人降拜賓至於要節(jié)而踴,故此如之也。云“不薦車,不從此行”者,案上祖禰共廟者,朝廟日即薦車,此二廟,明日於祖廟薦車馬,以其從祖廟行,故薦。今此禰廟不從此行,故不薦也。
祝及執(zhí)事舉奠,巾、席從而降,柩從,序從如初,適祖。此謂朝禰明日,舉奠適祖之序也。此祝執(zhí)醴先,酒脯醢俎從之,巾席為后。既正柩,席升設(shè),設(shè)奠如初。祝受巾,巾之。凡喪,自卒至殯,自啟至葬,主人之禮其變同,則此日數(shù)亦同矣。序從主人以下,今文無從。
[疏]“祝及”至“適祖”。
○注“此謂”至“無從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不煎”,論至祖廟陳設(shè)及贈之事。云“此謂朝禰明日”者,以其下文朝祖之時“序從如初”,中有燭,若同日,則朝祖之時已自明矣,何須更有燭也?以此言之,則此朝祖與朝禰別日可知,故鄭云“舉奠適祖之序也”。云“此祝執(zhí)醴先,酒脯醢俎從之,巾席為后”者,此禰奠與小斂奠同,小斂奠時云:“夏祝及執(zhí)事盥,執(zhí)醴先,酒脯醢俎從!贝私(jīng)亦祝及執(zhí)事舉奠,明此亦執(zhí)醴先酒脯醢俎從之,此經(jīng)所云“巾席”為后。云“既正柩,席升設(shè),設(shè)奠如初。祝受巾巾之”者,上正經(jīng)朝祖時,正柩于兩楹閒訖,席升設(shè)於柩西,奠設(shè)如初,巾之。以經(jīng)直云“巾之”,無祝受巾,知受巾巾之者,以上篇設(shè)小斂奠訖,祝受巾巾之,此與小斂奠同,明設(shè)奠訖,祝受巾巾之可知。云“凡喪,自卒至殯,自啟至葬,主人之禮其變同”者,主人常在喪位,不出,唯君命乃出,迎及送,其變同,則此日數(shù)亦同。以其此二篇薦者啟日朝禰,又明日朝祖,又明日乃葬,與始死日襲,明日小斂,又明日大斂而殯亦同日。主人、主婦變服亦同。以其小斂,主人散帶,主婦髽,自啟至葬,主人、主婦亦同於未殯也。云“序從主人以下”者,案上注云“主人與男子居右,婦人居左,以服與昭穆為位”是也。
薦乘車,鹿淺幦,干、笮、革靾,載旃,載皮弁服,纓、轡、貝勒縣于衡。士乘棧車。鹿淺,鹿夏毛也。幦,覆笭!队裨濉吩唬骸笆魁R車,鹿幦豹犆!备,盾也。笮,矢箙也。靾,韁也。旃,旌旗之屬。通帛為旃,孤卿之所建,亦攝焉。皮弁服者,視朔之服。貝勒,貝飾勒。有干無兵,有箙無弓矢,明不用。古文靾為殺,旃為膳。
[疏]“薦乘”至“于衡”。
○注“士乘”至“為膳”。
○釋曰:此并下車三乘,謂葬之魂車。云“士乘棧車”者,《巾車》之文。云“鹿淺幦”,為車前式豎者,笭子以鹿夏皮淺毛者為幦,以覆式,是以《詩·韓弈》云“鞟鞃淺幭”,傳云:“鞟,革也。鞃,軾中也。淺,虎皮淺毛也。幭,覆軾也!币队裨濉氛,彼注云:“犆謂緣也!笔恐R車與朝車同,引之欲證此鹿幦亦以豹皮為緣飾。云“旃,旌旗之屬”云云者,案《司!吩疲骸肮虑浣,大夫士建物!贝耸慷渺,故云“亦攝焉”。云“皮弁服者,視朔之服”者,案《玉藻》云諸侯“皮弁以聽朔於大廟”,《鄉(xiāng)黨》孔子云“素衣麑裘”,亦是視朔之服。君臣同服,是以此士亦載皮弁視朔之服也。云“貝勒,貝飾勒”者,貝,水物,故以貝飾勒。云“有干無兵,有箙無弓矢,明不用”者,以其干與戈戟兵器,及箙與弓矢,皆相須乃用,今有干無兵,有箙無弓矢,明死者不用,故闕之也。
