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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非子·制分原文與翻譯

[移動版] 作者:佚名
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數(shù)不任人。是以有術之國,不用譽則毋適,境內必治,任數(shù)也。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,而弗能圉禁者,任人而無數(shù)也。自攻者人也,攻人者數(shù)也。故有術之國,去言而任法。

對法律整飭得極其嚴明的君主,依靠的是法律條文而不是一二人才。因此有辦法的國家,毋需名揚四海。就能無敵于天下,國家得到治理,這都是是依靠法度的緣故。喪失主權的國家,讓敵兵公開地在境內活動而不能予以防御機制止的原因,在于只憑一二人才而沒有法術,自取滅亡,是人為的因素在起作用;進攻別國,是法術的力量在起作用。所以在有辦法的國家里?偸桥懦饪照劧梅ㄐg。

凡畸功之循約者雖知,過刑之于言者難見也,是以刑賞惑乎貳。所謂循約難知者,奸功也。臣過之難見者,失根也。循理不見虛功,度情詭乎奸根,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?是以虛士立名于內,而談者為略于外,故愚、怯、勇、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。故其法不用,而刑罰不加乎僇人。如此,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?實故有所至,而理失其量,量之失,非法使然也,法定而任慧也。釋法而任慧者,則受事者安得其務?務不與事相得,則法安得無失,而刑安得無煩?是以賞罰擾亂,邦道差誤,刑賞之不分白也。  

凡屬和有關條例存關奈例曲相附會的虛功是難以識破的,凡屬經花言巧語掩飾的錯誤是難以發(fā)現(xiàn)的;因此。刑賞易為表里不一的情況所惑亂。所謂依據(jù)條例而難以識別的功勛。就是奸功;臣下那些難以發(fā)現(xiàn)的過失,就是失根。依據(jù)條例則不能發(fā)現(xiàn)虛功.儀依常情判斷就發(fā)現(xiàn)不了奸情。這樣一來。刑罰和賞賜怎能不雙雙產生差錯呢?因此,徒有虛名的功臣在閏內撈得聲譽,夸夸其談的說客在國外巧取私利,結果愚妄、怯懦、暴慶、巧詐的種種人物串通一氣,用虛無的道理迎合世俗、取悅社會。所以那些國法得不到執(zhí)行,而罪不容誅的犯人得以逃脫刑罰的制裁。這樣的話,刑罰和獎賞怎么會不發(fā)牛歧異?事實本來擺在面前,但按常理推斷卻失去了正確度量。度量發(fā)生差錯,并不是法度造成的;盡管法制業(yè)已明定,但依靠的卻是私智。放棄法制而依靠智慧,那么接受任務的官員怎能把握要領?事務要領與事務本身統(tǒng)一不起來。那么法令哪能不出差錯,而刑罰又哪能不趨煩亂?因此,賞罰混亂不堪,國法錯誤百出,是由于刑賞區(qū)分不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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