道車,載朝服。道車,朝夕及燕出入之車。朝服,日視朝之服也。玄衣素裳。
[疏]“道車載朝服”。
○注“道車”至“素裳”。
○釋曰:知“道車,朝夕及燕出入之車”者,但士乘棧車,更無別車,而上云“乘車”,下云“槁車”,此云“道車”,雖有一車,所用各異,故有乘車、道車、槁車之名。知“道車,朝夕”者,案《玉藻》云“朝玄端,夕深衣”,鄭注云:“謂大夫士也!彼匠!洞呵镒笫蟼鳌吩啤俺幌Α,據(jù)朝君於是有朝無夕。若然,云朝夕者,士家朝朝暮夕當(dāng)家私朝之車,又云“及燕出入”者,謂士家游燕出入之車。案《周禮·夏官》有道右、道仆,皆據(jù)象路而言道。又案《司常》云“道車載旞”,鄭注云:“王以朝夕燕出入。”與此道車同,則士乘棧車與王乘象路同名道。云“朝服,日視朝之服”者,案《鄉(xiāng)黨》云“緇衣羔裘”,是孔子所服,鄭注云“諸侯視朝之服”。是君臣同服,故《玉藻》云諸侯“朝服以日視朝”,士之道車而用朝君之服,不用私朝玄端服者,乘車既載孤卿之旃,故道車亦載朝君之服,攝盛也。云“玄衣素裳”者,《士冠禮》云“主人玄冠朝服,緇帶,素鞞”,注云不云衣,衣象冠色。則不云裳,裳象鞞色可知。故云玄衣素裳也。
稾車,載蓑笠。槁猶散也。散車以田以鄙之車。蓑笠,備雨服。今文稾為潦。凡道車、稾車之纓轡及勒,亦縣于衡也。
[疏]“稾車載蓑笠”。
○注“槁猶”至“衡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稾猶散也”者,案上乘車、道車皆據(jù)人之乘用為名,不取車上生稱,則此散車亦據(jù)人乘為號。知“散車以田以鄙之車”者,案《司常》云“斿車載旌”,注云:“斿車,木路也。王以田以鄙!敝^王行小小田獵巡行縣鄙,此散車與彼斿車同是游散所乘,故與斿車同解。若然,士亦與王同有以田以鄙者,亦謂從王以田以鄙也。若正田獵,自用冠弁服,乘棧車也。云“蓑笠,備雨服”者,案《無羊》詩云:“爾牧來思,何蓑何笠!北俗⒃疲骸八蛩詡溆辏宜杂!倍瞬⒃苽溆暾撸侵彼蛞杂,笠亦以備雨,故《都人士》詩注云“笠所以御雨”,喪事不辟暑,是以并云備雨之服。云“今文瑽為潦”者,案《周禮·輪人》“為蓋”,鄭云:“禮所謂潦車,謂蓋車與?”若然,彼注此文則為潦車者,義亦通矣。“凡道車、槁車之纓轡,及勒亦縣於衡”者,以車三乘皆當(dāng)有馬,有馬則有此三者,但記人舉上以明下,乘車云“纓、轡、貝勒縣於衡”,即此三者亦縣於衡可知。
將載,祝及執(zhí)事舉奠,戶西,南面,東上。卒束前而降,奠席于柩西。將於柩西當(dāng)前束設(shè)之。
[疏]“將載”至“柩西”。
○注“將於”至“設(shè)之”。
○釋曰:經(jīng)載柩時,不云去奠設(shè)席之事,故記人明之。云“將於柩西當(dāng)前束設(shè)之”者,經(jīng)雖先云舉奠,后云降席,要須設(shè)席乃設(shè)奠,故云將於柩西當(dāng)前束設(shè)之。正經(jīng)云“降奠當(dāng)前束”是也。
巾奠,乃墻。墻,飾柩也。
[疏]“巾奠乃墻”。
○注“墻飾柩也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直云“降奠,當(dāng)前束,商祝飾棺”,不云巾奠,故記人辨之。巾奠訖,商祝乃飾棺墻,即帷荒與棺為飾,故變飾棺云墻也。
抗木,刊。剝削之。古文刊為竿。
[疏]“抗木刊”。
○注“剝削之”。
○釋曰:刊,削也,而云“剝”者,木無皮者直削之,有皮者剝乃削之,故兼言剝。
茵著,用荼,實綏澤焉。荼,茅秀也。綏,廉姜也。澤,澤蘭也。皆取其香,且御濕。
[疏]“茵著”至“澤焉”。
○注“荼茅”至“御濕”。
○釋曰:茵內(nèi)非直用茅秀,兼實綏澤取其香,知且御濕者,以其在棺下,須御濕之物,故與荼皆所以御濕。
葦苞,長三尺,一編。用便易也。
[疏]“葦苞長三尺一編”。
○注“用便易也”。
○釋曰:言“便易”者,葦草即長,載取三尺一道編之,用便易故也。
菅筲三,其實皆瀹。米麥皆湛之湯,未知神之所享,不用食道,所以為敬。
[疏]“菅筲三其實皆瀹”。
○注“米麥”至“為敬”。
○釋曰:經(jīng)直云“筲三,黍、稷、麥”,不辨苞之所用,及黍稷生熟,故記人明之。是以云筲用菅草,黍稷皆淹而漬之。云“未知神之所享”者,以其鬼神幽暗,生者不見,故淹而不熟,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。云“不用食道,所以為敬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“飯用米貝,不以食道”,食道褻則不敬,故云不用食道,所以為敬也。
祖,還車不易位。為鄉(xiāng)外耳,未行。
[疏]“祖還車不易位”。
○注“為鄉(xiāng)外耳未行”。
○釋曰:案正經(jīng)乃祖還乘車、道車、槁車,不辨還之遠(yuǎn)近,故記人明之。雖還車,不易本位,為鄉(xiāng)外耳,還車未行者,皆不易位。上經(jīng)未還,奉車在階閒,婦人在堂上,還車去階閒,婦人降堂下。若然,則是還車易位,而云“不易位”者,以其三分其庭為三位,車雖去階閒,猶不離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,據(jù)大判而言不易位也。
執(zhí)披者,旁四人。前后左右各二人。
[疏]“執(zhí)披者旁四人”。
○注“前后左右各二人”。
○釋曰:“前后左右各二人”者,謂前之左右,后之左右,則一旁四人,兩旁則八人,上經(jīng)鄭注云“備傾虧也”。
凡贈幣,無常。賓之贈也。玩好日贈,在所有。
[疏]“凡贈幣無!。
○注“賓之”至“所有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云“公赗用玄纁束帛”,是贈有常矣。上又云賓贈“奠幣如初”,直云奠幣如初,不云物色與多少,故記人明之,以其賓客非一,故云“凡贈幣無常”。鄭云“賓之贈也”,云“玩好曰贈,在所有”者,《詩》云:“知子之來之,雜佩以贈之!笔琴浽谒幸病
凡糗,不煎。以膏煎之則褻,非敬。
[疏]“凡糗不煎”。
○注“以膏”至“非敬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葬奠直云“四籩棗糗栗脯”,不云糗之煎不,故記人明之。凡糗直空糗而已,不用脂膏煎和之。是以鄭云“以膏煎之則褻,非敬”,故云“不煎”。此篇唯葬奠有糗,而云“凡”者,記人通記大夫以上。
唯君命,止柩于堩,其馀則否。不敢留神也。堩,道也!对訂枴吩唬骸霸峒纫领秷。”
[疏]“唯君”至“則否”。
○注“不敢”至“於堩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直云柩“至邦門,君使宰夫贈”,不云止柩之事,故記人明之。引《曾子問》者,彼為日食,此為君命,雖不同,止柩是同,故引之,證止柩之事。
車至道左,北面立,東上。道左,墓道東,先至者在東。
[疏]“車至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道左”至“在東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直云“陳器于道東西,北上”,統(tǒng)于壙,以其入壙故也,不云三等之車面位之事,故記人明之。以其不入壙,故東上不統(tǒng)於壙也。云“道左,墓道東”者,據(jù)墓南面為正,故知道左,是墓道東也,當(dāng)是陳器之南。云“先至者在東”者,以乘車、道車、槁車三者,次第為先后,先至謂乘車也。必知此車是乘車之等者,以其下有柩車,故知此是三等者也。
柩至于壙,斂服載之。柩車至壙,祝說載除飾,乃斂乘車、道車、槁車之服載之,不空之以歸。送形而往,迎精而反,亦禮之宜。
[疏]“柩至”至“載之”。
○注“柩車”至“之宜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直云“柩至于壙,屬引乃窆”,不云柩車斂服載之,故記人明之。云“柩車至壙,祝說載除飾,乃斂乘道槁車服載之,不空之以歸”者,此解說載,謂下棺於地,除飾謂除去帷荒,柩車既空,乃斂,乘車皮弁服,道車朝服,槁車蓑笠,三者之服,載之於柩車,示不空之以歸者也。云“送形而往,迎精而反”者,《禮記·問喪》文,引之證此不空歸之義。云“亦禮之宜”者,形往則送之,主人隨柩路是也;精反則迎之,主人隨精而反,是亦禮之宜然也,故云禮之宜也。
卒窆而歸,不驅(qū)。孝子往如慕,反如疑,為親之在彼。
[疏]“卒窆而歸不驅(qū)”。
○注“孝子”至“在彼”。
○釋曰:此文解上斂服載之下棺訖,實土三,孝子從蜃車而歸,不驅(qū)馳而疾者,疑父母之神不歸。云“孝子往如慕,反如疑”者,亦《禮記·問喪》文。云孝子往如慕者,如嬰兒隨母而啼慕,反如疑者,孝子不見其親,不知精魂歸否,故疑之。云“為親之在彼”者,謂疑精魂在彼不歸,言此者,解經(jīng)不驅(qū)之事。
君視斂,若不待奠,加蓋而出。不視斂,則加蓋而至,卒事。為有他故及辟忌也。
[疏]“君視”至“卒事”。
○注“為有”至“忌也”。
○釋曰:君於士既殯而往,有恩,則與大斂,既布衣,君至奠訖乃出,不辨,不得終視斂之事,故記人明之,是以經(jīng)二事皆見於禮而言。云“君視斂,若不待奠,加蓋而出”者,一為君有急事他故,是以不得待奠。云“不視斂,則加蓋而至,卒事”者,亦是君有辟忌,不用見尸柩,是以加蓋乃來。云卒事者,待大斂訖乃出。
既正柩,賓出,遂匠納車于階閒。遂匠,遂人、匠人也。遂人主引徒役,匠人主載柩窆,職相左右也。車,載柩車!吨芏Y》謂之蜃車,《雜記》謂之團(tuán),或作輇,或作摶,聲讀皆相附耳,未聞孰正。其車之輿,狀如床,中央有轅,前后出,設(shè)前后輅,輿上有四周,下則前后有軸,以輇為輪。許叔重說:“有輻曰輪,無輻曰輇!
[疏]“既正”至“階閒”。
○注“遂匠”至“曰輇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不云納柩車時節(jié),故記人明之。既朝正柩於兩楹之閒,當(dāng)此之時,遂匠納柩車於階閒。云“遂人,匠人也”者,以其《周禮》有遂人、匠人,天子之官,士雖無臣,亦有遂人、匠人主其葬事。云“遂人主引徒役,匠人主載柩窆,職相左右也”者,案《周禮·遂人職》云:“大喪,帥六遂之役而致之,掌其政令。及葬,帥而屬六綍及窆,陳役。”注云:“致役,致於司徒,給墓上事。陳役者,主陳列之耳!笔撬烊酥饕揭。又《鄉(xiāng)師職》云:“及葬,執(zhí)翿以與匠師御柩而治役。”謂監(jiān)督其事。又此遂人與匠人同納車于階閒,即匠人主載窆,與遂人職相左右也。云“車,載柩車”者,以其此云納車于階閒,正謂載柩。若乘車、道車之等,則當(dāng)東榮,不在階閒,故知此是柩車也。云“《周禮》謂之蜃車”者,案《遂師職》云“大喪,使帥其屬以幄帟先,及蜃車之役”,注云“蜃車,柩路,四輪迫地而行,有似於蜃,因取名焉”是也。云“《雜記》謂之團(tuán),或作輇,或作摶,聲讀皆相附耳,未聞孰正”者,言或作輇,或作摶者,皆或《禮記》別本,故云皆相附耳,但未知孰正也。云“其車之輿,狀如床,中央有轅,前后出”者,觀鄭此注,其輿與輴車同,亦一轅為之。云“設(shè)前后輅”者,正經(jīng)唯云前輅,言前以對后,明知亦有后輅。云“輿上有四周”者,此亦與輴車同。云“下則前后有軸,以輇為輪”者,此則與輴異,以其輴無輪,直有轉(zhuǎn)轔,此有輇輪。引“許叔重說”者,案許氏《說文》云“有輪無幅曰輇”,證此輇無輻也。
祝饌祖奠于主人之南,當(dāng)前輅,北上,巾之。言饌於主人之南,當(dāng)前輅,則既祖,祝乃饌。
[疏]“祝饌”至“巾之”。
○注“言饌”至“乃饌”。
○釋曰:正經(jīng)直云祖還車及還重訖,“乃奠如初”,不云饌處,故記人明之。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(dāng)前輅,云“則既祖,祝乃饌”者,以其未祖以前,柩車鄉(xiāng)北,輅在主人之北,今云“饌于主人之南”,明知既祖還,乃鄉(xiāng)饌之。
弓矢之新,沽功。設(shè)之宜新,沽示不用。今文沽作古。
[疏]“弓矢之新沽功”。
○注“設(shè)之”至“作古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篇末,論死者用器弓矢粗惡之事。以其正經(jīng)直云“用器弓矢”,不辨弓矢善惡,及弓矢之名,故記人明之。“設(shè)之宜新”者,為死者宜用新物。云“沽示不用”者,沽謂粗為之。
有弭飾焉,弓無緣者謂之弭,弭以骨角為飾。
[疏]“有弭飾焉”。
○注“弓無”至“為飾”。
○釋曰:案《爾雅》云:“弓有緣謂之弓,無緣謂之弭!睂O氏云:“緣系約而漆之,無緣不以系約,骨飾兩頭!笔谴隋粢。《詩》云“象弭魚服”,是用象骨,弓隈既用角,明兩頭亦得用,故鄭總云“骨角為飾”。
亦張可也。亦使可張。
[疏]“亦張可也”。
○注“亦使可張”。
○釋曰:生時之弓有張弛,此死者之弓,雖不射而沽,略亦使可張,故曰“亦”也。
有柲,柲,弓檠。弛則縛之於弓里,備損傷,以竹為之。《詩》云:“竹柲緄縢!惫盼臇淖鳀姟
[疏]“有柲”。
○注“柲弓”至“作枈”。
○釋曰:“柲,弓檠”者,案《冬官·弓人》造弓之時,弓成,納之檠中,以定往來體,此弓檠,謂凡平弛弓之時,以竹狀如弓,縛之於弓里,亦名之為柲者,以若馬柲,然馬柲所以制馬,弓柲所以制弓,使不頓傷,故謂之柲。引《詩》云“竹柲緄縢”者,緄,繩也;縢,約也;謂以竹為柲,以繩約之。此經(jīng)之柲雖粗略,用亦如此,故引之為證。
設(shè)依、撻焉。依,纏弦也。撻,弣側(cè)矢道也。皆以韋為之。今文撻為銛。
[疏]“設(shè)依撻焉”。
○注“依纏”至“為銛”。
○釋曰:言“依”者,謂以韋依纏其弦,即今時弓<弓番>是也。云“撻,弣側(cè)矢道”者,所以撻矢令出,謂生時以骨為之弣側(cè),今死者用韋。云“皆以韋為之”者,謂依與撻,皆以韋為之,異於生者也。
有韣。韣,弓衣也,以緇布為之。
[疏]“有韣”。
○注“韣弓”至“為之”。
○釋曰:知“韣,弓矢”者,案《月令》云“帶以弓韣”,故知韣弓衣也。鄭知“用緇布為之”者,此無正文,鄭驗當(dāng)時弓衣用緇布而言也。
翭矢一乘,骨鏃,短衛(wèi)。翭猶候也,物而射之矢也。四矢曰乘,骨鏃短衛(wèi),亦示不用也。生時翭矢金鏃。凡為矢,五分笴長而羽其一。
[疏]“翭矢”至“短衛(wèi)”。
○注“翭猶”至“其一”。
○釋曰:言“候物而射之”者,案《司弓矢》鄭注云:“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!编嵕齼勺,語異義同。云“骨鏃短衛(wèi),亦示不用也”者,案上文沽功,鄭云示不用,故此亦之。云“生時翭矢金鏃”者,此亦《爾雅·釋器》文,案彼云“金鏃剪羽謂之翭”是也。此言短羽,即剪羽也。云“凡為矢五分笴長而羽其一”者,案《周禮·矢人》上“陳五矢”,下乃云“五分其長而羽其一”,故云“凡”以廣之也。案鄭彼注云:矢笴長三尺,五分羽一則六寸也。謂之羽者,指體而言。謂之衛(wèi)者,以其無羽,則不平正,羽所以防衛(wèi)其矢,不使不調(diào),故名羽為衛(wèi)。
志矢一乘,軒輖中,亦短衛(wèi)。志猶擬也,習(xí)射之矢!稌吩疲骸叭羯渲兄尽!陛q,摯也,無鏃短衛(wèi),亦示不用。生時志矢骨鏃。凡為矢,前重后輕也。
[疏]“志矢”至“短衛(wèi)”。
○注“志猶”至“輕也”。
○釋曰:云“志猶擬也”者,凡射,志意有所準(zhǔn)擬,故云志猶擬也。云“習(xí)射之矢”者,案《司弓矢》鄭注云“恒矢之屬,軒輖中,所謂志”,以此言之,則此恒矢也,在八矢之下。知是習(xí)射矢者,以其矢中特輕,於習(xí)射宜也。案六弓,唐弓、大弓亦授習(xí)射者,則此矢配唐、大也。引《尚書·盤庚》者,證志為準(zhǔn)擬之事。輖輊者,鄭讀輖從輊,以其車傍周,非是軒輊之輊,故讀從執(zhí)下至。云“無鏃短衛(wèi),亦示不用”者,知此矢無鏃者,上經(jīng)翭矢言骨鏃,此經(jīng)不云鏃,故知無鏃,示不用也。若然,翭矢生時用金鏃,死用骨鏃;志矢生時用骨鏃,死則令去之。云“生時志矢骨鏃”者,亦《爾雅·釋器》文。案彼云:“骨鏃不剪羽,謂之志!贝酥臼甘且。云“凡為矢前重后輕也”者,案《司弓矢》鄭注云:“凡枉矢之制,枉矢之屬,五分二在前,三在后。殺矢之屬,參分一在前,二在后。矰矢之屬,七分三在前,四在后。恒矢之屬,軒輖中。”若然,前重后輕者,據(jù)殺矢、翭矢、枉矢、絜矢、矰矢、茀矢而言。引之者,證此志是恒矢、庳矢,無前重后輕之義。但《周禮》有八矢,唯用此二矢者,以其八矢之內(nèi),翭矢居前最重,恒矢居后最輕,既不盡用,故取其首尾者也。
【十三經(jīng)注疏目錄】 【上一頁】 【儀禮注疏目錄】 【下一頁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